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合同訂立的流程是什麼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訂立合同前了解清楚合同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保險、支付、商檢及索賠、不可抗力、爭議解決和法律適用等條款,便可避免糾紛的發生。. 一般來說,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流程包括四個方面,即詢盤、發盤、還盤以及接受。. 這四個流程依次完成可以幫助 合同當事人 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時可以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保證合同 內容是公平的。. 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 律圖有在線 律師 ,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聲明:該內容系律圖網結合政策法規整理發布,若內容有誤或涉及侵權請點擊 意見反饋 提交問題,我們將按規定核實後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2、國際貿易合同簽訂流程是什麼
簽訂國際貿易合同的流程是:一是詢盤,是指一方向對方提出關於交易條件的詢問;二是發盤,在法律上稱「要約」,是一方向對方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及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三是還盤,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四是接受,在法律上稱「承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3、國際貿易合同訂立的步驟是什麼
1、詢盤,又稱詢價,是指一方向對方提出關於交易條件的詢問。可只詢問價格,也可詢問其他一項或幾項交易條件,直至要求對方發盤,即詢問全部交易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多由買方主動發詢盤。2、發盤,又稱發價,在法律上稱「要約」,是一方(發盤人-offeror)向對方(受盤人-offeree)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及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3、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 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 也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一方的發盤經對方還盤以後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發盤人同意,受盤人不得在還盤後反悔,再接受原發盤。4、接受 ,在法律上稱「承諾」,是買方或賣方同意對方在發盤(包括還盤中的發盤)中提出的交易條件,而願按此與對方達成交易並訂立合同, 是一種肯定的表示。一方的發盤經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達成,雙方就應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盤於送達被發盤人時生效。
(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發盤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盤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被發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盤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被發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4、國際貿易合同訂立的步驟是什麼?
國際貿易合同訂立的步驟,詢盤-發盤-還盤-接受。
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構成一項有效發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受盤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
2、表明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
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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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應注意以下問題:1、確認對方的身份和資格以及相關的書面證明;2、嚴格審查合同的實質和形式要件;3、重點注意違約金條款、商檢條款、法律適用條款等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6、國際貿易合同訂立的步驟是什麼
法律分析:1、詢盤,又稱詢價,是指一方向對方提出關於交易條件的詢問。可只詢問價格,也可詢問其他一項或幾項交易條件,直至要求對方發盤,即詢問全部交易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多由買方主動發詢盤。2、發盤,又稱發價,在法律上稱「要約」,是一方(發盤人-offeror)向對方(受盤人-offeree)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及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3、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 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 也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一方的發盤經對方還盤以後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發盤人同意,受盤人不得在還盤後反悔,再接受原發盤。4、接受 ,在法律上稱「承諾」,是買方或賣方同意對方在發盤(包括還盤中的發盤)中提出的交易條件,而願按此與對方達成交易並訂立合同, 是一種肯定的表示。一方的發盤經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達成,雙方就應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盤於送達被發盤人時生效。
(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發盤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盤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被發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盤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被發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7、國際貿易合同簽訂流程是什麼
國際貿易合同簽訂流程如下:
1.詢盤
詢盤又稱詢價,是指一方向對方提出關於交易條件的詢問。可只詢問價格,也可詢問其他一項或幾項交易條件,直至要求對方發盤,即詢問全部交易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多由買方主動發詢盤。
2.發盤
發盤又稱發價,在法律上稱「要約」,是一方向對方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及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
3.還盤
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也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一方的發盤經對方還盤以後即失去效力,除非得到原發盤人同意,受盤人不得在還盤後反悔,再接受原發盤。
4.接受
接受,在法律上稱「承諾」,是買方或賣方同意對方在發盤中提出的交易條件,而願按此與對方達成交易並訂立合同,是一種肯定的表示。一方的發盤經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達成,雙方就應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國際貿易合同訂立的步驟是什麼
訂立國際貿易合同的步驟是:詢盤、發盤、還盤、接受。一項有效發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受盤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表明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