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俺想了解一下,為何國際貿易合同中,很多選擇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進行仲裁???
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成立於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設仲裁機構,由於瑞典的仲裁歷史悠久,體制完善,加上瑞典是中立國,因此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成為受理國際經濟爭端的一個重要場所。
盡管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是商會的機構之一,但它具有獨立的地位和組織。仲裁院設立三人委員會,委員由商會的執行委員會任命,任期三年。擔任委員會主席的委員由富有解決工商業爭端經驗的法官擔任,而其他二人中,一人是執業律師,另一名是商界人士。委員各有一名副職,副職的資格與委員相同,也由商會執行委員會任命,任期三年。委員會的兩名委員即構成法定人數,表決未達到半數以上,主席有決定權。裁決是終局性的,不需要提交商會再行審查。該仲裁院目前適用的仲裁規則是2007年1月1日生效的《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規則》
目前,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可以受理世界上任何國家當事人所提交的商事爭議。
值得關注的是,SCC沒有仲裁員名單,當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國家,任何身份的人作為仲裁員。通常當事雙方各自選擇一位同胞作為仲裁員,並共同選擇第三名仲裁員,組成三人仲裁庭。此舉提高了仲裁的速度和效力,也便於在各個國家執行。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許多涉外合同當事人選擇SCC作為解決其爭議的仲裁機構。
2、國際貿易中的仲裁應當在什麼法院?
仲裁和法院是不同的。
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國內的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3、夥伴們幫答下國際貿易糾紛找哪個機構仲裁?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條款,如果有,還需認定該仲裁條款的效力,如果仲裁條款有效則只能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起訴。但是需要注意,各國對仲裁條款的效力仍頂都是不同的,在認可仲裁條款有效的國家只能仲裁,在認定無效的國家則可以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如上規定,首先要看協議中是否有約定及約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無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通常,各國的民事訴訟法都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國外司法環境較好,建議到國外進行訴訟,但成本費用較高。
被告在國內沒有任何財產,中國法院判決難以直接執行買家的財產。若被告負責人可能來到中國,則可在國內起訴並申請限制其出境,執行的可能性更大。若在國外法院起訴的話,法院的判決亦可執行。
提前制定應對方案,如果不是很清楚,可以百度一下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滕麗雋律師,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
4、國際貿易合同糾紛處理地
一般來說 貿易雙方在合同里規定的仲裁機構 如果雙方在存在所在地分歧的話,相互讓步選擇第三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這個沒什麼問題。
問題是你要了解第三方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和政策,一個糾紛在法律制度不同的地方可能會得到完全相反的結果.
還有就是 千萬別上對方的套, 意思很簡單,就是一方懷疑另一方規定的仲裁地對方"關系"很到位.
你說的問題不存在是賣方所在地還是買方所在地,那看誰強勢了
商品暢銷的時候,幾乎合同怎麼訂都是賣方說了算.
商品滯銷的時候,同樣,合同都是買方訂.
5、國際貿易合同中的國際仲裁條款爭議
國際貿易過程中需要供需雙方提前約定仲裁地點。通常是買方所在地或注冊地。
仲裁機構首先按照各種國際慣例和協定作為一級仲裁標准。不同的國家針對不同行業和產品各有各國的不同標准。鑒於貿易雙方所在國對於本國貿易商的「有效」保護,你需要了解伊朗方面對於此單貿易產品的有否特殊規定。
關於你提出的問題,對方提出由中國駐伊的本地機構作為仲裁機構,是否有節省費用和提高效率的考慮?如果對方指定由中國貿促會作為仲裁機構,你們可以提出:為使仲裁更為公平,建議由中國貿促總會作為仲裁機構。如此可以將仲裁地點改回中國。
另外貿易仲裁無第三國仲裁一說,通常指第三方仲裁為貿易雙方都認可的國際機構。
仲裁過程中,如果貿易一方不出席仲裁會的話,將無法充分應對。對仲裁結果的控制力有很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