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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黑大

發布時間: 2022-10-28 17:24:33

1、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在線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謝!)

第一題:1、銀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證條款規定「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該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信用證下的第一付款人為開證行和/或開證申請人,只要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開證行就可以此為由拒絕付款。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誤在於在收到信用證後,沒有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導致未發現該條款,使我方喪失了修改信用證的機會。

第二題
答案:1)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因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此案中,我某技術貿易公司與國外某客戶之間的交易是經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來達成的,盡管雙方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的內容已構成了合同的內容,所以,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2)就此案例,我方應責成對方履行合同,按雙方約定盡快向我方提供技術貿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賠的權利。

2、《國際貿易實務案例》案例分析

6,從中國運輸貨物的國家達10天以上,那麼90天見票後付款交單(D / P在90天以後的視線),這樣的規定不使感 - 因為D / P付款交單單,也就是說,付款人必須支付可以得到的文件。 D / P長期(如30天或45天等),一般在海洋運輸,該文件的貨物到達之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但早在占壓資金,D / P遠期付款交單條件等貨物到港後,影響支付給銀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運輸時間10天左右,但文件也幾乎在同一時間到達,甚至比銀行在貨物到達後,D/P90天的付款條款不適用,並能可謂是多餘的,毫無意義的。
因此,賣方接受並不排除 - 後10天貨到香港,買方肯定需要的文件傳送,D / P付款的原則,無論是轉發的天數,為了帶走文件時,一定要 - 這是主要的區別D / P和D / A

7,賣方應負責的損失 - 因為合同條款是FOB賣方將貨物裝後,風險轉移給購貨方,並在合同規定的裝運貨物的合同檢驗機構檢驗,符合質量的條件下。貨物在航行中,由於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導致質量受到影響。因此,賣方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8,我發現這樣做合理的線 - 因為信用證是獨立的處理開證行以外的合同文件提交的受益者,表面一致的資信證明文件支付,沒有實際的商品。所以,我注意到拒絕發卡銀行,該行是有道理的。

(1)開證銀行的差異符合UCP600的規定。
(2)該業務的一個錯誤是誤解信用證的,的信貸不明白的只是數量和裝運的字母是不允許分批和允許轉船條款和改變的意義後的信用證後,作為開證行指出:允許分批裝運總量為500噸。一個公司,因為它錯誤500噸400噸和100噸的船舶,因此,不符合的。記錄在轉運的話,提交的提單,這也是違反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拒絕支付。
正確操作:8月31日500噸的貨物一次性的船直接安裝到目的港,如何交單的談判。

3、兩題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1)美方的要求確有依據。(2)進口方的失誤在於沒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條款在美國的商業習慣和法律中另有解釋,即《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3)進口方如果不願負擔上述出口稅費,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FOB釋義版本《INCOTERMS2000》,即應在合同中註明FOB條款按照《INCOTERMS2000》的規定釋義為准。

2、(1)進口商以貨物晚到為由拒收貨物的理由充分——因為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不得晚於 10 月 31 日, 貨物應於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於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所以,進口方拒收貨物理由充分。(2)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裝運期不得晚於 10 月 31 日, 貨物應於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於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這樣的條款,則出口方完全可以用CIF象徵性交貨為由不承擔晚交貨的責任。(3)書讓所述,因為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不得晚於 10 月 31 日, 貨物應於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於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則該合同不再是單純的CIF象徵性交貨合同。(4)這個案例的啟示就是,出口方不能夠輕易在合同中確認實際到貨期限,尤其是採用象徵性交貨的價格術語或條款,因為貨物在實際運輸過程中出口方是無法掌控實際運輸的時間,因此,只能夠確認最遲交貨期,但不能夠確認最後到貨期,以免因無法掌控實際到貨期,而在自己的脖子上套上絞索,再把絞索的另一頭遞給對方。

4、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不合適。選擇港的使用;合同中規定的卸貨港為日本口岸,按照慣例,進口商在裝運前應通知出口商,否則出口商可自行決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個港口卸貨;我方去電詢問純屬多此一舉,這種做法不妥當。
日方撤消合同沒有正常理由,違約的原因是價格下跌,屬正常商業風險,不能作為撤約的理由。

5、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某國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證付款,貨物裝運後,

1.向出口方索賠。是貨物質量原因。
2.向承運人索賠。提單顯示數量符合合同規定,說明出口方交貨數量正確,責任在於承運人
3.向出口方索賠。有15箱貨物外表情況良好,但箱內貨物共短少60公斤,說明裝船前貨物就已經短少,責任在於出口方。

6、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貨物損失由我方承擔。1. CFR貿易術語的風險點是到達目的港,而目前顯然風險由我方控制。2. 由於我司業務員沒有向客戶發出通知導致未能及時辦理投保。 基於以上2點,所以我方承擔責任!

7、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1.進口商有拒收貨物和要求退回貨款的權利。因為:
(1)品質條件是合同的重要條件,如賣方交貨品質違反合同,將承擔損害賠償或/和撤銷合同的責任。本例所涉及的品質糾紛,超過通常發生的品質糾紛案件,因該合同買賣的凍北京鴨不是供應普通消費者,而是供應伊斯蘭教徒食用的。對凍鴨的品質要求,不僅要符合合同規定的「帶頭、翼、蹼、無毛,一級品,每隻最小重量為2公斤」的要求,而且要求「需要由伊斯蘭協會出具證明,證實鴨是按照伊斯蘭教方法用刀屠宰」。但是,本例賣方所交的凍北京鴨在頸部未發現任何刀口的痕跡,這顯然違反了伊斯蘭教的用刀方法(Islamic Rites by Knife)。由於賣方交貨的品質,違反了買方所需的特定用途,這是一宗重大違反合同的行為。因此買方拒收貨物,並要求賣方退回貨款,是正當的權利。
(2)這個案件,不僅涉及商品品質問題,而且有可能涉及違反當地的公共政策,傷害對方宗教感情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可能轉化為政治糾紛,後果是十分嚴重的。在本例中,由於中國公司發運貨物時,把普通凍鴨誤認為是特殊用途的凍鴨,因而造成上述違反合同的嚴重後果。
(3)出口商在向國外推銷商品時還應當十分注意當地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使自己的商品適合當地的消費習慣和特殊要求。伊斯蘭教徒不吃豬肉是人盡皆知的,但是,他們吃牛、羊、雞、鴨等禽畜,也要按伊斯蘭方法屠宰才能食用。銷往其他地區的凍鴨,一般要求外體完整、潔白、無毛。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一般從鴨的口內進刀,以保持外體美觀完整。但是,這種方法對伊斯蘭地區卻不適用,他們傳統的屠宰方法,不僅在鴨的頸部動刀,而且要由伊斯蘭教長老動刀,在用刀前還要念一段可蘭經。如果我們把頸部無任何刀痕的凍鴨交給對方,對方僅從頸部無刀痕這一點,就可以認定不是用伊斯蘭方法用刀的。因此,在推銷中注意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也是十分重要的。

8、國際貿易實務:案例

1、A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因為FCA只要求買方貨交承運人。A公司已經完成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按時交貨給承運人。貨物滅失發生於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接收並入庫貨物之後,A公司完全沒有責任。
2、A公司可以順利結匯,如果信用證關於交貨的規定僅僅如此的話。因為信用證只要求提單每月平均200噸,A公司這個裝法可以得到滿足要求的提單。

9、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採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於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麼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於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並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後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並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後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後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10、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分析題

保險公司能拒絕賠償,因為你投保的是一切險,而暴雨淋濕屬於特殊附加險里的,你要額外再投保的。保險公司會因為這個而拒絕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