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求國際貿易題目答案
國際貿易實務預測試題及答案
一、單選題
1.我某出口公司於2001年8年10日用特快專遞向德國漢堡某公司發盤,限2001年8月25日復到有效。8月23日下午3時我公司同時收到德國公司的表示接受的特快專遞和撤回接受的傳真。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此項接受,(A )。
A.可以撤回 B.不得撤回,合同成立 C.在我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撤回 D.不得撤回,但可以撤銷
2.信用證規定到期日為2001年5月31日,而未規定最遲裝運期,則可理解為(C )
A.最遲裝運期為2001年5月10日 B.最遲裝運期為2001年5月16日
C.最遲裝運期為2001年5月31日 D.該信用證無效
3.獨家代理和包銷兩種貿易方式,(A )
A.前者是委託代理關系,後者是買賣關系B.前者是買賣關系,後者是委託代理關系
C.都是委託代理關系 D.都是買賣關系
4.期貨交易(B )
A.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 B.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按交易所規定的開市時間交易
C.必須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但沒有時間規定 D.必須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進行,但交易不限於交易所內
5.海運提單之所以能夠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是因為(D )
A.海運提單是承運人簽發的貨物收據 B.海運提單可以轉讓
C.海運提單是運輸契約的證明D.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
6.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若以FOB條件成交,買賣雙方風險劃分是以(B )為界。
A.貨交承運人保管 B.裝運港船舷 C.貨交買方處置 D.目的港船舷
7.表明「主運費已付」的是(C )術語。
A.E組 B.F組 C.C組 D.D組
8.匯票根據(A )不同,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A.出票人 B.付款人 C.受款人 D.承兌人
9.進口合同中的索賠條款有兩種規定方法,在一般商品買賣合同中常用的是(A )
A.異議與索賠條款 B.違約金條款 C.罰金條款 D.定金法則
10.凡貨、樣不能做到完全一致的商品,一般都不適宜憑(D )買賣。
A.規格 B.號碼C.標准 D.樣品
二、多選題
1.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構成一項有效發盤的條件是(ABC )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B.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旨意
C.發盤的內容十分確定 D.發盤中明確規定有效期 E.必須傳達到受盤人
2.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信用證項下制單結匯的方式有(ABC )
A.收妥結匯 B.押匯 C.定期結匯 D.電提 E.保理
3.採用CIF術語成交,出口人必須提交的單據包括(ABC )
A.商業發票 B.保險單 C.提單 D.商檢證書 E.產地證書
4.向承運人交貨的三種術語與裝運港交貨的三種常用術語的區別有(ABC )
A.交貨地點 B.適用的運輸方式 C.風險劃分界限 D.出口報關手續 E.進口報關手續
5.仲裁的特點(ABCD)
A.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 B.任何仲裁機構不受理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
C.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D.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E.仲裁協議必須在爭議發生之前達成
6.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ABC)
A.《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B.《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C.《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D.《海牙規則》 E.《漢堡規則》
7.運輸包裝的主要作用在於(ABE )
A.保護商品 B.便於運輸與儲存 C.促銷 D.美化商品 E.防止在裝卸過程中發生貨損貨差
8.由上海運往底特律、芝加哥的一批貨物,若採用OCP條款,應滿足下列條件(ABC)
A.必須在美國西海岸港口轉船 B.必須在提單上註明「OCP」字樣
C.必須在提單的目的港一欄填寫西海岸港口城市名,以及底特律、芝加哥最終目的地名稱
D.必須是美國急需的貨物 E.必須在美國東海岸港口轉船
三、名詞解釋
1.發盤:在法律上又稱要約,是擬交易的一方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其內容十分確定並且表明在受盤人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
2.加工貿易:所謂加工貿易是指一國的企業利用自己的設備和生產能力,對來自國外的原料、零部件或元器件進行加工、製造或裝配,然後再將產品銷往國外的貿易做法。加工貿易可分為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兩種基本形式。
3.中性包裝:指在商品上和內外包裝上不註明生產國別的包裝。中性包裝有定牌中性和無牌中性之分。
4.票匯: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代匯款人開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為解付行的銀行即期匯票,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
5 .共同海損:載運貨物的船舶在航運途中遇到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時,船方為了保護船與貨物的共同安全或者為了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而有意識的合理的採取挽救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和支出的額外費用。
6.清潔提單:指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承運人在提單沒有標明貨物及包裝有缺陷的提單。
7.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並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後,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8.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的申請和指示向出口人開立的,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書面文件。
9.還盤: 是指受盤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並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原發盤人考慮。
10. 貿易術語:是在國際貿易中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用語。
11. 對等樣品:是指賣方按買方的來樣復制或提供品質相近的樣品,寄請買方確認後,即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
12. 品質公差:是指在工業製成品中,國際同行業公認的產品品質誤差。
13. 溢短裝條款:即數量增減條款,是指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它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之中加訂的。溢短裝條款的內容主要包括機動幅度的百分比,溢短裝部分由誰選擇以及該部分的作價方法。
14. 嘜頭:又稱運輸標志,即指在運輸包裝上面書寫、壓印、刷制簡單的圖形、文字和數字。
15. 象徵性交貨:是指賣方按合同規定裝運貨物後,向買方提交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交貨義務,無需保證到貨。
16. 國際多式聯運:是在集裝箱運輸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綜合性的連貫運輸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裝箱為媒介,把海、陸、空各種傳統的單一運輸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組成一種國際間的連貫運輸。
17. 滯期費: 是指在規定的裝卸期限內,租船人未完成裝卸作業,給船方造成經濟損失,租船人對超過的時間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金。
18. 空白背書:是指示提單背書的一種方式。指由背書人在提單背面簽章,但不註明被背書人的名稱。
19. 倉至倉條款:簡稱W/W,倉至倉條款是保險責任的起訖條款,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或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排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貨港全部卸離海輪後60天內未完成最後交貨,則保險責任以60天屆滿終止。
20. 匯票:是指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要求受票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內,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命令。
21.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稱,並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
22. 托收:是指出口人依據買賣合同發運貨物後,委託當地銀行通過其在國外分支機構或代理向進口人收取貨款的方式。
23. 貼現:在國際市場上,一張遠期匯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將匯票轉讓給貼現的銀行或金融公司,由它們將扣除一定貼現利息後的票款付給匯票持有人,這種做法叫貼現。
24. 交易磋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交易雙方就買賣商品的有關條件進行協商以期達成交易的過程,通常稱為貿易談判。
25. 詢盤:是指為了試探對方對交易的誠意和了解其對交易條件的意見。因多數是詢問價格,故通常稱之為詢價。
26. 逾期接受:接受通知超過發盤規定的有效期限或發盤沒具體規定有效期而超過合理時間才送達受盤人,這項接受為逾期接受。
27. 國際保理:國際保理業務是指在使用托收、賒銷等非信用證結算貨款時,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項集買方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和追賬、貿易融資及信用管理等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業務。
28. 海運提單:是指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運的貨物時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所簽訂的運輸契約的證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
29. 議付:是出口方銀行買進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及所附單據並將票款付給受益人的過程。
30. 開證申請書:是開證申請人在申請開證時必須填制的文件,是開證銀行對外開證的條件和依據。包括開證申請人的承諾和付款保證(正面)及開證內容(背面)。
2國際貿易實務試題 16
一、名詞解釋(20分)
1、共同海損 2、清潔提單3、追索權 4、信用證 5、還盤
二、簡答(20分)
1、簡述FOB、CFR和CIF的異同點。
2、簡述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
三、案例分析及計算(60分)
1.某貨輪在航運途中貨艙起火並蔓延到機艙,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船長下令往倉中灌水滅火,火雖然被撲滅,但由於主機受損,貨輪無法繼續航行。於是船長決定僱傭拖輪將貨輪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檢修後再駛往目的港。事後調查,這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有:①800箱貨物被火燒毀;②500箱貨由於灌水滅火造成損失;③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④拖船費用;⑤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
從上述各項損失的性質看,哪些屬於單獨海損?哪些屬於共同海損?並簡要說明理由。(10分)
2. 我國江蘇省南通市某輕工產品進出口公司向外國某公司進口一批小家電產品,貨物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某分行開立一份信用證。第一批貨物裝運後,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後,未發現不符點,即向該商議付貨款,隨後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貨物後,發現貨物品質不符合同規定,進而要求中國銀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中國銀行的拒絕。試問,中國銀行這樣做是否有理?為什麼?(15分)
3. 我國山東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與韓國某進口公司簽訂了一筆初級產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賣方備妥了貨物,安排好了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事項。在裝船時,賣方考慮到從裝運港到目的港距離較近,且風平浪靜,不會發生什麼意外,因此,沒有辦理海運貨物保險。實際上,貨物也安全及時抵達目的港,但賣方所提交的單據中缺少了保險單,買方因市場行情發生了對自己不利的變化,就以賣方所交的單據不全為由,要求拒收貨物拒付貨款。請問,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應如何處理?(15分)
4.我某出口公司以CIF紐約條件與美國某公司訂立了200套傢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2002年12月交貨。11月底,我企業出口商品倉庫發生雷擊火災,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傢具燒毀。我企業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美方不同意,堅持我方按時交貨。我方無奈經多方努力,於2003年1月初交貨,美方要求索賠。試問:
(1)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2)美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10分)
5. 我國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萬箱,貨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漬險、串味險及淡水雨淋險,其保險費率分別為0.7%、0.3%和0.2%,按發票金額110%投保。試計算該批貨物的投保金額和保險費各是多少?(10分)
2006—2007學年第一學期國際貿易實務試題(答案)
一、名詞解釋(20分)
1、共同海損:載運貨物的船舶在航運途中遇到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時,船方為了保護船與貨物的共同安全或者為了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而有意識的合理的採取挽救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和支出的額外費用。
2、清潔提單:指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承運人在提單沒有標明貨物及包裝有缺陷的提單。
3、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並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後,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4、信用證:是銀行做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願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
5、還盤: 是指受盤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並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原發盤人考慮。
二、簡答(20分)
1、簡述FOB、CFR和CIF的異同點。
答案:相同點
(1)賣方都是在裝運港交貨,
(2)買賣雙方風險的轉移以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為界限
(3)都適合於水上運輸
(4)賣方辦理出口通關手續,買方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區別:在運輸和保險上存在差別
FOB下運輸和保險由買方自行安排,賣方無責任;CFR下賣方負責簽訂運輸合同,支付運輸費用,保險由買方自行安排;CIF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均由賣方負責簽訂,並承擔運費和保險費。
2、簡述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
答案: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起著積極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有利於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2)有利於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
(3) 有利於解決履行當中的爭議
三、案例分析及計算(60分)
1、答案:本案例①、③是因火災而造成的直接損失,不具備共同海損成立的條件,屬單獨海損。②、④、⑤是因維護船貨共同安全,進行灌水滅火而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屬於共同海損。
2、答案: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對出口商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條件提交了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即可從銀行得到付款;對進口商來說,只要在申請開證時,保證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即行付款並交付押金,即可從銀行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因此,銀行開立信用證實際是進行單據的買賣。此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屬於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約束開證行應在對單據做出合理審查之後,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承擔向受益人付款的義務,而不受買賣雙方買賣合同或者開證行和買方依開證申請書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響。因此,在本案中,中國銀行這樣做是合理的。
3、答案:從交貨方式上來看,CIF 是一種典型的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象徵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而言。在象徵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港,買方仍有權拒收單據並拒付貨款。還需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因此,本案中,買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賣方必須提交符合規定的全套單據,買方可以拒收貨物拒付貨款,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4、(1)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雖然我企業出口商品倉庫遇不可抗力導致一半左右出口傢具燒毀,但這種不可抗力並沒有使我方到達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貨責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貨。
(2)美方的索賠要求不合理
理由:我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後,雖經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貨,對此,我方不負責任,可以免責。
5、保險金額計算的公式是:保險金額=CIF貨值×(1+加成率)。保險費則根據保險費率表按保險金計算,其計算公式是: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在本案中,保險總金額=CIF貨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總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
2、共同海損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共同海損是為了保住船而有意作出的犧牲,所有損失由船上貨物的所有受益方承擔,不管你的貨物有沒有被波及,都一樣要均攤損失。詳細的內容可以自己百度一下詞條,應該是有介紹的,這個名詞屬於國際貿易范疇,和單獨海損有區別。
3、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的區別
(1)損失的構成不同,即單獨海損一般是指貨物本身的損失,不包括費用損失,而共同海損既包括貨物犧牲,又包括因採取共同海損措施而引起的費用;
(2)引起損失的原因不同,即單獨海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貨物損失,而共同海損則不是承保風險直接導致的損失,它是為了解除或減輕船、 貨、運費三方共同危險,而人為造成的損失。
(3)損失的承擔方式不同,即單獨海損由受損方自行承擔損失,而共同海損則由受益有關方按獲救財產價值大小的比例分攤損失。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 第二條 進行共同海損理算的原則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責任,實事 求是、公平合理地處理各項損失和費用的補償和分攤。
提出共同海損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關各方,有舉證的責任,證明 其提出的損失或費用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可列入共同海損。
對作為共同海損提出理算的案件,如果構成案件的事故確系運輸契約 一方不能免責的過失所引起,則不進行共同海損理算,但可根據具體情況 ,通過協商另作適當處理。
4、什麼叫 海損
海損
average
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引起海上運輸船舶或貨物的物質與費用損失。海損按損失的形態可分為物質損失與費用損失;按損失程度和范圍可分為全部損失與部分損失;按損失負擔關系可分為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單獨海損是海運中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直接導致由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各自負擔的損失。共同海損是船舶或貨物等在海運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時,為排除共同危險而產生的犧牲和合理的額外費用損失。這一損失由船、貨等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攤價值比例分攤。共同海損損失或費用劃分、分攤、結算工作,稱共同海損理算,由專門機構進行,所使用的共同海損理算規則通常為《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但此規則只有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採用時,才對當事人雙方有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曾制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時規則》(簡稱《北京理算規則》),供合同雙方協議使用。
5、「共同海損」是怎麼回事?
看國際貿易書就知道了
第一條 共同海損的范圍
在海上運輸中,船舶和貨物等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採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損失和合理的額外費用,屬於共同海損:
一、為了搶救船舶和貨物等而造成的船、貨等合理損失。
二、船舶駛入避難港的額外費用,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的港口費用,以及事後載有原貨物駛出的額外費用。
三、船舶由於駛往避難港而延長航程和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支付的船員工資和給養,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費用。
四、救助費用、搶卸和重裝貨物等的費用以及其他額外費用。
由於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須修理時,船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間必須支付的港口費用、船員工資和給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費用,以及由於修理而卸載、重裝和移動船上貨物等所引起的費用和損失,在當前情況下可列入共同海損。
為了節省原應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而支付的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這些費用,除經船、貨雙方同意的以外,不得超過被節省的費用。
除以上三款所列的損失和費用外,其他一切間接損失,包括由於遲延所引起的一切損失和費用,都不屬於共同海損。
第二條 共同海損理算的原則
進行共同海損理算的原則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責任,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處理各項損失和費用的補償和分攤。
提出共同海損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關各方,有舉證的責任,證明其提出的損失或費用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可列入共同海損。
對作為共同海損提出理算的案件,如果構成案件的事故確系運輸契約一方不能免責的過失所引起,則不進行共同海損理算,但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協商另作適當處理。
第三條 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的計算
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海損損失金額,按照下列標准計算:
一、船舶的損失金額,按照損失部分實際支付的合理修理費用(包括臨時性修理費用、合理扣減後的換新費用)計算。如果船舶損失部分尚未進行修理,則按必要修理的合理估計費用計算。燃料、物料等損失按實際價值計算。
二、貨物的損失金額,按照損失部分的到岸價格,減除由於損失無需支付的運費。如果遭受損失的殘貨已經出售,而受損程度無法確定,則按該貨物的到岸價格與出售凈得金額之間的差額計算。
三、運費的損失,按照貨物遭受損失而引起的運費損失金額,減除由於損失無需支付的營運費用計算。
第四條 共同海損的分攤
共同海損的損失和費用,由各受益方根據各自的分攤價值比例分攤。
分攤價值按照下列標准計算:
一、船舶分攤價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當地完好價值減除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當地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
二、貨物分攤價值,按照貨物的到岸價格,減除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
未經申報的貨物或謊報的貨物,應按實際價值參加分攤;如果這些貨物遭受損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旅客行李和個人物品,除特殊情況外,不參加共同海損分攤。
三、運費分攤價值,按照承運人承擔風險並於事後收得的運費,根據共同海損事故發生時尚未完成的航程,作相應比例的扣減,加上列入共同海損的運費損失金額計算。
第五條 利息和手續費
對共同海損的損失和費用,給予年利%7的利息。利息計算至共同海損理算書編就之日為止。
對墊付的共同海損費用,除船員工資、給養、燃料、物料外,給予2% 的手續費。
第六條 共同海損擔保
為了保證分攤共同海損,經有關方的要求,各分攤方應提供共同海損擔保。共同海損擔保,可以提供可靠的擔保函,也可以提供保證金。如果提供保證金,除各有關方另有協議者外,應交由理算處以保管人的名義存入銀行。保證金的使用,由理算處決定。保證金的提供、使用或退還,不影響各分攤方的最終分攤責任。
第七條 共同海損時限
為了維護各有關方的利益,盡快完成共同海損案件的理算,各有關方在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後應及時辦理必要的事項,並按照下列期限宣布共同海損和向理算處提供有關材料:
一、宣布共同海損:船舶在海上發生事故,不遲於到達第一個港口後的48小時;船舶在港內發生事故,不遲於事故發生後的48小時。
二、提供有關材料:有關共同海損事故和損失的證明材料,在有關方收到後一個月以內,但全部材料不遲於航程結束後一年。
如有特殊情況,在上述期限內向理算處提出理由,經理算處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如果有關方不按上述規定辦理,理算處可以根據情況,不予理算;或根據已有材料進行理算。
第八條 共同海損理算的簡化
為了減輕各有關方的負擔,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海損理算應盡量簡化,避免繁瑣的手續和計算;理算書應力求簡明扼要,便於執行。
對於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作簡易理算。
對於共同海損金額較小的案件,經徵得主要有關方的同意,可以不進行理算。
6、國際貿易實務名詞解釋
1、貿易術語
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良好平均品質
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3、 象徵性交貨
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4、中性包裝
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5、OCP條款
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7、國際貿易與實務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易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徵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製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於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散裝貨:糧食、礦砂等)
7、中性包裝——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8、定牌——賣方按照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裝上面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
9、滯期費——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完成任務,需要向船方繳納延誤船期的罰款。
10、速遣費——如果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在約定的裝卸時間內提前完成任務,有利於加快船舶周轉,則可以從船方取得獎金。
11、OCP條款——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12、提單(B/L)——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後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證件,它體現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13、聯運提單——在由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時使用,他是由承運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貨物啟運地簽發運往貨物最終目的地的提單,並收取全程運費。
14、過期提單——提單晚於貨物到達目的港;向銀行交單時間超過提單簽發日期21天。
15、多式聯運單據——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並且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這種單據應依發貨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的單據。
16、共同海損(GA)——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是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者支出特殊額外費用。
17、艙至艙條款——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貨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者儲存處所,或者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被保險人的貨物在最後到達卸載港卸離海輪後,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18、聯合憑證——是一種更為簡化的保險憑證。在我國,保險機構在外貿企業的商業發票上加註保險編號、險別、金額,並加蓋保險機構印戳,即作為承保憑證,其餘項目以發票所列為准。此種憑證不能轉讓,目前只適用於香港地區一些中資銀行由華商開來的信用證。
19、保險單——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是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各自權力和義務的契約,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它又是保險索賠了理賠的主要依據。
20、對等樣品——賣方可以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給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後的樣品稱為回樣(確認樣品)。
21、價格調整條款——在定約時只規定初步價格,同時規定,如原材料價格和共資等發生變化,按原材料價格和工資等的變化來計算合同的最終價格。(主要適用於類似生產加工周期較場的機器設備等商品的合同)
22、匯票(Draft)——一個人向另外一個人簽發的要求見票時或者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者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23、背書——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手續,就是由匯票抬頭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並把匯票交給售讓人的行為。
24、支票(Check)——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即存款人簽發給銀行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委託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簽發一定的金額,要求受票的銀行於見票時,立即支付一定金額給特定人或持票人。
25、付款交單D/P——出口人的交單是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
即期付款交單——銀行提示即期匯票和單據,進口人見票時即應付款,並在付清貨款後取得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銀行提示遠期匯票,進口人審核無誤後在匯票上進行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後再領取貨運單據。
26、承兌交單D/A——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只適用於遠期匯票的托收)
27、信託收據——進口人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保管、存艙、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
28、信用證L/C——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也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種單據,開證行就保證付款。(銀行信用)
29、背對背信用證(轉開信用證)——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證。
30、對開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開立信用證是為了達到貿易平衡,以防止對方只出不進或者只進不出。
31、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
32、保函(保證書L/G)——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人對申請人的債務或應履行的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33、定金——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保證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成立、擔保合同的履行、保留合同的解除權等。
34、不可抗力——買賣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者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預防、避免、控制的事件,以至於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免責條款)
35、發盤(要約)——凡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有在其發盤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
36、接受(承諾)——受盤人在發盤規定的時限內,以聲明或者行為表示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實質上是對發盤表示同意。
37、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如接受通知未在發盤規定的時限內送達發盤人,或者發盤沒有規定時限,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曾送達發盤人。
38、大副收據——貨物裝船後,承運船舶的大副簽發給托運人的,表明已收到貨物並已裝船的貨物收據,托運人憑此收據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運費並換取正式提單。
(是劃分船貨雙方責任的重要依據,是換取提單的依據)
39、定期結匯——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償所需要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並與出口企業約定該期限到期後,無論是否已經收到國外付款銀行的貨款,都將主動安當日外匯牌價將票款金額折成人民幣撥交出口企業。
40、國際保理(承購應收賬款業務)——在使用托收、賒銷等非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時,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項集買方資信調查、應收款管理和追帳、貿易融資、信用管理於一體的綜合性現代金融服務。
41、經銷——進口商根據他與國外出口商達成的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商品的一種做法。
獨家經銷——經銷商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和地域內,對指定商品享有獨家經營權力。
一般經銷——經銷商不享有獨家專營權,供貨商可以在同一時期、地區內,委派幾家商號來經銷同類商品。
42、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權,代表本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或者從事其它法律行為,而由本人直接負責由此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43、寄售——是一種委託代售的貿易方式,寄售人先將准備銷售的貨物運往國外寄售地,委託當地代銷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代為銷售後,再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
44、套期保值(海琴)——在賣出或買入實際貨物的同時,在期貨市場上買入或賣出同等數量的期貨。
45、對銷貿易——在互惠的前提下,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貿易方達成協議,規定一方的進口產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都以相對的出口產品來支付。
46、電子商務——通過電子信息技術、網路互連技術、現在通信技術,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當事人藉助電子方式聯系,而無需依靠紙面文件、單據的傳輸,從而實現整個交易過程的電子化。
47、國際電子商務——企業通過利用電子商務運作的各種手段從事的國際貿易活動,它反映的是現代信息技術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過程的電子化。
簡答題部分
一、貿易術語的作用?
答a成為從事國際貿易的行為准則,明確彼此在貨物交接方面所應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這就大大簡化了交易手續,縮短了洽商時間,從而節約了費用開支。
b有利於交易雙方進行比價和加強成本核算。
C有利於妥善解決貿易爭端。
二、班輪運輸的特點?
答:1、船舶行駛的航線、停靠的港口都是固定的;
2、船舶按船期表航行,船舶開航、到港時間都較為固定;
3、船公司按照預先公布的班輪運價表收取運費,運費率相對固定;
4、在班輪運費中包括裝卸費用,由船方負擔;
5、班輪承運貨物比較靈活,不論貨物多少,只要有艙位都能接受裝運(少量、件雜貨)。
三、提單的性質和作用?
答:1、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據的貨物收據,證實其以按提單的記載收到托運人的貨物;
2、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3、是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
四、多式聯運單據和聯運提單的區別?
區別使用范圍簽發人風險、責任多式聯運單據各種運輸多式聯運經營人全程聯運提單由海運和其他方式組成的聯合運輸承運人、船長、船東第一程運輸
五、我國基本險別除外責任的重要內容?
答: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的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承擔之前,被保險貨物已經存在品質不良或者數量短少;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損失費用;
5、戰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所規定的責任以及除外責任。
六、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
答:1、商品的質量和檔次; 2、運輸距離;
3、交貨地點和交貨條件; 4、季節性需要的變化;
5、成交數量; 6、支付條件和匯率變動的風險;
7、國際市場價格的走勢; 8、交貨期的遠近、市場銷售習慣、消費者的愛好。
七、實際全損的情況有哪些?
1、保險標的物完全滅失;2、保險標的喪失(控制權——海盜劫走);3、保險標的物發生質變,失去原有使用價值;4、船舶失蹤達到一定時期。
八、托收結算方式的利弊?
答:1、利——有利於調動買方訂購貨物的積極性,從而有利於賣方擴大出口。
2、弊——由於托收屬於商業信用,存在收不回貨款的風險,尤其是托收方式中的承兌交單風險更大,故賣方對此方式的採用應持慎重態度。
3、注意事項:
A.要切實了解買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成交金額不宜超過其信用程度;
B.了解進口國家的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條例,以免貨到時由於不準進口或收不到外匯造成的不應有損失;
C.了解進口國家的商業慣例,以免由於當地習慣做法影響安全迅速收匯;
D.應爭取CIF條件成交,除辦理貨運保險外,還應投保賣方利益險;
E.對托收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及時催收清理,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措施,以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九、信用證的使用程序?
答:1、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憑信用證付款;
2、買方向當地銀行申請開證,並按合同內容填寫開證申請書和繳納開證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
3、開證行按申請書內容開證,並通過通知行交與受益人;
4、賣方收到信用證後,如審核無誤,即按信用證要求發貨,並開出匯票和備妥各種單據向有關銀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講匯票和單據寄給開證行或信用證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6、開證行收到單據後,即通知買方付款贖單。
十、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的區別?
區別貨款交付所有權轉移利息問題分期付款在交貨時付清或者基本付清只要付清最後一筆貨款,所有權就轉移買方沒有利用賣方資金,不存在利息問題延期付款(貨價較高)大部分貨款在交貨後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分期攤付貨物所有權一般在交貨時即轉移買方利用了賣方的資金,所以就存在買方需要支付利息的問題。
十一、使用仲裁解決貿易爭端的好處?
答:1、仲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機構並自行選定仲裁員;
2、程序較為簡單,仲裁員一般是熟悉國際貿易業務的專家或者知名人士,故仲裁解決問題較快;
3、仲裁費用比訴訟費用低;
4、仲裁氣氛緩和,不影響爭議雙方繼續發展貿易關系;
5、仲裁是終局性裁決,敗訴方不得上訴,必須執行裁決。
(訴訟——帶有強制性、程序復雜、有傷和氣不利於雙方今後貿易關系的發展、費用較高)
十二、商檢證書的作用?
答:1、作為證明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重量(數量)、包裝、衛生條件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據;
2、作為買方對品質、重量、包裝等條件提出異議、拒收貨物、要求索賠、解決爭端的憑證;
3、作為賣方向銀行議付貨款的單據之一;
4、作為海關驗關放行的憑證。
十三、發盤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答:1、發盤應向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明確(標明貨物的名稱、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者規定數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者確定價格的方法);
3、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接受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十四、發盤效力的終止有哪些?
答:1、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未被接受,或者雖未規定有效期但是在合理時間內未被接受;
2、發盤被發盤人依法撤銷;
3、被收盤人拒絕或者還盤之後;
4、發盤後,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發盤人或者受盤人在發盤被接受以前喪失行為能力。
十五、國際保理業務的特點?
答:1、必須是商業機構與商業機構之間貨物銷售生產的應收賬款,該應收賬款不屬於個人或家庭消費或者類似使用性質;
2、該商業機構必須將應收賬款的權利轉讓給保理商;
3、保理商必須履行的職能:以貸款或者預付款的形式向供貨商融通資金、管理與應收賬款有關的賬戶、收取應收賬款、對債務人的拒付提供壞帳擔保;
4、應收賬款的轉讓通知必須送交債務人。
十六、在大陸法中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答:1、必須要有損害事實(一般須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出具證明);
2、必須有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這是大陸法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原則和前提條件);
3、損害發生的原因與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損害是由於債務人應予負責的原因造成的)。
十七、寄售的特點以及利弊?
答:1、特點:寄售人與代銷人是委託代售的關系;
是憑實物進行的現貨交易;
代銷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費用,貨物售出前的一切風險費用均由寄售人承擔。
2、優點:對寄售人來說,有利於開拓市場和擴大銷路,還可根據市場供求掌握有利的
推銷時機;
有利於調動那些有推銷能力、經營作風好、但資金不足的客戶的積極性;
大大節省了交易時間,減少了風險和費用,為買主提供了便利。
3、缺點:承擔的貿易風險大;
資金周轉期長、收匯不夠安全。
十八、展賣的特點和優點?
答:特點——把出口商品的展覽和推銷有機地結合起來,邊展邊銷,以銷為主。
有點:1、有利於宣傳出口商品,擴大影響,招攬潛在買主,促進交易;
2、有利於建立和發展客戶關系,擴大銷售地區和范圍。
3、有利於開展市場調研,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改進產品質量,增強出口競爭力。
十九、拍賣的特點?
答:1、是一種公開競買的現貨交易;
2、是在一定的機構內又組織的進行;
3、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和規章。
二十、期貨交易的特點?
答:1、以標准期貨合同作為交易的標的;
2、特殊的清算制度;
3、嚴格的保證金制度。
二十一、補償貿易的特點?
答:1、它是在信貸的基礎上進行的,設備引進方要承擔利息;
2、設備供應方必須承諾回購對方產品或者勞務的義務;
3、是一種通過商品交易起到利用外資作用的交易方式。
二十二、對銷貿易的利弊?
答:優點——有利於發展中國家沖破貿易壁壘,擴大出口,並且在不增加外債的情況下,換取急需的技術、設備和物資。發達國家也可以通過對銷貿易,以較優惠的價格獲得原材料。
缺點:1、它是在互惠的原則下進行的,使得交易對象的選擇和交易的達成以及履約出現很大的困難。
2、在對銷貿易的方式下,市場機制的作用收到很大削弱,價格往往與正常價格有很大的偏離,對一國來說,難以獲得社會勞動的最大節約。
二十三、在我國,國際電子商務和一般電子商務相比其特殊性表現在哪些方面?
答:1、國際電子商務主要是針對國際經貿的電子商務活動;
2、國際電子商務一般涉及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門、貿易夥伴、相關的商業部門;交易的行為和過程本身並不直接針對市場上的消費者;3、國際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涉及的部門和范圍要遠遠多於或大於一般的電子商務,其相關的協調工作和法律慣例規范都是國際性的;4、在我國國際商務的發展將具有社會連動和示範效應。
1. 貿易條件指數:出口價格指數/進口價格指數,當指數小於1時,表示貿易條件改善;當指數小於1時,表示貿易條件惡化。
2.對外貿易額在數值上等於一國的 進口總額 和 出口總額 之和。
3.某年世界出口貿易額為15 000億元,世界進口貿易顴為16 000億元,則該年世界貿易總額為 31000 億元。
4.斯密在其代表作《國富論》中提出絕對成本論理論,李嘉圖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比較成本論,其核心是兩優取重,兩劣取輕。
5.世界市場的運行機構包括國際貿易中心,世界運輸網,世界市場銷售渠道和信息網路。
6.產業內貿易理論主要從市場結構的角度,用規模經濟,產品差別和需求差別分析了產業內貿易現象;公司內貿易理論主要用交易成本,內部化理論分析了跨國公司的公司內貿易現象。
7.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從要素條件,國內需求,相關和支撐產業和公司戰略結構和競爭四組基本因素以及機遇和政府兩組輔助因素等六個方面分析了一個國家競爭優勢理論的形成及其變化。
8.國際商品協定通常利用緩沖庫存、限額和多邊長期合同三種方法來調節供求,影響價格。
9.在封閉市場上,價格變動幅度很小,而在「自由市場」價格變動很大。
1.對外直接投資的四種形式是開辦獨資企業,收買並擁有外國企業的股權達到一定比例,同東道國辦合資企業和投資者投資利潤的再投資。
2.對外間接投資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和借貸資本輸出,後者一般有政府援助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國際金融市場貸款和出口信貸。
3.跨國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國稱為跨國公司的母國,子公司的經營所在國稱為東道國。
4.從跨國公司與對外直接投資的關系來看,對外直接投資是跨國公司形成的物質基礎,跨國公司則是對外直接投資的載體。
5.服務貿易在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被納入談判議題,於1994年簽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
1.對外貿易政策由對外貿易總政策,國別(地區)政策和進出口商品與服務政策構成。
2.對外貿易政策的基本類型有:自由貿易政策,保護貿易政策和協調管理貿易政策。
3.重商主義者認為金銀是財富的惟一形態,財富來源於流通領域。主張採取保護貿易政策來發展對外貿易。
4.19世紀工業革命時期,英國和法國主張實行自由貿易政策,而與此同時,美國和德國則主張實行保護貿易政策,其代表人物是漢密爾頓和李斯特。
5.特別附加稅包括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6.徵收關稅的方法主要有從價稅,從量稅,混合稅和選擇稅。
7.進口配額制主要分絕對配額和關稅配額。
8.「自動」出口配額制是出國在進國的要求或壓力下,「自動」規定一定期限內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額。
9.進口許可證分為公開(一般)許可證和特種進口許可證。
10.自由港和自由貿易區以發展轉口貿易取得商業收益為主,是面向商業的;出口加工區則是面向工業。
11.根據關貿總協定規定,徵收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額。
12.普惠制的特點是普遍性,非歧視性,非互惠性。
1.關貿總協定(英文縮寫為GATT)是1947年在日內瓦簽訂的國際多邊協定。
2.關貿總協定至今已完成八輪談判,前五輪談判的主要議題是關稅減讓,肯尼迪回合首次涉及非關稅壁壘。在東京回合達成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協議,並給予發展中國家以普惠制。
3.世貿組織首次將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之中,比關貿總協定僅涉及 商品貿易的范圍廣泛。
4.世貿組織協定(英文縮寫為WTO)於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召開的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並採取「一攬子」方式和「單一整體」形式加以接受。
5.WTO扭轉了GATT在特定「敏感」領域的保護政策,如農產品,紡織品和服裝等。
6.關貿總協定對戰後國際貿易發展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在歷次談判中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得利較多。
7.世貿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總理事會可隨時召開會議以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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