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國際貿易 » 國際貿易糾紛是什麼意思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國際貿易糾紛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3-01-02 05:24:54

1、國際貿易糾紛所適用的法律規則是什麼?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於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於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於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於適用於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於適用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准,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於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准,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2、國際商事爭端與國際貿易爭端的區別

一般來說,國際貿易爭議比較多的使用在私人、法人之間產生的業務糾紛中,規模或者經濟貿易量不是很大;國際貿易爭端則較多用在大型的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地區之間產生的貿易糾紛中,涉及的范圍、行業廣泛,經濟規模和貿易數額較大,而且國際貿易爭端往往含有政治干預、貿易保護等因素。 而國際貿易大戰則是國際貿易爭端的升級。 種類劃分 國際貿易爭端因其參加的主體、以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不同而有不同特點。 以國際貿易關系的參加者為標准,國際貿易領域內的爭端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國際貿易爭端 這類爭端一般產生於不同國家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因貨物買賣、技術轉讓、投資、工程承包等跨國經貿易活動過程中。 不同國家的國民是國際經貿活動的直接參加者,國際貿易爭端多發生於此類當事人之間。 該類爭端一般為當事人之間在國際經貿合同的解釋或履行中發生,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非契約性爭端,如由於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糾紛。 但無論是契約性爭端,還是非契約性爭端,共同的特點是:爭端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 國家(地區)與本國或外國國民之間的國際貿易爭端 這類爭端的主要特點是爭端雙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為主權國家(或享有獨立立法或司法權的地區),另一方為本國或外國國民。 按照國際法一般原則,國家享有主權,可以制訂和修訂法律,並享有司法豁免權。 而一般的國民則無此權力,對國家制訂的法律,必須遵守。 此類爭端主要發生在國家對具體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當事人行使管理或監督的過程中。 如國家海關或稅務部門對進出口的貨物徵收關稅、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對貨物進出口依法進行的檢驗、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外匯實施的管理,以及國家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對國際技術轉讓和投資所實施的管理等。 因此,國家或國家機關在對上述有關國際經貿活動實施管理的過程中,也會與這些被管理者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爭端。

3、煩請告知國際貿易出現糾紛如何應對?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條款,如果有,還需認定該仲裁條款的效力,如果仲裁條款有效則只能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起訴。但是需要注意,各國對仲裁條款的效力仍頂都是不同的,在認可仲裁條款有效的國家只能仲裁,在認定無效的國家則可以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如上規定,首先要看協議中是否有約定及約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無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通常,各國的民事訴訟法都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國外司法環境較好,建議到國外進行訴訟,但成本費用較高。
被告在國內沒有任何財產,中國法院判決難以直接執行買家的財產。若被告負責人可能來到中國,則可在國內起訴並申請限制其出境,執行的可能性更大。若在國外法院起訴的話,法院的判決亦可執行。
提前制定應對方案,如果不是很清楚,可以百度一下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滕麗雋律師,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

4、國際貿易糾紛--買方全額付款,但不收貨。

你好
首先 你做FOB 的 運費條款是 FREIGHT COLLECT (到付) 到付的意思就是 美金海運費由目的港買家支付!
其次,貨到港一般7天後 就要開始收超期費了, 2個月了 這個費用比較大了, 買方一直不確認付款 最慘重的是他們。 而且 美金沒付的話 提單 做的是 電放還正本? 正本的話 只要貨代不給買方 他們也無法提貨 等於他們什麼都沒得到到時候還得付一筆龐大的費用。 如果是電放可以問清楚 電放 做了沒有 做了的話 問下電放保函收獲認得電報發了沒有 沒發的話 他們依然無法得到貨物。
這些對你而言是沒有損失的。 反而買房會 比較慘痛。
當然如果買方到時候死都不付款 被開櫃拍賣了。。。這個也比較悲劇。
貿易當初的條款是怎麼的? 買家貨款付清了么? 如果付清了 那這貨就讓他們去吧 怎麼安排都行 反正你FOB的 貨的錢買方也給你了 你就無所謂了 急的是他們。
結論:
貴司與貨代間不存在貿易糾紛,因為你當初就做FOB的 FOB就是做CC的 是到付 理所應當問買方要錢
貴司與買方 可以看看合同上面怎麼寫的 不過一般你們的直接問題是在FOB的海運費上買方不付款 所以 他們理虧

5、國際貿易糾紛中如何確定法院地

國際貿易糾紛屬於《國際經濟法》管轄。
其管轄主要分為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即向當事人所在國提起訴訟;屬地管轄是向糾紛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視糾紛具體情況而定。
可參考《國際經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
希望能對你有所參考

6、敢問下國際貿易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商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問題,是否是貨物本身的內在質量問題,是否由賣方承擔質量瑕疵保證責任和違約責任;還是屬於風險轉移問題,即貨物本身質量以外的問題,如海運、倉儲條件、包裝等,都是由貨物本身的質量問題引起的。
出現質量糾紛後,權利主體應在合理的時間內由合同約定或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進行檢驗。
這一點很重要,可以百度一下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滕麗雋律師,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
當賣方違反質量條款時,買方一般通過向賣方索賠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在發生貿易糾紛時,受損方應按照貿易合同向對方當事人積極抗辯、據理力爭,保留好相關單據和材料作為交易證據的依據。

7、國際貿易糾紛如何解決?

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常規途徑可以歸納為四條:
(1)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這樣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糾紛,這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2)通過第三方調解。在國際貿易爭端中,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這種談判來解決的。
(3)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庭是指當事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爭議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當事雙方同意的第三方審理,作出裁決裁決具有終局性,對各方都有約束力。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提請法院執行。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選擇仲裁地點、仲裁語言和使用法律的自由。
如果你不知道國際貿易糾紛如何解決,可以問問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深圳的馬霏律師團隊,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
(4)當事人還可就開庭審理、提交證據和陳述意見等事項達成一致,設計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與司法訴訟相比,仲裁更具靈活性,選擇自由更多。無仲裁協議的,可以訴諸法律程序解決。因為國際貿易爭端當事方的國籍不同,其住所和合同締結地、履行地都可能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一旦發生爭端,應由哪一國管轄這一問題就非常重要。審判效果有司法手段保證。缺陷是判決效力具有區域性。涉外訴訟,相對於協商、調停和仲裁而言,應是最終解決。

8、國際貿易是指什麼?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指的是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

國際貿易屬於一種商品交換活動,而參與交換的主體則主要是世界上的不同的國家國際貿易它主要是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兩部分組成,因此,我們也可以把國際貿易稱之為「進出口貿易」,亦或是「世界貿易」。

按照商品移動方向的不同,國際貿易可以分為進口貿易,出口貿易和過境貿易三種類型。按照商品形態的不同,國際貿易可以分為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兩種類型。按照貿易參與國家數量的不同,國際貿易可以分為雙邊貿易和多邊貿易這兩種類型。

一方面,國際貿易的發展為我國經濟水平的提升貢獻了很大的力量,另一方面,通過國際貿易的發展,我國居民也可以更加方便的享受或購買到一些國外服務或者國外商品。

(8)國際貿易糾紛是什麼意思擴展資料:

一,國際貿易對國民的作用

增加國民福利,滿足國民不同的需求偏好,國際貿易提高國民生活水平,國際貿易影響國民的文化和價值觀,提供就業崗位。

二,國際貿易對企業的作用

強化品質管理,提高企業效益。在產品品質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有利於國際間的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有利於企業自我改進能力的提高。有效地避免產品責任。

三,國際貿易對單一國家的作用

調節各國市場的供求關系。延續社會再生產。促進生產要素的充分利用。發揮比較優勢,提高生產效率。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優化國內產業結構。增加財政收入。加強各國經濟聯系,促進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