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國際貿易 » 聯合國國際貿易文件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聯合國國際貿易文件

發布時間: 2022-12-31 03:10:39

1、國際貿易問題

世界貿易組織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

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2005年12月,世貿組織總理事會在香港正式批准太平洋島國湯加加入,其正式成員身份於一個月後生效。這樣,世貿組織正式成員將增加到150個。

世界貿易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世貿組織的第一任總幹事是義大利前外貿部長雷納托·魯傑羅,第二任總幹事是紐西蘭前總理麥克·穆爾,第三任總幹事是泰國前副總理兼商業部長素帕猜,第四任總幹事是歐盟前貿易談判代表帕斯卡爾·拉米。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4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後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後來由於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後,歐共體和加拿大於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1947--1993年,關貿總協定主持了8輪多邊關稅與貿易談判,第8輪談判於1986年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內瓦舉行,稱為「烏拉圭回合」。其中第五輪稱為「狄龍回合」,第六輪稱為「肯尼迪回合」,第七輪稱為「東京回合」。世貿組織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WB)一起被稱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三大支柱。

世貿組織的主要職能是:組織實施各項貿易協定;為個成員提供多邊貿易談判場所,並為多邊談判結果提供框架;解決成員間發生的貿易爭端;對個成員的貿易政策與法規進行定期審議;協調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的關系。

世貿組織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個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

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包括貨物、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及知識產權等內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使之可以包括關貿總協定貿易自由化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是非歧視貿易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可預見的和不斷擴大的市場准入程度,主要是對關稅的規定;促進公平競爭,致力於建立開放、公平、無扭曲競爭的「自由貿易」環境和規則;鼓勵發展與經濟改革。

世貿組織的基本職能有:管理和執行共同構成世貿組織的多邊及諸邊貿易協定;作為多邊貿易談判的講壇;尋求解決貿易爭端;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並與其它同制訂全球經濟政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合作。世貿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范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部長級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一般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世貿組織職能的所有重要問題,並採取行動。第一次會議於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開,第二次會議於1998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三次會議於1999年11月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11月在卡達首都多哈召開,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開,第六次會議於2005年12月雜一中國香港召開。部長級會議的主要職能是:任命世貿組織總幹事並制定有關規則;確定總幹事的權力、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以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職責及任職條件;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做出解釋;豁免某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其它多邊貿易協定所承擔的義務;審議其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或多邊貿易協定提出修改的動議;決定是否接納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或地區為世貿組織成員;決定世貿組織協定及多邊貿易協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世貿組織成員資格有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之分,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新成員必須由其決策機構——部長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方可加入。

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中國自1986年申請重返關貿總協定以來,為復關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進行了長達15年的努力。

1997年10月9日,世貿組織啟用新的標識。該標識由六道向上彎曲的弧線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別為紅、藍、綠三種顏色。標識意味著充滿活力的世貿組織在持久和有序地擴大世界貿易方面將發揮關鍵作用。六道弧線組成的球形表示世貿組織是不同成員組成的國際機構。標識久看有動感,象徵世貿組織充滿活力。標識的設計者是新加坡的楊淑女士,她的設計採用了中國傳統書法的筆勢,六道弧線帶有毛筆書法起筆和收筆的韻味。

2003年8月30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一致通過了關於實施專利葯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後文件。根據這份文件的規定,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可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內部通過實施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生產、使用和銷售有關治療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疾病的專利葯品。這不僅將大大降低相關專利葯品的市場價格,而且將有利於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緩解公共健康危機,確保生命健康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 世貿組織首次修正核心協議

2005年12月15日,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正式批准太平洋島國湯加加入世貿組織 。這樣,世貿組織正式成員將增加到150個。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貿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在中國香港舉行,會議通過了《部長宣言》,規定發達成員和部分發展中成員2008年前向最不發達國家所有產品提供免關稅、免配額的市場准入;發達成員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補貼,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農產品出口補貼。

2、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是?

世界貿易組織前身是1947年10月30日簽訂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開始運作;1996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2003年8月30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一致通過了關於實施專利葯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後文件。

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是調解紛爭,加入WTO不算簽訂一種多邊貿易協議。它是貿易體制的組織基礎和法律基礎,還是眾多貿易協定的管理者、各成員貿易立法的監督者、以及為貿易提供解決爭端和進行談判的場所。



組織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各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

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建立一體化的多邊貿易體制。

通過實質性削減關稅等措施,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以開放、平等、互惠的原則,逐步調降各成員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並消除各成員在國際貿易上的歧視待遇。

3、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第二十八條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在合同公約范圍內,做出合理的事情。
第二十八條: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願意這樣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維也納舉行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公約於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根據聯合國大會的授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會議於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舉行(維也納會議),共62個國家的代表出席。在這次會議上通過了該公約。1988年公約在達到法定批准國家數額後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11日中國交存核准書,在提交核准書時,提出了兩項保留意見:1.不同意擴大《公約》的適用范圍,只同意《公約》適用於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2.不同意用書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訂立、修改和終止合同。2013年1月中國政府正式通知聯合國秘書長,撤回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作「不受公約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的聲明,該撤回已正式生效。

4、聯合國的條例與法律,詳細

太多了,大部分是公約,主要是公約:

2006年

2006年12月6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見附件一)
2006年7月27日
關於打擊非法葯物的區域合作和相關事項的巴庫協定:二十一世紀展望
2006年6月29日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2005年

2005年11月22日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任擇議定書
2005年12月9日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
2005年4月15日
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
2005年4月15日
粗暴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受害者享有補救和賠償權的基本原則和准則
2005年4月15日
關於在涉及罪行的兒童被害人和證人的事項上堅持公理的准則

2004年

2004年12月16日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

2003年

2003年11月21日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A/RES/58/4]
2003年8月4日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跨國公司和其他工商企業在人權方面的責任准則草案[E/CN.4/SUB.2/2003/12/REV.1]
2004年3月11日
聯合國與世界旅遊組織間的協定[A/RES/58/232]
2003年5月6日
聯合國和柬埔寨王國政府關於按照柬埔寨法律起訴在民主柬埔寨時期實施的罪行的協定草案(見附件)[A/57/806]
2003年5月7日
以色列-巴勒斯坦沖突的永久性兩國解決辦法基於表現的路線圖(見附件)[S/2003/529]

2002年

2002年11月1日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見第6頁附件)[A/57/562]
2002年9月25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草案[E/2002/23]
2002年9月25日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E/2002/23]

2001年

2001年5月22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2001年1月8日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A/RES/55/25 附件一]
2001年1月8日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A/RES/55/25 附件二]
2001年1月8日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陸、海、空偷運移民的補充議定書 [A/RES/55/25 附件三]
2001年3月20日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葯的補充協定書[A/55/383/Add.2]

2001年3月15日
馬其頓共和國與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間劃界協定[A/56/60]
2001年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私人融資基礎設施項目法律指南

2000年

2000年2月25日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A/RES/54/109]
2000年2月24日
哥斯大黎加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 [A/54/766]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軍備轉讓國際行為守則)
2000年2月29日
羅馬尼亞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 [A/54/781]
《東南歐睦鄰關系、穩定、安全和合作憲章》
2001年3月16日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沖突問題和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A/RES/54/263]

1999年

1999年10月15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 [A/RES/54/4]
1999年7月28日
關於採取統一措施以管制用於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非法製造的前體及其他化學品的國際貿易的勒克瑙協定 [E/1999/INF/2/Add.2]

1999年7月29日
巴西和美利堅合眾國常駐裁軍談判會議代表致會議秘書長的信 [CD/1591]
《在獲得常規武器方面實現透明的美洲公約》
1999年3月11日
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草案 [A/CONF.188/L.2]
1999年1月20日
國際談判原則和准則草案 [A/RES/53/101]

1998年

1998年9月10日
《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葯採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2004年2月24日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環境規劃署宣布該公約生效)
1998年3月31日
巴布亞紐幾內亞常駐聯合國代表團臨時代辦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S/1998/287]
1. 《關於布干維爾和平、安全和發展的林肯協議》(見附文一)
2. 《伯納姆停火協定》(見附文二)
1998年2月25日
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S/1998/166]
聯合國與伊拉克共和國諒解備忘錄
1998年3月11日
中非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S/1998/219]
中非共和國民族和解公約(見附錄)
1998年2月18日
進一步促進和鼓勵人權和基本自由,包括委員會的工作方案和方法問題 [E/CN.4/1998/53/Add.2]
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見附件)
1998年10月22日
消除國際恐怖主義的措施工作組的報告 [A/C.6/53/L.4]
主席之友提議的訂正案文《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的國際公約》草案(見附件一)
1998年2月10日
哈薩克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 [A/52/791]
1. 聯合國國際葯物管制規劃署執行主任和阿加汗發展組織代表會議的議定書(見附件二)
2. 關於在管制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及其先質的非法生產販運和濫用方面合作的諒解備忘錄的議定書(見附件三)
1998年3月26日
《國際海底管理局特權和豁免議定書》(見附件) [ISBA/4/A/8]
1998年9月15日
聯合國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合作和關系協定[A/RES/52/251]
1998年11月24日
聯合國國際夥伴關系基金會 [A/53/700]
1. 聯合國與聯合國基金公司的協定(見附件一)
2. 聯合國基金公司核准供資的項目(見附件二)
1998年7月14日
哈薩克和俄羅斯聯邦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A/52/983]
1. 1998年7月6日俄羅斯聯邦總統和哈薩克共和國總統的聯合聲明(見附件一)
2. 俄羅斯聯邦和哈薩克共和國關於劃定裏海北部邊界以便對其底土行使主權權利的協定(見附件三)
1998年11月25日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和克羅埃西亞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A/53/702]
1.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聯邦建立特殊關系協定》(見附件一)
2. 《經克羅埃西亞領土自由進出普洛切港和經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領土自由進出內烏姆的協定》(見附件二)
1998年6月2日
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998/506]
執行停火協議--《林肯協議》附件一(見附件)
1998年11月3日
奈及利亞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998/1028]
幾內亞比索政府與自行任命的軍政府之間的協定(見附件)
1998年12月16日
多哥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998/1178]
1. 關於幾內亞比索和平進程的洛美會議的最後公報(見附件一)
2. 關於成立幾內亞比索民族團結政府的《阿布賈協定附加議定書》(見附件二)
1998年10月20日
波蘭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S/1998/978]
關於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科索沃核查團的協定(見附文)
1998年10月23日
美利堅合眾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臨時代辦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998/991]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與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之間的《科索沃核查團協定》(見附件)
1998年9月1日
維德角和象牙海岸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998/825]
幾內亞比索停火協定(見附件一)
幾內亞比索政府和自名軍政權之間締結的停火協定
1998年7月17日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A/CONF.183/9][A] [B] [C] [D]
1998年6月3日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執行情況特別委員會[A/AC.109/2114]
(新喀里多尼亞秘書處編寫的工作文件)
1998年2月11日
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 [E/CN.4/1998/53/Add.2 ]
1998年2月2日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A/RES/52/86]
1998年1月30日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產示範法 [A/RES/52/158]
1998年1月26日
關於聯合國和國際海底管理局之間關系的協定 [A/RES/52/27]
1998年1月9日
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 [A/RES/52/164]

1997年

2001年12月11日
修正《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第一條
1997年1月8日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A/RES/51/49]
1997年1月30日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業示範法》 [A/RES/51/162]
1997年7月8日
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 [A/RES/51/229]

1996年

1996年12月12日
反腐敗的行動 [A/RES/51/59]
(《公職人員國際行為守則》)
1996年1月26日
《聯合國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 [A/RES/50/48]
1996年5月3日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附加協定書 [CCW/CONF.I/16(PART1)]
1996年2月26日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A/RES/50/169]

1995年

1995年12月11日
東道國關系委員會的報告[A/RES/50/49]
1995年12月11日
《聯合國國家間爭端和解示範規則》 [A/RES/50/50]
1995年2月17日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 [A/RES/49/59]

1994年

1994年9月12日
擬定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沙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國際公約[A/AC.241/27]
1994年8月17日
關於執行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 [A/RES/48/263]
1994年3月4日
殘疾人機會均等標准規則 [A/RES/48/96(A)(B)]

1993年

1993年4月28日
人權和民主教育世界行動計劃 [A/Conf.157/PC/42/Add.11]

1993年4月30日
關於婦女的國際人權磋商[A/Conf.157/PC/42/Add.1]
1993年12月20日
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 [A/RES/48/134]
關於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 許可權與職責

1992年

1992年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對銷貿易交易法律指南
1993年2月23日
關於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的原則 [A/RES/47/68]

1991年

1991年3月22日
關於在可塑炸葯中添加識別劑以便偵測的公約[S/22393]
1991年12月16日
《聯合國老年人原則》(見附件) [A/RES/46/91]
1991年12月17日
《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見附件) [A/RES/46/119]

1990年

1991年12月19日
世界文化與發展委員會 [A/RES/45/158]
1990年12月18日
《保護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A/RES/45/158]
1990年12月14日
《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准規則》 [A/RES/45/110]
1990年12月14日
《囚犯待遇基本原則》 [A/RES/45/111]
1990年12月14日
《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 [A/RES/45/113]
1990年12月4日
宣布1990年為第三個裁軍十年[A/RES/45/62]
1990年12月14日
《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准則》 [A/RES/45/112]
1990年12月14日
《刑事事件互助示範條約》 [A/RES/45/117]
1990年12月14日
《引渡示範條約》 [A/RES/45/116]
1990年12月14日
《有條件判刑或有條件釋放罪犯轉移監督示範條約》[A/RES/45/119]
1990年12月14日
《刑斯事件轉移訴訟示範條約》 [A/RES/45/118]

1989年

1989年12月4日
反對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僱傭軍國際公約 [A/RES/44/34]
1989年12月5日
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A/RES/44/128]
1989年12月15日
旨在廢除死刑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現狀[A/RES/44/144]
1989年3月8日
兒童權利公約 [A/RES/44/25]

1988年

1988年12月9日
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 [A/RES/43/165]
1988年12月9日
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 [A/RES/43/173]
1988年12月8日
兒童權利公約問題 [A/RES/43/112]
1988年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擬定工程建築國際合同法律指南
1988年3月10日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1985年

1985年12月10日
南非政府的種族隔離政策 [A/RES/40/64]
1985年12月10日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 [A/RES/40/33]
(北京規則)
1985年12月10日
司法上的人權 [A/RES/40/146]
1985年12月17日
聯合國與聯合國發展組織之間的協定 [A/RES/40/180]

1984年

1984年12月10日
《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A/RES/39/46]

1983年

1983年12月15日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約》[A/RES/38/73G]
1983年12月15日
締結一項關於不對無核武器國家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以加強無核武器國家安全的國際公約 [A/RES/38/67]
1983年12月16日
關於人權的兩項國際公約[A/RES/38/116]

1982年

1982年12月28日
世界自然憲章 [A/RES/37/7]
1982年12月18日
醫療道德原則原則 [A/RES/37/194]
1982年12月10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982年12月10日
關於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衛星進行直接國際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 [A/RES/37/92]

1980年

1980年3月3日
關於核材料的實質保護公約

1979年

1978年12月5日
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 [A/33/417]

1979年

1979年12月17日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A/RES/34/146]
1979年12月18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A/RES/34/180]
1979年12月5日
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 [A/RES/34/68]

1977年

1977年12月13日
聯合國與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協定 [A/RES/32/107]
1977年12月15日
聯合國與世界旅遊組織合作和關系協定 [A/RES/32-156]

1974年

1974年12月14日
在非常狀態和武裝沖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宣言 [A/RES/3318(XXIX)]
1974年11月12日
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 [A/RES/3235(XXIX)]
1974年12月4日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憲章 [A/RES/3281(XXIX)]
1974年12月14日
侵略定議 [A/RES/3314(XXIX)]
1974年12月17日
聯合國與世界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之間的協定 [A/RES/3346(XXIX)]

1973年

1973年12月12日
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A/RES/3166]
1973年11月2日
世界人權宣言二十五周年紀念 [A/RES/3068]
1973年11月30日
關於偵察、逮捕、引渡和懲治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國際合作原則 [A/RES/3074]

1971年

1971年11月29日
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 [A/RES/2777]
1971年12月26日
宣布印度洋為和平區[A/RES/2832]
1971年12月16日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積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A/RES/2826(XXVI)]
1971年12月22日
聯合國與卡內基金會關於國際法院使用和平宮房屋的協定 [A/RES/2902]

1970年

1970年9月11日
禁止在海洋底床及其下層土壤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毀滅武器條約 [A/RES/2660]

1969年

1969年11月12日
特種使節公約及關於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 [A/RES/2530]

1968年

1968年10月23日
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 [A/RES/2391]

1967年

1967年1月12日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A/RES/2200А(XXI)]
1967年1月12日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A/RES/2200А(XXI)]
1967年1月12日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任擇議定書[A/RES/2200А(XXI)]
1967年12月16日
關於援救航天員、送回航天員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體之協定 [A/RES/2345]

1965年

1965年12月21日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A/RES/2106]
1965年11月1日
關於婚姻之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之建議 [A/RES/2018]

1962年

1962年10月5日
關於婚姻之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之公約草案與建議草案 [A/RES/1763]

1960年

1960年12月15日
會員國為確定是否負有義務遞送憲章第七十三條款規定之情報所應遵循之原則[A/RES/1541]

1957年

1957年11月29日
已婚婦女國籍公約[A/RES/1040]

1952年

1952年11月6日
國際更正權公約[A/RES/630]

1950年

1950年12月14日
難民地位公約草案[A/RES/429]

1949年

1949年8月12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
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
1949年8月12日
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1949年12月2日
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之公約[A/RES/317]

1948年

1948年12月8日
國際人權法案[A/RES/217]
1948年12月8日
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之通過及公約[A/RES/260]
1948年10月8日
管制麻醉品之國際公約[A/RES/211]

1947年

1947年11月21日
聯合國及其各專門機構之間特權及豁免協調問題[A/RES/179]
1947年10月31日
聯合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聯合國會所之協定[A/RES/169]

1946年

1946年2月13日
聯合國外交特權及豁免公約[A/RES/22]
1946年11月19日
國際聯合會依照有關麻醉品之各種國際協定、公約及議定書所行使權利之移交聯合國[A/RES/54]

5、"聯合國國際貿易公約"是什麼東西啊?適用於那些范圍啊??

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CISG)吧
它是國際商法里涉及到的一個買賣銷售公約。

它的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
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
,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以下的銷售:
(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
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製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
人保證供應這種製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於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於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
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賣方對於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 總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
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於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
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依照他的意旨解
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按照一個與
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地考
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作法、慣例
和當事人其後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
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
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
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並為他們所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a)如果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
營業地為其營業地,但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所知
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准。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
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准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
,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
,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
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 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
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
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價,除非
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價於送達被發價人時生效。
(2)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發價送達被發
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
(a)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對該項
發價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價人聲明或做出其它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價,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
動本身不等於接受。
(2)接受發價於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
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價人,接受
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價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
序。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價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和慣例,被發
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
須向發價人發出通知,則接受於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
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價
,並構成還價。
(2)但是,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
同條件在實質上並不變更該項發價的條件,除發價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
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價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
就以該項發價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准。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
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
更發價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價人以電話、電
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價送達被發價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後1天未能送到發價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價人營業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
見通知被發價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
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
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於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價、接受聲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達」對方,系指
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
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貨物銷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於實際上剝奪了
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
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
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後,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
達,並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
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
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願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
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
,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轉移
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
(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
交給買方;
(b)在不屬於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
取的或尚待製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
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製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
給買方處置;
(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於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
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列
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
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
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或者
(c)在其它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
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
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
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
何權利。

6、國際貿易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修訂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的議定書

歐洲共同體關於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的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間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草案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延長議定書①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的評注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之一)

7、關貿總協定和國際貿易有什麼區別求大神幫助

美國學術界認為,自從關貿總協定成立以來,隨著其機構的聲望日益提高,「業已消聲匿跡」的說法,委實荒謬。現在,有12個國家正排隊等待著加入關貿總協定,它目前共有96個成員國。台灣和蘇聯可能不久以後就要加入該協定。加入關貿總協定的條件比以往更為嚴格,它要求所有的成員國,過去的或現今的共產主義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要完全地遵循市場經濟的原則,並通過自由貿易的途徑支付可靠的押金。在不允許拖延的條件下,這種要求對那些要加入該協會的國家增加了吸引力。 關貿總協會對如委內瑞拉、保加利亞和中國這些要加入的國家提供些什麼呢?近幾年,最重要的就是參加「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機會。「烏拉圭回合」始於1986年,將於1990年底結束。根據「烏拉圭回合」的規則,參加談判的成員國的數目要加以限制。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只允許1987年4 月以前加入關貿總協定的正式成員國參加。如果此一回合談判圓滿結束,將產生新的貿易規則,要求各國除市場要更加開放以外,還要擴大外國直接投資,以前未包括在內的知識產權問題和勞務進口問題也將作出新的規定。 「烏拉圭回合」將給關貿總協定成員國帶來巨大好處,最有意義的方麵包括: 1、非貿易岐視,亦稱「最惠國待遇」。 各關貿總協定成員國都享有最優惠的貿易條件。例外條款僅涉及有關成員國的關稅同盟,一些自由貿易協定和某些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 最惠國待遇不容許一些第三世界國家執行的以進口替代方式 達到出口導向的目的。不允許發展中國家用進入發達國家大市場 為目標做為擴大出口的作法。對於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國 家也按此處置。因為,它們在關貿總協定之外,將面對很高的關 稅壁壘,並且很難具有談判的良好條件。 2、關貿總協定是多邊性質,包括貿易爭執處理程序和小國因不滿大國的行為,可以要求動用某一規則作為手段。例如,當美國對石油進口國徵收差別稅時,受到一個小的成員國委內瑞拉的反對而被置之不理。 3、參加關貿總協定有助於發展中國家改革僵硬的經濟體制。所有的關貿總協定成員國在成為正式的成員之前都必須使他們的貿易政策和國內經濟自由化。加入關貿總協定的規定也有一些新變化,包括使國際法規條款更加難於更改的規定,以及有助於防止越過貿易壁壘而導致內部抱怨和各國必須降低關稅壁壘原則規定。墨西哥是第一個支付高額加入費的發展中國家,同意把關稅比例凍結在50%,以後又降為20%,並且急速地減少了進口許可證。哥斯大黎加也已辦理了正式成員國手續,關稅最高凍結在55%。玻利維亞和突尼西亞也同意這種條件。與此相比,印度是關貿總協定的創始國之一,估計徵收進口關稅平均為43%,而且沒有固定范圍,也沒有大范圍取消進口控制以實現經濟自由化。因為,印度早已加入關貿總協定,它的高關稅和進口關稅壁壘是合法的。由於印度堅持進口限制,它同其它成員國比較所受損失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