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資格取得,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條件?發證機關主要審批的事項有哪些?
1、探礦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就是自然人或法人。具體是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既享有民事權利、能履行法定義務,又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擔民事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
資質是指必須具有勘查許可證。煤炭勘查區塊面積大於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勘查許可證,其餘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勘查許可證。
2、采礦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是:
(1)有與開采方案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技術和設備決定了礦山企業開采、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程度。資金更是企業生產建設的前提。
(2)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采礦權人必須是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
(3)具備采礦權設立的法定前提。一是采礦權申請人為探礦權人,探礦權人在法律上具有在其探礦權范圍內的采礦優先權。二是采礦權申請人申請開採的礦區范圍是未設立任何礦業權的「空白地」。具備上述兩項條件之一,即具備了申請采礦權的基本前提。
采礦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實際上是采礦權申請人能力的體現。采礦權申請人是否具備這一能力,主要是在申請采礦權時,通過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進行審查認可。采礦權取得後,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年檢制度,達到檢查的目的。
對采礦權申請人的資質要求和管理,可以保證采礦權的正確行使,保證礦業生產的健康有序發展。
2、市場准入部門是干什麼的
市場准入部門負責市場准入領域的審批服務工作。
包括:負責辦理企業登記等許可事項;負責辦理計量標准器具核准等許可事項;負責辦理食品等許可事項;負責辦理城市供水、供熱、燃氣等公共事業的許可事項;負責辦理戶外廣告、垃圾處置、污水處理等城市管理的許可事項;負責辦理道路運輸經營、水路交通、公路路政等許可事項。
負責辦理取水許可、經營勞務派遣等許可事項;負責辦理采礦權方面的許可事項;負責辦理危險廢物經營、排污許可等許可事項;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關聯事項及收費事項。
具體事項根據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簡政放權情況實行動態調整。負責與原主管部門的協調聯系,建立健全互動配合機制。負責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政務服務過程中相關中介機構進行綜合監管。
市場准入
所謂市場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6條規定,一成員方給予其他成員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於其在承諾義務的計劃表中確定的期限、限制和條件。
市場准入指在國際貿易方面兩國政府間為了相互開放市場而對各種進出口貿易的限制措施,其中包括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准許放寬的程度的承諾。
3、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修訂版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第一次修正)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註:由於知道字數限制,下面第一部分至第九部分每行末尾請加「糾紛」二字)
第一部分 人格權
一、人格權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
3、肖像權
4、名譽權
5、榮譽權
6、隱私權
7、婚姻自主權
8、人身自由權
9、一般人格權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
二、婚姻家庭
10、婚約財產
11、離婚
12、離婚後財產
13、離婚後損害責任
14、婚姻無效
15、撤銷婚姻
16、夫妻財產約定
17、同居關系
(1)同居關系析產
(2)同居關系子女撫養
18、撫養
(1)撫養費
(2)變更撫養關系
19、扶養
(1)扶養費
(2)變更扶養關系
20、贍養
(1)贍養費
(2)變更贍養關系
21、收養關系
(1)確認收養關系
(2)解除收養關系
22、監護權
23、探望權
24、分家析產
三、繼承
25、法定繼承
(1)轉繼承
(2)代位繼承
26、遺囑繼承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
28、遺贈
29、遺贈扶養協議
第三部分 物權
四、不動產登記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
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
五、物權保護
32、物權確認
(1)所有權確認
(2)用益物權確認
(3)擔保物權確認
33、返還原物
34、排除妨害
35、消除危險
36、修理、重作、更換
37、恢復原狀
38、財產損害賠償
六、所有權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1)業主專有權
(2)業主共有權
(3)車位
(4)車庫
41、業主撤銷權
42、業主知情權
43、遺失物返還
44、漂流物返還
45、埋藏物返還
46、隱藏物返還
47、相鄰關系
(1)相鄰用水、排水
(2)相鄰通行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系
(4)相鄰通風
(5)相鄰採光、日照
(6)相鄰污染侵害
(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
48、共有
(1)共有權確認
(2)共有物分割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七、用益物權
49、海域使用權
50、探礦權
51、采礦權
52、取水權
53、養殖權
54、捕撈權
55、土地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
56、建設用地使用權
57、宅基地使用權
58、地役權
八、擔保物權
59、抵押權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
(2)在建建築物抵押權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
(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
(5)動產抵押權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
(7)動產浮動抵押權
(8)最高額抵押權
60、質權
(1)動產質權
(2)轉質權
(3)最高額質權
(4)票據質權
(5)債券質權
(6)存單質權
(7)倉單質權
(8)提單質權
(9)股權質權
(10)基金份額質權
(11)知識產權質權
(12)應收賬款質權
61、留置權
九、佔有保護
62、佔有物返還
63、佔有排除妨害
64、佔有消除危險
65、佔有物損害賠償
第四部分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十、合同
66、締約過失責任
67、確認合同效力
(1)確認合同有效
(2)確認合同無效
68、債權人代位權
69、債權人撤銷權
70、債權轉讓合同
71、債務轉移合同
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
73、懸賞廣告
74、買賣合同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2)憑樣品買賣合同
(3)試用買賣合同
(4)互易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6)網路購物合同
(7)電視購物合同
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
76、拍賣合同
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78、臨時用地合同
79、探礦權轉讓合同
80、采礦權轉讓合同
81、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
(1)委託代建合同
(2)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
(3)項目轉讓合同
82、房屋買賣合同
(1)商品房預約合同
(2)商品房預售合同
(3)商品房銷售合同
(4)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
(5)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
84、供用電合同
85、供用水合同
86、供用氣合同
87、供用熱力合同
88、贈與合同
(1)公益事業捐贈合同
(2)附義務贈與合同
89、借款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
(2)同業拆借
(3)企業借貸
(4)民間借貸
(5)小額借款合同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
90、保證合同
91、抵押合同
92、質押合同
93、定金合同
94、進出口押匯
95、儲蓄存款合同
96、銀行卡
(1)借記卡
(2)信用卡
97、租賃合同
(1)土地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
(3)車輛租賃合同
(4)建築設備租賃合同
98、融資租賃合同
99、承攬合同
(1)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
(4)復制合同
(5)測試合同
(6)檢驗合同
(7)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
100、建設工程合同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7)裝飾裝修合同
(8)鐵路修建合同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
101、運輸合同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
(2)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3)水路旅客運輸合同
(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5)航空旅客運輸合同
(6)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7)出租汽車運輸合同
(8)管道運輸合同
(9)城市公交運輸合同
(10)聯合運輸合同
(11)多式聯運合同
(1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13)鐵路旅客運輸合同
(14)鐵路行李運輸合同
(15)鐵路包裹運輸合同
(16)國際鐵路聯運合同
102、保管合同
103、倉儲合同
104、委託合同
(1)進出口代理合同
(2)貨運代理合同
(3)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
(4)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
105、委託理財合同
(1)金融委託理財合同
(2)民間委託理財合同
106、行紀合同
107、居間合同
108、補償貿易
109、借用合同
110、典當
111、合夥協議
112、種植、養殖回收合同
113、彩票、獎券
114、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115、農業承包合同
116、林業承包合同
117、漁業承包合同
118、牧業承包合同
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
(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
(6)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
120、服務合同
(1)電信服務合同
(2)郵寄服務合同
(3)醫療服務合同
(4)法律服務合同
(5)旅遊合同
(6)房地產咨詢合同
(7)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
(8)旅店服務合同
(9)財會服務合同
(10)餐飲服務合同
(11)娛樂服務合同
(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
(13)網路服務合同
(14)教育培訓合同
(15)物業服務合同
(16)家政服務合同
(17)慶典服務合同
(18)殯葬服務合同
(19)農業技術服務合同
(20)農機作業服務合同
(21)保安服務合同
(22)銀行結算合同
121、演出合同
122、勞務合同
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
124、廣告合同
125、展覽合同
126、追償權
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十一、不當得利
128、不當得利
十二、無因管理
129、無因管理
第五部分 知識產權與競爭
十三、知識產權合同
130、著作權合同
(1)委託創作合同
(2)合作創作合同
(3)著作權轉讓合同
(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5)出版合同
(6)表演合同
(7)音像製品製作合同
(8)廣播電視播放合同
(9)鄰接權轉讓合同
(10)鄰接權許可使用合同
(11)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
(1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
(13)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131、商標合同
(1)商標權轉讓合同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3)商標代理合同
132、專利合同
(1)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2)專利權轉讓合同
(3)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5)外觀設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6)專利代理合同
133、植物新品種合同
(1)植物新品種育種合同
(2)植物新品種申請權轉讓合同
(3)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合同
(4)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
13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同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作合同
(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合同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許可使用合同
135、商業秘密合同
(1)技術秘密讓與合同
(2)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
(3)經營秘密讓與合同
(4)經營秘密許可使用合同
136、技術合同
(1)技術委託開發合同
(2)技術合作開發合同
(3)技術轉化合同
(4)技術轉讓合同
(5)技術咨詢合同
(6)技術服務合同
(7)技術培訓合同
(8)技術中介合同
(9)技術進口合同
(10)技術出口合同
(11)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
(12)技術成果完成人署名權、榮譽權、獎勵權
137、特許經營合同
138、企業名稱(商號)合同
(1)企業名稱(商號)轉讓合同
(2)企業名稱(商號)使用合同
139、特殊標志合同
140、網路域名合同
(1)網路域名注冊合同
(2)網路域名轉讓合同
(3)網路域名許可使用合同
141、知識產權質押合同
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
142、著作權權屬、侵權
(1)著作權權屬
(2)侵害作品發表權
(3)侵害作品署名權
(4)侵害作品修改權
(5)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
(6)侵害作品復制權
(7)侵害作品發行權
(8)侵害作品出租權
(9)侵害作品展覽權
(10)侵害作品表演權
(11)侵害作品放映權
(12)侵害作品廣播權
(13)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
(14)侵害作品攝制權
(15)侵害作品改編權
(16)侵害作品翻譯權
(17)侵害作品匯編權
(18)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
(19)出版者權權屬
(20)表演者權權屬
(21)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權屬
(22)廣播組織權權屬
(23)侵害出版者權
(24)侵害表演者權
(25)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26)侵害廣播組織權
(27)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
(28)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143、商標權權屬、侵權
(1)商標權權屬
(2)侵害商標權
144、專利權權屬、侵權
(1)專利申請權權屬
(2)專利權權屬
(3)侵害發明專利權
(4)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
(5)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
(6)假冒他人專利
(7)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8)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
(9)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
145、植物新品種權權屬、侵權
(1)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權屬
(2)植物新品種權權屬
(3)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14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侵權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
(2)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147、侵害企業名稱(商號)權
148、侵害特殊標志專有權
149、網路域名權屬、侵權
(1)網路域名權屬
(2)侵害網路域名
150、發現權
151、發明權
152、其他科技成果權
153、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
(1)確認不侵害專利權
(2)確認不侵害商標權
(3)確認不侵害著作權
154、因申請知識產權臨時措施損害責任
(1)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損害責任
(2)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
(3)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損害責任
(4)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損害責任
(5)因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損害責任
155、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
156、專利權宣告無效後返還費用
十五、不正當競爭
157、仿冒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
(2)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姓名
(3)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志
(4)偽造產地
158、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
159、虛假宣傳
160、侵害商業秘密
(1)侵害技術秘密
(2)侵害經營秘密
161、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
162、捆綁銷售不正當競爭
163、有獎銷售
164、商業詆毀
165、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
十六、壟斷
166、壟斷協議
(1)橫向壟斷協議
(2)縱向壟斷協議
167、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壟斷定價
(2)掠奪定價
(3)拒絕交易
(4)限定交易
(5)捆綁交易
(6)差別待遇
168、經營者集中
第六部分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十七、勞動爭議
169、勞動合同
(1)確認勞動關系
(2)集體合同
(3)勞務派遣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
(5)追索勞動報酬
(6)經濟補償金
(7)競業限制
170、社會保險
(1)養老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待遇
(3)醫療保險待遇
(4)生育保險待遇
(5)失業保險待遇
171、福利待遇
十八、人事爭議
172、人事爭議
(1)辭職爭議
(2)辭退爭議
(3)聘用合同爭議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
十九、海事海商
173、船舶碰撞損害責任
174、船舶觸碰損害責任
175、船舶損壞空中設施、水下設施損害責任
176、船舶污染損害責任
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
178、海上、通海水域養殖損害責任
179、海上、通海水域財產損害責任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責任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責任
182、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
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運輸合同
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運輸合同
185、船舶經營管理合同
186、船舶買賣合同
187、船舶建造合同
188、船舶修理合同
189、船舶改建合同
190、船舶拆解合同
191、船舶抵押合同
192、航次租船合同
193、船舶租用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
(2)光船租賃合同
194、船舶融資租賃合同
195、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船舶承包合同
196、漁船承包合同
197、船舶屬具租賃合同
198、船舶屬具保管合同
199、海運集裝箱租賃合同
200、海運集裝箱保管合同
201、港口貨物保管合同
202、船舶代理合同
203、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
204、理貨合同
205、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
206、船員勞務合同
207、海難救助合同
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撈合同
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
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
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賠合同
212、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聯營合同
213、船舶營運借款合同
214、海事擔保合同
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
216、船塢、碼頭建造合同
217、船舶檢驗合同
218、海事請求擔保
219、海上、通海水域運輸重大責任事故責任
220、港口作業重大責任事故責任
221、港口作業
222、共同海損
223、海洋開發利用
224、船舶共有
225、船舶權屬
226、海運欺詐
227、海事債權確權
第八部分 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
二十、與企業有關的
228、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
229、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
230、企業公司制改造合同
231、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
232、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
233、企業分立合同
234、企業租賃經營合同
235、企業出售合同
236、掛靠經營合同
237、企業兼並合同
238、聯營合同
239、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3)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4)鄉鎮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24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24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
242、股東資格確認
243、股東名冊記載
244、請求變更公司登記
245、股東出資
246、新增資本認購
247、股東知情權
24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
249、股權轉讓
250、公司決議
(1)公司決議效力確認
(2)公司決議撤銷
251、公司設立
252、公司證照返還
253、發起人責任
254、公司盈餘分配
255、損害股東利益責任
256、損害公司利益責任
257、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
258、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
259、公司合並
260、公司分立
261、公司減資
262、公司增資
263、公司解散
264、申請公司清算
265、清算責任
266、上市公司收購
二十二、合夥企業
267、入伙
268、退夥
269、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
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
270、申請破產清算
271、申請破產重整
272、申請破產和解
273、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
274、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
275、對外追收債權
276、追收未繳出資
277、追收抽逃出資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
279、破產債權確認
(1)職工破產債權確認
(2)普通破產債權確認
280、取回權
(1)一般取回權
(2)出賣人取回權
281、破產抵銷權
282、別除權
283、破產撤銷權
284、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
285、管理人責任
二十四、證券
286、證券權利確認
(1)股票權利確認
(2)公司債券權利確認
(3)國債權利確認
(4)證券投資基金權利確認
287、證券交易合同
(1)股票交易
(2)公司債券交易
(3)國債交易
(4)證券投資基金交易
288、金融衍生品種交易
289、證券承銷合同
(1)證券代銷合同
(2)證券包銷合同
290、證券投資咨詢
291、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
292、證券回購合同
(1)股票回購合同
(2)國債回購合同
(3)公司債券回購合同
(4)證券投資基金回購合同
(5)質押式證券回購
293、證券上市合同
294、證券交易代理合同
295、證券上市保薦合同
296、證券發行
(1)證券認購
(2)證券發行失敗
297、證券返還
298、證券欺詐責任
(1)證券內幕交易責任
(2)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
(3)證券虛假陳述責任
(4)欺詐客戶責任
299、證券託管
300、證券登記、存管、結算
301、融資融券交易
302、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二十五、期貨交易
303、期貨經紀合同
304、期貨透支交易
305、期貨強行平倉
306、期貨實物交割
307、期貨保證合約
308、期貨交易代理合同
309、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
310、期貨欺詐責任
311、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
312、期貨內幕交易責任
313、期貨虛假信息責任
二十六、信託
314、民事信託
315、營業信託
316、公益信託
二十七、保險
317、財產保險合同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2)責任保險合同
(3)信用保險合同
(4)保證保險合同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318、人身保險合同
(1)人壽保險合同
(2)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3)健康保險合同
319、再保險合同
320、保險經紀合同
321、保險代理合同
322、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
323、保險費
二十八、票據
324、票據付款請求權
325、票據追索權
326、票據交付請求權
327、票據返還請求權
328、票據損害責任
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
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
331、票據保證
332、確認票據無效
333、票據代理
334、票據回購
二十九、信用證
335、委託開立信用證
336、信用證開證
337、信用證議付
338、信用證欺詐
339、信用證融資
340、信用證轉讓
第九部分 侵權責任
三十、侵權責任
341、監護人責任
342、用人單位責任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
346、網路侵權責任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
348、教育機構責任
349、產品責任
(1)產品生產者責任
(2)產品銷售者責任
(3)產品運輸者責任
(4)產品倉儲者責任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351、醫療損害責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
(2)醫療產品責任
352、環境污染責任
(1)大氣污染責任
(2)水污染責任
(3)雜訊污染責任
(4)放射性污染責任
(5)土壤污染責任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
353、高度危險責任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
(3)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355、物件損害責任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
(2)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
359、公證損害責任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
第十部分 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選民資格案件
371、申請確定選民資格
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
373、申請撤銷宣告失蹤
374、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
375、失蹤人債務支付
376、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十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379、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380、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1、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2、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383、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384、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
三十五、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
385、申請確定監護人
386、申請變更監護人
38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請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請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
390、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
391、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392、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
393、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三十九、申請保全案件
39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95、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396、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397、申請訴中證據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
400、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401、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40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四十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
404、申請海事請求保全
(1)申請扣押船舶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
(5)申請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請拍賣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請海事支付令
406、申請海事強制令
407、申請海事證據保全
408、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409、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
410、申請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
四十二、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
411、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
412、申請執行知識產權仲裁裁決
413、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
414、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5、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6、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7、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8、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
419、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
420、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21、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
42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42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424、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4、加拿大礦業管理制度及給我們的啟示
此文系作者和張忠義(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合作。原載《中國地質礦產經濟》2003年第16卷第3期
摘要 文章介紹了加拿大聯邦政府和各省政府礦業立法的歷史沿革、五個方面的立法宗旨、六個方面的礦業管理制度。並提出了在我國明確中央和地方的權利責任、設計低門檻的優惠礦業投資政策、走可持續礦業發展道路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加拿大;礦業立法;管理制度;礦業活動;融資
加拿大國土面積997萬平方千米,人口不到3000萬,人均擁有資源量相當豐富,是名副其實的礦業大國。在已開發的62種礦產中,產量名列世界前茅的有11種,分別是鉀、鈾、石棉、硫、鎳、鋅、石膏、鈦、鋁、鋼和鉑族元素。加拿大礦產品生產主要用於國際貿易,1999年出口量占其產量的80%,礦業貿易順差達70億加元。下面簡要介紹加拿大的礦業立法宗旨和管理制度,並據此提出明確中央和地方的權責、設計低門檻的優惠礦業投資政策、走可持續礦業發展道路的建議。
1 加拿大礦業立法
加拿大是聯邦制國家,聯邦憲法規定,聯邦和省政府分別有自己的獨立立法權。由於加拿大地表權和地下權的分離,而土地大部分為省管轄或屬於私人所有,因而各省礦業法是相對獨立的。
加拿大的礦業法形成於安大略省和薩斯喀徹溫省。起初,聯邦礦業法主要規定如何運輸和尾礦儲藏等,限制內容很少。20世紀50年代,加拿大礦業法即允許外國投資者勘探本國礦產資源,只要有加籍人參與即可開發;70年代末期開始的稽徵購地稅(20%)和增加審查過程、僱傭本地人、使用本地材料等政策的實施,使加拿大一度成為礦業投資高風險的國家,以致20世紀80年代前期外來礦業投資驟減;20世紀80年代後期再次逐步推行鼓勵礦業投資政策。
目前,無論是聯邦還是省的礦業法規,立法宗旨均堅持:
(1)由一個部門來對礦業活動進行控制,相關的部門只是協助,以使投資者與政府的接觸和對法律的執行相對來說更協調和直接;
(2)保證可依之法相對直觀,以便每個人均能讀懂它們而不必通過律師的解讀;
(3)對於礦產普查和礦地的佔用盡少設限或設有資格要求,諸如居民或公民,財政或技術能力,是否有可采礦石的存在等方面的要求;
(4)站在為「用戶」服務基礎上設定各項費用,盡量減少投資者的相關服務支出的費用;
(5)維護廣泛的公開數據記錄,包括政府已經完成的和由私人勘探者所完成的地質工作記錄。這些資料均為公開的資料,可以隨意查閱和繳納名義上的復制費進行復制。
2 加拿大的礦業管理制度
加拿大礦業管理部門分兩級,即聯邦和省,兩級間是分工、協作關系,除環境和礦山復墾等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或省間協調的問題外,分別按各自的立法管理許可權履行職責。聯邦政府行業管理部門主要是聯邦自然資源部,其職責主要是,國有企業有關的礦業活動;在國有土地或海域上的礦業活動;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財政和金融政策;環境保護和保護區;統一協調聯邦與各省在礦業政策問題上的合作行動;全國礦業活動信息及統計;核能源,包括鈾礦開采。
省級礦業管理部門的職能,包括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以及礦山的建設管理、清理改造和關閉的全過程。
2.1 關於礦業活動的程序性規定
首先是申請普查證。18歲以上的加拿大公民個人或公司均可申請加拿大聯邦或省屬土地上的探礦權;對私有土地,一般通過協商進入。在安大略省,一般的申請范圍不超過1萬公頃;一旦發現有資源前景的目標靶區,則進入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礦地聲明。這是在探礦證持有人對有前景礦地的「非專利」(unpatented)聲明,即圍繞礦地下樁或標定以圈定其聲明需要的范圍。一個礦地聲明的意義在於,聲明持有人有權開展評估工作以及在達到法令要求前提下延長聲明有效期和申請采礦租約的權利。評估工作的結果,要向礦產登記人報告,並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布。此時的評估面積一般是數百至1000公頃,而且,按政府規定完成每年單位面積的最低勘探投入。
第三階段——開采租約。對證明是經濟礦床的采礦租約有兩種處置方式,即轉讓(由租約持有人自由地整個或部分轉讓,轉讓通過承租人和受讓人之間經協商達成私下協議的方式來完成)或者自行開采。此時,按法律要求必須完成的兩項工作是:礦山環境評價和礦山閉坑時的復墾計劃,這是聯邦和省政府均十分關心的事,任何一項通不過審查,開采活動均無法進行。
2.2 關於礦業活動融資
加拿大礦業融資方式主要有三種:
(1)捆綁式融資,即小公司說服大公司購買部分礦權或參與有前景礦地的勘探;或在證券交易所以上市大公司的名義募集勘探資金。
(2)小公司以其勘探成果說服銀行,直接向銀行申請勘探貸款;
(3)大公司從生產礦山利潤中拿出部分用於新礦山建設。
通常礦業融資為以上3種形式的綜合,而不是單一的一種形式。
2.3 關於礦業活動監督的資格制度
加拿大的礦業活動監督是全程的(即從申請探礦開始直到閉坑後的復墾)、制度化的、公眾化的,更從法規上明確了監督員、資格人制度。監督員是專業人士(如環境專家),受政府機構委託,同時監督幾個礦山,既可經常性檢查,亦可臨時性抽查,一旦發現有違規礦區,立即提出制止或修正措施,在一定時期內未達到法規要求的,當即下達停產通知,否則交由法庭按法律規定處理。
2001年2月,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CSA)頒布的《礦業項目資料公布的新標准》對礦業開采和勘探工業資料簽發人的資格要求及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資格人是指某個個人,他是「一個工程師或地質學家,並且在礦業勘探,礦山開發或經營或礦業項目評估或以上某幾項工作中有至少5年工作經驗,有與礦山項目和技術報告相關的經驗,是某個專業協會的較有聲望的會員。」資格人負責准備技術報告以及根據專業和工業標准提供科學和技術方面的建議。資格人可能是公司雇員,負責日常事務,但如果處理重大事項,如地質儲量增加,提交可行性報告,則需要獨立資格人(與公司無關的資格人)來完成,報告審查時,則可能由幾個資格人進行審查,並聯合簽名,交至相關部門發布消息。
2.4 關於礦業稅及優惠政策
加拿大礦業稅制,既考慮了一般企業和個人的稅收,同時也注意到了礦業稅收的特殊性,設計了優惠的稅收制度,以鼓勵投資礦業,保證礦業生產的投資效益。加拿大礦業稅包括三級稅:聯邦企業所得稅;省級企業所得稅;省級開采稅或權利金。
聯邦一級稅收由加拿大海關及稅務機構來徵收,省一級稅收由各省財政部徵收。聯邦政府自然資源部監督稅制,並向政府建議確保加拿大在全球投資市場上競爭地位的措施;各省政府礦業部門同樣具有政策建議職能。
計算稅基時的優惠包括:
(1)資本成本補貼。一是基於礦業投資的高投資及高風險性,從收入中快速扣除用於礦產開采經營的機器、選廠設施、基礎設施及礦山開拓等的投入,折舊年限一般4~5年;二是允許新礦山或產量增加25%以上的礦山投入從新礦山經營的最大經營利潤中扣除。這有效地消除了經營一個新礦山需繳的任何聯邦所得稅,直至經營收入償付了資本投資。
(2)資源補貼。這是基於資源的有限性的消耗補貼。這項補貼幾經修改,1972年以前按經營利潤的33%扣除;後來被「投資凈得」所代替:1990年1月1日執行的是以25%的資源利潤(礦產品的銷售收入-經營成本-資本成本補貼)作為抵扣額,從礦山開采經營收入中扣除。
(3)特殊考慮的稅前扣除。允許所有加拿大境內勘探費用及10%國外勘探費用稅前扣除;在計算稅基時,扣除對生產能力達到60%且持續生產6個月的開采性投資。
扣除上述(1)~(3)項優惠後,聯邦礦山企業所得稅有效稅率由28%降為21%。省礦山企業所得稅計算稅則遵從聯邦稅制,各省稅率有所區別。范圍從最低的8%~9%,到最高的17%。平均13.5%,扣除優惠後實際有效稅率只有10.2%左右。
(4)開采稅和加工補貼優惠。省級開采稅是基於礦產資源為省所有,基本與權利金相當,除薩斯喀徹溫省外,多數是以利潤為基礎計算的。開采稅的優惠主要用以刺激企業優先選擇在本省進行深加工,各省開采稅一般在18%~20%之間。各省對加工補貼優惠水平不同,以安大略省為例,對投入於礦石選冶的投資,基於經營活動內容和經營地點,具體為:
如果僅從事選礦,補貼率為8%;如果含冶煉,則為12%;含精煉,則為16%;如果在安大略省的北部並含精煉、加工,補貼率高達20%。
2.5 礦山環境評估制度
加拿大將礦山環境視為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方面,是采礦許可證的必備部分,在礦山投產前必須提出礦山環保計劃和准備採取的環保措施,根據不同的礦山開發項目,運用的評估方式有:
篩選:即對礦山提出的環保計劃和措施進行篩選,適於小型礦業項目;
調解:對礦山開發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涉及當事人不多的礦業項目,由環境部指定調解人協調;
綜合審查:對礦山開發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涉及多個部門或跨幾個地區的大型礦業項目,必須聯邦組織綜合審查;
特別小組審查:適用於任何政府機構或公眾要求必須包括一個獨立小組的公眾審查項目。
2.6 礦山關閉及復墾制度
這是加拿大推行礦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側重點。各省通常均要求頒發采礦許可證前,礦山提出關閉計劃,即關閉、復墾及後續的處理或監督費用的估計及實施計劃。據了解,安大略省自今年開始,准備3年內投資2700萬元,用於轄區內7000餘座廢棄礦山的復墾。
由於復墾是一項長期的費用較高的投入,對部分礦山來講,很難按計劃實施,因此,往往採取多種方式:
現金支付:按單位產量收費,積累資金,經營結束後返回;
資產抵押:礦山用未在別處抵押的資產進行復墾資金的抵押;
信用證:銀行代表采礦公司把信用證簽發給國家機構的買方並保證它們之間合同的履行;
債券:采礦公司以購買保險的形式,由債券公司提供債券給復墾管理部門;
法人擔保:由財政排名高過一定程度的法人擔保或信用好的公司自我擔保。
3 幾點啟示
(1)明確各級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責和共同的追求目標是保證礦業活動秩序的基礎。盡管加拿大聯邦政府和省政府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是分權的,利益分配界限是明確的,而且省的權力較聯邦大,但兩者在管理宗旨和目標方面卻是一致的。聯邦的管理許可權是具體的,直接管理的地域范圍主要是育空地區等加拿大北方三省,據介紹,聯邦政府已在考慮將權力下放,以便充分發揮省的作用;各省的權力則詳細、全面,除鈾礦之外,無論礦產資源賦存量的多少,從勘探證的申辦到礦山閉坑,基本上均由各省辦理,聯邦不幹預其具體過程,除非涉及省間關系的協調、公民意見較大的環境問題、復墾問題等。這給我們的啟示是:
①明確各級政府的礦業管理許可權及管理內容、管理目標,發揮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動性、自覺性;
②以服務礦業活動為根本,減少管理層次,透明管理程序;擴大督察范圍,減少收費項目;
③收集整理轄區內的礦產信息,以科普性的語言向社會公開,免費查詢;發揮網路功能,向全球公布。
(2)設計符合礦業生產特點的靈活融資、優惠稅收制度是激發礦業乃至其延伸產業活力的常效葯。加拿大得天獨厚的資源優勢表現為找礦潛力巨大,有多個世界級的大型礦山,但更具吸引力的是其管理機制。
①用政策機制吸引礦業投資者。大小互補,各盡所長是加拿大礦業政策靈活性的重要表現。低門檻進入、政府支持的政策為吸引眾多投資者進入礦業領域打下了基礎。聯邦政府每年有財政專款用於地質調查工作;省政府每年用礦產勘查基金資助(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勘查設計書及工程部署,一般資助金額為1萬加元,作為回報,資助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勘查成果)支持小公司找礦活動。
由於加拿大的稅收以公司為納稅單元,而且計征礦山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減投入礦產勘探的費用,這在很大程度上鼓勵了大型礦業公司投資勘查,尤其是專業勘探公司發現的有前景礦地的積極性;通過協商雙方(也可以是幾個公司)達成礦業權轉讓協議,或者合作/合資勘查協議(政府對此不作任何限定)。另一方面,礦山正式生產並盈利後,允許合資/合作公司轉制,可以申請共同形成股份合作公司。
②用經濟杠桿調控礦業經濟活動。基於礦業活動特點的各項扣減、補貼,使得礦山企業的稅負水平與其他行業接近。如上所述,聯邦政府所得稅名義稅率是28%,扣除資產成本補貼、資源補貼、勘探成本之後,有效稅率只有21%;省所得稅有效稅率比名義稅率降低2.3個百分點(有效稅率平均是10.2%);采礦稅稅率平均是14%。另外,據介紹,加拿大政府幫助收益低於15%的礦山企業,使其達到最低盈利水平。
由上給予我們的啟發是:
①站在礦業發展的高度,根據礦業生產的特點設計稅制及不同內涵的優惠措施。我國的計稅依據多是銷售收入,據統計,1993年,我國採掘業稅費負擔較輕,平均在銷售收入的5%以下,1994年一躍達到12%左右,而全國工業總體稅負水平為7%多;加拿大礦業計稅依據的是扣除經營成本後的資源利潤,稅負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在6.5%~10%之間。受總體稅負水平和不規范收費項目的綜合影響,使得我國礦業的實際盈利水平降低,盈利風險加大。因此,應借鑒加拿大的經驗設計稅制,具體包括針對礦業的高投入、高風險,允許礦業投資快速收回;根據礦業生產現金流量的特殊性,設計階段性的稅負及相應的優惠政策;在堅持規模經濟的前提下,鼓勵礦產品精加工、深加工;等等。
②改減、免稅政策為適合礦業生產特點的補貼、扣減政策。
(3)樹立全民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是保證礦業活動全程化協調、健康發展的重要策略。可持續發展是「既能滿足當代人需求,但又不會影響到後代滿足他們需求的發展方式」。其含義至少包括:探明足夠的現實可采或在可預見的未來可採的資源;在時間上合理分配各期的可消耗資源量;現實開采過程中減少污染,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加拿大的礦業可持續發展戰略在經濟鼓勵政策和環保、復墾方面是明顯的。在這方面,我們應該:
①擴大公益性地質工作面,投入更多的資金,爭取在急缺礦種的勘查中有所突破;
②鑒於我國特有的成礦條件和已探明礦產的分布情況,堅持大、中、小一起上,切不可一味地追求大礦;
③用經濟杠桿解決礦山環境和閉坑復墾問題。
5、有哪些糾紛類型,具體解釋各種糾紛的含義
你好,你先看一下吧。逐一解釋工作量太大。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1、離婚糾紛
12、離婚後財產糾紛
13、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
14、婚姻無效糾紛
15、撤銷婚姻糾紛
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7、同居關系糾紛
(1)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2)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系糾紛
20、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1、收養關系糾紛
(1)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2、監護權糾紛
23、探望權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5、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6、遺囑繼承糾紛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8、遺贈糾紛
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
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
34、排除妨害糾紛
35、消除危險糾紛
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
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糾紛
(4)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
42、業主知情權糾紛
43、遺失物返還糾紛
44、漂流物返還糾紛
45、埋藏物返還糾紛
46、隱藏物返還糾紛
47、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系糾紛
(4)相鄰通風糾紛
(5)相鄰採光、日照糾紛
(6)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48、共有糾紛
(1)共有權確認糾紛
(2)共有物分割糾紛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49、海域使用權糾紛
50、探礦權糾紛
51、采礦權糾紛
52、取水權糾紛
53、養殖權糾紛
54、捕撈權糾紛
5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57、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58、地役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59、抵押權糾紛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
(2)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糾紛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
(5)動產抵押權糾紛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糾紛
(7)動產浮動抵押權糾紛
(8)最高額抵押權糾紛
60、質權糾紛
(1)動產質權糾紛
(2)轉質權糾紛
(3)最高額質權糾紛
(4)票據質權糾紛
(5)債券質權糾紛
(6)存單質權糾紛
(7)倉單質權糾紛
(8)提單質權糾紛
(9)股權質權糾紛
(10)基金份額質權糾紛
(11)知識產權質權糾紛
(12)應收賬款質權糾紛
61、留置權糾紛
九、佔有保護糾紛
62、佔有物返還糾紛
63、佔有排除妨害糾紛
64、佔有消除危險糾紛
65、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十、合同糾紛
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2)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73、懸賞廣告糾紛
7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互易糾紛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6)網路購物合同糾紛
(7)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76、拍賣合同糾紛
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79、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0、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1、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委託代建合同糾紛
(2)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8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2)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4)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5)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84、供用電合同糾紛
85、供用水合同糾紛
86、供用氣合同糾紛
8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88、贈與合同糾紛
(1)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2)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89、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
(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90、保證合同糾紛
91、抵押合同糾紛
92、質押合同糾紛
93、定金合同糾紛
94、進出口押匯糾紛
95、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96、銀行卡糾紛
(1)借記卡糾紛
(2)信用卡糾紛
97、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4)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9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99、承攬合同糾紛
(1)加工合同糾紛
(2)定作合同糾紛
(3)修理合同糾紛
(4)復制合同糾紛
(5)測試合同糾紛
(6)檢驗合同糾紛
(7)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101、運輸合同糾紛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3)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5)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6)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7)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8)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0)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11)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1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3)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4)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5)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6)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2、保管合同糾紛
103、倉儲合同糾紛
104、委託合同糾紛
(1)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2)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3)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4)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105、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2)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06、行紀合同糾紛
107、居間合同糾紛
108、補償貿易糾紛
109、借用合同糾紛
110、典當糾紛
111、合夥協議糾紛
112、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13、彩票、獎券糾紛
114、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15、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16、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17、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6)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120、服務合同糾紛
(1)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
(8)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9)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0)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1)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3)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6)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17)慶典服務合同糾紛
(18)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19)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20)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
(21)保安服務合同糾紛
(2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121、演出合同糾紛
122、勞務合同糾紛
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124、廣告合同糾紛
125、展覽合同糾紛
126、追償權糾紛
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十一、不當得利糾紛
十二、無因管理糾紛
十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
十六、壟斷糾紛
十七、勞動爭議十八、人事爭議
十九、海事海商糾紛
二十、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二十二、合夥企業糾紛
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二十四、證券糾紛
二十五、期貨交易糾紛
303、期貨經紀合同糾紛
304、期貨透支交易糾紛
305、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306、期貨實物交割糾紛
307、期貨保證合約糾紛
308、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09、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
310、期貨欺詐責任糾紛
311、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12、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313、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
二十六、信託糾紛
314、民事信託糾紛
315、營業信託糾紛
316、公益信託糾紛
二十七、保險糾紛
317、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318、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1)人壽保險合同糾紛
(2)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3)健康保險合同糾紛
319、再保險合同糾紛
320、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321、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322、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323、保險費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32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325、票據追索權糾紛
32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32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328、票據損害責任糾紛
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331、票據保證糾紛
33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333、票據代理糾紛
334、票據回購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335、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
336、信用證開證糾紛
337、信用證議付糾紛
338、信用證欺詐糾紛
339、信用證融資糾紛
340、信用證轉讓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三十、侵權責任糾紛
341、監護人責任糾紛
34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46、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34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雜訊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選民資格案件
371、申請確定選民資格
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
373、申請撤銷宣告失蹤
374、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
375、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
376、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
三十三、認定無民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379、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380、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1、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2、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383、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384、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
三十五、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
385、申請確定監護人
386、申請變更監護人
38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請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請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
390、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
391、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392、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
393、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三十九、申請保全案件
39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95、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396、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397、申請訴中證據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
400、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401、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40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四十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
404、申請海事請求保全
(1)申請扣押船舶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
(5)申請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請拍賣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請海事支付令
406、申請海事強制令
407、申請海事證據保全
408、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409、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
410、申請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
四十二、申請承認與執行判決、仲裁裁決案件
411、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
412、申請執行知識產權仲裁裁決
413、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
414、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5、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6、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7、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8、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19、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
420、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21、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
42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42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424、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6、高潮:弄潮黃金市場
黃金市場的歷史演變——黃金行業的大變革:從采礦權拍賣到金交所開張——百姓又見「小黃魚」——證明自己的最好辦法就是造就世界名牌——「紫金9999」金錠的出彩
隨著貨幣制度的發展,黃金雖然已經逐漸喪失了交易媒介和價值衡量尺度的貨幣職能,但仍然在國際貿易、國際間債權債務清算以及國際儲備方面保持著一定的貨幣特性。
所謂黃金市場,就是確定黃金價格、體現黃金供求的具體形式,是集中進行黃金和以黃金為標的物的金融工具買賣的交易場所和運營網路。
回顧一下世界黃金市場的歷史,將有助於我們更深入地了解福建紫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19世紀初,世界上最早的國際金融市場首先在倫敦產生。在倫敦市場上,黃金可以自由買賣,金幣可以自由兌換。屬於英聯邦產金國的大部分黃金都運往倫敦集中,然後通過貿易再運往世界各地,黃金市場逐漸形成。
1941年,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各資本主義國家紛紛放棄了金本位制,實行外匯管制,規定黃金一般要售給官方外匯管理機構或指定的國家銀行。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議決定成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各成員國同意以美元作為儲備貨幣,將本國貨幣與之掛鉤,保持固定匯率制,而美國則向各國承擔按每盎司35美元的價格無限制地兌換黃金的義務,這就是所謂的「金匯兌制」。由於金兌換制的實施,黃金的自由交易受到很大限制,倫敦黃金市場因此曾關閉了15年。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各國對黃金的管制有所放鬆,瑞士的蘇黎世率先進入國際黃金市場行列。直到1954年3月,英格蘭銀行才宣布重新開放倫敦黃金市場。
20世紀50年代末期開始,美國國際收支出現逆轉,人們對美元的信心動搖,紛紛將手中所持美元轉換為黃金,美國黃金儲備急速下降。1968年3月「黃金總庫」被迫解體,七國中央銀行宣布實行「黃金雙價制」,即各國中央銀行仍可按官方價格兌換黃金,但私人黃金交易則須在自由市場進行,由供求情況決定價格,於是黃金便有了官價與市價的區別。
進入20世紀70年代,美國國際收入狀況繼續惡化,終於在1971年8月15日宣布停止與外國中央銀行兌換黃金,「金兌換制」遂告瓦解。1973年11月,巴塞爾會議宣布正式取消「雙價制」,不再維持美元與黃金官價,而改為自由浮動,黃金自此便直接受供求規律支配,世界黃金市場成為自由交易市場。
隨著官價制度的瓦解,黃金遂不再擔當貨幣的功能,逐步恢復一般商品的地位,同時,完整意義上的黃金市場也迅速發展起來,紐約、芝加哥、香港都先後成為重要的國際黃金市場,連同倫敦、蘇黎世一起組成了國際黃金市場的統一整體,世界各國可以在24小時內連續進行交易。目前世界上約有40多個黃金市場,遍布於四大洲,絕大部分是區域性的。倫敦、蘇黎世、紐約和香港成為了世界四大主要黃金市場。
建國以來,由於黃金的貨幣職能,加之我國又處於艱苦創業時期,需要用黃金換匯和還債,這極大地推動了國內黃金生產的發展,但同時也形成了黃金由國家高度壟斷、實行嚴格計劃供應的局面。
解放初期,我國金銀飾品市場還比較活躍。但1963年1月,國家根據經濟建設的需要,停止了對金銀飾品用金的原料供應,銀行收購的金銀飾品也不再對外銷售。直到1982年9月,中國國內才恢復出售黃金飾品。
迄今為止,中國大陸一直未曾開放黃金市場。無論是本國居民還是外國居民,均不準在我國境內從事黃金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我國境內,國家對黃金的生產和使用統一管理,統購統配,不允許以黃金計價進行商品交換,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只有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才可參與國際黃金市場的交易活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黃金市場開放的滯後已經顯得與這種局面格格不入。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由於沒有規范的黃金市場,我國黃金交易呈現出了統收專營的流通體制、隨行就市的地下交易以及合法與非法交織的民營市場並存的復雜多樣的形態。黃金市場名義上是高度統一的,但實際上明暗並存。統收專營的交易受國家嚴格控制,影響黃金市場按價值規律運轉,約束了生產者和交易者的積極性;地下活動又違反國家的有關經濟政策和法規,破壞黃金資源,損害了國家利益,應予以取締。我國黃金交易方式的改革迫在眉睫。
有識之士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加入WTO,黃金市場的開放是必然的趨勢。
考察世界上現有的黃金市場,按照政府的規製程度,可以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自由買賣、不限制進出口的自由黃金市場;只允許非居民買賣、限制進出口的管制黃金市場;只允許居民買賣、禁止進出口的國內黃金市場。按照黃金交易的期限,可以分為現貨交易市場和期貨交易市場。按照黃金交易的形式,可以分為有固定交易場所的有形市場、無固定交易場所的無形市場。按照黃金交易的范圍,可以分為國際性市場和區域性市場。
根據國際黃金市場的格局和我國實際,我國已經確立了建立黃金市場的目標模式:
以國內市場為主,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並行,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共存的區域性黃金市場。既建立有形的黃金交易所,也允許以無形的方式進行交易;黃金交易所既允許進行現貨交易,也可以進行期貨和期權交易;完全放開黃金進口,但適當限制黃金出口;交易者主要是國內各機構、居民和非居民。
由於我國目前還不具備建立黃金市場的必要條件,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我國將按照先法人、後居民,先現貨、後期貨,先國內、後國外的步驟,循序漸進,逐步達到黃金市場的目標模式。具體將實施三步走的戰略:
1)准備過渡階段:2002年前。由於黃金的市場機制和法律保障幾乎處於空白狀態,難以立即取消指令性計劃、政府定價和統收專營,但應當抓緊進行建立黃金市場的各項准備工作,盡早確立黃金交易市場的首選城市,逐步進行有管理的過渡。加速結構調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行業管理,收購價格進一步向世界價格靠攏。
2)初步開放階段:2002年進入初步開放階段。根據國際經驗和我國國情,由於國內黃金供給遠不能滿足黃金消費需求,導致非法開采和非法交易盛行,因此應當首先開放國內黃金批發市場,由產金企業和用金企業以人民幣計價進行即期和遠期現貨交易,並限制進口,即對法人不對居民,對現貨不對期貨,對國內不對國外。本期將指令性計劃改為指導性計劃,用政策引導黃金企業進場交易,同時仍由人民銀行收購部分產品。國家的黃金儲備,既可以直接向黃金企業收購,也可以通過黃金市場進行吞吐。
3)全面開放階段:根據初步放開階段的實際進程,爭取2005年開始逐步走向目標模式。當人民幣完全可以自由兌換的時候,便可以對外開放,並開展期貨交易和期權交易。屆時,上海黃金市場以國內為主,香港黃金市場以東南亞為主,兩者比翼齊飛,將形成亞洲的黃金中心。
考察我國黃金市場開放的進程,2002年在中國黃金行業的發展史上是具有特殊意義的一年:
1.采礦權拍賣
2002年8月18日上午,上饒縣應家磁塢金礦采礦權拍賣由江西南昌國土資源廳組辦。這是中國首次舉行的金礦采礦權的拍賣。
整個拍賣現場氣氛熱烈。幾個回合下來,私營企業——南方機械化工工程公司的代表最終以200萬元的價格競拍成功,成為中國首個公開拍賣金礦得主。
長期以來,我國金礦的開采者以中央直屬企業和省屬企業為主。但隨著黃金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黃金市場的放開是早晚的事。金礦開采權的拍賣將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來推動黃金產業的發展。
根據2002年3月出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新目錄》,黃金等貴金屬的勘查和開采由以前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調整到了「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國黃金產業開始謹慎、有條件地向國外資本開放。雖然此次采礦權拍賣得主為私營企業,但是參與競拍的企業中也出現了港資企業的代表,這也成為了本次采礦權拍賣的一大亮點。
業內人士認為,本次拍賣標志著中國黃金行業改革的堅冰從上游被打破了。
2.金交所開張
江西的拍賣槌音剛落,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金交所)又在外灘華俄道勝銀行原址鳴鑼開張了。
開業當天,在短短兩個半小時的時間里,金交所的黃金交易量就達到了540公斤,交易金額4508.655萬元。
一個多月過後,上海黃金交易所運行平穩,成交量逐步放大。到2002年12月6日,金交所成交量已達930公斤,金價與國際市場基本接軌。
金交所的開張,黃金行業流通領域開閘放水,將對我國金飾品行業產生重大影響。
金飾品行業是我國國內黃金消費的「大戶」,2001年我國270噸黃金消費量中,金飾品消費佔230噸。金交所的開張,使得零售用金單位感到了「一種真正被松綁的感覺」。在以前的「統購統銷」制度下,黃金生產企業的所有產品都賣給中國人民銀行並由其定價,黃金加工企業因無法自主定價而缺乏推廣黃金產品的動力,產品價格競爭又導致企業利潤微薄,無力採用高檔的首飾加工工藝。隨著金交所的開張,零售用金單位可以直接在市場上購買黃金,買多買少可以因需而定。另外,金交所黃金價格直接與國際金價接軌,更加合理、公道。商家提金、用金、買金將更加方便。
但是,業內人士預言,隨著國內金飾品消費量的持續增加,金飾品行業的競爭會越來越激烈。黃金市場全面放開後,對黃金加工企業而言,金飾品生產計劃用金將不復存在。以前,金飾品企業只關注款式、品種等,現在則要從原材料開始全過程關注,並時刻關注交易行情。同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今後直接向消費者出售金條、金塊,也會與金店形成競爭。另外,黃金交易的完全放開,也必將吸引海外資金和企業在行業准入條件放寬後蜂擁而來,進一步加劇金飾品行業的競爭。
隨著黃金市場的全面開放,地下黃金交易也將進入合法渠道,雖然黃金交易量的官方統計數字可能會迅速提高,但實際交易量不會發生太大變化。
3.業界面臨整合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開張將加速黃金生產企業的整合,強者愈強,弱者淘汰。金交所正式營業後,中國人民銀行將放開收購,採取雙軌過渡的辦法,給黃金企業確定一個收購比例,比例之外的產品則進入市場。待黃金交易所發展成熟後,央行將全面停止對黃金生產企業產品的收購,黃金生產企業的產品可以全部進入市場。
上海黃金交易所開業後,規模較大的黃金生產企業率先獲得會員資格並進場交易,通過市場競價可能獲得比原來更高的收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也會迫使這些企業加強管理,盡可能降低生產成本。這樣,一批優秀黃金生產企業將迅速擴大企業規模、樹立自有品牌,並利用品牌優勢在擴大自營業務的基礎上向代理銷售環節滲透。而對於一些中小企業來說,由於沒有直接進場交易的機會,只能選擇將黃金出售給人民銀行,或者製成標金由會員代理通過黃金交易所進行交易。央行為發展黃金市場,鼓勵更多黃金企業進場交易,勢必參照黃金交易所的交易價格降低收購價格;而製成標金代理銷售,一方面企業要為冶煉黃金支付大量的冶煉和運輸費用,另一方面又需向會員支付代理交易費用,這將大大增加企業的成本和風險。因此,黃金市場放開後,一批中小黃金生產企業將面臨生存危機。
2002年10月中旬,上海黃金交易所指定了10家製作金錠的精煉企業。業內人士表示,由於上海金交所規定,凡進場交易的黃金都必須就近送至指定的黃金精煉廠製作金錠,這樣,10家精煉企業會自然形成一個壟斷性的資源市場,而其他的黃金精煉企業則將面臨被整合、吞並的命運。
4.「小黃魚」露臉
開業初期,金交所更多地是在扮演一個商品經營市場的角色,只能進行實物交易,購金者購買黃金大多是出於用金的需求。要真正使黃金發揮出投資價值、讓金交所成為一個金融投資市場,還有待期貨交易、個人投資等業務的放開。個人投資者將可以進行實物和「紙面」(即黃金存摺)兩種交易方式。另一種選擇是直接買條「小黃魚」回家。個人投資黃金市場放開後,投資者將可通過商場的專業櫃台和銀行購買到小克金條,用以投資、收藏。
2002年11月27日,俗稱「小黃魚」的小克金條在「2002北京黃金珠寶展」上剛一露面,即迎來個人投資者的急切詢問。時隔50年,「小黃魚」又逐漸回到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
目前,央行正在加緊制定有關個人投資黃金的細則。
回顧2002年,可以說2002年是黃金產業從上游采礦、中間流通環節乃至終端個人投資領域漸次開放的一年。
2002年10月30日,則是中國黃金市場建設史上具有特殊意義的一天:
外灘,華俄道勝銀行原址,備受黃金業界關注、經過長期醞釀的上海黃金交易所鳴鑼開張了。
上海黃金交易所開張的那短短的鑼聲,敲開了中國黃金市場那扇塵封已久的大門。短短兩個半小時,金交所的黃金交易量就達到了540公斤,交易金額4508.655萬元。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正式開業,標志著我國黃金市場真正走向全面開放。黃金市場的開放將使我國黃金產業格局面臨重大改變。
上海黃金交易所一開張,紫金礦業生產的福建名牌產品「9999」金錠便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中成為了主角。
紫金網站(http://www.zjky.com)對紫金礦業參與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的情況作了如下報道:
「今天是上海黃金交易所正式開業交易的第一天,我
公司為此做好了充分准備,盡管由於遠程交易的限制,沒能搶到前十筆進行交易,但在99.99%金交易中,我公司交易量的優勢非常明顯,一天的成交量為190公斤,占金交所99.99%金總成交量的近53.98%(總成交量為352公斤)。」
由於中國黃金市場在幾十年之後才剛剛恢復,因此市場交易中出現了一些意外的情況,如黃金品位與價格的不相配,但是市場的不健全並沒有影響紫金對於自己產品生產與營銷戰略的決心。對此,紫金礦業網站作了以下報道:
「整個交易中,出現了一種奇怪的現象,99.95%金的平均成交價格為83.58元/克,高出99.99%金的平均成交價格83.447元/克。上午的交易中,99.95%金的成交量一度大於99.99%金0.133元/克。由於99.99%金與99.95%金成交價格相近,下午99.99%金的購買量呈現大幅上升趨勢。可以據此推測,多數買方(首飾商)原先出於價格因素,選擇購買99.95%金做首飾原材料,所以一直活躍在99.95%金的交易市場中,當他們了解到99.99%金價接近於99.95%金後,才驚醒地開始改購99.99%金。
面對這種現象,股份公司領導表示,無論今後會否再出現這種反差,我公司都將堅持生產和銷售99.99%金。」
紫金礦業網站對上海黃金交易所開業第二天本企業的銷售狀況進行了跟蹤報道:
「上海黃金交易所開業的第二天,我公司仍保持了良好的銷售勢頭,繼昨天成交190公斤後,今日繼續成交57公斤,占金交所總成交量的51.818%;在99.99%金的成交中獨占鰲頭,是總成交量的83.36%。金交所今日總成交量為110公斤,其中99.99%金成交66公斤,平均成交價為83.90元/克;99.95%金成交44公斤,平均成交價為83.64元/克。兩個交易品種平均成交價相差0.26元/克。而今晨,美國黃金信息網公布的『人民幣折算價格』為84.01元/克。可以說,金交所成交價格已逐漸與國際價格接近。
從交易量來看,今日金交所成交人氣明顯比昨天清淡,但99.99%金、99.95%金平均成交價均比昨天高,顯然,買賣雙方交易焦點已從昨天的交易量上轉移到了交易價格上。分析今日的成交情況,99.99%金成交價格與99.95%金成交價格已經拉開了一定距離,我公司預計這個距離在交易價格的波動調整下可以進一步提升到合理的價值差位上。」
心理學家曾經做出這樣的結論:人類生存的目的是為了兩種需要的滿足,一是生活得更為舒適,二是成就一番事業。世界經濟生活的發展表明,前者已經轉化為名牌的消費;後者已轉化為名牌的造就。企業界的成功者多為名牌的創造者,最成功的企業多為那些馳名全球的企業。一位經濟學家如是說「你想證明自己的成功嗎?那麼最好的辦法就是造就出世界名牌來。」
市場經濟實際上就是名牌經濟,企業要發展只有華山一條路,那就是創造名牌和發展名牌。在市場中,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名牌產品,除了產品優質和品牌獨特以外,還要有較大的生產規模和銷售規模作為實力基礎,以保障較高的市場份額,從而產生規模效益。
許多人認為,黃金行業是皇帝的女兒不愁嫁,只要能生產出黃金就能掙錢。但是紫金礦業創業伊始,就確立了強烈的品牌意識,確立了「以質量樹品牌,以標准認證保質量」的紫金品牌戰略。
紫金領導層認為,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的黃金企業也將和其他企業一樣面臨著同一的市場。隨著黃金市場的開放,新的黃金管理體制逐步建立,黃金企業將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黃金走向市場,首先是黃金企業必須走向市場,這要求黃金企業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的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此,紫金進行了三次企業的改制,特別是2000年9月的第二次企業改制,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改造,民營資本進入了企業。2001年11月,加拿大大使館和澳大利亞大使館官員率兩國礦業公司代表對紫金進行考察以後表示,紫金礦業在市場經濟上走得比較超前,是國外黃金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的首選。
此外,紫金人認為,對於任何一種商品來說,質量、品牌和營銷都是相當重要的三個環節。紫金在這三個環節上都做了大量工作。
2002年12月23日,紫金礦業黃金冶煉廠先後接到中國方圓認證委員會頒發的金錠生產國際標准ISO9001:2000質量體系認證證書、ISO14001:96國際標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成為了在國內同行業中首家通過ISO14001:96國際標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填補了福建省和國內在此方面的空白,進一步提高和鞏固了紫金黃金的品牌地位。
從名不見經傳到成為上海黃金交易所首批確認的可提供一級品的10家合格黃金精煉廠之一,紫金礦業活躍在上海金交所的交易活動之中,成為中國黃金市場的佼佼者,「紫金」黃金的品牌之路,就是一條不斷創新、與時俱進、追求卓越的奮進之路:
1)1999年,紫金礦業黃金冶煉廠自行研製的無氰高溫高壓解吸電積設備運行成功,「紫金」金錠成為福建省人民銀行指定的免檢產品,紫金黃金受到福建省內外用戶的青睞,與此同時,紫金礦業冶煉廠導入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應用於黃金冶煉生產。
2)2000年12月,紫金金錠生產線獲得中國方圓認證委員會ISO9002:1994國際標准質量體系認證,金錠產品通過國標Au-1質量認證,成為當時國內惟一率先通過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雙認證」的黃金企業。
3)2001年,隨著國內黃金市場放開的腳步漸近,紫金黃金以其高純品質和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順利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考評,成為上海黃金交易所首批可提供標准金錠認證的企業,「紫金」金錠獲準直接進入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
4)2002年初,紫金黃金冶煉廠結合ISO9000轉換2000版的契機,一並導入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實施質量/環境管理體系一體化國際標准認證。2002年2月,「紫金」Au-1金錠獲得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福建省名牌產品稱號,首開金錠產品成為省名牌產品的先河。按照國際慣例,通過ISO9000認證是使企業產品獲得進入國際市場的鑰匙,通過ISO14000認證則使企業產品獲得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通行證,由此,紫金黃金進入了與國際接軌的快車道。
5)福建紫金礦業黃金冶煉廠在2002年5月份對金鹽產品進行了工業化生產,已生產出六批金鹽產品。作為一種廣泛用於電鍍、電鑄、電子、工藝產品的精細化工產品,目前,國內金鹽年需求量達10噸(摺合為黃金計量),但由於國內生產的金鹽未達到國外生產(BS5658-1979)的水平,只能依靠瑞典進口,每年需付外匯14億元人民幣。紫金礦業成功地填補了這一空白,紫金產金鹽產品可以替代進口。
6)2002年底,紫金礦業突破了高純度金99.999-的提煉工藝。
7)2003年,紫金山金礦進一步推行標准化管理,導入了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標准、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標准、OHSAS18001職工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准等「三標一體」管理體系,制定出台了《一體化管理手冊》和49個《程序文件》,一體化管理體系進入了實質性的運行階段;紫金黃金冶煉廠繼續鞏固和提高以質量樹品牌的成果,制定了嚴於上海黃金交易所的質量內控標准,對產品重量、成色、外觀進行嚴格把關,對重點工序進行重點質量控制,進一步鞏固「紫金」金錠的信譽和品牌,同時紫金還積極申報英國倫敦黃金市場協會(LBMA)認證的前期工作;紫金實驗室按照ISO/IEC17025-1999完成了質量體系的轉版,保持著與國際實驗室認可發展的同步和持續有效運行。紫金實驗室還開展了與長春國家金銀質檢中心以及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公司化驗室的金錠的「室間比對」工作,結果表明,紫金實驗室主持的主要項目的檢測質量持續穩定。
2003年,紫金礦業被國家工商總局授予全國第二批「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被福建省授予「2001~2002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為應對中國黃金市場開放帶來的機遇與挑戰,面對國內黃金市場開放的前景日漸明朗、國內黃金收購價逐步與國際市場接軌、金價隨國際價格呈現靈活多變的趨勢,紫金礦業在2002年便專門設立了銷售信息部,負責金價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預測,以分散價格風險,把握銷售時機。紫金委派了公司的一名副總經理專門負責黃金市場的銷售。經過一年多的運作,成效顯著,為企業贏得了上千萬元的利潤。
如果說紫金金錠品牌的確立、紫金黃金冶煉廠入圍上海黃金交易所十大黃金精煉廠為紫金進軍上海黃金交易所取得了通行證,那麼紫金黃金市場意識的確立、紫金企業信譽的建立,則為紫金成為中國黃金市場的弄潮兒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紫金人一再強調,他們姓「礦」不姓「金」,他們說,看看他們公司的名稱就清楚了,他們是「礦業公司」,不是「黃金公司」。紫金人做的不僅僅是黃金,他們做的是有色金屬礦,現在,除了黃金,他們還做「銅」、做「鐵」,如果可能,他們還會做「鋁土」礦。
目前,紫金礦業銷售的產品除了黃金之外,還有陰極銅。據公司市場部資料,紫金礦業從2002年6月開始銷售陰極銅。到2003年,紫金礦業生產陰極銅839噸,銷售收入1488萬元。
根據《中國有色金屬經濟內參》,2003年全球銅的需求將保持強勁勢頭,銅的平均價上升6.2%,升到每磅75美分,而我國仍保持著全球銅工業的亮點,銅需求仍將繼續保持增長的勢頭。國家統計部門的最新報告顯示,2002年,我國銅消費量達到了250萬噸,佔世界銅總量1520萬噸的16.4%,超過美國,居世界第一。但是,我國銅精礦等原料的持續緊缺,將是制約國內銅業生產的瓶頸。一方面是銅需求帶來的市場機遇,一方面是國內銅資源短缺面臨的挑戰。紫金決定搶抓這次機遇。
2002年底至2003年一季度,世界大部分地區精銅需求都低迷不振,但亞洲除外。預計2003年全球的精銅需求將增長4%,其動力主要來自於亞洲。我國近兩年由於經濟建設迅速發展,銅需求保持了每年超過15%的消費量,成為世界最大的銅消費國,致使市場呈現供不應求的局面,同時,因為社會庫存有較多的下降,國際銅價又有新的回升,國內銅價也有較大幅度的上漲,是一個利好。
2003年一季度,我國銅新增資源量72.53萬噸,與上年同期大體持平,其中,3月份新增資源量25.45萬噸,比去年下降1.3%;進口銅31.1萬噸,比去年同期下降9.3%;同期,國內整體經濟出現了近年來少有的高增長局面,增長速度突破9%,多數耗銅產品也大幅度增長,從而帶動了銅消費量近30萬噸,增幅為23%。4月份,銅消費量31萬噸,比2002年同期增長15%,1~4月份,累計消費銅110萬噸,增長25%。總體看,2003年前4個月,銅市場明顯供小於求,缺口部分主要依賴庫存解決。據統計,近10年來,我國精銅消費平均增長率是世界精銅消費平均增長率的2.4倍。近兩年,平均每年增加35萬噸,由2000年消費量180萬噸,猛增到2002年的250萬噸,增幅高達38.9%,主要消費領域集中在發電項目、建築工程等方面,如國內房地產業、基礎設施建設、汽車業、電網改造等。
面對這種大好的市場機遇,在中國黃金業界異軍突起、成效顯著的紫金人又一次顯出了其市場意識,他們決定藉助延伸資源鏈來延伸企業的產業鏈。紫金礦業目前正在加大生物提銅技術的工業化,正在加緊紫金山銅礦的開發,並加緊研究生物提銅的一些技術問題,以進一步提高企業陰極銅的質量。
紫金領導人說,黃金市場放開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紫金礦業與其他黃金企業一樣面臨著新的發展局勢。但他們認為,中國黃金行業走向國際市場還需要一個「過渡」。在這個過渡期中,企業應該進一步理清思路,選擇好自己的目標定位和發展戰略,為最終迎來黃金市場的全面開放做好最充分的准備。紫金礦業希望能夠和廣大同行加強聯系,增進合作,共同實現平穩過渡。
未雨綢繆,和衷共濟。
7、礦產資源和礦業管理的若干程序性規定
一、非燃料固體礦產礦業權申請登記程序及規定
在美國聯邦所有的土地上進行探礦、采礦活動都要進行申請和登記。美國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礦業權登記處負責礦業權申請、礦業權批准和確認、礦業權轉讓等申請登記活動。此外,土地管理局礦權登記處還負責記錄每年稅費的收取、每年評估工作文件的歸檔、評估工作的延期、所要求文件、稅費、轉讓的裁定以及違反規定和要求取消礦業權決定的通知等。
在公共土地上勘探除煤以外的固體礦產,應向土地管理局申請勘探許可證。有兩種類型的許可證:①勘查許可證(ExplorationLicense):即使發現礦床,不享有獲得礦產租約的權利;②勘探許可證(ProspectingPermit):如果發現礦床,享有獲得礦產租約(即采礦權)的優先權。
經勘探程序,在聯邦所有土地(包括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公共土地和農業部森林局管理的林地)上發現的礦產如磷酸鹽、鈉、鉀等,由土地管理局簽發租約。地表歸私人但礦權歸聯邦政府的土地,也由土地管理局簽發礦產租約。
除煤炭和油頁岩以外,對可租借的固體礦產,土地管理局以兩種方式簽訂租約:一是在已知有礦床的地區,競爭性簽發;二是通過投標活動競爭性簽發。前文已述,在未知是否有礦床的地區,土地管理局可根據私人申請先發放勘查許可證。如發現礦床,對勘探許可證持有者來說,土地管理局也可以不通過競爭方式與其簽訂租約。
前面已述,1872年簽署生效的《通用采礦法》及以後的各次修正案建立了礦產專屬權概念或制度(MineralPatents)。所謂礦產專屬權,是指采礦權要求者(MiningClaimant)對所要求的土地有專屬的、排他性的權利。成功的礦產專屬權(MineralPatents)獲得者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1)對采礦權申請者(即要求者)來說,必須說明有商業開采價值的礦床的自然出現。
2)對處理(選冶)場地,必須要表明有適當的利用和佔有利用期限,以支持采礦運作,並要求坐落在非礦產地上。
3)對采礦權或處理工廠有清楚明白的所有權憑證。
4)使評估工作和/或維持費保持在現行狀態,並對每一礦權要求完成了至少價值500美元的完善工作。
5)達到內政部礦產專屬權獲得的規章要求(聯邦規章法典43CFR3861、3862、3863和3864)。
6)支付了所規定的處理費和所申請土地面積的購買價。
土地管理局通過其12個州辦公室和位於華盛頓市的總部辦公室管理這一礦產專屬權審批項目。審批項目有兩個實質要素,一為審查評估(adjudi-cation),另一為礦產檢查。首先,在每個州辦公室的土地法檢查員先就申請是否完整和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評估,一旦申請通過審查評判程序,則轉到土地管理局野外辦公室進行正式的礦產檢查,以驗證在礦權申請地是否真正發現有價值(商業上可行)的礦床以及處理廠(選礦場)是否合適地利用或佔用土地。礦產檢查員是土地管理局的地質科學家和采礦工程師,他們由土地管理局局長簽發證件進行礦產檢查,並編撰相關的礦床調查報告以表明申請者是否符合《通用采礦法》的相關規定。沒有表明發現或適當使用或佔用土地的申請者將要面臨礦產專屬權競爭程序,並可能失去相關的采礦權和選場場地。如果礦產報告證實了一個有價值的礦床的發現,和/或合適使用和佔用了相關的處理廠(選冶廠),則土地管理局將把申請書送到內政部部長手中作最後的審查和行動。如果申請者通過了最後的審查,則土地管理局簽發所申請土地上的礦產專屬權(MineralPatent)證。
在礦業權許可證申請過程中,土地管理局地表管理項目(SurfaceMan-agementProgram)負責在公共土地上進行礦產勘查、采礦和復墾行動的授權工作,並頒發許可證。根據土地管理與政策法第302b條款,任何擾動地表的采礦或加工活動都需要得到授權。相關授權和許可證一般可通過野外辦公室(FieldOffice)獲得。根據土地管理局相關規定,使用土地,一般有三種類型的授權:①偶爾使用;②通告;③生產計劃。偶爾使用授權涉及用手工工具的簡單活動,不需要用炸葯和機械設備,不需要許可證。通告層次授權涉及使用炸葯和機械設備,每年總的未復墾地表面積不得超過5英畝。對所有其他擾動地表的活動,都需要編制生產計劃,且需要提交完整的環境評估報告和交納復墾保證金。
以後將被收回礦產准入權的采礦權持有者必須要證明,為了達到采礦的目的,他們有權繼續佔用和使用土地。到收回日期為止和截至礦產檢查日期為止,持有者必須要表明他們發現了有價值的礦床,並根據《通用采礦法》的規定適當地使用和佔用了土地。否則采礦權持有者將沒有有效的持有權,采礦權將被內政部收回。
在公共土地上和國家森林系統土地(由農業部森林局負責管理)上的礦業權,由土地管理局負責發放許可證和簽訂租約,但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除外,即在聯邦森林局負責管理的林地上的砂、石、粘土,由森林局發放許可證或簽訂合同。在印第安事務局管理的印第安部落土地和託管的單獨印第安人區土地上的礦業權,由印第安事務局負責發放許可證和簽訂租約。
二、陸上石油天然氣租約程序及規定
聯邦土地管理局的石油和天然氣租約項目都是以競爭為基礎的。任何人或其代表可通過投標方式獲得石油和天然氣項目的租約權。通常在拍賣舉行的至少45天前,列有欲拍賣區塊的(競爭性租約出售)通知將由內政部土地管理局各個州辦公室公布,同時,適用於每個區塊租約的具體規定和要求也將在出售通知中一並公布。在口頭拍賣中沒有收到投標的油氣區塊可在從銷售拍賣日期的兩年內根據先來者先服務的原則進行談判簽約。然而,在銷售日期後,所有對未出售區塊所提出或給出的租約條件都被認為是同時的,當對某一區塊的申請者超過一人時,則舉行公開抽簽,確定獲勝者。無論是通過競爭性活動還是通過非競爭性活動獲得的租約,石油和天然氣租約都將採用標准形式。
非競爭性租約的申請者須向土地管理局州辦公室提出申請,目標土地必須是在最近2年內進行了競爭性銷售的。申請者必須要支付非退還性申請費75美元,並預交第一年每英畝1.5美元的年租金。如果土地管理局拒絕了你的申請和條件,僅退還年土地租金。
投標每英畝2美元起價。在每個租約年的開始時必須要償付每英畝1.5美元的年租金,高投標者必須要支付每區塊(eachparcel)75美元的管理費。
任何人或實體在美國本土任何州不能擁有超過246080英畝的聯邦油氣租約面積,其中不超過200000英畝享有買賣特權。聯邦政府購買的土地,面積限制和以上相同。在阿拉斯加州北坡油氣租約區面積數不超過300000英畝,在阿拉斯加南坡油氣租約區面積也不得超過300000英畝,其中享有買賣特權的面積不超過200000英畝。違反這些規定,租約或利益將可能被取消或沒收,直到數量達到相關規定限制。多餘的土地部分將在相反的征購次序下被取消。
由於單元或合作計劃終止或縮減的結果,在租約從運作、鑽探或開發合同中被取消的情況下,導致一方擁有的面積數超過規定標准,則該方可有90天的時間減少所持有的面積以達到規定標准,並向主管的土地管理局辦公室提交面積減少的證據。如果由於並購或購買某一公司控制的土地而導致面積超過規定標准時,則該方應在並購或購買日期的180天內剝離所超過的面積部分。如果為剝離所超過的面積而需要額外的時間,則應在180天日期終止前向授權官員提交要求額外延長時間及其理由的申請書。
土地管理局簽發的油氣租約時間期限為10年。每年必須要准時支付年租金,直到生產出油氣產品需要支付權利金時為止。油氣租約一般不能續簽,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續簽:①超過終止日期的鑽探;②為了租約的利益,生產盈利數量的石油或天然氣;③從合作或單元計劃中排除;④租約中的所有利益已賣給了另一方。
租約可以進行轉讓或分租。轉讓協議必須在轉讓協議執行日期的90天內提交土地管理局進行批准。只有在轉讓協議得到了土地管理局批准後,受讓人的權利才能得到政府承認,否則租約的權利義務仍由轉讓人承擔。單獨區(separatezone)或礦床或法律上的細分塊的一部分不得轉讓。阿拉斯加境外不到640英畝或阿拉斯加境內不到2560英畝的租約轉讓,只有當轉讓構成了完整租約協議或表明有助於進一步的油氣開發時才能被批准。
租約所有者可以通過向土地管理局有管轄權的州辦公室提交一份書面聲明而部分或全部地放棄租約,租約放棄自放棄聲明所提交的日期起開始生效。但承租人必須要封閉好所有廢棄的鑽孔,完成好土地管理局所要求的其他工作,並使其賬戶清楚可查。如果承租人沒有很好地完成這些所必需的工作,則承租人的保證金將用於做此項工作的費用,同時,承租人以後將被禁止租用任何聯邦土地。
三、煤炭租約程序和規定
根據1977年的《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內政部土地管理局負責570百萬英畝聯邦政府擁有煤資產所有權的煤炭土地的租約簽訂活動,這些土地的地表資產可能為土地管理局、農業部森林局、私人、州政府或聯邦政府其他機構所控制。在煤炭租約發放前,必須要通過嚴格的土地利用規劃程序,包括土地的多種用途、土地的持續性生產、保護重要的環境(生態)區、應用具體的不適合性標准、與其他聯邦機構的協作等。對含有(豐富)煤炭資源(礦床)的聯邦土地而言,制定土地利用規劃的方式和程序是獨特的,一般有4個具體的篩選步驟:①鑒別煤開發潛力;②確定該土地是否適合煤炭開發;③考慮多種利益沖突;④與地表權所有者協商等。
1977年頒布的《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規定,所有在公共土地上可進行煤炭租借簽約的地方都必須要以競爭的方式取得。任何利益方(興趣方)進行競爭性投標聯邦煤炭租約的機會平等。競爭性簽署租約有以下要求:①露天開採的煤炭權利金稅率為12.5%,井下開採的煤炭權利金稅率為8%;②在租約簽訂的10年內,必須要開采出商業數量的煤炭,否則將終止租約;③競爭性的租約投標必須要達到或超過土地管理局的公平市場價格的評估值,方可簽訂租約;④保護其他資源。
煤炭租約的競標者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必須是美國公民或根據美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組織,或根據美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司(包括經營鐵路運輸的公司),或是公共團體(包括市政府)。
此外,還必須遵守(或滿足)以下條件:在任何一個州,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累計租約面積不能超過75000英畝;在全美國累計租約面積不能超過150000英畝。持有聯邦煤炭租約10年以上,但未生產出商業數量煤炭的租約持有者,不能要求其他礦產租約。根據1920《礦產租約法》,此處其他礦產包括石油、天然氣、鈉、鉀、磷酸鹽、硫和硬瀝青。新的煤炭租約申請者,如要進行煤炭租約申請,還必須提供自我證明的聲明,表明你遵守了所有現行法律和法規。
土地管理局收取煤炭租約收益,包括以下方面:①在土地管理局簽發租約時所付的紅利(bonus);②每年每英畝土地3美元的租地費;③煤炭采出後,根據煤炭價值所償付的權利金。對這些收益,內政部和州進行分成。
四、砂、石材料利用程序和規定
聯邦土地管理局關於砂石材料的政策是:只要在可能的情況下和可能的地方,特別是在環境可接受的地方,盡可能使這些物質材料能為公眾和地方政府機構所利用。土地管理局原則上以公平的市場價格出售這些礦物材料,但因公共項目可免費向州、縣和其他政府實體提供這些石料,也可以向非贏利性組織免費提供一定數量的礦物石料。州、縣、其他政府實體和非贏利性組織等免費獲得的石料不能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和出售。土地管理局出售石料所獲得的收入將與石料產地州政府進行分成。
從公共土地上開采礦物石料,原則上不要求填寫具體的申請表,但要有授權和許可證。要求購買礦物石料的個人必須要同石料需求地或石料生產地最近的土地管理局在地方上的辦公室進行聯系並辦理相關事宜。
土地管理局接受和處理礦物石料開採的申請,將嚴格遵守土地管理局的土地利用規劃。開采礦物石料的任何人和團體都必須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包括環境保護法上的規定。土地管理局將定期進行檢查和產量核查,以確保開采者遵守合同和許可證要求,防止和減少未授權的利用。
開採石料前,必須要先提交復墾計劃。復墾計劃必須要符合州機構的相關要求,並必須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內容包括去除所有地表上的碎屑、重塑地表輪廓、減緩坡度、種植植被等。
五、海上油氣租約簽署程序和規定
美國海上(外大陸架)石油天然氣租約由內政部礦產管理局簽署、發布。內政部礦產管理局油氣租約從信息發布到最後簽署的基本程序或步驟是:①信息和提名邀約,准備一份環境影響報告意向的通知;②地區鑒別;③環境影響報告草案;④公眾聽證;⑤最後的環境影響報告;⑥計劃出售通告;⑦州長意見;⑧最後的出售通告;⑨出售;⑩發放租約。整個程序一般需2年或2年多的時間完成。
開展外大陸架油氣租約活動或程序的第一步是,礦產管理局在聯邦注冊網(FederalRegister)中公布一個信息和提名邀約(CallforInformationand Nomination)和一個准備環境影響報告的意向通知(NoticeofIntent)。公布期一般為45天。
第二步,在邀約公布期結束後,礦產管理局為租約制定、評估和推薦進一步的環境分析和考慮方案。
第三步,在主要的聯邦行動採取前,按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要求,制定一份「環境影響報告草案」。
第四步,在「環境影響報告草案」公布的30天後、60天內,舉行一次或數次公眾聽證會。
第五步,對聽證會上所提出的意見進行分析、評估,並整合進「最後的環境影響報告」中。
第六步,州長評議,可能會受到油氣勘查、開發影響的州的州長對「最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提出意見。
第七步,公開宣布計劃的出售方案,發布 「計劃的出售通知」(PNOS)。
第八步,在每個可能受到影響州的州長對「計劃的出售通知」評議期結束後,礦產管理局為內政部長准備好最後的決定備忘錄。如果部長考慮了州長的意見和新的相關數據後,決定繼續租約出售,則部長發布「最後的出售通知」。
第九步,在聯邦注冊網中公布「最後的出售通知」後30天,夠資格的投標者所提交的標書被公開打開和宣讀,每份標書需支付相當於現金紅利投標價額的1/5作為預先支付定金。在標書被公開宣讀後,礦產管理局決定是接收投標、發放租約還是拒絕投標。
第十步,當出標高的投標者被礦產管理局認為是可接收時,投標者將立刻被通知相關決定,並被提供一套正式的租約表。投標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完剩下的4/5的紅利投標和第一年的全部租金。礦產管理局在收到所要求的付款和適當填寫的租約表後,將簽發租約。租約在主管官員簽署日期的下個月的第一天生效。
《外大陸架土地法》規定,除非證明更大面積的區塊是必要的,否則海上租約區塊面積一般不得超過5760英畝。如果油氣生產暫停申請被批准,租約期也可以延長。
(海上油氣)租約全部或部分利益可以被轉讓,但需要主管地區主任(RegionalDirector)批准。通常,在租約轉讓批准前,礦產管理局可能就反托拉斯狀況與總檢查長進行商量和交換意見。
《外大陸架土地法》規定,在簽署海上油氣租約時,聯邦政府保留以下權利:
◇授予其他礦產的租約;
◇發放地質和地球物理勘查許可證;
◇批准管線和其他通行權;
◇收取石油天然氣生產權利金;
◇從所生產的天然氣中提取氦;
◇獲得一個單元以下的運作、開孔眼(Pooling)或鑽探協議;
◇取消協議。
因此,海上油氣租約簽訂後,不影響該區塊其他礦產資源租約的簽訂。其他非油氣礦產資源租約的簽訂按礦產管理局規定程序進行。
六、勘探或采礦活動開工前程序
《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國家環境政策法》等法律規定,除偶爾使用外,在聯邦擁有或控制的土地上進行任何擾動(破壞)地表的活動開始前,都必須要提交開工通知或計劃,完成勘探或采礦活動後必須要對被擾動的土地進行復墾。
1.聯邦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
對在聯邦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上擁有礦權所進行的勘探和采礦活動,受內政部長規章(43CFR3809)和荒野研究區規章(43CFR3802)的制約。規章要求,運作者必須要防止不必要或不適當的土地退化,在運作開始前,必須要提交開工通知或運作計劃及復墾計劃。
2.聯邦森林管理局管理的土地
對在聯邦森林管理局管理的土地上所進行的勘探和采礦活動,受農業部長規章(36CFR228A)的制約。規章規定,任何可能引起地表資源有意義擾動(破壞)的行動,在開工前都必須要提交運作計劃。
七、環境評價報告
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規定,「對人類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每一項建議或立法報告和其他重大聯邦行動,都需要提交環境評價報告」。它們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聯邦政府資助的、協助從事的、管理的或批準的工程或項目。」
評價內容是《環評報告書》所應載明的事項。美國環境政策法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建議行動下總的環境影響;②建議實施時不可避免的不良影響;③建議行動的替代方案;④地方上對環境的短期利用、維護與提高長期生產力之間的關系的了解和認識;⑤建議實施時任何可能引起的對資源的不可扭轉的和不可恢復的消耗。
美國環評程序的步驟一般分為以下四個階段:①決定是否編制報告書;②確定評價范圍;③編制報告書初稿;④報告書的評論和定稿。
對具體礦業項目而言,要求是:項目開始考慮時,就要開展項目環境影響的一系列研究,研究工作具體由機構的咨詢人士承擔,費用則由項目人承擔。研究過程中,一旦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後,應提出減少環境影響的替代方案(包括否決項目)。進而由該機構再深入研究分析各種替代方案的環境保護效能和工程效益問題,以從中優選出一個協調兩個目標的最佳方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草案)闡明並論述對環境影響的分析、對替代方案的評價,及選擇該方案的理由。在此基礎上,通過公布報告(草案)、舉辦聽證會、吸收公眾意見,發布最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批准修改後的項目(或拒絕)。整個環境影響報告的程序一般要花費一年以上時間,每個項目的評價費用大概要超過10萬美元。
八、天然氣進出口許可程序
1938年的天然氣法規定,任何人要出口或進口天然氣,必須要獲得能源部的授權。天然氣和石油進出口活動辦公室是在能源部獲得這些授權的一站式辦事地點。任何人要進行天然氣貿易或營銷,都需要得到授權。有兩種類型的授權書,一為通用授權書,另一為長期授權書。通用授權書可在短期或點市場基礎上進出口天然氣,有效期2年。依據這種授權書,任何人可以自己進口或出口天然氣,也可以充當第三方的銷售代理商,該授權書持有者自己不是必須進口或出口天然氣,合同也不要求提交申請。長期授權書用於超過2年期的天然氣購買或銷售合同。地方分銷公司、市政府、供應端元用戶、電力公用事業公司、管線運輸公司、銷售天然氣的公司和個人都可以提出申請。
通用授權書申請者可要求在2年的期間內進口或出口20億~9000億立方英尺的天然氣;長期授權書申請者可要求在9~20年的時間內每日進口或出口1百萬~600百萬立方英尺的天然氣。通用授權書申請批復時間一般要2周,長期授權書申請批復時間一般要超過2周,申請費是每份50美元。
九、戰略石油儲備庫中石油的動用程序和石油出售程序
根據《能源政策和保護法》(1975),對從戰略石油儲備庫中提取石油,沒有預定的「扳機」,相反,在嚴重的能源供應中斷情況下或由於美國在國際能源機構框架內的義務,總統可決定從戰略石油儲備庫中提取石油。在《能源政策和保護法》中,定義「嚴重的能源供應中斷」為:①「具有或很可能具有相當的范圍和持續性,並具有緊急性質;」②「對國家安全或國家經濟可能造成不利的影響(包括石油價格的暴漲)」;③「導致或可能導致石油進口產品供應的中斷,或破壞」。只要出現了上述情況,總統就有權動用戰略石油儲備庫中的石油。如果總統決定訂購戰略石油儲備庫中的緊急石油,則該石油一般須通過競爭銷售的方式分配給出價最高的投標者。根據能源部1983年公布的管理戰略石油儲備庫中石油價格競爭性出售的最後裁定,出售戰略石油儲備庫中石油的通用出售程序(GeneralSalesProceres)如下:第一步,能源部發布出售通知(NoticeofSale),內容包括數量、特徵、石油出售的位置、提交日期、提交報價的程序、確保履行和金融責任的措施等。在出售通知中,也將規定詳細的合同條款。在出售過程中,也可能發布數個出售通知,每個含有1至2個月的出售期。第二步,潛在的購買者提交報價書,購買者必須要無條件地接受「出售通知」中的條款和條件,並根據潛在的合同價值提交報價保證金。第三步,能源部評估所有的報價條件,選出明顯的成功報價者(Offerors)。第四步,所有明顯成功的報價者必須在收到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信用信作為履行和支付依據合同應付錢款數額的保證書。第五步,一旦及時收到信用信和締結合同官的最後決定,能源部將向成功報價者(購買者)發給授予通知書(NoticeofAward)。然後石油將開始提供給購買者(依商業管線安排或海上船隻運輸而定)。一旦石油開始供給購買者後,將開出清單發票給購買者。
美國戰略石油儲備有每天430萬桶的最大供應能力,可連續達90天,在總統命令的15天後就可到達市場。在啟動戰略石油供應的第91~120天里,戰略石油供應能力可下降到每天320萬桶;在第121~150天里,可下降到每天220萬桶;在第151~180天里,可下降到每天130萬桶。
十、國家合作地質填圖計劃的申請程序
近10年中美國地質調查局每年都要發布《國家合作地質填圖計劃中的州地質填圖子計劃》通告(相當於中國的項目指南),規定提交申請的時限、申請書的格式以及相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州地質調查局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內提交立項申請。通常,立項申請書中可以包含若干個地質填圖項目,並可以包含一個編圖和(或)數字化項目。項目可以包含某一地區內的一個或多個圖幅。每個項目均應:①明確界定並提出充分理由;②圍繞一個令人信服的問題或填圖區組織工作;③表明聯邦/州按1:1比例出資的意向。在提交立項申請時,州填圖咨詢委員會主席表示贊成的函件必須要與立項申請書一並呈交。STATEMAP評審小組將就整個立項申請書的內容和資助水平提出意見和建議。如果未能獲得全額資助,申請者可以選擇向STATEMAP計劃協調人呈交一份經過修訂的工作計劃和預算,其涉及范圍僅限於所建議的給予資助的項目。如其不然,申請者可以拒絕參加本計劃或項目。
依據《國家地質填圖法案》(公法106-148),只有州地質調查局有資格申請「國家合作地質填圖計劃STATEMAP」計劃的項目。由於許多州地質調查局的組成是依賴州的大學系統,因此,相關大學可以代表州地質調查局呈交立項申請書。
8、礦業權的運作包括那些方面
礦業權物權的證券化模式
礦業權物權的證券化模式,是指以原礦業權人的所有權為基礎,由發起人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信託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權利集合,經信用增級和評級後發行證券。根據證券化運作方式的不同,礦業權物權證券化模式又可分為基金模式、信託模式、股權模式。
1、基金模式。即成立探礦權投資基金,專門從事礦業權經營與運作。礦業權投資基金可以由各方力量,包括政府、金融機構、大企業集團及社會公眾等參股組成。根據礦業工作的特徵和需要,可以考慮設立商業性的礦業投資基金和財政性的礦業投資基金。
商業性的礦業投資基金是指帶有風險投資基金性質的以礦業權運作為載體的投資基金,它以礦業權運營為手段,以追求收益最大化為目的,具有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這種基金既滿足了礦業勘探開發的融資需要,同時也分散了礦業生產風險,並為風險偏好型投資者創造了一種新的投資工具。
其操作過程可設計為:成立專業的礦業投資公司,在基金的形成期間,礦業投資公司按照預定規模向潛在投資人分發招股說明書並開始尋求認繳承諾,這些潛在的投資人包括機構投資人,捐贈基金,其它基金會或個人投資者。他們通常熱衷於運用投資組合向高風險、高收益項目進行投資,並構成了基金的有限合夥人。當承諾認繳額達到基金的設定規模時,對礦業權項目的投資即可啟動,這時礦業投資公司向有限合夥人催繳股款。礦業投資公司是基金的一般合夥人,占基金的份額可以比很少,但負責基金的運作,包括篩選礦業權項目,評估項目,參與被投資項目經營管理和投資回收全過程管理;而作為有限合夥人的其他投資者是基金的主要資本來源,通常占基金份額的很大比重,他們僅提供資本,不參與礦業權投資管理過程。礦業權投資公司作為礦業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者,每年可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且在某一礦業權項目投資成功後,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潤作為酬金。
財政性的礦業投資基金是由政府牽頭,銀行、企業及資金盈餘的機構參資,共同出資組建,投向礦產品勘探開發事業的投資基金。可從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業費或中央、省的一些專項貸(撥)款中拿出一部分作為基金的啟動資金。另外再採用私募方式向法人機構、富裕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以機構投資者為主。此外,中央、地方財政還可以每年計劃拿出一定數目的資金,這部分資金有償使用並由國土資源部門主管,負責基金的年度計劃安排、立項審批、監督驗收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制訂基金的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負責基金項目的日常管理,並指導其制訂相應的操作規范、規程。國土資源部門對委託機構管理基金項目負有監督檢查權。
之所以要在商業性礦業投資基金的基礎上成立財政性的礦業投資基金,其主要目的有三個:一是起到基礎作用。財政基金主要投向探礦項目,尤其是處於普查階段的探礦項目,為早期的探礦工作提供資金支持。在普查階段,探礦權經營的風險極大,一般商業性的探礦投資者不會對這一階段的探礦權進行投資,只有帶有一定公益性的財政性基金積極介入,才能解決這一階段的資金投入問題,也才能帶動後續的探礦和采礦工作的順利展開;二是起到引導作用。對一些處於探礦後期或采礦階段的項目來說,財政性的礦業權投資基金可能作為商業性礦業權投資基金的配套資金,帶動、引導商業性礦業資金投向社會效益大、國家急需的礦產品的勘探開發工作;三是起到調控作用。商業性礦業資金的投入會受到宏觀經濟、礦產品市場需求等因素的影響,產生周期性的波動。因而財政基金要發揮作用,抑制礦業資金投入的過度波動。在投入過度高漲或過度疲軟時,財政基金從總量和結構上調控礦業投入的穩定和平衡。
2、信託模式。信託模式證券化是不涉及原礦業權所有人信用狀況的籌資方式。具體方法是:委託人(發起人)將經處置後的證券化礦業權資產設定為信託財產,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機構),經過資信評級和增級後,向投資者發行有較高投資級別的、可流通的證券籌集資金。再將所籌資金委託一家企業負責礦業權的運營管理工作,所得利潤扣除各種費用及傭金後,全部由債券的持有人分享。信託機構在這種礦業權證券化模式中發揮著重要的核心作用,它做的工作對礦業權證券是否成功發行極為關鍵。其最重要的業務部門應包括項目管理部、證券設計發行部、資金財務部。項目管理部按照證券發行部提出的礦業權信託標准,從發起人處取得礦業權信託權,並將信託財產(礦業權)委託給礦業企業進行運營開發,同時收集有關信息。證券發行部負責將礦業權加以組合和配以信用提升,對證券的發行進行設計,並委託承銷商發行證券並向投資者披露有關信息。
9、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實現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實現,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行使對礦產資源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國家作為全民利益的代理人,是政治意義上的主權國家,無需親自去行使實際意義上的對礦產資源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各項權利。它可以通過國家機構、法人、自然人等真正意義上的行政主體、民事主體的法律活動來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系列制度,按照法律程序來完成的。
概言之,國家通過設立礦業權審批登記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證制度,授予符合法定資質條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民事主體以探礦權或采礦權,從而實現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能,體現為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所建立的探礦權法律制度、采礦權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國家建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采礦權人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從而實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經濟收益權,具體表現為補償費徵收規定中的一系列制度。
一、探礦權法律制度
1986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使用了探礦權和采礦權的概念,表明我國對礦業權的管理按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兩個工作階段初步構建了礦業權管理的法律制度。但是,稍後於4月12日公布的國家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並沒有出現「探礦權」的字樣,只在第5章「民事權利」第1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對采礦權的主體、內容、法律保護進行了原則表述。由此可見,在當時的立法背景下,我國民法立法者只承認采礦權的財產權屬性,而沒有把探礦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看待。
(一)探礦權的概念及其構成
1986年公布的礦產資源法並未給出探礦權這一法律概念的定義。該法規定,「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1996年修改後的礦產資源法從探礦權的取得方面明確了探礦權這一概念,即「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1994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界定了探礦權的法律內涵,即「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論其實質,探礦權是指探礦權人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區塊范圍內,進行礦產資源勘查作業並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的權利。構成探礦權權利的要素包括三方面:一是申請探礦權者必須符合一定的資質條件;二是申請者必須依法辦理勘查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三是勘查者必須實際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從探礦權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探礦權確定了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探礦權反映的是探礦權人與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國家及其法定行使所有權的行政機關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這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是具有法定勘查資質條件,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我們稱其為探礦權主體;以及作為「特殊民事主體」的國家和作為代表國家管理探礦權的地質礦產行政機關。
第三,這種民事關系的客體,即探礦權的客體,就一般而言是礦產資源,就一個具體的探礦權而言,是特定區塊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屬於民法意義上的物。
第四,這種民事法律關系具有特定的內容。探礦權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內容將在下面談及。
(二)探礦權的物權屬性及其在我國物權體系中的位置
探礦權具有物權屬性。結合物權分類的主流學說和探礦權本身特性,可以從下述幾方面加以印證:
首先,探礦權是限制物權,或者叫他物權。探礦權是由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在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上設定的權利,探礦權人僅享有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的權利。
其次,探礦權是用益物權。不論是探礦權還是采礦權,都是以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並獲得收益為目的。同時,由於商品經濟的需要,也不排斥以礦業權為擔保而獲得信用的礦業權的利用權和擔保物權。正是探礦權為用益物權的本質,使探礦權具有嚴格的排他性,符合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
再次,探礦權是一種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是指標的物為不動產的物權,或者說是設立於不動產之上的物權。探礦權是基於礦產資源而設立的不動產物權。
但是,探礦權又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物權,探礦權與民法理論上的物權是有差別的。一個重大的差別是,一般的物權有特定的物供權利人直接支配,而探礦權並沒有特定的物供權利人直接支配使用。設立探礦權的目的在於尋找礦產資源,取得探礦權也就取得了勘查礦產資源的行為資格,在未找到資源前,沒有特定的礦產資源作為探礦權的客體。探礦權指向的物是不確定的、未知的,因此,探礦權應視為物權。民法界有人把這種「視為物權」的財產權稱作「准物權」。准物權是指某些性質和要件相似於物權,准用於物權法規定的財產權。
按照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省的礦業法規定,探礦權是一種准不動產物權。日本礦業法規定:礦業權(包括鑽探權與採掘權)應視為物權,除了本法律有關條文已作的規定外,有關不動產的規定均可適用於礦業權。韓國礦業法規定:礦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況,適用關於不動產的民法和其他法令的規定。我國台灣省現行礦業法在1930年《礦業法》基礎上修訂而成,對於礦業權的性質也有類似的規定。
明確探礦權的物權屬性及其在物權體系中的位置,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國民法通則沒有對探礦權作出規定。因此,在修改民法通則或者制定物權法時,立法者應當對探礦權在我國物權制度中的地位予以充分考慮,從而建立起更加全面、完善、科學的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體系。另一方面,明確探礦權是一種物權,除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物權和有關不動產的法律規定,對礦產資源立法和礦產資源管理具有現實指導意義,這種指導意義在於:
第一,明確探礦權具有財產權的屬性,是建立探礦權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基礎。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將探礦權視為一種勘查礦產資源行為資格的象徵,以行政授予的方式無償提供給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根據國家地質勘查計劃,以國撥地勘費進行工作,向國家提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資料。在此機制下,探礦權無財產內容,由此無償取得,並禁止流轉,也是符合情理的。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尤其是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以來,礦產資源勘查領域出現了投資主體和投資渠道多元化的趨勢,探礦權的財產權屬性凸現出來。適應這一形勢要求,實現探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流轉已經十分必要和迫切,並在客觀上要求建立起以探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流轉為核心的規范、科學的探礦權法律制度。
第二,探礦權為物權。因此,探礦權同樣具有物權的效力。物權的效力是法律所賦予的強制性作用。法律應當保障探礦權人能夠對其特定的工作范圍進行勘查作業,並排除他人的干擾和妨害。這樣,也就確認了探礦權的排他性原則,即在同一勘查工作區范圍內,同一期限內,不能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探礦權。
第三,探礦權為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從民事法律關繫上講,它與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是一個橫向等價關系。探礦權從所有權中派生,反過來在一定程度上對所有權進行制約。過去我們往往用國家所有權對其他派生權進行侵犯,不尊重派生權,嚴重影響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因此,明確探礦權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地質勘查工作體制改革的法律保障。明確了這一關系,有利於明確國家和探礦權人之間的權利和責任,有利於國有地勘單位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進行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
第四,探礦權是用益物權。設定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使用他人之物並獲取收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探礦權的目的不會僅僅停留在勘查礦產資源、獲得地質勘查成果資料,探礦的目的在於采礦。因此,設計探礦權法律制度,應當把探礦權人在其勘查作業區范圍內的優先採礦權納入探礦權的權利范圍。
第五,探礦權為不動產物權。因此,不動產物權變動應遵守的原則同樣適用於探礦權。物權的變動包括物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成立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設立、變更、終止物權,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登記,這就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探礦權的設立、延續、變更(包括轉讓)、終止,必須經過地質礦產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才能生效。
(三)探礦權的權利義務內容
探礦權的權利義務內容是指探礦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之總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了探礦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為了保障探礦權人投資勘查的目的,規定了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允許的范圍內勘查發現了新礦種,有優先取得該礦種的探礦權;經勘查探明了可供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有優先申請取得采礦權的權利。
修改後的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勘查區塊登記辦法進一步規定了探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探礦活動具有高風險性,它的高效益只有在運行機制中才能得到體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因其高效益而驅動投資者投資勘查的積極性,從而促進勘查投資多元化的形成。因此,探礦權流轉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探礦運行機制的核心。
二、采礦權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81條規定了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其中,第2款規定的是采礦權,即「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采礦,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礦產資源法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采礦權法律制度。10年來的執法實踐表明,礦產資源法規定的采礦權制度對於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和采礦權人本身的合法權益,治理整頓礦業秩序,發揮了重要的規范和調整作用。
(一)采礦權的概念及其構成
采礦權的概念出現於民法通則和礦產資源法中,但法律並沒有直接給出其定義。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定義是:「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采礦權人對其采出的礦產品有行使所有權的權利。
構成采礦權的權利要具有三方面的要素:一是申請采礦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二是采礦權申請者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的法律憑證;三是采礦權人必須實際從事采礦工作,真實地履行義務。
同探礦權一樣,采礦權也確立了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采礦權反映了作為采礦權人的礦山企業或者公民個人與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國家及其法定授權行使這一所有權的地質礦產行政管理機關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這種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面是國家,此時成為「特殊民事主體」,以及國家授權行使采礦權管理的地質礦產行政管理機關;另一方面是依法設立的各類礦山企業和依法取得采礦權的公民。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深化和對外開放的擴大,采礦權的主體已經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合作制企業或者股份制企業均可以成為采礦權人。
第三,采礦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這一點與探礦權的客體無異。但就特定的探礦權、采礦權,它們的客體的存在性質是不一樣的。設立探礦權時,對該探礦權所指向的客體尚不可知,具有不穩定性;而設立采礦權時,對該采礦權所指向的客體在現有認識上是可知的,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二)采礦權的法律屬性及其在我國物權體系中的地位
就采礦權的本質而言,采礦權是物權。采礦權作為我國民法通則中明文規定的「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與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相對應,它是一種限制物權;作為他物權,它又是一種用益物權;一般來說,它是一種有期物權,而且是應登記的物權。
同時,由於采礦權所指向的客體礦產資源具有某些不動產的特徵,采礦權是一種不動產物權。但礦產資源又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不動產。礦產資源與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動產有所不同。礦產資源賦存於地表或地下,當它未被開采時,呈現為不動產的形態,但是開采礦產資源的活動就是消耗礦產資源的過程,作為不動產的礦產資源在數量上發生了減少。
同探礦權一樣,采礦權也是一種准物權。采礦權是礦產資源法所規定的准用益物權規定的准物權。采礦權具有一般物權的法律效力。明確采礦權的物權特性,對采礦權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第一,采礦權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采礦權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權能分離和限制的結果,並沒有改變國家所有權的性質,國家享有對礦產資源的最終支配權。國家利用所有權中最關鍵、最核心的處分權能設置采礦權以真正實現其所有權。但是,隨著物權觀念從以所有為中心向以利用為中心的轉變,所有權被弱化,他物權地位優化於所有權,已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因此,采礦權的權利地位應當得到法律的強化,采礦權一旦設立,就具有對抗一切非采礦權人的效力,這種效力應當得到法律意義上的尊重。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采礦權運作而產生的財產關系表現為兩個層次:其一,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國家和一切非所有權人的關系,內涵是所有權人對抗一切非所有權人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妨害,即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處於核心地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做出侵害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之行為;其二,礦產資源所有權主體國家與特定采礦權人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之間的關系,內涵為國家將礦產資源所有權中的部分權能(佔有、使用)以采礦權的形式授讓於采礦權人,采礦權人享有利用、收益的權利,國家享有因采礦而獲得收益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收益,在我國表現為采礦權人向國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第二,采礦權既然是一種財產權,具有經濟價值,便為采礦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實行有償取得並進入流通領域提供了法律基礎。
第三,采礦權是一種不動產物權,那麼,適用於不動產物權的原則、規范、制度,均適用於采礦權。我國對不動產物權實行登記要件制度,該制度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取得、變更和喪失的要件,不動產物權的轉移除依當事人的同意之外,還必須到登記主管機關登記,非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不能發生效力。
采礦權轉讓是采礦權變動的主要形式。因此,在設計采礦權的流轉制度時,必須對采礦權作為不動產物權在轉讓時實行「要式主義」這一原則加以特別重視。即采礦權的轉讓,以地質礦產行政管理機關的審批登記為生效條件。
第四,采礦權是對特定礦產資源享有開采並收益的獨占性、排他性權利,嚴格遵守物權理論中的「一物一權主義」。強調采礦權的排他性,對於處理現實生活中大量的采礦權屬糾紛、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同時,確認采礦權排他性原則,也是修改1986年礦產資源法、完善采礦權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指導思想。1986年礦產資源法第36條規定,「在國營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下,經國營礦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批准,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可以開采該國營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邊緣零星礦產,但是,必須按照規定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實踐證明,這一規定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不符合採礦權排他性原則,是造成采礦權屬糾紛持續不斷,礦業秩序混亂的法律根源。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訂後,刪去了這個規定。
(三)采礦權的權利義務內容
采礦權的權利、義務內容,即采礦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總和。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對此作出了比較詳盡的規定。
1.采礦權的權利內容
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列舉式概括了采礦權人享有的以開采權和礦產品銷售權為核心的若干權利。
一般的民法著作則對采礦權人的權利列舉為三方面:一是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二是有權禁止其他單位或個人進入自己的礦區范圍內采礦,對非法進入自己礦區范圍采礦的單位或個人,采礦權人有權請求停止開采、賠償損失;三是有權銷售其開采所得的礦產品。
有的著作提到采礦權人的權利時,列舉采礦權人的權利為4個方面:一是對采礦許可證規定礦區范圍和期限內的礦產資源的排他性佔有;二是開采礦產資源;三是礦山建築權和輔助建築權;四是礦產品所有權和經營權。
上述著作形成的時間均在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改之前。修改前的礦產資源法禁止采礦權買賣、出租或者用作抵押。亦即作為采礦權所有者不得為采礦權之處分權。修改後的礦產資源法明確了采礦權人在法定情形下,經地質礦產行政機關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即「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鑒於此,對采礦權的權利內容,我們認為應增補:「對采礦權附有條件的處分權」一項。
2.采礦權的義務內容
礦產資源法建立的采礦權法律制度的主要方面,比較詳細地規定了采礦權人應承擔的法律義務。該法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采」所規定的內容,基本是采礦權人的義務。包括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環境保護、土地復墾、勞動安全等方面;第5條,繳納有關稅、費的規定;第37條,提高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採的規定等,都是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列舉了采礦權人應當履行的5個方面的義務。限於篇幅,不一一贅述。
三、礦業權的法律保護
礦業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犯或者危害時,可以採取法律規定的各種措施加以保護。這就引出了侵犯礦業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問題。礦業權作為物權由法律而設立,也就使礦業權產生了對抗一切義務人、排除侵害的效力。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對礦業權任何一項權利內容的侵犯,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按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責任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本條規定中的「財產」,應理解為「財產和權利」。很顯然,侵害采礦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屬於侵權民事責任范疇。
對財產權的民法保護,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進行的,即財產權人的財產遭受到侵害,如遭到侵佔、損壞以及因此而遭到其他重大損失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保護。這就是民法通則上所謂的「公力救濟」。
對礦業權的民法保護,理所當然適用前述內容。只不過,按照礦產資源法第39條、第45條的規定,義務人若以非法進入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方式侵害采礦權時,應由地質礦產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並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從這個規定來看,侵害采礦權的民事責任是由地質礦產行政機關來處理的。但是,我們認為,礦產資源法的這個規定並不能排除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物上請求權之訴」或「損壞賠償請求權之訴」,也不能排除受害人可以直接請求侵害人為一定的行為,如停止違法開采,返還違法采出的礦產品,或者賠償損失。
修改後的刑法對采礦權的刑法保護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10、中色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開國際信用證嗎?
一般外貿公司都可以開國際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