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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中邀請發盤

發布時間: 2022-11-02 23:12:32

1、發盤和邀請發盤和詢盤有什麼區別?

發盤是指交易的一方為了銷售或購買一批商品,向對方提出有關的交易條件,並表示願按這些條件達成一筆交易,這種意思表示的行為稱作發盤。
邀請發盤在國際貿易中,邀請發盤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項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或者就該項交易提出帶有保留條件的建議。邀請發盤在通常的交易中並非是國際貿易必不可少的環節,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貿易方式下,如招標、投標、拍賣等,情況則有所不同。
詢盤也叫咨詢,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尋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由上可看出,邀請發盤即詢盤,交易中先詢盤在發盤。

2、國際商法中有關發盤的一些內容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 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 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面簡稱公約)第14: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 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於這個宣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
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 發盤的四個要素

3、平時在電視,網路看到的商業廣告算發盤嗎

平時在電視,網路看到的商業廣告不算發盤。
發盤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普通的產業廣告、商品目錄、價目單等不能構成有效的發盤,因為沒有特定的對象,而只能視做邀請發盤。
發盤在國際貿易實務中也被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一經受盤人無條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發盤人承擔發盤條件中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交易一方欲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而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表示願意按此達成交易的行為,通常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又稱作遞盤)。

4、什麼是發盤?

發盤在國際貿易實務中也被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一經受盤人無條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發盤人承擔發盤條件中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一個完整的實盤應包括明確肯定的交易條件,如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支付方式、裝運期等,還應有實盤的有效期限並應明確發盤為實盤。虛盤是發盤人有保留地表示願意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不受發盤內容約束,不作任何承諾,通常使用「須經我最後確認方有效」等語以示保留。



結構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感謝對方來函,明確答復對方來函詢問事項。如: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for…

(2)闡明交易的條件(品名、規格、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支付、保險等)。如:For the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the best price is USD 79.00 preset FOB Tianjin.

(3)聲明發盤有效期或約束條件。如:In reply we would like to offer, 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4)鼓勵對方訂貨。如:We hope that you place a trial order with us.

5、發盤內容至少包括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交易一方欲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而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表示願意按此達成交易的行為。通常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又稱作遞盤)。有實盤和虛盤兩種。實盤是發盤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受發盤內容約束,非經接盤人同意,不得撤回和變更;如接盤人在有效期限內表示接受,則交易達成,實盤內容即成為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一個完整的實盤應包括明確肯定的交易條件,如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支付方式、裝運期等,還應有實盤的有效期限並應明確發盤為實盤。虛盤是發盤人有保留地表示願意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不受發盤內容約束,不作任何承諾,通常使用「須經我最後確認方有效」等語以示保留。

撰寫
發盤因撰寫情況或背景不同,在內容、要求上也有所不同。但從總的情況看,其結構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感謝對方來函,明確答復對方來函詢問事項。如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for…

(2)闡明交易的條件(品名、規格、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支付、保險等)。如:For the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the best price is USD 79.00 preset FOB Tianjin

(3)聲明發盤有效期或約束條件。如:In reply we would like to offer, 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4)鼓勵對方訂貨。如:We hope that you place a trial order with us.

執行條件
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四個條件。

1.發盤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注意概念上要與「發盤的邀請」相區別)普通的產業廣告、商品目錄、價目單等不能構成有效的發盤,因為沒有特定的對象,而只能視做邀請發盤。英美法系中規定:向公眾作出的商業廣告,只要內容明確,在某些場合下也視為發盤。大陸法系中規定:凡向公眾發出的商業廣告,不得視為發盤。《公約》持折中態度,如帶有「本廣告構成發盤」或「將售予最先支付貨款的公司」等字樣也視為發盤

6、發盤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發票內容一般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賬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
1993年1月1日全國實行統一發票後,發票聯必須套印:「發票監制章」,統一後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形,規管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加一細線。
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制監制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套印在發票聯票頭中央。
發票的種類項目:
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個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後者僅適用於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徵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專用於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種發票。
專用發票既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內涵。同時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
(6)國際貿易實務中邀請發盤擴展資料:
發票的開票規定: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准,並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使用,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7、國際貿易實務中 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接受 發盤人是誰 收盤人是誰

PS:【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這種說法很奇怪。
(一) 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 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 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面簡稱公約)第14: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 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 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於這個宣 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 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 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 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 受盤人時生效"。那麼,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 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 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採取行動、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後,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 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 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 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註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 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著對該 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 樣,那麼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
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 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於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 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並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 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a.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b.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c.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 情況。
(二) 還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 稱為還盤(Counter 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
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8、發盤和邀請發盤和詢盤有什麼區別?

就是一個意思啦!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 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1、邀請發盤(詢盤) 2、發盤 3、還盤 4、接受 5、簽訂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詢盤(Inquiry)

指交易的一方准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詢盤多由買方作出,也可由賣方作出、內容可詳可略。如買方詢盤:「有興趣東北大豆,請發盤」,或者「有興趣東北大豆,11月裝運,請報價」。詢盤對交易雙方無約束力。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 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 稱作詢價。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願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後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對象也不限於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價格也僅供參考。

2、發盤 (Offer)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 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Selling Offer),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Buying Offer),業務稱其為「遞盤」(Bid)。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後,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 一方逕直發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面簡稱公約)第14 條第一款對發盤的解釋為: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那麼,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採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後,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註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麼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於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並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a.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b.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c.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 情況。

3、還盤(Counter Offer)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 來,就構成還盤。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4、接受 (Acceptance)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a.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

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 人願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並不表示他願意按 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盤人表示接受,要採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而屬於還盤。

d.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 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 受」。對於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 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 種意思通知受盤人。

b.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 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 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 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 發盤已經失效。

5、簽訂合同

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後,就算 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合同關系。在業務中,一般還 要用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力、義務明文規定下來 ,便於執 行,這就是所謂簽訂合同。

書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歸納為以下3點:

(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

(3)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書面合同的內容,可分為3部分:

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 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並放在約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 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 點,以及生效時間。

6、合同的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 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 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9、發盤名詞解釋?

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也被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一經受盤人無條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發盤人承擔發盤條件中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交易一方欲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而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表示願意按此達成交易的行為。通常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又稱作遞盤)。

有實盤和虛盤兩種。實盤是發盤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受發盤內容約束,非經接盤人同意,不得撤回和變更;如接盤人在有效期限內表示接受,則交易達成,實盤內容即成為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

一個完整的實盤應包括明確肯定的交易條件,如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支付方式、裝運期等,還應有實盤的有效期限並應明確發盤為實盤。虛盤是發盤人有保留地表示願意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不受發盤內容約束,不作任何承諾,通常使用「須經我最後確認方有效」等語以示保留。



(9)國際貿易實務中邀請發盤擴展資料:

有效期:

發盤有效期是發盤人受其發盤約束的期限。國際貿易中,發盤有效期有兩種表現形式:明確規定有效期限、採用合理期限。前者不但很少發生爭議而且還可促進成交,使用較多,但不能撤銷;後者容易產生爭議,但在對方沒有接受前可以撤銷。採用何者,應視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明確規定有效期時,有效期的長短是一重要問題,有效期太短,對方無暇考慮,有效期長,發盤人承受風險也就大。適度把握有效期長短對交易雙方都很重要。當事人必須根據貨物、市場情況、雙方距離以及通訊方式不同合理確定。一般說來,發盤有效期以3~5天和明確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和到期地點最為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