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說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
一、鼓勵成員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爭端
根據《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的規定,爭端當事方的雙邊磋商是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的第一步,也是必經的一步。即使是爭端進入專家組程序後,當事方仍可通過雙邊磋商解決爭端。世界貿易組織鼓勵爭端當事方通過雙邊磋商達成相互滿意的解決方案。當然,這種解決方案不得違反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定,也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利益。
二、以保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為優先目標
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是使爭端得到了積極有效的解決。爭端各方可通過磋商,尋求均可接受並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定或協議相一致的解決辦法。在未能達成各方滿意的解決辦法時,爭端解決機制的首要目標是確保成員撤銷被認定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定或協議的措施。如該措施暫時未能撤銷,應申訴方要求,被訴方應與之進行補償談判,但補償只能作為一項臨時性措施加以援用。如在規定時間內未能達成滿意的補償方案,經爭端解決機構授權,申訴方可採取報復措施。
三、嚴格規定爭端解決的時限
迅速解決爭端是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一項重要原則,為此,爭端解決程序的各個環節均被規定了嚴格、明確的時間表。這既有利於及時糾正成員違反世界組織協定或協議的行為,使受害方得到及時救濟,也有助於增強各成員對多邊爭端解決機制的信心。
四、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引入了「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在爭端解決機構審議專家組報告或上訴機構報告時,只要不是所有的參加方都反對,則視為通過,從而排除了敗訴方單方面阻撓報告通過的可能。
五、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復
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爭端當事方應按照《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的規定妥善解決爭端,禁止採取任何單邊的、未經授權的報復性措施。
六、允許交叉報復
如果成員在某一領域的措施被裁定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或協議,且該成員未在合理期限內糾正,經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利益受到損害的成員可以進行報復。報復應優先在被裁定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或協議的措施的相同領域進行,稱為平行報復;如不可行,報復可以在同一協定或協議下跨領域進行,稱為跨領域報復;如仍不可行,報復可以跨協定或協議進行,稱為跨協議報復。
2、關於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如下(根據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著)一書歸納) :
1、磋商、協調
2、要求成立專家小組
3、專家小組工作(調查,向爭端各方和爭端解決機構提交最終報告)
4、通過決定(爭端解決機構應在60日內通過工作組報告,全體成員反對方可阻止專家小組報告的通過。如果爭端一方對法律問題或專家小組的法律解釋有不同意見,該方可以上訴。由廣泛代表WTO各成員的7人組成的常設機構處理上訴。)
5、執行(如果上訴機構同意專家小組的報告,有關成員必須執行報告所作的建議或支付賠償。不履行,則贏得爭端的成員經DSB授權可採取報復措施。)
綜上可見,上訴機構即為爭端解決機構,不存在繼續上訴的情形;另外,上訴機構所接受的是對專家小組報告的法律解釋的抗辯,不受理對事實認定的抗辯。
3、如何應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缺陷
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建議
如果發展中國家不能有效地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或者說WTO爭端解決機制如果不能維護發展中國家在多邊貿易體制內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其權威性將不可能得到承認,這最終將使整個多邊貿易體制的健康發展受到威脅。不難預見,在國際貿易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WTO爭端解決機制必然會面臨層出不窮的新問題、新挑戰。
對於WTO爭端解決機制長期實踐暴露出來的問題,WTO成員有必要通過對《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諒解》的各項規定進行澄清和明確,促使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和合理化。 1,關於競爭和勞工條款缺失問題。
在新一輪回合談判中,商議有關競爭和勞工標准方面的條款,使得在以後的貿易中如果出現關於這兩方面的問題,能夠有相關條款予以評判。
2,關於執行期限過長的問題。
對合理期限的使用要有所限制,如果發現惡意利用該期限實際逃避履行義務則給予懲罰。對此,就必須要建立起定期審查機制。DSU所確立的是准司法程序,DSB是一個准司法性質的機構,這已經為大多數法學家所公認,因此,對於任何試圖逃避經過DSB批準的制裁措施都應該受到懲罰,應該增加一項,規定即使是在合理期限內,義務履行一方也應該定期向DSB報告為履行裁定所做的准備工作,權利方也可要求其向DSB報告或自行反映,這樣,當上訴方發現被訴一方有明顯的不可能執行裁定的跡象時可以提請DSB提前終止合理期間的
持續,而改用別的措施,這樣,即使最後得不到補償或者履行,也可以減少因為等待合理期間的完畢而遭受的期間損失。 3,關於損失的賠償問題。
應建立制裁措施,增加損害賠償責任,在DSU中增加相應的制裁措施。鑒於目前裁決的執行情況不容樂觀,為了更好地保證勝訴方損失得到賠償,建議設立一種類似特別提款權的基金,將交納該基金作為加入WTO的義務之一,金額隨國家經濟實力而異。這筆基金相當於是國內的保證金制度,當評判完成時,可將敗訴方已經交納的基金中的一部分拿出賠償給勝訴方,以補償其損失。 4,關於權威性問題。
應增加DSU的司法化性質,以賦予專家組以更多的司法性質的權力。目前,無論是從DSU的條文用語還是專家組職能來看,都在小心翼翼地避免使DSB具有司法性質,但要解決DSB的執行難問題就必須增加DSU的司法性質,要在保留原有機制中的磋商、斡旋、調解等靈活的程序的基礎上,賦予專家組更多的權力,增強DSB的司法性以保證執行以及駁回上訴的權利。
5,關於發展中國家交叉報復效力不足問題。
應在發展中國家得到授權對發達國家採取報復措施的情況下,應有所有成員聯合報復的機制,這樣一來就能有效的對敗訴方(發達國家)產生有效威脅,迫使其改正,從而維護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6,關於發展中國家政策建議難通過的問題。
應積極改變WTO被少數發達國家操控的現狀,採取一定措施加重發展中國家的話語權,如在投票中增加發展中國家的權重等,通過這些措施來使得發展中國家的政策建議得以順利實施,從而更好的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4、wto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哪些爭端
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爭端的機制:
世界貿易組織是一個法人組織,它以法人地位對所有締約國實行嚴格的法律約束,這種約束是通過兩個機制來實現的:一是較為完整的適用於所有協議的爭端解決機制;二是定期審議成員國貿易政策,以便對成員國的貿易體制和政策進行多邊監督。
爭端解決機制的運行如下。
①協商。出現爭端時,雙方須協商解決問題;30天內須進行協商,過時以後,任何一方可直接要求成立專家組;經60天協商仍無結果,可以要求成立專家組。
②調解。在爭端調解的任何階段,任何一方可以要求總幹事出面調解。
③成立專家組。專家組由政府或非政府的熟知法律、貿易、總協定事務的人員組成。專家組有嚴格的時限工作程序。專家組報告在散發後60天內通過,除非另有一致意見或上訴。
④上訴程序。新設立上訴機構由7人組成,任期4年,成員不附屬任何政府。由權威的法律、貿易、總協定事務人士擔任。上訴案審理一般不超過60天。上訴機構可維持、修正、撤銷專家組的法律裁決和結論。上訴機構的報告在散發後30天內,通過當事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⑤仲裁。當事雙方可以協議,將爭端提交仲裁,仲裁結果為最終裁決,須通報理事會。
⑥監督裁決的執行。爭端從成立專家組到理事會通過專家組報告須在9個月內完成,遇有上訴,在12個月內完成。理事會嚴格監督裁決的執行情況。
⑦補償與中止減讓義務。遇有不執行裁決時,可對等中止減讓義務。
⑧未違法之申訴。專家組可以就不違反總協定,但造成他方利益損害之申訴做出裁決。申訴方對未違法之申訴,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利益受損,但另一方無義務撤銷未違法之措施。
⑨對發展中國家的規定。如遇有發展中國家為當事方時,給予特別照顧,總幹事對最不發達國家為當事方時,予以調解,提供援助。
設立爭端解決機構,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和各委員會關於爭端解決的義務。
設交叉中止義務機制。若發現不執行裁決,則有關當事方可要求中止減讓其他義務。
5、按照WTO爭端解決機制,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1.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的成立申請在被提出後,最遲應在該申請被首次列入DSB議程後的會議上設立。既DSB在接到成立專家小組申請後的第一次會議上只決定是否需要成立專家組。如決定成立,則列入DSB的既定日程(Built-in Agenda)。
2.專家小組的工作程序。 專家小組提出裁決報告的期限一般是6個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個月。
3.上訴,執行,報復和交叉報復。
6、闡述WTO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及執行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簡稱DSU)的規定,WTO爭端解決機制由適用范圍、管理與運作、一般原則、基本程序、建議與裁決的實施和監督、補償與減讓的中止、涉及最不發達成員國的特殊程序、專家組的工作程序、專家組復審等環節構成。
其中,基本程序最能體現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涵蘊。具體而言,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包括:協商;斡旋、調解和調停;仲裁;專家組程序;上訴程序;對執行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或裁決的監督;制裁(補償與報復)。
(6)論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擴展資料與GATT爭端解決機制偏重於政治途徑的解決方法相比,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司法化特徵主要表現在:
(1)明確規定採用國際公法解釋規則;
(2)爭端解決程序的各環節趨於嚴密和緊湊;
(3)專家組程序和上訴程序具備「雛形國際貿易法院」的特徵;
(4)強化了司法管理。
7、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
隨著國際社會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國際經貿領域的貿易戰也日見頻繁。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方面,世界貿易組織自成立以來就發揮著重要作用。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是總理事會,該機構負責處理圍繞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協定或協議而產生的爭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在發生貿易爭端時,當事各方不應採取單邊行動對抗,而是通過爭端解決機制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及其所做出的裁決。
爭端解決的程序是:
(1)磋商:根據《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規定,爭端當事方應當首先採取磋商方式解決貿易糾紛。磋商要通知爭端解決機構。磋商是秘密進行的,是給予爭端各方能夠自行解決問題的一個機會。
(2)成立專家小組:如果有關成員在10天內對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後未獲解決,受損害的一方可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一般由3人組成,依當事人的請求,對爭端案件進行審查,聽取雙方陳述,調查分析事實,提出調查結果,幫助爭端解決機構作出建議或裁決。專家組成立後一般應在6個月內向爭端各方提交終期報告,在緊急情況下,終期報告的時間將縮短為3個月。
(3)通過專家組報告: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專家組報告後20-60天內研究通過,除非當事方決定上訴,或經協商一致反對通過這一報告。
(4)上訴機構審議:專家小組的終期報告公布後,爭端各方均有上訴的機會。上訴由爭端解決機構設立的常設上訴機構受理。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正、撤消專家小組的裁決結論,並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交審議報告。
(5)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爭端解決機構應在上訴機構的報告向世貿組織成員散發後的30天內通過該報告,一經採納,則爭端各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6)執行和監督:爭端解決機構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執行情況。如果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並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採取報復措施,中止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務
8、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特點
特點
• 鼓勵成員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爭端
•以保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為優先目標
•嚴格規定爭端解決的時限
•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
•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復
•允許交叉報復
9、如何評價wto的爭端解決機制
自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起訴和被訴案件共計41起(按世貿組織統計為54起)。此外,中國還作為第三方參與了多起其他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的爭端解決訴訟。
通過參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我們切實維護了國家的核心利益和產業的重大利益。例如,在美訴我出版物市場准入案等被訴案件中,我們通過法律抗辯,打掉了對方多項訴訟請求,維護了我國的核心利益。在我訴歐盟緊固件反傾銷措施案等案件中,我通過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打掉了歐盟長期對我採取的歧視性措施,維護了我國和產業的重大利益。
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解決爭端,避免了經貿沖突的政治化,維護了良好的國際貿易環境。同時,我們的法律論辯對澄清和維護國際貿易規則做出了重要貢獻,增強了我國在世貿組織的影響力和話語權。
爭端解決機製作為世貿組織的基石之一,因其法律性、中立性、約束性,成為世貿成員解決貿易爭端的重要途徑。它在維護多邊貿易體系,及促進全球經濟貿易發展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自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至今,共有500餘起案件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美國和歐盟是最經常運用爭端解決機制的成員,近年來發展中國家也有相當程度的參與。
10、談談你對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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