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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期末案例題

發布時間: 2022-12-28 23:25:22

1、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3道,急求解,謝謝~~

1、答:1.首先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的開證日期。在未對開證時間作出規定情況下,應當及時盡早的進行催證的動作,必要時也可請駐外機構或有關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該合同以CIF條件簽訂,賣方不應貿然按開證簡電通知辦理裝運發貨。
3.收到信用證證實書後應當及時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同時銀行和進出口公司應當共同承擔審證任務。
4.對信用證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核後,如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作出恰當妥善處理。凡屬於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情況下,應當堅持在收到銀行信用證證實書或修改通知書後才能對外發貨,以免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2、答:顯然在該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標知識產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產品的銷售並負責回收所有商品,同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由此造成B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生產廠商應當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於來料加工產品,在接受訂單及簽訂供貨合同前,應當檢驗、審核采購商生產、銷售該商品的資質,尤其是確保該商品注冊商標或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合法性。

3、答: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洽商,就各項交易條件取得一致協議後,交易即告達成,買賣雙方當事人即存在合同關系。該案例中買賣雙方雖未訂立正式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已經構成發盤和接受,可以視為買賣雙方交易達成。
接受是一種法律行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內容,不按時履行其接受的承諾應當視為違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賣雙方交易達成情況下賣方不按時交貨,買方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的方法如下:
(一) 要求實際履行;
(二) 解除合同;
(三) 請求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但如果訴諸法院,法院則按《公約》的規定不能判令實際履行,因為《公約》並不賦予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的權利。

2、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 第四題

合同不成立。
理由:A的2月17日的發盤已經被2月18日的撤回通知撤回了。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項不可撤銷發盤也是可以撤回的,條件是撤回通知先於或同時於發盤通知送達受盤人。案例中發盤是2月19日送達的,而撤回通知是2月18日送達的,因此已經撤回了原發盤,原發盤一經撤回即失去法律效力,B是對一項失效的發盤做的接受,所以合同沒有達成。

3、《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題

1貨物損失應由我方承擔,因為根據2000通則,賣方在貨物裝船後應當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此應注意CFR術語下,賣方發裝船通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義。
2 不屬於分批裝運,根據UCP600,只要是同一航線,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其最終目的地相同,即使賣方提交的提單表明發運地點和裝運時間不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即三個「同一」)

4、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

1.我認為發盤人A的發盤無效。
因為一項發盤由於受盤人的還盤就會失去效力。而本案例中受盤人就對於A的發盤作了還盤。(B對於A的發盤內容作了實質性修改即視作還盤。)因此無效。
2.受盤人B的接受無效。
因為B對於A的發盤在星期四的時候就作了還盤,原發盤就失效。而B又在星期五的時候表示接受對A的發盤,明顯是無效的。
3.A與B之間的合同關系不能成立。
因為B沒有對A的發盤表示無異議的接受,而是對A作了還盤,之後又表示接受已無效,所以合同不成立。

5、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兩題案例分析題

第一題:拒絕時合理的,因為雙方已達成協議標識已購買放簽署確認為准,所以在沒簽署之前是有權力拒絕的。

第二題:買方有權力拒付,因為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了是二級的花生,合同是有法律效應的,如果賣方在徵得買方的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改變花生的等級。所以買方有權力拒付

6、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在線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謝!)

第一題:1、銀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證條款規定「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該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信用證下的第一付款人為開證行和/或開證申請人,只要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開證行就可以此為由拒絕付款。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誤在於在收到信用證後,沒有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導致未發現該條款,使我方喪失了修改信用證的機會。

第二題
答案:1)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因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此案中,我某技術貿易公司與國外某客戶之間的交易是經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來達成的,盡管雙方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的內容已構成了合同的內容,所以,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2)就此案例,我方應責成對方履行合同,按雙方約定盡快向我方提供技術貿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賠的權利。

7、求解!《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期末復習題,謝謝大家了!!!!

1、因為CFRC3%=1500美元,則CFR凈價=CFRC3%/(1+3%)=1456.31美元,那麼,CFRC5%=1456.31/(1-5%)=1532.96美元。

2、因為40公斤=0.04噸,體積=0.05立方米,則運費=0.05x200x(1+10%)=11美元,則CFR漢堡=FOB+運費=50+11=61美元/箱。

3、CIF凈價=1000/(1+3%)=970.87美元,那麼,CIFC5%=970.87/(1-5%)=1021.97美元。

4、運費=36x9.6+9.6x18+36x9.6x25%=604.80元人民幣。

5、CIF=CFR+保費,CFR=CIF-保費=CIF(1-110%x1%)=10(1-110%x1%)=9.89英鎊/公噸,保費=CIFx110%x1%=10x110%x1%=0.11英鎊/公噸。

8、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題

5、合同不成立,回盤一經做出,原盤即為失效。我方在接到法方的發盤,我方沒有接受,並發出回盤。我方回盤一經發出,法方的原發盤失效。我方應明確這一點,在馬口鐵升價時,應重新向法方發盤,等法方接受後,合同才成立。我方才開出信用證。而不是在法方沒有接受的情況下,開出信用證,這些損失都由我方自己負責。
6不接受, 裝運期太短,cif條件下,賣方負責運費,買方提出一定由太古船公司的指定船隻,不利於我方的選擇,其目的為歐洲的主要港口,不確定性太多。
合同成立,美方提出的用新包裝不是商品構成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