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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貿易術語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3-01-03 10:54:32

1、國際貿易術語CFR案例分析

貿易術語變形是 CFR langded Rotterdan 應該有誤,應該是 CFR landed Rotterdan。

你採用的貿易術語變形是CFR landed Rotterdan 是需要由賣方承擔卸貨費的,包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在內。如果貴方不願承擔卸貨費就不能採用該貿易術語變形。另外,採用該貿易術語沒有規定誰買海運保險。

以下是CFR的變形,注意的是只有在採用租船運輸時才會有這些變形,這些變形的目的也就是為了說明卸貨費用由誰來負擔的問題。

l、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指卸貨費按班輪做法辦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賣方負擔卸貨費用。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指由賣方承擔卸貨費,包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接),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一直卸到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船舶不能靠岸時,駁船費用由買方負擔。這個吊鉤指的是穿上的吊鉤。一般情況下船都有自己的吊鉤。類似於挖掘機的大鏟子,可以自由分合。

4、CFR Ex Ship's Hold(CFR艙底交接),指船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由艙底卸至碼頭的費用。

2、國際貿易實務關於術語的案例

貿易術語案例分析[案例1]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於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甘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售價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於是在2月上旬便將貨物運到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物在天津存倉後的第二天,倉庫午夜著火,搶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辦事處立即通知內地公司總部並要求盡快補發30噸。否則無法按期裝船。結果該出口公司因貨源不濟,只好要求日商將信用證的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 分析:我國一些進出口企業長期以來不管採用何種運輸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慣用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但在滾裝、滾卸、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無實際意義時應盡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種貿易術語。該出口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和中遠公司在該市都有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拼箱托運也可接受整箱托運。假如當初採用FCA(該市名稱)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當地將1200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後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而且當地承運人(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當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該公司自擔風險將貨物運往天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而且推遲結匯。[案例2]2002年11月8日,我國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與韓國乙株式會社簽訂出口各式夾克衫貿易合同,貿易術語為FOB,合同規定,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乙株式會社指定韓國丙綜合株式會社承運將該批貨物從中國上海出運至韓國釜山,丙綜合株式會社為此簽發了以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為托運人的正本提單。托運人為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貨人為根據某銀行指示。由於韓國乙株式會社一直沒有付款買單,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現仍持有上述提單正本。經調查,涉案貨物運抵目的港後,已由前述提單通知人以銀行保函形式未憑正本提單向丙綜合株式會社提取。即涉案貨物已由丙綜合株式會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單即向他人進行了交付。據此,2003年10月8日,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我國海事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5.9598萬美元及該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損失。2004年6月25日,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被告雙方在訴訟過程中均未主張適用外國法,同時爭議雙方均引用中國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訴辯主張,由此可視作糾紛訴至法院後爭議雙方對中國法律已作選擇適用。此外,本案涉及的運輸合同起運地、提單簽發地均在我國境內,因此我國與本案爭議具有密切的聯系,根據國際私法中的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案也可以適用中國法律。綜上,法院決定適用中國法律界定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案證據表明涉案貨物正本提單項下貨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銀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單向被告提取貨物,據此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航運慣例,理應就此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1、綜合會社向國泰國貿公司賠償貨款損失5.9598萬美元及利息損失。此外,依據被告乙株式會社提交的公司證明,其是一家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境外企業,但由於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單承載涉案貨物,因此其實際充當了無船承運人的角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七、八、二十六條以及我國交通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公告》第一、三條的相關規定,其本無權未經許可自行在我國境內簽發提單從事無船承運人業務。鑒於被告的前述違法經營行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同時,依法應由我國相關職能部門對其擅自在我國境內簽發提單從事無船承運人業務的行為予以查處。有5個案例,點擊下面鏈接免費免注冊下載DOC文檔: http://gjmy.sict.e.cn/jxff/fzal/%B5%DA6%D5%C2%20%C3%B3%D2%D7%CA%F5%D3%EF%B0%B8%C0%FD.doc然後這個鏈接里還有5個: http://jpkc.hnjmxy.cn/gmsw/onews.asp?id=298希望蛋卷的回答可以幫上你

3、貿易術語案例分析

這些都是關於貿易術語的基本案例,簡單分析一下,主要是想要寫積分以下載東西。
1、不是CIF貿易術語,CIF是象徵性交貨,不管到達時間。若要保證到達時間,可選D組到達貿易術語。
2、美方要求合理,因為按照美國的對外貿易法的規定,FOB貿易術語下有關出口捐稅及報報關費用是由進口商承擔的。所以,跟美國做貿易時要註明是使用於INCOTREM2000字樣才可避免。
4、這時所有損失均有我方承擔,損失很大。這時因為FOB術語是由買方租船訂艙,造成裝運被動,若採取其他術語如CFR、CIF、FCA等即可避免。
5、CFR術語下,賣方有義務在裝船後24小時內,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以供對方辦理保險,否則因賣方沒有及時向買方發裝運通知而耽誤辦理保險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6、FCA即可。

4、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採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於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麼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於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並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後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並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後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後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5、求一個國際貿易術語FAS的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按照FAS條件進口一批木材,在裝運完成後,國外賣方來電要求我方支付貨款,並要求支付裝船時的駁船費,對賣方的要求我方應如何處理?
標准版答案:
1、 我方對於賣方支付裝船時的駁船費的要求可以拒絕。
2、 按照2000年《通則》的解釋,採用FAS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和費用均以船邊為界,即買方所指派的船的船邊,在買方所派船隻不能靠岸的情況下,賣方應負責用駁船批貨物運至船邊,駁船費用是在風險費用轉移以前發生的,理應由賣方承擔。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國外賣方要求我方承擔駁船費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權拒絕。

6、國貿的貿易術語案例分析

CPT術語的風險轉移點是貨交承運人,貨交承運人後所有的風險和責任由買方負責,與賣方無關,既然購買了保險,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真正需要負責賠償貨物損失的應該是運輸公司負責,因為它提供的集裝箱不適合長途運輸,因而導致貨物受損

7、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

1、根據CFR,風險的轉移應當在裝貨港「越過船舷」一刻,故基本同意賣方說內法。文中沒有提容到賣方裝船後是否通知Shipment Advice給買方,實務中應當通知,否則假如買方因此沒有購買保險,賣方也有責任。

2、首先實務中應當以英文報價。
(1)CIF後應當是目的地/港口,不應該是美國
(2)CIF後是不是應該加個C?
(3)元沒有註明是什麼單位
(4)CFR上海或如果加C應該註明傭金%幾?
(5)沒有數量單位,FCA好象是陸路邊境交貨吧,實務中很少用到的。

8、國際貿易實務 案例分析。

1.不理賠
保的是貨物安全而不是質量保證
2.供給不支付出因為質量不符合要求
3.退運返工
找出問題解決
分開裝運後合並成一份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