1、深圳市泛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介紹?
簡介:深圳市泛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9月17日,主要經營范圍為玩具、燈具、布藝、日用百貨的銷售等。
法定代表人:周壽好
注冊資本:10萬人民幣
聯系方式:13554976211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景田北天健時尚新天地205
2、上海松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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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內紅酒都有哪些品牌?
1.長城葡萄酒: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是中糧集團的子公司,總部位於河北省,成立於1983年。主要產品有干型葡萄酒、甜葡萄酒、加強葡萄酒、起泡酒、蒸餾酒等。
2.王朝葡萄酒: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始建於1980年,是中國第二家、天津市第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合資的外方為法國人頭馬亞太有限公司和香港國際貿易與技術研究社 。
3.龍徽葡萄酒:龍徽葡萄酒始於1910年,為中國最早的葡萄酒品牌之一,產品種類包含干白,干紅,桃紅葡萄酒,半干,半甜等很多品種。
4.香格里拉:香格里拉葡萄酒雲南香格里拉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國福文化先導的香港金六福酒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主要從事青稞干酒和葡萄酒系列的生產、銷售以及現代生物工程創新技術的研究開發。
4、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起訴該如何駁回訴訟請求
關於法定代表人作為原告起訴公司的案件中,公司一方應當如何參與訴訟;換言之,在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發生爭訟的情形下,應當由誰來代表公司,不無疑問。司法實踐中,大體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一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在公告期滿後缺席審理。此種方式值得反思之處是在公司其他股東均可以參與到相關訴訟的案件中,公告送達是否仍有意義。如在公司解散案件中,其他股東或作為共同原告或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此時僅因公司代表權不明的問題即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顯然沒有意義。又如公司僅有兩名股東,並且小股東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起訴公司的情況下,由利益相悖的另一方股東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已經能夠形成實質性對抗,並無公告送達之必要。但司法實踐中仍有不少案件採取此種方式進行審理。
二是通過法院指定訴訟代表人的方式進行訴訟。如在袁玉岷與光彩寶龍蘭州新區建設有限公司等股東出資糾紛案中,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出,一般情況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對外代表公司處理事務,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後果由公司承受。但是,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或董事,與公司發生糾紛引發訴訟時,股東、董事的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為確保案件審理的正常進行,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法院可指定與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股東、董事提起的訴訟沒有明顯利害關系的其他股東作為公司訴訟代表人。本案中,袁玉岷雖是光彩寶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袁玉岷與光彩寶龍公司之間存在利益沖突,故袁玉岷不應再擔任光彩寶龍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同樣,在宋余祥與上海萬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杭州旭豪貿易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中,作為萬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宋余祥以萬禹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在列明宋余祥系萬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時,增列萬禹公司監事高標為訴訟代表人。相應地,萬禹公司訴訟權利由監事高標行使。
三是在公司出現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公章分離(即俗稱「人章分離」)的情況下,由持有公司公章的一方作為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如在北京法博洋國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陳錫聯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可持有公司公章的董事劉宏穎可以代表法博洋公司參加訴訟。法院認定由於陳錫聯具備法博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可能損害公司利益責任主體的雙重身份,存在利益沖突。加之法博洋公司表決方式是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公司另兩名董事劉宏穎、張彤彤系夫妻關系,且劉宏穎本人作為法博洋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顯然,該兩名董事的利益一致且與陳錫聯的利益相對抗。最終,法院認定在法定代表人陳錫聯作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主體時,持有法博洋公司公章的人有權代表法博洋公司起訴損害公司利益的法定代表人。
四是在公司追究法定代表人責任時,通過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方式實現公司權益,此時由於在原告股東與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間已經能夠形成實質性對抗,公司作為第三人在訴訟中可以空缺。如在李孝忠等28人訴金榮中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中,因被告金榮中系南川市五金交電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孝忠等28人通過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方式,追究其因偷稅犯罪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得到法院的支持。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第三人五金公司的位置是空缺的。五金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均構成犯罪且在服刑期,不可能代表公司參與訴訟。對此,法院在開庭審理前通過向五金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該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被告金榮中等的職務,並按《公司法》的規定另行推選法定代表人出庭參加訴訟。法院同時指出,按照公司登記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換應當進行變更登記。在前述程序未完成之前,法院的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和公司自治原則而對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更換。雖然開庭前28名股東簽名決定解除金榮中等被告在公司所任職務,另行推選了二名股東代表公司參加訴訟,但該推舉未在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在程序上還尚顯欠缺。另外一方面,股東按《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的判決結果將直接歸於公司,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只是接收利益,是利益獲得者,其在訴訟中的陳述並不重要,因此爭究誰能代表公司出庭其實意義並不太大。列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只是為了保證裁判文書當中對當事人名稱表述的完整性。因此在判決書中當事人名稱部分對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表述目前為止只能列金榮中,待公司另行推選出法定代表人並依法變更登記後再予更換。
5、北京東恆依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北京東恆依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產、設計、銷售一體的專業服裝公司,擁有3000多平方標准廠房,300多固定員工,擁有強大的設計平台,有一支高素質的設計、生產、營銷為一體的優秀團隊。公司擁有品牌「OILBIRD」的生產、銷售的完全經營獨立權。
法定代表人:謝建林
成立時間:2008-10-15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1011501138386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後辛庄村昊建路臨1號
6、塑食是騙局嗎?是不是傳銷?
截止2018年11月5日,塑食尚未被認定為傳銷。塑食為森若雅(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旗下產品。
2017年11月21日,森若雅集團董事長孫源呈先生受邀參加,2017國際產能合作論壇暨第九屆中國對外投資合作洽談會。本屆外洽會是十九大後第一場關於「一帶一路」與「國際產能合作」的國際性會議,共吸引了來自全球116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商學研界中外代表近3000人與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副秘書長周曉飛、俄羅斯總統顧問格拉濟耶夫·謝爾蓋、法國政府前總理拉法蘭等國內外政要出席並發表主題演講。
俄羅斯總統顧問格拉濟耶夫·謝爾蓋認為,推動歐亞經濟聯盟與「一帶一路」倡議對接,將有助於推動貿易增長。法國政府前總理拉法蘭在發言中指出,經濟發展和投資,需要可預見性和安全穩定作為前提條件。他呼籲說,要把目光更多投向東方。
森若雅董事長孫源呈先生在國家發改委、中國產業海外發展協會有關領導,及自法國、義大利、智利、比利時、愛爾蘭、塔吉克等國外駐華使節以及國內外企業家代表面前以森若雅公司旗下的塑食產品為例,分享了如何快速塑造中國品牌形象,佔領國際市場的心得:
2017年8月29日,森若雅在迪拜舉辦了「一帶一路」中國品牌國際合作論壇。通過這個活動,森若雅集團將旗下的一款塑身代餐的產品——塑食餅干,成功推向了中東市場。這是他們繼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澳大利亞、之後,開辟的第五個海外大區。讓世界感受到了中國品牌的魅力,並受益於中國產品的智慧。
他還表示品牌形象的塑造不是單純的廣告宣傳,而是企業文化的價值體現和優良的產品品質。特別重視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線上宣傳,不斷在社交媒體,推出基於產品特色的活動,通過當下人們熱衷的信息接受和傳播的途徑,進行人與人之間的口口傳播。
把品牌形象和企業願景與經營理念結合起來,樹立全體員工的品牌意識,形成凝聚力和戰鬥力。森若雅在大健康領域還需要通過向更多優秀品牌學習,才能不斷的成長。我們希望能藉助「一帶一路」的東風,共商共鑒共享,與更多的企業家一起努力,推進中國企業品牌發展達到到一個新的高度。
據了解,除了開幕式主論壇,大會還將舉行26場不同國家和地區及多個行業層面的平行分論壇,並專設國際國內展區和雙邊洽談區,舉行多場國別投資合作洽談和推介會。論壇期間,還發布了《中國產業海外發展報告2017》,服務海外企業海外發展。
與此同時,森若雅塑食也將全面啟動品牌戰略推廣,實現產品、渠道、服務、傳播、培訓的全面蛻變,再一次引領時尚健康新潮流,在走進國際市場的路上全力沖刺。
(6)法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擴展資料:企業信息查詢方法:
一、打開百度搜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二、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搜索框輸入「森若雅(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並點擊搜索
三、點擊搜索出的結果暨森若雅(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四、通過搜索可知,該企業為正常存續狀態,未列入經營異常目錄,不屬於傳銷。
7、全球著名服裝品牌都有哪些?
為大家搜羅了國際知名的服裝十大品牌供您作參考,希望能夠為你選購知名服飾提供幫助。
1、Gucci 古琦
Gucci品牌時裝一向以高檔、豪華、性感而聞名於世,以「身份與財富之象徵」品牌形象成為富有的上流社會的消費寵兒,一向被商界人士垂青,時尚之餘不失高雅
時尚潮流瞬息萬變!從90年代中期以來,時尚界呼風喚雨的品牌寥寥可數,但Gucci 絕對是其中比較炙手可熱的Gucci與很多品牌一樣,歷經一段品牌低潮期之後,才逐漸回到國際主流,其實Gucci的歷史發展很早,創辦人Guccio Gucci早在1898年在倫敦就接觸到富紳、名流,並為他們的高尚品味深深著迷
2、喬氏.阿瑪尼
喬治.阿瑪尼現在已是在美國銷量比較大的歐洲設計師品牌,他以使用新型面料及優良製作而聞名就設計風格而言,它們既不潮流亦非傳統,而是二者之間很好的結合,其服裝似乎很少與時髦兩字有關他的主打品牌喬治?阿瑪妮(Giorgio Armani)針對富有階層,瑪尼(Mani)、愛姆普里奧阿馬尼(Emporio Armani)、阿瑪尼牛仔(Armani Jeans)針對普通消費者。
3、BCBG MAX AZRIA
Max Azria 在1989年正式創立BCBG MAX AZRIA品牌,取名為BCBG是取自法文的原意「Bon Chic, Bon Genre」??好的款式與好的儀態結合歐洲縝密的製作技藝,與美式的創作精神,即使創立的時間與其它頂級品牌相較之下,顯的晚期許多,然而BCBG多元化的產品線,如女裝、鞋履、配件、彩妝等類別皆因秉持著歐美兩地的精華,而迅速得到青睞,持續擴展版圖中
4、Fornari佛羅倫
一個年輕時尚、品味獨特的義大利女裝品牌,一直以款式趨時、品質上乘、剪裁精巧而廣受時尚女性的忠愛時尚而含蓄、休閑又不失優雅是Fornari服裝的一貫風格我們的目標顧客,是永遠保持著25歲心境的女性
現今,「年輕、自信、時尚、獨特」的設計風格更顯清晰,不斷綻放其獨特的品牌魅力
5、BALENCIAGA(巴黎世家)
既是高級時裝品牌,又是設計師的姓氏 他設計的時裝被喻為革命性的潮流指導,很多名流貴族都指定穿著他的時裝,這些忠實客戶包括西班牙王後、比利時王後、溫莎公爵夫人、摩洛哥王後等,他們都是當年曾被世界各大時裝雜志評選為比較佳衣著的名人
6、每依站
成立於2001年,見證了國內外服飾市場的起起落落,20年如一日,傳承並堅守我們的企業文化「比肩同行揚帆起航」,服務和幫助每一位合作同行的夥伴。大牌專櫃品質地攤價位,15-55歲年齡段全覆蓋,公司秉承時尚簡約品質的設計理念為女性帶來時尚舒適的穿搭體驗
7、Ports(寶姿)
1961年,Luke Tanabi先生以一款名為No.10的高級埃及棉白襯衫創立了寶姿品牌,提出「Less is more」的設計理念,從而開創了時尚界簡約優雅的風尚90年代初,寶姿引入中國,進駐了上海美美、北京燕莎、廣州花園等地。
8、[eni:d]
McSpin Fashion Co.,Ltd 美知風服飾設計有限公司,[eni:d] 品牌的經營者,為 McCoy Union 的全資子公司其母公司 McCoy Union 成立於1993年,公司初期主要從事服裝面料以及時裝加工出口的國際貿易業務其主要客戶為韓國、日本和歐美國際,尤其在女裝方面,公司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也擁有許多長期合作的加工廠
9、Dior
創始人:ChristianDior克里斯汀.迪奧 注冊地:法國巴黎(1946年)
Dior服裝與其他名牌做法不同,它從不將任何「CD」或「Dior」等明顯的標志放在衣服上,而衣標上ChristianDiorParis的字樣,則是其的辨識方法 CD繼承著法國高級女裝的傳統,始終保持高級華麗的設計路線,迎合上流社會成熟女性的審美品味,象徵著法國時裝文化的比較高精神。
50多年過去了,Christian Dior這個名字依然引領著世界的流行時尚然而在這些輝煌的業績後面,我們所看到的是一個活生生的Dior,他充滿著深情,極為害羞,又極為幽默,他便是永遠的Christian Dior
10、埃沃定製
埃沃定製創於2007年10月,致力於提供時尚定製服務,由一群擁有非凡創意和執著追求的年青創想家打造而成。埃沃定製隸屬於廣州菲特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定製品牌,產品涵蓋都市男裝、女裝、親子/童裝。
8、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七種具體內容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1.行為種類。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均屬於混淆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權利之一。商標法對注冊商標權的內容、行使方式、保護范圍作了專門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圖是編織更嚴密的法網,使這種行為受到來自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方面的防範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責任上,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此種行為依據商標法加以處罰。若不能適用商標法制裁,而行為人確實對他人注冊商標造成損害的,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法律責任。
(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發布《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保護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細致的規定。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所謂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
法律、行政規章之所以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進行保護,是因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權利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在使用過程中,權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財力進行宣傳,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製造、使用、銷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目的在於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譽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銷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當屬性是顯而易見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歸屬,在有多人主張權利時,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企業名稱及自然人個人的姓名,是其擁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識別性符號。企業名稱權及姓名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企業名稱和生產經營者的姓名是區分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來源的重要標志,它能反映出該企業或該生產經營者的商品聲譽及商業信譽。他人若要使用(無論出於什麼目的)必須取得合法所有人的書面同意。擅自使用行為不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權利,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對市場競爭規則的破壞。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明文禁止。
(4)偽造、冒用各種質量標志和產地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規章的規定,中國質量標志主要包括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及名優標志。
產品質量認證標志,是指企業通過申請,經國際國內權威認證機構認可,頒發給企業的表示產品質量已達認證標準的一種標志。使用認證標志,可提高商品的競爭力,增強用戶的信任度。未經認證而偽造、冒用認證標志不僅踐踏國家商品質量認證制度、使其形同虛設,而且還可能使含有事故隱患的商品流入市場,危及用戶和消費者的生命或財產安全。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此種行為作為嚴重違法行為予以禁止。
名優標志是一種榮譽性質量標志。國家給予產品的名優標志有金質獎章榮譽標志、銀質獎章榮譽標志、「優」字標志三種。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經專門機構認定,方可獲得並使用。偽造、冒用名優標志,有悖於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是十足的欺騙性行為,因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產地名稱是表示某項產品來源於某個國家或地區的說明性標志。當產品質量、特點與其產地存在某種固定聯系時,產地名稱所反映的不僅是產品與其產地之間的外部聯系,同時還揭示出產品質量與產地之間的內在聯系。這時產地名稱對產品質量而言不僅具有象徵性意義,還具有區別功能,因此受到法律以及國際公約或者條約的保護,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於原產地名稱的規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於地理標志的規定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禁止「偽造產地」中「產地」一詞,其外延顯然大於「原產地名稱」而更接近「地理標志」。實踐中,如果偽造產地的行為不能依照產品質量法、工業產權法有效制止的話,應該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制裁。
2.行為要件。混淆行為表現形式雖多種多樣,反不正當競爭法擇其要者列舉出四種明文禁止。概括其行為要點如下:
(1)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不是經營者,不構成此行為的主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特殊的身份進行欺騙行為,不屬於該法規范的對象)。
(2)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企業名稱,仿冒國家名優標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等。其實質在於盜用他人的勞動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聲譽或者商業信譽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3)經營者的欺騙性行為已經或足以使用戶或消費者誤認,亦即這種欺騙行為達到了較為嚴重的程度。
3.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針對第5條所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1)根據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經營者利用該法第5條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對第一、三、四種行為,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2)對第二種行為,第21條第2款規定,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視情節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該法第20條的規定,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提起侵權訴訟,以便獲得賠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法律救濟。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促銷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亂人視聽,有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將此類行為作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予以規范。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廣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1.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在某些情況下,三者身份可能重疊。
(2)上述主體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
(3)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廣告商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責任: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商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這里的「依法」,指廣告法。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商業賄賂的形式不勝枚舉。在中國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以回扣、折扣、傭金、咨詢費、介紹費等名義爭取交易機會的現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斷其是否違法,我們必須以法律為標准,分析其實質特徵,從而得出正確結論。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按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人賬。
1.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賄賂行為,但不是商業賄賂。
(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職、獲取職稱等)。
(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如若只是許諾給予財物,不構成該行為;給予的財物或好處數額過小,如為聯絡感情贈送小禮物,亦不構成該行為。
(4)該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一方行賄,另一方不接受,不構成商業賄賂;一方索賄,另一方不給付,也不構成商業賄賂。
(5) 商業賄賂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秘密給付財物中其他報償,具有很大的隱蔽性。這是該行為的主要判斷標准,即主要是看是否採取了秘密暗中賬外給予的方式。如果採取秘密不入賬的方式,就是商業賄賂。相反,如果雙方採取公開明示的方式,並且如實入賬,就視為正常的商業往來,視為傭金和回扣。
2.法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有商業賄賂行為,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其違法所得。
這條規定是處罰商業賄賂行為的基本依據。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購買或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的,同樣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對經營者行賄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即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商業秘密的概念。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勞動成果的結晶,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擁有的一種無形財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業秘密不同於專利和注冊商標,它可以為多個權利主體同時擁有和使用,只要獲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開發,或者通過反向工程破譯他人商業秘密等。
2.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發布)指出,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3.行為要點:
(1)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必須首先依法確認商業秘密確實存在。
(2)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絕大多數要求其具有經營者的身份,而侵犯商業秘密的人則不受該限制。
(3)客觀上,行為主體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的方式有盜竊、利誘、脅迫或不當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4.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規定的處罰方式,一是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權利人還可依照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約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要求制裁。此外,中國刑法第22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5.認定侵犯商業秘密需要排除的兩種行為:
(1)「反向T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通過自行研發研製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但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後,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2)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眾所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企業生存原理及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引發價格大戰、中小企業紛紛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全行業萎縮的嚴重後果。1998年,上海市場牛奶經銷商為爭奪市場低價傾銷,造成行業虧本經營、不堪支撐就是明證。後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出面干預,才使牛奶市場競爭秩序重新走上正軌。為了防患於未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價格法都禁止經營者為打擊競爭對手而以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則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列舉了四種除外情況:(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低價傾銷的行為要點如下: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而且在絕大多數
情況下,是大型企業或在特定市場上具有經營優勢地位的企業。
(2)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低價傾銷行為。這里的低價傾銷,如上所述,是指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在國際貿易中,構成傾銷並非以低於成本價為條件,這一點不同於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3)經營者低價傾銷行為的目的是排擠競爭對手,以便獨占市場。因此,並非一時就某一種商品低於成本價格銷售,而是較長時間以較大的市場投放量低價傾銷。有些國家在其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中,明確規定連續一段時間大量低價傾銷,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尚無此類定量的技術性規定。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採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獎銷售是一種有效的促銷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另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法律並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而僅僅對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破壞競爭規則的有獎銷售加以禁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以列舉方式禁止經營者從事三類有獎銷售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第13條加以細化,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有獎銷售:(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2)採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要點如下:
(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有關機構、團體經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局第19號令。
(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巨獎銷售。(3)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於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侵害的,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
商譽是社會公眾對市場經營主體名譽的綜合性積極評價。它是經營者長期努力追求,刻意創造,並投入一定的金錢、時間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譽本身就是一筆巨大的無形財富。在經濟活動中,最終又通過有形的形式(如銷售額、利潤)回報它的主人。法律對通過積極勞動獲得的商譽給予尊重和保護,對以不正當手段侵犯競爭者商譽的行為予以嚴厲制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以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詆毀商譽的行為要點如下:
(1)行為的主體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如果受其指使從事詆毀商譽行為的,可構成共同侵權人。新聞單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譽權行為,而非不正當競爭行為。
(2)經營者實施了詆毀商譽行為,如通過廣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使用戶、消費者不明真相產生懷疑心理,不敢或不再與受詆毀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活動。若發布的消息是真實的,則不構成詆毀行為。
(3)詆毀行為是針對一個或多個特定競爭對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不能與特定的經營者相聯系,商譽主體的權利便不會受到侵害。應注意的是,對比性廣告通常以同行業所有其他經營者為競爭對手而進行貶低宣傳,此時應認定為商業詆毀行為。
(4)經營者對其他競爭者進行詆毀,其目的是敗壞對方的商譽,其主觀心態出於故意是顯而易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