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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際貿易制裁

發布時間: 2023-01-02 02:29:10

1、我國企業對國際貿易制裁應採取什麼措施

根據世貿WTO和相關國際貿易條款, 我國企業因應國際貿易制裁,必要有如下:

三個階段九項措施:

第一階段:預防制裁

確立運營與業務計劃,包括:運營地區范圍和品項,自有智慧財產和結盟夥伴;

訂立員工包括主管的行為准則(COC Code of Concts)強調絕不侵犯他人權益;

開展業務前與客戶包括買賣多方簽立杜絕侵權聲明.

第二階段:執行運營

建立項目型營運模式,在風險管理中列明貿易制裁的考量和指標;

與國際商貿專家機構結盟,積極聲揚自身專利和設計原創;

以互聯網平台建立程序監管細節,取得工作證據和明確記錄;

第三階段:反制制裁

招集國際商貿專家與涉外律師集思廣益,並聽取第二及三四方意見;

決策高層決策後,退居幕後並由專家取代法人代表位置;

建立特種項目以雲端科技針對制裁內容,求風險最小中的利益之最大值.

2、美國對華貿易制裁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的什麼原則

基本上違反了世貿組織的全部五項基本原則,詳細資料如下。但是美國提出制裁的理由是中國先對美國進行了傾銷,因此造成了雙方貿易摩擦。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要看世貿怎麼評判咯。
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
1.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特點最惠國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和義務,是多邊貿易制度的基石。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之所以成為多邊貿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據就是其最惠國待遇。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對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修改,必須經全體成員同意才有效。世界貿易組織三大貿易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1款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4條中,都有關於最惠國待遇的基本規定。在不同的協議中,最惠國待遇義務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各有其嚴格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最惠國待遇原則表現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動性和同一性的特點。世界貿易組織的任何成員,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員給予任何國家的待遇。每一成員既是給惠者,也是受惠者。
由於最惠國待遇義務的立即和無條件性,每一成員自動享有其他成員給予其他任何國家的最惠國待遇。但享有最惠國待遇,僅限於相同情形、相同事項。由於最惠國待遇具有的上述特點,在實際適用中,存在著雙邊談判、多邊受益的搭便車情況。
2.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適用於五個方面:(1)與進出口有關(包括進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的任何關稅和費用;(2)進出口關稅和費用的徵收方法;(3)與進出口有關的規則、手續;(4)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5)影響產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經銷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定。只有原產於其他成員的同類產品,才能享有最惠國待遇。同類產品並沒有確切的定義和標准,應在具體情況下作具體分析。
3.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最惠國待遇義務的例外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邊境貿易;普遍優惠制度(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區域經濟安排)。其他還包括:允許以收支平衡理由偏離最惠國待遇;允許對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傾銷進口或補貼進口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允許因一般例外或國家安全例外偏離最惠國待遇;可對某一成員或某些成員豁免最惠國待遇義務。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是關於一般例外的規定。違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以外的其他義務的措施,欲根據一般例外條款獲得正當性,必須依次滿足下面兩個條件:首先,有關措施必須屬於該一般例外條款所列舉的政策性措施的范圍。其次,這些措施的適用方式,必須符合該一般例外條款前言的要求,不得構成任意或不正當的歧視,或者造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列舉了10項政策性措施,其中成員經常引用並經常觸發爭議的有3項: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的措施;為保證與該總協定一致的法律的實施所必需的措施。
4.服務貿易總協定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參見本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部分和第七章 第一節 國際知識產權法部分)
(二)國民待遇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概述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個主要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R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3條,都有關於國民待遇的規定。國民待遇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但每一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並不相同,特別是《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在性質上不同於另外兩個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
2.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指外國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於本國同類產品、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國民待遇義務適用於每一具體產品。各進口成員不能在不同產品、不同批次產品中進行國民待遇的平衡,不得以對某些產品提供優惠待遇為借口對其他產品拒絕國民待遇。該義務基本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涉及國內稅費;另一類涉及影響產品銷售等的國內法律、規章。
(1)國內稅費方面的國民待遇。國內稅費方面的國民待遇,因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間的關系不同而不同。對於同類產品,對進口產品直接或間接徵收的國內稅費,不應超出對本國同類產品直接或間接所徵收的國內稅費。是否違反這一義務,需要確定兩個條件: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是否是同類產品;進口產品的稅費是否超出國內同類產品的稅費。只要對外國產品所征的稅費高於本國同類產品,就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如果進口產品與本國產品不屬於同類產品而屬於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沒有同等徵收稅費時,不得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在這種情況下,確定進口國違反了國民待遇義務,需具備下述三個條件:進口產品是國內產品的直接競爭產品或可替代產品;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沒有同等徵收稅費;沒有同等徵收稅費的目的是保護國內生產。通常根據下述幾個方面來確定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是否是同類產品:產品的物理特徵,產品在特定市場上的最終用途,消費者的習慣與偏好,產品的性能、性質、質量,產品的關稅分類。對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除上述因素外,還可以考慮市場、替代彈性、經銷渠道、廣告方式。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的范圍大於同類產品。
(2)國內法規方面的國民待遇。在有關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律、法規和要求方面,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國同類產品的待遇。此處同類產品的范圍大於上述的同類產品,但小於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的范圍。此處的法律、法規及要求,范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那些對調整產品的銷售等發生直接影響的規定,也包括那些對產品的銷售等產生間接影響的規定;不僅包括強制性規定,也包括非強制性的但企業遵循了會得到好處的規定;不僅包括實體性規定,也包括程序性規定;不僅包括中央一級的規定,也包括地方的規定。
(3)國民待遇義務的例外。國民待遇也存在許多例外,例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中規定了貨物國民待遇義務的兩項例外。第一項是政府采購例外。政府機構購買貨物供政府自己使用,對這方面的產品采購進行調整的法律、規章或規定,不受國民待遇義務的約束。第二項是僅對某種產品的國內生產商提供的補貼例外。但該例外不表示對國內生產商的補貼不受任何約束,而只是表明這樣的補貼不根據國民待遇義務進行調整。
3.服務貿易總協定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參見本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部分和第六章 第一節 國際知識產權法部分)
(三)透明原則
透明原則主要包括公布和通知兩個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將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都預先公布,並通知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還應設立咨詢點,對其他成員、貿易經營者或個人提出的問題,提供准確、權威的答復。另外,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進行定期監督,也是保證透明度的一種方式。
(四)自由貿易與公平競爭原則
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通過關稅減讓、市場准入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壁壘和其他貿易壁壘,擴大市場准入,從而使貿易能夠在更加自由的基礎上進行。同時,各成員間產品、服務的競爭,不僅要建立在自由競爭的基礎上,更要建立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世界貿易組織的許多協議都旨在支持公平競爭。比如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關於傾銷和補貼的規則,都是為了保證貿易的公平競爭條件。對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做法,受影響的成員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

(五)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尤其是最不發達成員的優惠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規則,明確承認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利益和要求,在實施期限和義務水平上,都對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作出了特殊的安排。

3、美國貿易制裁對雙方帶來的後果

比如美國對中國的油井管實施貿易制裁,會提高中國出口油井管在美國的價格,從而不利於中國的出口,造成中國該行業失業率上升。但是美國雖然能暫時保護美國的油井管生產商的利益,但是由於美國國內生產油井管的成本比中國高,就意味著美國消費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價格購買油井管,實際損害了本國消費者的利益。理論上是一種雙輸局面。但是實際中政治往往左右了貿易政策,使得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對雙反帶來的損失是可想而知的。在國際貿易中,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必定與世界多極化產生相當大的影響。美國對中國實行貿易制裁,是一項錯誤的決定。我想,同時也是對中國的一種警告。對所有被美國制裁的國家而言,不疑是更加巨大的損失,美國作為世界上的大國之一,要想不被世界貿易吞並,搞好對美國的貿易關系,不被它制裁是很難的。

4、美國貿易制裁常用的法律條款有哪些?

美國2017年4月開始對進口鋼鋁進行「232調查」,今年6月對歐盟、加拿大、墨西哥等國的鋼鋁產品加征關稅。上周,美國又以安全為名對鈾礦石等產品發起232條款調查,全球各主要經濟體,包括歐盟、日本等均被涉及。

美國232調查,指美國商務部根據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款授權,對特定產品進口是否威脅美國國家安全進行立案調查,在立案後270天內向總統提交報告,後者在90天內做出是否對相關產品進口採取最終措施的決定,這些措施主要包括對進口產品徵收關稅或設定配額等。

337調查是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發起調查並採取制裁措施。其所依據的是《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規定,因此,此類調查一般稱為「337調查」。

337調查的對象為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近年來,中國企業受到美國337調查的案例越來越多,涉及液晶寫字板、數字機頂盒、糖化甜菊糖苷、通訊設備、血管注射器、可折疊手機支架、掃地機器人等數十種,其中涉案案由多為專利侵權。

美國《1974年貿易改革法》第301節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及總統應申訴或自行決定就外國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貿易做法進行調查,並採取制裁措施,301調查由此得名。

301調查分為三類,即針對外國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貿易做法的一般301調查、針對外國政府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特別301調查和針對重點國家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貿易做法的超級301調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發起301調查後,應與被調查國政府進行雙邊磋商,要求被調查國政府取消有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貿易做法;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對被調查國實施報復措施。這一調查由美國自身發起、調查、裁決、執行,具有強烈的單邊主義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