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見國際貿易專業術語有哪些?
1、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並負擔貨物交由承運人監管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此外,賣方還應辦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裝運港的船邊或駁船內交貨,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買方承擔自裝運港船邊(或駁船)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該術語規定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4、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訂艙,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5、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
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6、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後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7、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並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貨物保險,
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用,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後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8、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邊境地點,將仍處於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買方,並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承擔將貨物運抵邊境上的指定地點所需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此地點為毗鄰邊境的海關前,包括出口國在內的任何國家邊境(含過境國)。進口清關手續則由買方辦理。
9、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交給買方,但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賣方負擔將貨物運抵指定卸貨港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負擔貨物從船上開始卸貨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10、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負擔將貨物運抵卸貨港並卸至碼頭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買方則負擔隨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11、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買方,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
賣方應該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進口應繳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12、DDP(Delivered Duty Paid):進口國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地點,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給買方,賣方負責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交付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繳納的任何進口「稅費」。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的取得進口許可證時不宜採用該術語。DDP是賣方責任最大的貿易術語。
2、來料加工進口報關單,主要想問都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備注欄里需要填寫什麼 貿易方式 貿易性質 用途怎樣填寫
備注欄,一般不填,根據口岸海關要求;
貿易方式,來料加工;
征免性質,來料加工;
用途,加工返銷。
3、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內可以填報下述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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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進出口報關單一般分為表頭欄目和什麼兩大塊
進出口報關單一般分為表頭和商品情況兩大塊。
1,概念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做出書面申明,以此要求海關對其貨物按適用的海關制度辦理通關手續的法律文書。它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關監管、征稅、統計以及開展稽查和調查的重要依據,又是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核銷,以及出口退稅和外匯管理的重要憑證,也是海關處理走私、違規案件,及稅務、外匯管理部門查處騙稅和套匯犯罪活動的重要證書。
2,填制規范
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報要求,保證報關單數據質量,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在一般情況下採用「報關單」或「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提法,需要分別說明不同要求時,則分別採用以下用語:
1、報關單錄入憑單:指申報單位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的憑單,用作報關單預錄入的依據(可將現行報關單放大後使用)。
2、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列印,並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3、EDI報關單:指申報單位採用EDI方式向海關申報的電子報文形式的報關單及事後列印、補交備核的書面報關單。
4、報關單證明聯:指海關在核實貨物實際入、出境後按報關單格式提供的證明,用作企業向稅務、外匯管理部門辦結有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各欄目的填制規范如下:
一、預錄入編號
指申報單位或預錄入單位對該單位填制錄入的報關單的編號,用於該單位與海關之間引用其申報後尚未批准放行的報關單。
報關單錄入憑單的編號規則由申報單位自行決定。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的預錄入編號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編號規則,計算機自動列印。
二、海關編號
指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
海關編號由各海關在接受申報環節確定,應標識在報關單的每一聯上。
報關單海關編號為9位數碼,其中前兩位為分關(辦事處)編號,第三位由各關自定義,後六位為順序編號。各直屬海關對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報關單應分別編號,並確保在同一公歷年度內,能按進口和出口唯一地標識本關區的每一份報關單。
各直屬海關的理單崗位可以對歸檔的報關單另行編制理單歸檔編號。理單歸檔編號不得在部門以外用於報關單標識。
三、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貨物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口岸海關的名稱。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口的口岸海關選擇填報《關區代碼表》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必須在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或分冊,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與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不符的,應向合同備案主管海關辦理《登記手冊》的變更手續後填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其他未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四、備案號
指進出口企業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審批備案等手續時,海關給予《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來料加工及中小型補償貿易登記手冊》、《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記手冊》(以下均簡稱《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或其他有關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價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外,必須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登記手冊》的十二位編碼。
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填報《登記手冊》編號。
2、凡涉及減免稅備案審批的報關單,本欄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不得為空;
3、無備案審批文件的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備案號長度為12位,其中第1位是標記代碼。備案號的標記代碼必須與「貿易方式」及「征免性質」欄目相協調,例如: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征免性質也應當是來料加工,備案號的標記代碼應為「B」。
五、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本欄目填報的日期必須與相應的運輸工具進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列印報關單證明聯用。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均免於填報。
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填報辦理申報手續的日期。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六、申報日期
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日期。
預錄入及EDI報關單填報向海關申報的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符時,由審單關員按實際日期修改批註。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七、經營單位
經營單位指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
本欄目應填報經營單位名稱及經營單位編碼。經營單位編碼為十位數字,指進出口企業在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海關給企業設置的注冊登記編碼。
特殊情況下確定經營單位原則如下:
1、援助、贈送、捐贈的貨物,填報直接接受貨物的單位。
2、進出口企業之間相互代理進出口,或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託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的,填報代理方。
3、外商投資企業委託外貿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
八、運輸方式
指載運貨物進出關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的分類。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按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特殊情況下運輸方式的填報原則如下:
1、非郵政方式進出口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4、無實際進出境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報《運輸方式代碼表》中的運輸方式「0」(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和保稅區退倉)、「1」(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7」(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8」(保稅倉庫轉內銷)或「9」(其他運輸)。
九、運輸工具名稱
指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名稱或運輸工具編號。
本欄目填制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運輸工具名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江海運輸填報船舶呼號(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為監管簿編號+「/」+航次號)。
2、汽車運輸填報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碼+「/」+進出境日期(8位數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鐵路運輸填報車次(或車廂號)+「/」+進出境日期。
4、航空運輸填報航班號+進出境日期+「/」+總運單號。
5、郵政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進出境日期。
6、進口轉關運輸填報轉關標志「@」+轉關運輸申報單編號;出口轉關運輸只需填報轉關運輸標志「@」。
7、其他運輸填報具體運輸方式名稱,例如:管道、馱畜等。
8、無實際進出境的加工貿易報關單按以下要求填報:
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及料件結轉貨物,應先辦理結轉進口報關,並在結轉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轉入方關區代碼(前兩位)及進口報關單號,即「轉入XX(關區代碼)XXXXXXXXX(進口報關單號)」。按轉關運輸貨物辦理結轉手續的,按上列第6項規定填報。
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在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進口方關區代碼(前兩位)及進口報關單號。
上述規定以外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為空。
十、提運單號
指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
本欄目填報的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提運單號,一票貨物對應多個提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江海運輸填報進口提單號或出口運單號。
2、汽車運輸免於填報。
3、鐵路運輸填報運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政運輸免於填報。
6、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為空。
進出口轉關運輸免於填報。
十一、收貨單位/發貨單位
收貨單位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託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發貨單位指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託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本欄目應填報收、發貨單位的中文名稱或其海關注冊編碼。
加工貿易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登記手冊》的「貨主單位」一致。
十二、貿易方式(監管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按海關規定的《貿易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方式簡稱或代碼。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貿易方式。
加工貿易報關單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以內的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輔料進口報關單填報「低值輔料」。使用《登記手冊》的,按《登記手冊》上的貿易方式填報。
2、三資企業按內外銷比例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的料件或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進口報關單填報「一般貿易」。
三資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全部使用國內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報關單填報「一般貿易」。
3、加工貿易料件結轉或深加工結轉貨物,按批準的貿易方式填報。
4、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及按料件補辦進口手續的轉內銷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或進料)料件內銷」;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或進料)成品減免」。
5、加工貿易出口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及復出口以及復運出境的原進口料件退換後復運進口的,填報與《登記手冊》備案相應的退運(復出)貿易方式簡稱或代碼。
6、備料《登記手冊》中的料件結轉入加工出口《登記手冊》的,進出口報關單均填報為「進料余料結轉」。
7、保稅工廠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根據《登記手冊》填報相應的來料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質
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征、減、免稅管理的性質類別。
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中批註的征免性質填報,或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征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或代碼。
加工貿易報關單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中批註的征免性質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或代碼。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保稅工廠經營的加工貿易,根據《登記手冊》填報「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
2、三資企業按內外銷比例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料件,填報「一般征稅」或其他相應征免性質。
3、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按實際應享受的征免性質填報(如一般征稅、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運出口、成品退運進口貨物填報「其他法定」。
5、加工貿易結轉貨物本欄目為空。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征免性質。
十四、征免比例/結匯方式
征免比例僅用於「非對口合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代碼「0715」)進口料、件的進口報關單,填報海關規定的實際應征稅比率,例如5%填報5,15%填報15。
出口報關單應填報結匯方式,即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收結外匯的方式。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結匯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結匯方式名稱或代碼。
十五、許可證號
應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必須在此欄目填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編號,不得為空。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
十六、起運國(地區)/運抵國(地區)
起運國(地區)指進口貨物起始發出的國家(地區)。
運抵國(地區)指出口貨物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
對發生運輸中轉的貨物,如中轉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則起、抵地不變,如中轉地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地作為起運/運抵國(地區)填報。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起運國(地區)或運抵國(地區)中文名稱或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填報「中國」(代碼「142」)。
十七、裝貨港/指運港
裝貨港指進出口貨物在運抵我國關境前的最後一個境外裝運港。
指運港指出口貨物運往境外的最終目的港;最終目的港不可預知的,可按盡可能預知的目的港填報。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港口航線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港口中文名稱或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填報「中國境內」(代碼「0142」)。
十八、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
境內目的地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國內的消費、使用地或最終運抵地。
境內貨源地指出口貨物在國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
本欄目應根據進口貨物的收貨單位、出口貨物生產廠家或發貨單位所屬國內地區,並按海關規定的《國內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內地區名稱或代碼。
十九、批准文號
進口報關單本欄目用於填報《進口付匯核銷單》編號。
出口報關單本欄目用於填報《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二十、成交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成交價格條款按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成交方式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進口填報CIF價,出口填報FOB價。
二十一、運費
本欄目用於成交價格中不包含運費的進口貨物或成交價格中含有運費的出口貨物,應填報該份報關單所含全部貨物的國際運輸費用。可按運費單價、總價或運費率三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註明運費標記,並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運保費合並計算的,運保費填報在本欄目。
運費標記「1」表示運費率,「2」表示每噸貨物的運費單價,「3」表示運費總價。例如:5%的運費率填報為5;
24美元的運費單價填報為502/24/2;
7000美元的運費總價填報為502/7000/3。
二十二、保費
本欄目用於成交價格中不包含保險費的進口貨物或成交價格中含有保險費的出口貨物,應填報該份報關單所含全部貨物國際運輸的保險費用。可按保險費總價或保險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註明保險費標記,並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運保費合並計算的,運保費填報在運費欄目中。
保險費標記「1」表示保險費率,「3」表示保險費總價。
例如:3‰的保險費率填報為0.3;10000港元保險費總價填報為110/10000/3。
二十三、雜費
指成交價格以外的、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如手續費、傭金、回扣等,可按雜費總價或雜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註明雜費標記,並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雜費填報為正值或正率,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雜費填報為負值或負率。
雜費標記「1」表示雜費率,「3」表示雜費總價。
例如:應計入完稅價格的1.5%的雜費率填報為1.5;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報為-1;應計入完稅價格的500英鎊雜費總價填報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協議號
本欄目應填報進(出)口貨物合同(協議)的全部字頭和號碼。
二十五、件數
本欄目應填報有外包裝的進(出)口貨物的實際件數。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艙單件數為集裝箱(TEU)的,填報集裝箱個數。
2、艙單件數為托盤的,填報托盤數。
本欄目不得填報為零,裸裝貨物填報為1。
二十六、包裝種類
本欄目應根據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外包裝種類,按海關規定的《包裝種類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包裝種類代碼。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欄目填報進(出)貨物實際毛重,計量單位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報為1。
二十八、凈重(公斤)
指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後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實際重量。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凈重,計量單位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報為1。
二十九、集裝箱號
集裝箱號是在每個集裝箱箱體兩側標示的全球唯一的編號。
本欄目用於填報和列印集裝箱編號及數量。集裝箱數量四捨五入填報整數,非集裝箱貨物填報為0。
例如:TBXU3605231*1(1)表示1個標准集裝箱;TBXU3605231*2(3)表示2個集裝箱,摺合為3個標准集裝箱,其中一個箱號為TBXU3605231。
在多於一個集裝箱的情況下,其餘集裝箱編號列印在備注欄或隨附清單上。
三十、隨附單據
指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並向海關遞交的單證或文件,合同、發票、裝箱單、許可證等的必備的隨附單證不在本欄目填報。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名稱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的代碼。
三十一、用途/生產廠家
進口貨物填報用途,應根據進口貨物的實際用途按海關規定的《用途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用途代碼,如「以產頂進」填報「13」。
生產廠家指出口貨物的境內生產企業,本欄目供必要時手工填寫。
三十二、標記嘜碼及備注
本欄目上部用於列印以下內容:
1、標記嘜碼中除圖形以外的文字、數字。
2、受外商投資企業委託代理其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外貿企業名稱。
3、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及憑《征免稅證明》轉內銷貨物,其對應的備案號應填報在本欄目,即「轉至(自)XXXXXXXXXXXX手冊」。
4、其他申報時必須說明的事項。
本欄目下部供填報隨附單據欄中監管證件的編號,具體填報要求為:監管證件代碼+「:」+監管證件號碼。一份報關單多個監管證件的,連續填寫。
一票貨物多個集裝箱的,在本欄目列印其餘的集裝箱號(最多160位元組,其餘集裝箱號手工抄寫)。
三十三、項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列印。
第一行列印報關單中的商品排列序號。
第二行專用於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填報和列印該項貨物在《登記手冊》中的項號。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進出口貨物,必須填報與《登記手冊》一致的商品項號,所填報項號用於核銷對應項號下的料件或成品數量。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深加工結轉貨物,分別按照《登記手冊》中的進口料件項號和出口成品項號填報。
2、料件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按照轉出《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進口報關單按照轉進《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3、料件復出貨物,出口報關單按照《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4、成品退運貨物,退運進境報關單和復運出境報關單按照《登記手冊》原出口成品的項號填報。
5、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及按料件補辦進口手續的轉內銷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登記手冊》進口料件的項號。
6、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征免稅證明》中的項號,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登記手冊》原出口成品項號,進、出口報關單貨物數量應一致。
三十四、商品編號
指按海關規定的商品分類編碼規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
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中商品編號與實際商品編號不符的,應按實際商品編號填報。
三十五、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列印。
第一行列印進(出)口貨物規范的中文商品名稱,第二行列印規格型號,必要時可加註原文。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並與所提供的商業發票相符。
2、商品名稱應當規范,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以及監管的要求為准。禁止、限制進出口等實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稱必須與交驗的批准證件上的商品名稱相符。
3、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本欄目填報錄入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名稱與規格型號一致。
三十六、數量及單位
指進(出)口商品的實際數量及計量單位。
本欄目分三行填報及列印。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進出口貨物必須按海關法定計量單位填報。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及數量,列印在本欄目第一行。
2、凡海關列明第二計量單位的,必須報明該商品第二計量單位及數量,列印在本欄目第二行。無第二計量單位的,本欄目第二行為空。
3、成交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不一致時,還需填報成交計量單位及數量,列印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欄下方(第三行)。成交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一致時,本欄目第三行為空。
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一致,不相同時必須修改備案或轉換一致後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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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 貨 合 同
SALES CONTRACT
賣方 號碼:
No.
GUANGDONG TEXTILE IMP. & 日期:
EXP. GRANDTON TRADING 簽約地點
CO.,LTD.7/F,GUANGDONG Signed at:
TEXTILES MANSION,168 XIAO BEI 電報掛號:
ROAD,GUANGZHOU,CHINA cable address:
Telex:
Fax:
買方 電報掛號:
Buyers: cable address:
地址 Telex:
Address: Fax:
茲經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成交:
The undersigned Sellers and Buyers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 according to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
貨 號
Art No. 品名及規格
Description 數量
Quantity 單價
Unit price 金額
Amount
數量和總值均得有 %的增減,由賣方決定。
With % more or less both in amount and quantity allowed at Sellers』 option.
2、總值:
Total Value:
3、包裝:
Packing:
4、裝運期:
Time of Shipment:
5、裝運口岸和目的地:
Loading port & Destination:
6、保險由賣方按發票全部金額110%投保至 為止的 險。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Sellers for 110% of ful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up to only.
7、付款條件:買方須於 年 月 日前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
Terms of payment:
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裝運期後15天在中國到期,該信用證中必須註明允許分運及轉運。
By Irrevocable ,and Divisible Letter of Credit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Th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 are allowed.
8、裝船標記:
Shipping Mark:
9、開立信用證時請註明我成交確認書號碼。
When opening L/C ,Please mention our S/C number.
10、備注
Remarks:
賣方 買方
THE SELLER THE BUYER
…………………………… ……………………………
6、國際貿易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 (一)
合同號: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根據下列條款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合同如下:
1、貨物名稱及規格:_________
2、質量和數量的保證:_________
賣方保證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和質量的各項指標,質量保證有效期為貨物到目的港後的12個月。
3、單位: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4、生產國別和製造廠商:_________
5、包裝:_________
6、單價:_________ 總值:_________
7、付款條件:
(1)離岸價條款:
a、按合同規定賣方應在裝運之前30天用電報/或函件通知買方合同號碼、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尺寸及何時可在發運港口交貨,以便買方訂艙。
b、賣方對運貨船抵達後由於未能按期將貨物運交裝運港口而造成的誤船或滯留裝運應承擔責任。
c、在貨物裝運之前,賣方應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與風險,而在貨物裝運之後,貨物的全部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2)到岸價條款(不包括保險):
a、賣方在裝運時間內應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得轉運。合同貨物不得交由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旗之船舶運輸。
b、若貨物系由郵寄或空運,賣方應在發運前30天,按照第8條規定,用電報/或信件通知買方大約的發貨期,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等。賣方在發貨後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及發貨日期通知買方,以便於買方及時購買保險。
8、裝運口岸:_________
裝運通知:賣方在裝貨結束後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發票價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買方。由於賣方未能及時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及時買保險,則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9、裝運文件:
(1)海運: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註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並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_公司。
空運:提供一份空運單,註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航空郵包: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2)發票五份,註明合同號碼和裝運嘜頭(若超過一個裝運嘜頭,發票應分開,細節應根據合同辦理)。
(3)由製造廠開出一式兩份的裝箱單。
(4)由製造廠開出的數量和質量證書一份。
(5)在裝運之後,立即通過電報/或信件將有關裝運之細節通知買方。此外,賣方在裝船後的10天內,要用空郵另寄兩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給收貨人,另一份直接寄給目的口岸_________公司。
10、目的港及收貨人:_________
11、裝運期限:收到不可撤銷信用證_________天。
12、裝運嘜頭:
賣方應在每個箱上清楚地刷上箱號、毛重、凈重、體積及「防潮」「小心搬動」、「此邊朝上」及裝運嘜頭等字樣。
13、 保險:
□ 裝運後由買方自理
□ 由賣方投保
14、交貨條件:_________
15、索賠:
在貨物到目的口岸之後的90天內,若發現商品的質量、規格或數量不符合合同之規定,則買方憑_________檢驗局頒發的檢驗證書有權提出更換質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賠償,且所有的費用(如檢驗費、保險費、及裝卸貨費等)均由賣方負擔,但所提的索賠屬於保驗公司或承運方的責任,則賣方不負任何責任。關於質量,賣方保證貨到目的口岸之後的12個月內,在使用過程中若由於質劣而出現損壞,則買方應通過書面立即通知賣方並憑_________檢驗局所頒發之檢驗證書為依據,提出索償要求。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應負責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時,買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費用由賣方負責。若賣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後1個月內未能答復買方,則便視為賣方已接受要求。
16、不可抗力: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商品,在製造和裝運過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裝運或無法交貨,則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應將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買方,且在其後的14天內賣方應用航空郵寄一份由政府頒發的事故證書給買方,說明出事地點,作為證據。然而,賣方仍應負責採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貨。若事故持續超過10個星期,則買主有權取消合同。
17、延遲交貨和罰款: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延遲交貨,且賣方同意罰款,則買方應同意其延遲交貨,但本合同第16條規定的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遲交貨則不罰款。所罰的.款項經協商可由付款銀行從付款中扣除。然而,罰款不應超過延遲交貨的貨物總值之5%。罰款率每7天為0、5%,不足7天的天數應按7天算。若賣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內遲10個星期仍然不能交貨,則買方有權取消本合同,盡管合同已取消,賣方仍然應毫不延遲地支付上述罰款給買方。
18、仲裁:
凡因執行本協議或有關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以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獲得解決,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本合同由雙方簽署,中英文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為據,兩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19、備註: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賣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 (二)
第一條: 貨物名稱及規格
山水圖案陶瓷日常用水杯(口徑:80mm*80mm)
第二條:商品品質
正宗中國景德鎮陶瓷水杯,含氧化鈣4.5%、氧化鋅3%、氧化鉀7.5%、石英30%、氧化鋁4.2%、礦化物硼酸50.8%,經780℃-850℃燒制而成。根據美國FDA對陶瓷器中鉛、錫檢出量的限定,小空心製品的鉛為2.0mg/L,錫為0.5mg/L;其中杯的鉛含量為0.5mg/L,錫含量為0.5mg/L。我們生產的水杯的鉛含量為0.45mg/L,錫含量為0.38mg/L。(賣方保證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和質量的各項指標,質量保證有效期為貨物到目的港後的12個月。如果交貨品質低於合同規定的1%,則合同價格折讓1%;低於合同規定1%以上者,則加大折扣比例。參見附件中1——水杯照片)
第三條:商品數量
單位:套(set)數量:1000000
第四條:商品包裝
用紙箱包裝(內有防碎裝置),每箱100套
註:具體運輸標志參見附件中2
第五條:商品單價及總價值
每套2.5美元FOB上海,共計2500000美元
第六條:運輸
①班輪運輸,一次性運輸,不允許分批裝運或者轉運
裝運港:中國上海 目的港:美國洛杉磯
裝運時間:20**年**月**日 到20**年**月**日
②裝運通知:
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期開始以前30天(即11月25日)向買方發出貨物備妥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派船接貨。賣方在裝貨結束後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發票價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買方。由於賣方未能及時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及時買保險,則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註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並通知目的港的美國日用百貨公司。
③收貨人:美國日用百貨公司國際貿易負責人MrSmith
④裝運期限:收到不可撤銷信用證60天
⑤裝運嘜頭:
賣方應在每個箱上清楚地刷上箱號、毛重、凈重、( )體積及「防潮」、「小心搬動」、「此邊朝上」及裝運嘜頭等字樣
第七條:保險
裝船後,由買方投保至目的港,且投保ICC(A)
交貨條件:到達目的港後,買方負責人查看提單無誤後正式交貨
第八條:支付方式
貨到後,買方驗貨,確認收貨後,信用證支付
付款條件:
① 離岸價條款:
a.按合同規定賣方應在裝運之前30天用電報/或函件通知買方合同號碼、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尺寸及何時可在發運港口交貨,以便買方訂艙。
b.賣方對運貨船抵達後由於未能按期將貨物運交裝運港口而造成的誤船或滯留裝運應承擔責任。
c.在貨物裝運之前,賣方應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與風險,而在貨物裝運之後,貨物的全部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②到岸價條款(不包括保險):
賣方在裝運時間內應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得轉運。合同貨物不得交由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旗之船舶運輸。
第九條:商品檢驗
雙方同意以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所簽發的品質/數量檢驗證書做為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的一部分。買主有權對對貨物進行復檢,復檢費由買方承擔。如發現品質與數量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向賣方索賠,但需提供經賣方同意的公正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索賠期限為貨物到達目的港的90天內。
第十條:違約金與定金
雙方約定,買方先預付定金500000美元,餘款在貨物到達是一並支付。如果賣方無法按照約定時間交貨,除雙倍返還定金外,還需向買方支付總價款10%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異議與索賠
在貨物到目的口岸之後的90天內,若發現商品的質量、規格或數量不符合合同之 規定,則買方憑洛杉磯海關檢驗局頒發的檢驗證書有權提出更換質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賠償,且所有的費用(如檢驗費、保險費、及裝卸貨費等)均由賣方負擔,但所提的索賠屬於保驗公司或承運方的責任,則賣方不負任何責任。關於質量,賣方保證貨到目的口岸之後的12個月內,在使用過程中若由於質劣而出現損壞,則買方應通過書面立即通知賣方並憑洛杉磯商品檢驗局所頒發之檢驗證書為依據,提出索償要求。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應負責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時,買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費用由賣方負責。若賣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後1個月內未能答復買方,則便視為賣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因素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商品,在製造和裝運過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裝運或無法交貨,則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應將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買方,且在其後的15天內賣方應用航空郵寄一份由政府頒發的事故證書給買方,說明出事地點,作為證據。然而,賣方仍應負責採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貨。
第十三條:仲裁
凡因執行本協議或有關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以友好協商解決。如果 協商不能獲得解決,應提交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本合同由雙方簽署,中英文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為據,兩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四條:延遲交貨和罰款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延遲交貨,且賣方同意罰款,則買方應同意其延遲交貨,但本合同第10條規定的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遲交貨則不罰款。所罰的款項經協商可由付款銀行從付款中扣除。然而,罰款不應超過延遲交貨的貨物總值之5%。罰款率每7天為0.5%,不足77天的天數應按7天算。若賣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內遲10個星期仍然不能交貨,則買方有權取消本合同,盡管合同已取消,賣方仍然應毫不延遲地支付上述罰款給買方。
第十三條:附加條款:
本合同原本兩份。經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僅此聲明。
賣方:買方:
第十四條:備注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天後(即12月4日)生效
經買方確認並同意 經賣方確認並同意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
7、國際貿易買賣合同裡面具體填寫什麼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具體內容因各個交易的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形式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內容常常可能並不十分規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一)合同名稱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況
除合同名稱外,在這部分內容中還應當包括合同號,即通常由一組數字和字母所組成的號碼。
(二)合同當事人的情況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必須將雙方當事人的情況規定清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明確誰是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主體。通常,是通過以下各項內容來規定當事人的情況的: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2.當事人的國籍;3.當事人的注冊地址或營業地點或住所;4.當事人的電話、電傳、電報及傳真號碼;5.當事人的銀行賬戶。(三)簽訂合同的時間與地點
為了確定當事人合同項下權利義務開始的時間,以及計算合同中所規定一些履約期限,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訂立的時間。
同時,也應當在合同中將簽訂合同的地點規定清楚,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合同的訂立地與合同的法律適用緊密相關。
(四)合同標的的名稱、種類、范圍、質量、標准、規格和數量
為了明確特定合同項下的特定標的,就應當在合同中把合同標的的名稱、種類和范圍作明確的規定。不過,為了明確特定合同項下的特定標的,僅僅規定標的的種類和范圍是不夠的,還必須對合同標的的質量、標准、規格和數量加以規定,才能達此目的。
對於散裝貨物和其他不容易精確裝運量的貨物等,在規定合同標的數量時,通常需規定溢短裝條款。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合同當事人雙方履行其合同義務,都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來進行。因此,合同中必須把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作明確的規定。
(六)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支付貨款是買方的基本合同義務之一。相應地,收取貨款是賣方的基本合同權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須明確地規定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費用.
在現代國際貿易實務中,當事人經常採用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國際貿易術語亦即價格術語,作為價格條件。此種價格術語是以貨物的單價所包括的內容來表示的。
在支付金額條款中,應當規定支付貨款的幣種和合同總價格。
在支付方式條款中,應當規定支付貨款的具體方式,如現金支付、匯付、托收或信用證。還應當規定付款的期限,以及是否允許分期付款等事項。
在採取跟單托收和跟單信用證付款的情況下,應當進一步規定以跟單托收或跟單信用證付款時的全部條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付款條件,是指單證化的付款條件。還應當注意的是,在現代國際貿易實務中,通常當事人會在合同中引用國際商會的《托收統一規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因此,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條件不應與《托收統一規則》或《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相關規定相矛盾。
(七)包裝與嘜頭
為使賣方依一定的規則履行其交貨義務,在合同中應當規定貨物的包裝與噴頭。
在規定包裝條款時,應當注意到貨物的特性、具體運輸方式及運輸時間的要求。
所謂「噴頭」,即「運輸標識」(shippingmark)。在貨物上噴刷嘜頭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貨物運輸、劃分與移交。
(八)運輸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很多都涉及到貨物的運輸。合同中的運輸條款主要應當規定以下內容:運輸方式;裝運時間與地點;目的地;轉運與分批運輸事項;運輸中的通知、聯絡事項等。
應當注意的是,在合同採用價格術語的條件下,運輸條款的內容應當與合同中所使用的價格術語相協調。
(九)單證
為使賣方能夠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收取貨款,合同中必須規定單證條款,在以托收和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場合,尤其如此。
應當注意的是,單證條款必須與合同中的付款條件條款相協調,在採取跟單托收和跟單信用證付款方式時,尤其如此。
(十)保證
這里的「保證」,是指賣方對貨物品質的保證。為確保賣方所交貨物是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合同中應當規定保證條款。
在保證條款中,應當規定保證的內容,通常是規定賣方保證其所交貨物符合一定的標准。此外,還應當規定保證的期限,以及賣方違反保證時的處理方法等。
(十一)檢驗與索賠
買方對貨物具有檢驗的權利。在合同中規定檢驗條款的目的,就是為了規定買方行使其檢驗權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其檢驗權喪失的條件等事項。
因此,在規定檢驗條款時,一般應當把檢驗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檢驗權喪失的條件規定清楚。
應當注意的是,檢驗貨物是買方的一項權利。因此,在檢驗貨物條款中應當規定由買方或者其委託或授權的第三方來檢驗貨物。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明確規定,賣方或者其委託或授權的第三方在任何時間對貨物所進行的檢驗,均不能取代、否定或排斥買方檢驗貨物的權利。
(十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許多合同中都有的一般性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也不例外。
在規定不可抗力條款時,通常應當將不可抗力事件的內容和范圍、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當事人應當採取的措施、第三方機構對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以及不可抗力對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的影響和後果等事項,逐一規定清楚。
(十三)法律適用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應當規定法律適用條款和關於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以使合同能夠依據於一定的法律基礎之上,並在一旦發生合同爭議時,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採取適當的途徑來解決爭議。
在法律適用條款中,通常規定了當事人雙方所選擇的支配他們之間合同的法律,這常常是某一個國家或某一個法域的法律,也可以是一定的國際統一實體法。法律適用條款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國際私法規則來確定的。應當注意的是,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實務中,現代的通常作法是採取分割的方法來處理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因此,一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不同部分,可能受不同的法律支配。
解決合同爭議可以有諸如協商、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等不同的方式。合同中應當規定採取適當的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爭議。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當事人通常願意在其合同中訂入仲裁條款。一般地,仲裁條款中應當明確地規定關於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項、選定的仲裁機構,以及仲裁地點和仲裁裁決的效力等項內容。
(十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合同效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以用一種文字作成,也可以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作成。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以及修改或補充合同的文件和履約函電所使用的文字。
應當注意的是,在合同以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作成的情況下,應當規定以合同的某一種文本為准,以免因不同合同文本的條文發生歧義,而對確定合同規定的內容造成不應有的困難。
此外,在合同中還應當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時間、有效期,以及合同效力終止的條件等事項。
(十五)其他
對於因交易的特殊情況所可能產生的特殊事項,可以在這一部分中加以規定。因此,在一些合同中,這一部分被稱為合同的「特殊條款」。
8、貿易REMARK是什麼意思
Remark這個單詞常見於一些外資公司或企業的文件中,用法相當於中文的「備注」。一般用於補充說明以及提醒。而該詞用作「備注」或「提醒」時,常以復數形式(Remarks)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