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以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方式來進行,也是一種合同,它區別於其他合同之處在於:它是有形貨物買賣的合同,而且此種貨物要進行跨越國界的流動;其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一定在不同國家,至於當事人的國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計。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為國際貨物買賣法律的核心,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完全是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而存在的。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屬於涉外經濟合同。訂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兩個根本條件,一為當事人就合同內容達在協議,一為以書面作成並簽字,前者為實質要件,後者為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
所謂國際貨物買賣的當事人就其貨物買賣達成協議,即在他們之間有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可簡稱為有了合意。
「發價」與「接受」或「要約」與「承諾」是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關鍵問題。我國已經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它的這些規定,是我們應該遵循或參照的。
(1)關於發價
A.發價的含義 是一方當事人以進行國際貨物買賣為目的,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的願按一定條件和他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發價的構成 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所謂「特定的人」,即不是一般公眾或任何人,所以刊登普遍商業廣告或向廣大群眾散發商品目錄、價目表以及提供商品信息等等,因為沒有特定對象,不能構成發價。凡類似這樣一些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表示訂約意思的建議,只能視為發價邀請,即邀請人們發價;二是建議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以便對方考慮。即至少要指明貨物的名稱,且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確定數量的方法。三則必須表明發價人在其發價一旦得到接受就將受其約束。
C.發價的效力 發價於到達被發價人時生效,發價人於發價送達被發價人時即受其發價的約束。但一項生效的發價,對被發價人來說,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還可就發價內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改動,送還發價人,這便是所謂「還價」。還價,在法律上視為新的發價,原發價人如願按改動後的條件訂立合同,他可以作接受的表示,從而使合同成立。依據《公約》規定,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
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
發價的效力,因被發價人的拒絕而消失,即使在不可撤銷的發價,也是如此;發價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間已過,亦即失效;發價還會因發價人的撤銷而喪失效力。
D.發價的撤回和撤銷 發價在送達被發價人之前,尚未發生效力,發價人可以隨時把它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銷的發價,也可撤回。發價縱已送達被發價人,但如撤回發價的通知同時到達,亦可阻止發價效力的發生;發價已經生效之後,發價人尚可撤銷其發價,只要撤銷通知於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但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或被發價人有理由依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依賴行事時,發價不得撤銷。
E.我國外貿實踐中的發價 發價在我國外貿實踐中常用的是另外一個名稱:「實盤」或「發實盤」。相對於此,另有一種虛盤,它是有保留地願意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意思表示,不規定有效期,沒有約束力,可以隨意撤銷或變更其內容,我國外貿實踐中的「虛盤」,並不是發價,而是發價邀請。
(2)關於接受
A.接受的含義 接受是被發價人作出的同意發價的意思表示,但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於接受。
B.接受的效力 被發價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發價人、被發價人之間已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公約》規定,「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然而國際貨物買賣的雙方,其營業地在不同國家,隔地接受應於何時生效存在著投郵主義與到達主義的立法分歧。投郵主義為英美法所採用,投郵之時即為合同成立時;到達主義主張接受於到達發價人時生效,為歐陸法所採用。
我國對此採用到達主義。《公約》規定:「接受發價於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也是採取到達主義。
C.逾期的接受 是指接受沒有在應到達的時間內到達,逾期的接受無效,但有例外:其一為倘若發價人在收到接受函電時,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說,接受雖已逾期,但他仍視之為有效的接受,則接受即為有效。遲到的接受實際到達之時,即為合同成立時。另一為依照通知寄發時的情況,只要傳遞正常,它本應是能夠在期限內到達的,則此項逾期接受應被認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
D.接受的撤回 在採用到達主義的情況下,被發價人在其接受到達發價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達之前或與接受同時送達發價人。
2.形式要件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
我國在加入公約時,對《公約》第11條提出保留,不適用該條規定。於是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定要具備書面這一形式要件,並須由當事人簽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由三部分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顯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特徵的,在其正文部分,這一部分寫明了貨物買賣的實質性內容,規定了買賣雙方人的權利與義務,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標的物條款
2.價格條款
3.運輸條款
4.保險條款
5.支付條款
6.檢驗條款8.索賠條款
9.法律適用條款
10.仲裁條款
但並不以上舉的十項條款為限,倘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可以增加其他條款,而上舉的十項條款,標的物條款、價格條款、支付條款等屬於必不可少。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經訂立,
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便告形成。當事人雙方互負義務,互享權利,且往往此方的義務,即彼方的權利。以下專就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分別加以說明。
(一)賣方的義務包括
1.交付貨物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履行此項義務,有時是實際交貨,即賣方將實物移交給買方佔有;有時是象徵性交貨,即賣方將代表貨物的單據或憑以提取貨物的單據交給買方。關於交付貨物,有以下四點需要說明。
(1)交貨地點
當事人如有約定,載入合同,賣方即應在約定地點交貨。凡選定價格條件(貿易術語)的合同,就都已定明交貨地點。
(2)交貨時間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
C.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3)「貨物相符」問題
關於貨物的數量相符,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
關於貨物的質量、規格及裝箱或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應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並適用於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並且按照同類貨物通用或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 或包裝。
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質量和規格相符,通稱之為賣方的品質擔保義務。也叫瑕疵擔保義務。
(4)「第三方要求」問題
即賣方在取得價款的前提下,交出買方期待得到的貨物,而第三方對該項貨物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通常稱之為賣方的權利擔保義務。
包含了兩重意義:①如果第三方對買方起訴,主張他是貨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對貨物享有某種權利,結果獲得勝訴,賣方應對買方承擔責任;②即使第三方對貨物提出某種請求後,由於法律上的依據不足而敗訴了,但賣方仍將被認為是違反義務。
買方必須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否則,買方將喪失其權利;但是,賣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他便必須承擔權利擔保的責任。
2.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
例如海運提單,其他運輸單證以及保險單之類。現在國際貿易有一種趨勢,即要求以電子單證代替紙的單證,所以賣方應提供的商業發票,就可以改用相等的電子單證。
3.轉移貨物所有權
買方不僅要能支配貨物,更重要的是要使原不屬於自己的貨物,歸於自己所有,即要對貨物享有所有權。
怎樣才能使貨物的所有權轉移,所有權應於何時轉移,《公約》未作任何規定。除當事人在合同中已訂有專條應即按該條款辦理之外,只能通過國際私法確定適用某個國家法律的規定。
(二)買方的義務
1.支付貨物價款
買方應在約定地點支付價款。如合同中未作規定,買方應在下列地點支付價款:
A.賣方的營業地。
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關於支付價款的時間,有一點應予注意,即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
2.收取貨物
一是採取一切理應採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另一是接收貨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履行其義務,倘使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條件,即為違反合同,該當事人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為了預
防發生違反合同的事實,為了減輕違反合同事實一旦發生可能引起的損失,《公約》作了「預期違反合同」的規定。
據《公約》第71條,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A)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B)他在准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顯示他將不履行其主要的義務。
《公約》第72條規定的是更嚴重的情況。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亦有類似條文(第17條) (一)違反合同與補救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要對他的行為負責,採取措施,彌補損失,首先,違反合同要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才能要求該當事人負責。否則,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不負責任,這是「免責」問題。其次,從違反合同所造成損失的程度看,有一種違反合同特別嚴重。引致嚴重的法律後果,即「根本違反合同」的問題。再次,不同的違反合同,各有其相應的補救辦法。最後,各種補救辦法的作用,直接、明顯。
宣告合同無效這一補救辦法,固然要使合同歸於無效,可是它的作用,更多地表現在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
(二)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賣方的主要義務為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及轉移貨物所有權。一旦賣方違反合同,買方即可採取兩種補救方法:其一為要求賣方履行義務,或要求交付替代貨物,或要求對貨物進行修理,或宣告合同無效,也可減低價格。買方可以根據情況,選擇採用;不論選用何種補救辦法,均可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其二為,買方宣告合同無效,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賣方不履行其約定或法定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反合同;或者在發生不交貨的情況之後,買方曾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交貨,而賣方不在該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必須賣方未交付貨物;如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這有一些例外。
3.如已交付貨物,買方要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已交貨物,否則他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這也有一些例外(參看《公約》第49條、第82條)。從以上條件看,法律對買方採用宣告合同無效這一補救辦法,限制是比較嚴的。
(三)買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不論何種義務,只要買方不履行,都將構成買方違反合同,《公約》作了總的規定,除要求損害賠償外,賣方補救方法有二:一為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他義務;另一為宣告合同無效。不論採用何種補救辦法,均可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一)含義
是指風險承擔的移轉,也就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移轉。
風險移轉為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時間
這是風險移轉問題的要害,即風險在什麼時候從賣方移轉給買方。
《公約》規定了合同涉及到貨物運輸的情況下和在運輸途中的以及在賣方營業地交貨的情況下風險移轉的時間。
此外《公約》還規定了風險移轉的後果。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貨物可能處於缺乏照管的境地。為了不使貨物遭到可以避免的損失,《公約》作了關於保全貨物的規定。
(一)保全貨物的義務
有時要由賣方承擔,有時要由買方承擔。
承擔保全貨物義務的人都有一種權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對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二)保全貨物的措施
《公約》只原則地規定:
「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此外也規定了兩種具體措施,以借選擇採用;在某種情況下,還必須採用。第一種是寄存;第二種是。 合同關系,因合同的訂立而發生,隨著合同的終止而撤銷。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終止:
1.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得到履行;
2.由於障礙(不可抗力),履行合同義務成為不可能;
3.雙方當事人就終止合同達成協議。
4.宣告合同無效。
但不影響合同中關於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也不影響合同中關於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後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他規定。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的義務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在國際貿易交易中是最為重要的一種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買賣雙方應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一、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移轉貨物的所有權。二、賣方的主要義務是對貨物的權利擔保和品質擔保,即賣方應保證他所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的要求,並保證他對出售的貨物擁有合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益。三、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此外,買方還應採取一切應採取的行動,以便賣方能交付貨物。這在雙方以FOB條件成交時尤為重要。因為在FOB條件下,如果買方不及時指派裝貨船隻,賣方就無從履行其交貨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3、國際貿易合同的作用是什麼特點有哪些
國際貿易合同具有的作用是:國際貿易合同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是聯系雙方的紐帶,對雙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約束力;國際貿易合同也關繫到國家的利益以及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因此國際貿易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法律分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由一方提供貨物並轉移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協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國際貿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法律依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一條
本公約確定適用於下列情況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 分別在不同國家設有其營業所的當事人之間;(二) 在其他所有情況下,涉及在不同國家法律之間進行選擇。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具備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執行合同的意願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
(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
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後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准確、詳細而嚴密。
(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後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
(5)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的概念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當一方提出的要約被另一方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要約是要約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訂立買賣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訂立該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英美法和大陸法在要約與承諾的問題上存在著分歧,在起草過程中工作組作了很大的努力來調和兩大法系在這兩個問題上的分歧。公約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要約生效時間:各國法律沒有分歧,公約規定要約於其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但對於要約對要約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內的德國法之間存在著分歧。公約在這個問題上採取折衷的辦法,規定一切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要約,原則上都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於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 ,要約人就不能撤銷其要約。公約還規定,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銷: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據以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