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S/C是什麼意思?
S/C代表兩個意思:Sales Contract銷售合同或Sales Confirmation銷售確認書,不管是銷售合同還是銷售確認書,都是國際貿易合同的形式,都有法律效應。
拓展資料:
什麼是國際貿易?
「貿易」一詞的來源是《商君書·開塞》「二者名貿實易,不可不察」,意思是二者表面相仿,實際卻以差易換好,不可不覺察。從商鞅的話中顯然可以看出,他並不喜歡商賈,可這樣一句批評商人的話,後來被縮寫成「貿易」,且失去了原來的貶義,變為了中性詞。那原先為什麼會是貶義詞呢?
更早的孔夫子在《論語·先進》中說「回也其庶乎,屢空。賜不受命,而貨殖焉,億則屢中。」可見隨著時代越推越早,中國越不喜歡商人。而「商人」的起源明顯來自殷商,或許因為春秋戰國屬於周朝,自然不會喜歡上一個被推翻的朝代人們的所作所為,就像猶太人做生意,也不得其他歐洲主流民族的好感,雖然《聖經》即猶太人所書。
猶太人從小就要學猶太習俗、語言和做生意。在《聖經·創世紀》雅各布的兒子約瑟在埃及連續7個豐年囤積糧食,之後連續7個歉收年份出售所囤糧草,導致埃及成為奴隸制國家,故事大約發生在公元前1650年左右,那時中國處於商朝中前期。從中可以發現商人同奴隸制度的建立有密切的聯系。主人自然是債務人,好比當今發國債、欠外債最多的美國,而奴隸是債主,好似日本、中國。
國際貿易是指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在商品和勞務等方面進行的交換活動。它是各國(或地區)在國際分工的基礎上相互聯系的主要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國(或地區)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關系,是由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構成的。
從一個國家的角度看國際貿易就是對外貿易(Foreign Trade)。
區別「對外貿易」概念的定義
一種觀點:有的專家認為從某種角度,對外貿易或國際貿易都是指世界各國之間商品、服務和要求交換的活動,國際貿易是各國之間分工的表現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共存。從國家角度可稱為對外貿易;從國際角度可稱為國際貿易。
另一種觀點:對外貿易是指一國(或地區)同其他國家(或地區)所進行的商品、技術和服務的交換活動。因此,提到對外貿易時要指明特定的國家。如中國的對外貿易等;某些島國如英國、日本等也稱對外貿易為海外貿易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貿易
2、在國際貿易中訂立合同只能以書面形式嗎
法律分析:當然不是。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有下列幾種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等;口頭形式,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有利於節省時間、簡便行事,對加速成交起著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3、審查外貿訂單的流程
審查外貿訂單的流程
外貿單證就是指在國際結算中的單據、文件與證書,憑借這種文件來處理國際貨物的支付、運輸、保險、商檢、結匯等,那麼審查外貿訂單的流程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
一、合同、訂單的形式
在對外貿易中, 跟單員接到的訂單形式沒有特定的限制,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合同
出口合同根據草擬人的不同,有銷貨合同(Sales Contract)和購貨合同(Purchase Contract),前者由賣方草擬,後者由買方草擬。合同內容一般包括三部分:合同首部、合同主體和合同尾部。
(二)確認書
確認書(confirmation)是合同的簡化形式,對於異議、索賠、仲裁、不可抗力等一般條款都不會列入,使用第一人稱語氣。根據草擬方的不同,分別命名為售貨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和購貨確認書(Purchase Confirmation)。這種格式的合同,適用成交金額不大、批次較多的輕工日用品、小土特產品,或已有包銷、代理等長期協議的交易。
(三)協議書
“協議書”或“協議”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除非是“初步協議”(Preliminary Agreement)或“原則性協議”(Agreement in General),且協議內訂明:“本協議屬初步性質,正式合同有待進一步洽商後簽訂”(This agreement is of preliminary nature,a formal contract will be signed after further negotiation)或作出其他類似意義的聲明,以明確該協議不屬正式有效的合同性質。
(四)備忘錄
備忘錄也可作為書面合同的形式之一,但在跟單中較少使用。它在法律上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
(五)意向書
意向書只是雙方當事人為了達成某項協議所作出的一種意願的表示(Expression of Intentions),它不是法律文件,對雙方沒有約束力。
(六)訂單和委託訂購單
訂單(Order)是指由進口商或實際客戶擬制的貨物訂購單。委託訂購單(Indent)是指由代理商或傭金商擬制的代客購買貨物的訂購單。
二、審查合同、訂單
審查合同(包括合同初稿)的.內容主要包括貨物的名稱、質量、數量、單價、交貨期限、交貨方式、付款方式及包裝等要求。
(一)審查貨物名稱(Name of Commodity)
跟單員在審查貨物的品名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內容是否明確、具體,避免空泛、籠統的規定。
2.該貨物是否是企業能夠供應且買方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詞句都不應列人品名條款。
3.是否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稱,交易雙方是否事先就其含義達成共識。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譯名是否准確、易懂,並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
4.是否選用了合適的品名,以便減低 關稅 、方便 進出口 和節省運費開支。
(二)審查貨物質量(Quality)
貨物質量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憑規格。規格是指用以反映貨物質量的若干主要指標,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長短、粗細等。
2.憑等級。等級是指同一類貨物,根據長期生產和貿易實踐,按其品質差異、重量、成分、外觀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數碼或符號所作的分類。“憑等級買賣”只需說明其級別,即可明確買賣貨物的質量。
3.憑標准。標准可分為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四種。
4.憑牌號或商標。在國際市場上信譽良好、品質穩定,並為買方所熟悉的貨物,可憑牌號或商標對外銷售。牌號和商標是區分和識別貨物質量的標志。所以,在憑牌號或商標的買賣中,即使在合同中不具體規定質量和規格,賣方在交貨時仍必須按該牌號或商標所通常具有的質量交付貨物,否則,不僅構成違約,而且做壞“牌子”。
;4、國際貿易的流程
國際貿易通常有十個流程:報價、訂貨、付款方式、備貨、包裝、通關手續、裝船、運輸保險、提單、結匯。
1、報價: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是由產品的詢價、報價作為貿易的開始。其中,對於出口產品的報價主要包括:產品的質量等級、產品的規格型號、產品是否有特殊包裝要求、所購產品量的多少、交貨期的要求、產品的運輸方式、產品的材質等內容。
比較常用的報價有: fob"船上交貨"、cnf"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等形式。
2、訂貨:
貿易雙方就報價達成意向後,買方企業正式訂貨並就一些相關事項與賣方企業進行協商,雙方協商認可後,需要簽訂《購貨合同》。
在簽訂《購貨合同》過程中,主要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包裝、產地、裝運期、付款條件、結算方式、索賠、仲裁等內容進行商談,並將商談後達成的協議寫入《購貨合同》。這標志著出口業務的正式開始。
通常情況下,簽訂購貨合同一式兩份由雙方蓋本公司公章生效,雙方各保存一份。
3、付款方式 :
比較常用的國際付款方式有三種,即信用證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4、備貨 :
備貨在整個貿易流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須按照合同逐一落實。備貨的主要核對內容如下:
貨物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
貨物數量: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
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5、包裝 :
您可以根據貨物的不同,來選擇包裝形式(如:紙箱、木箱、編織袋等)。不同的包裝形式其包裝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般出口包裝標准:根據貿易出口通用的標准進行包裝。
特殊出口包裝標准: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進行出口貨物包裝。
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6、通關手續 :
通關手續極為煩瑣又極其重要,如不能順利通關則無法完成交易。
屬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須辦出口商品檢驗證書。
目前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四個環節:
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
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
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並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檢驗方法有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須由專業持有報關證人員,持箱單、發票、報關委託書、出口結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等文本去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箱單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裝箱明細。
發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證明。
報關委託書是沒有報關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委託報關代理行來報關的證明書。
出口核銷單由出口單位到外匯局申領,指有出口能力的單位取得出口退稅的一種單據。
商檢證書是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而得到的,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鑒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
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證件,同時也是海關驗放、徵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
7、裝船 :
在貨物裝船過程中,可以根據貨物的多少來決定裝船方式,並根據《購貨合同》所定的險種來進行投保。拼裝集裝箱,一般按出口貨物的體積貨重量計算運費。
8、運輸保險 :
通常雙方在簽定《購貨合同》中已事先約定運輸保險的相關事項。常見的保險有海洋貨物運輸保險、陸空郵貨運輸保險等。其中,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類:
基本險別有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all risk-a.r.)三種。
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包括:由於海上自然災害引起的貨物全損;貨物在裝卸和轉船過程中的整體滅失;由於共同海損引起的犧牲、分擔和救助費用;由於運輸船隻觸礁、擱淺、沉沒、碰撞、水災、爆炸引起的貨物全損和部分損失。
水漬險是海洋運輸保險的基本險之一。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其責任范圍除了承擔平安險所列各項風險外,還承擔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的風險。一切險的承報保責任范圍相當於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
附加險別。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附加險兩種類型。一般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抽竊短量險、滲漏險、破損破碎險、鉤損險、混雜沾污險、包裝破裂險、霉變險、受潮受熱險、串味險等。特別附加險有戰爭險、罷工險等。
9、提單 :
提單是出口商辦理完出口通關手續、海關放行後,由外運公司簽出、供進口商提貨、結匯所用單據。
所簽提單根據信用證所提要求份數簽發,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辦理退稅等業務,一份寄給進口商用來辦理提貨等手續。
進行海運貨物時,進口商必須持正本提單、箱單、發票來提取貨物。(須由出口商將正本提單、箱單、發票寄給進口商。)
若是空運貨物,則可直接用提單、箱單、發票的傳真件來提取貨物。
10、結匯 :
出口貨物裝出之後,進出口公司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箱單、發票、提單、出口產地證明、出口結匯)等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4)國際貿易中確認書形式不包括擴展資料
近年來,隨著中國海關商品歸類工作的不斷開展,商品歸類工作的思路日趨成熟,管理模式不斷完善。海關也在總結工作成果的基礎上對歸類工作體系、規章制度等方面進行了較大的調整。
如根據海關總署第80號令對相對人實施了約束性預歸類制度、商品歸類決定對外公告制度、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制度等,這些制度的實施對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海關開展相關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為了確保海關執法的公正、透明和統一,以及進一步為納稅義務人提供便捷通關的服務,需要通過制定《歸類管理規定》對各種制度之間的關系重新進行梳理和定位,設計合理、規范的歸類管理制度體系。
明確各種海關歸類活動的層級,進而實現歸類依據公開透明,保證全關境執法統一,促進口岸快速通關,防範違法行為,減少行政爭議。
因此,《歸類管理規定》的出台是在總結上述各項海關商品歸類工作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系統的闡明了歸類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彌補部分商品歸類制度在法規上的缺陷,進而提升了現有歸類體系的法律層次。
5、國際貿易中合同有哪些類型?謝謝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合同製作人分類:賣方製作的,稱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買方製作的,稱為「購貨合同」(Purchase Contract)。
2.按合同的內容繁簡分類:分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銷售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銷售合同內容比較全面,除商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單價、裝運港和目的港、交貨期、付款方式、運輸標志、商品檢驗等條件外,還包括有關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銷售確認書經過簽字後,也具有銷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條款較為簡單,一般無檢驗條款、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屬於一種簡式合同。此外,買賣雙方通過往來函電成交後,如雙方均不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用往來函電作為依據履行雙方的義務。
3.按合同中使用的價格術語分類:可分為「FOB合同」、「CIF合同」及貨物到達合同(Arrival Contract)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