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一般流程是什麼?
凡屬法定檢驗檢疫商品或合同規定需要檢疫機構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的商品,對外貿易關系人均應及時提請檢疫機構檢驗。我國進出口商品的檢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個環節:
(一)報驗
進出口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檢疫機構申請檢驗。凡屬檢疫范圍內的進出口
商品,都必須報驗。
1.出口報驗手續
(1)填寫「出境貨物報驗單」。報驗人必須按報驗單的要求詳細填寫,每份「出境貨物報驗單」僅限填報一個合同、一份信用證的商品。對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證,但標記號碼不同者,應分別填寫。報驗一般在發運前7天提出。
(2)應提供的單證和資料。出口報驗時應提供下列資料:對外貿易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證;生產經營部門自驗合格後出具的廠檢單正本;法定檢驗出口商品報驗時,提供商檢機構簽發的運輸包裝容器性質檢驗合格單正本;實行衛生注冊的商品,提供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注冊證書;實行質量許可證的出口商品,必須提供檢驗機構質量許可證書;憑樣成交的應提供雙方確認 的樣品。
2.進口報驗手續
進口商品的報驗人應在一定期限內填寫「入境貨物報驗單」,填明申請檢驗鑒定項目的要求,並附合同、發票、海運提單(或鐵路、航空、郵包運單)、品質證書、裝箱單,接、用貨部門已驗收的應附驗收記錄等資料,向當地檢驗部門申請檢驗。如貨物有殘損、短缺,還須附理貨公司與輪船大副共同簽署的貨物殘損報告單、大副批註或鐵路商務記錄等有關證明材料。
報驗後,如發現報驗單填寫有誤或客戶修改信用證使貨物數量、規格有變動時,可提出更改申請,填寫「更改申請單」,說明更改事項和原因。
(二)抽樣
檢疫機構接受報驗後,需及時派人到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其內容包括貨物的數量、重量、包裝、外觀等項目。現場檢驗一般採取國際貿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樣法(個別特殊商品除外)。抽樣時須按規定的抽樣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隨機抽樣,以便樣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質量。
(三)檢驗
檢疫機構根據抽樣和現場檢驗記錄,仔細核對合同及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標准,採用合理的方法實施檢驗。
(四)簽發證書
對於出口商品,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憑《出境貨物通關單》進行通關。如合同、信用證規定由檢疫部門檢驗出證,或國外要求簽發商檢證書的,應根據規定簽發所需證書。
對於進口商品,經檢驗後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進行通關。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檢驗檢疫局申請復驗。如復驗不合格,檢疫機構即簽發商檢證書,以供對外索賠。
2、在對外貿易合同中,需要增加"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檢"的檢驗條款以明確檢驗機構嗎?為什麼要明確?不明
在對外貿易合同中,貨物檢驗的方法有三種:1)出口國檢驗,即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包裝等以出口地檢驗的情況為准。這當然對出口商有利,進口商不利;2)進口國檢驗,即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包裝等以進口地檢驗的情況為准。這反過來對進口商有利,出口商不利;3)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即貨物檢驗兩次,出口國的檢驗證書用於交單索匯,進口國的檢驗證書用於證明貨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規定。由於這種方法同時考慮了出口商和進口商實際操作的需要,所以受到行業中的普遍歡迎,現在大多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在檢驗條款上都採用這個方法。在合同中寫上"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檢"的檢驗條款就確定了出口地和進口地的檢驗機構出示的證書都是有效的。
3、國際貿易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國際貿易就是國際商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要突破某些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首先要了解國際貿易的一般程序和規則。食用菌屬於農產品,其出口貿易大體經過以下程序:
1.簽約前的政策咨詢 出口國配額制度、進口國配額或許可證制度、貨物是否來自限制的國家和地區、輸出國和輸入國家間的雙邊協議、國外通關所需手續,如植物檢疫證書、衛生證書、熏蒸證書、放射證書、產地證等。
2.訂立合同開具信用證 由貿易雙方協商簽訂合同(成交確認書),開具信用證,在合同中描述產品屬性、產品價格、結算方式、運輸方式、交貨日期、保險、檢驗及通關用的證書等。
3.生產加工 加工出口的食用菌,要求在當地檢驗檢疫部門進行登記或注冊的加工廠根據合同或信用證的有關條款,按照輸入國的有關法律(食品衛生法、動植物檢疫法)進行加工生產,經廠檢合格後出廠。
綠色食品加工企業必須追求無可挑剔的產品質量,這在質量管理上要求企業應獲得ISO9000系列質量認證,或推行GMP(良好作業規范)和HACCP(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的質量保證體系,從原料生產到消費者餐桌都得實行全面的質量管理,以使綠色食品有可靠的質量保證。
4.外貿驗收 外貿公司對加工廠生產的產品質量按照合同和信用證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報檢。
5.檢驗檢疫 檢驗檢疫是該批貨物經過的第一道國門。出口企業按照規定,持外貿合同、信用證、發票、工廠檢驗合格單、和外貿公司的商品驗收單、包裝性能結果單等手續進行報檢。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與輸入國的雙邊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對該批貨物進行檢驗檢疫,合格後辦理《換證憑單》或《通關單》,然後報關。
6.報關 出口企業辦完報檢手續後,持《通關單》、《產地證》、合同或信用證、裝箱單、發票等辦理報關手續。這是該批貨物經過的第二道國門。
7.船運 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商品,委託船公司裝集裝箱集港,經港口檢驗檢疫部門查驗後裝船出運。
8.國外檢疫 國外動植物檢疫的主管部門一般是中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其檢疫職責分明,檢疫范圍明確,沒有多部門的交叉、重復現象。有些農業發達國家的口岸動物檢疫與植物檢疫機關是合並在一起的,如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荷蘭等等。輸入國的檢疫機關根據本國的有關法律(動植物檢疫法)查驗有關單證,對該批貨物實施檢疫。
9.食品安全檢查 食品安全檢查是根據輸入國制定的各方面的技術法規和標准,查驗該批貨物是否符合輸入國制定的《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是否來自認可的加工廠;食品是否安全,比如農殘、重金屬、微生物、生物毒素是否超標;是否具有放射性,以及食品標簽等檢查。這些職能各國的主管部門也不相同,美國由FDA執行,日本由醫葯局食品保健部執行,口岸檢疫所具體辦理。歐盟15國由歐盟委員會食品獸醫辦公室負責對外談判,各國口岸部門聯合預警的機制,也有的國家與海關聯合執行。國外的檢疫和食品安全檢查是輸入國家的官方行為,如被對方檢查出問題,對方一般採取檢疫處理、退貨、銷毀等手段處理該批貨物。其中最多的是退貨。
10.國外檢驗 國外的檢驗有部分國家是官方行為,也有部分是民間的中介行為,如公證等形式,他們檢驗政府強制檢驗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如數量、重量、品質、規格、性能等檢驗項目。
11.通關 交納關稅貨,提貨出港。
12.買方驗收 買方根據合同或信用證條款對貨物進行驗收,合格後結算,出現規格不符、短重、混有異物情況,由貿易雙方協商解決,或提出索賠或做退貨處理。
通過上述由買到賣的過程,可以看出,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的區別在於,每一票貨物,不管數量多少,不管貨值多少,都有輸出國和輸入國政府的強制參與,一旦貨物被對方官方檢出問題,除本批貨物受到損失外,還有可能對輸出國採取更嚴厲的措施,甚至封關,乃至形成兩國的貿易爭端。
我國菇類食品加工廠的衛生是一個較為嚴重的問題。2000年,河北省石家莊某廠和寧晉某廠出口義大利的鹽漬平菇被檢出微生物超標,遭到退貨,在歐盟各成員國預警並兩次照會中國官方。
在食用菌產品檢疫方面,除韓國與我國簽定了雙邊協議外,其他各國還沒有這方面的動向,但大部分國家都要求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另外就是包裝檢疫的問題,如果使用的是木質包裝,就應該符合輸入國的有關規定。比如大部分國家不允許帶樹皮,有的國家不允許有大於3毫米的蟲洞,有的國家要求出具熏蒸證書等等,有關內容請參見附錄中關於《外貿檢驗檢疫對食品生產的規定》。
4、國際貿易進出口品的一些相關檢驗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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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際貿易的流程
國際貿易通常有十個流程:報價、訂貨、付款方式、備貨、包裝、通關手續、裝船、運輸保險、提單、結匯。
1、報價: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是由產品的詢價、報價作為貿易的開始。其中,對於出口產品的報價主要包括:產品的質量等級、產品的規格型號、產品是否有特殊包裝要求、所購產品量的多少、交貨期的要求、產品的運輸方式、產品的材質等內容。
比較常用的報價有: fob"船上交貨"、cnf"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等形式。
2、訂貨:
貿易雙方就報價達成意向後,買方企業正式訂貨並就一些相關事項與賣方企業進行協商,雙方協商認可後,需要簽訂《購貨合同》。
在簽訂《購貨合同》過程中,主要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包裝、產地、裝運期、付款條件、結算方式、索賠、仲裁等內容進行商談,並將商談後達成的協議寫入《購貨合同》。這標志著出口業務的正式開始。
通常情況下,簽訂購貨合同一式兩份由雙方蓋本公司公章生效,雙方各保存一份。
3、付款方式 :
比較常用的國際付款方式有三種,即信用證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4、備貨 :
備貨在整個貿易流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須按照合同逐一落實。備貨的主要核對內容如下:
貨物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
貨物數量: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
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5、包裝 :
您可以根據貨物的不同,來選擇包裝形式(如:紙箱、木箱、編織袋等)。不同的包裝形式其包裝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般出口包裝標准:根據貿易出口通用的標准進行包裝。
特殊出口包裝標准: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進行出口貨物包裝。
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6、通關手續 :
通關手續極為煩瑣又極其重要,如不能順利通關則無法完成交易。
屬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須辦出口商品檢驗證書。
目前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四個環節:
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
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
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並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檢驗方法有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須由專業持有報關證人員,持箱單、發票、報關委託書、出口結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等文本去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箱單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裝箱明細。
發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證明。
報關委託書是沒有報關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委託報關代理行來報關的證明書。
出口核銷單由出口單位到外匯局申領,指有出口能力的單位取得出口退稅的一種單據。
商檢證書是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而得到的,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鑒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
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證件,同時也是海關驗放、徵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
7、裝船 :
在貨物裝船過程中,可以根據貨物的多少來決定裝船方式,並根據《購貨合同》所定的險種來進行投保。拼裝集裝箱,一般按出口貨物的體積貨重量計算運費。
8、運輸保險 :
通常雙方在簽定《購貨合同》中已事先約定運輸保險的相關事項。常見的保險有海洋貨物運輸保險、陸空郵貨運輸保險等。其中,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類:
基本險別有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all risk-a.r.)三種。
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包括:由於海上自然災害引起的貨物全損;貨物在裝卸和轉船過程中的整體滅失;由於共同海損引起的犧牲、分擔和救助費用;由於運輸船隻觸礁、擱淺、沉沒、碰撞、水災、爆炸引起的貨物全損和部分損失。
水漬險是海洋運輸保險的基本險之一。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其責任范圍除了承擔平安險所列各項風險外,還承擔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的風險。一切險的承報保責任范圍相當於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
附加險別。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附加險兩種類型。一般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抽竊短量險、滲漏險、破損破碎險、鉤損險、混雜沾污險、包裝破裂險、霉變險、受潮受熱險、串味險等。特別附加險有戰爭險、罷工險等。
9、提單 :
提單是出口商辦理完出口通關手續、海關放行後,由外運公司簽出、供進口商提貨、結匯所用單據。
所簽提單根據信用證所提要求份數簽發,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辦理退稅等業務,一份寄給進口商用來辦理提貨等手續。
進行海運貨物時,進口商必須持正本提單、箱單、發票來提取貨物。(須由出口商將正本提單、箱單、發票寄給進口商。)
若是空運貨物,則可直接用提單、箱單、發票的傳真件來提取貨物。
10、結匯 :
出口貨物裝出之後,進出口公司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箱單、發票、提單、出口產地證明、出口結匯)等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5)國際貿易錯地檢驗擴展資料
近年來,隨著中國海關商品歸類工作的不斷開展,商品歸類工作的思路日趨成熟,管理模式不斷完善。海關也在總結工作成果的基礎上對歸類工作體系、規章制度等方面進行了較大的調整。
如根據海關總署第80號令對相對人實施了約束性預歸類制度、商品歸類決定對外公告制度、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制度等,這些制度的實施對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海關開展相關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為了確保海關執法的公正、透明和統一,以及進一步為納稅義務人提供便捷通關的服務,需要通過制定《歸類管理規定》對各種制度之間的關系重新進行梳理和定位,設計合理、規范的歸類管理制度體系。
明確各種海關歸類活動的層級,進而實現歸類依據公開透明,保證全關境執法統一,促進口岸快速通關,防範違法行為,減少行政爭議。
因此,《歸類管理規定》的出台是在總結上述各項海關商品歸類工作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系統的闡明了歸類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彌補部分商品歸類制度在法規上的缺陷,進而提升了現有歸類體系的法律層次。
6、國際貿易流程
7、報關單境內貨源地寫錯了怎麼辦
由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二十四條: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本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本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由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
(7)國際貿易錯地檢驗擴展資料
進口報關單的填寫要求有以下:
1.報關單的填報必須真實,不得出現差錯,更不能偽報、瞞報以及虛報。
2.不同合同、不同運輸工具名稱、不同貿易方式、不同征免性質、不同許可證號的貨物,不能填在同一份報關單上。同一張報關單上最多不能填寫超過五項海關統計商品編號的貨物。
3.不同貿易方式的貨物,須用不同顏色的報關單填報。
4.報關單填報要准確、齊全、字跡工整,若有更改,必須在更改項目上加蓋校對章。
5.報關單除填寫有關項目外,還應填寫有關項目的代號。
6.預錄入的報關單與手工報關單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報關員在列印報關單上簽字蓋章前,應認真核對,防止錄入錯誤。
7.向海關遞交的報關單,事後發現差錯,須立即填寫報關單更正單,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
8.對於海關放行後的出口貨物,由於運輸工具配載等原因,全部或部分未能裝載上原申報的運輸工具的,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向海關遞交《出口貨物報關單更改申請》。
8、國際貿易中為什麼如果貨物部分損失要以裝貨港檢驗報告為准
一、概述
商品檢驗是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對賣方交付給買方貨物的質量、數量和包裝等進行檢驗,確定其是否符合買賣合同規定,以明確事故的起因和責任的歸屬。
在國際貿易合同磋商中,如何確定檢驗條款是雙方討論溝通甚至爭論的重要問題之一。 合同的簽訂可以根據不同商品,公平合理地訂立檢驗條款,選擇信譽良好的檢驗機構進行驗證和實施,這對雙方維護合法權益,達到互惠互利的良好貿易氛圍和互信尤為重要。
二、在國際貿易檢驗條款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進行國際貿易的合同磋商中,為確保所交易的商品附合合同規定品質,我們應注意以下檢驗條款的確定:(1)索賠期和索賠有效性;(2)檢驗權和復驗權的有效性;(3)最終檢驗權的歸屬、檢驗標准、檢驗機構;(一)索賠期和索賠有效性。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規定索賠期限時,實際上也是同時在限定檢驗期限,因為只有實行了檢驗,才能發現交付的合同貨物是否附合合同要求的質量。做為買方,應盡力按照不同貨物情況,制定不同的索賠期來保證買方的利益。時限要以到貨港後計算,同時考慮清關、內陸運輸、保險認定和申請商檢程序以及不可預見因素等,一般商品索賠期限應在貨到港口60天,貨物屬大型設備等尤其有壓力、探傷等特殊檢驗,索賠期則更應更長時間。 做為買方一定要在索賠期內進行檢驗,在索賠期內及時檢驗和發現貨物質量問題是非常重要的,這直接關繫到索賠的有效性。
國際貿易中絕大多數進行的是單證買賣,且均為大額貿易,一但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的補償將損失巨大。在索賠期內進行檢驗和提出索賠,索賠提出後,根據有效的證據說明貨物與合同不符,這樣才能無爭議的取得有效的索賠權,最大限度的將損失降至最小,甚至不發生損失。以下幾種情況應予以防範,否則會直接導致索賠失效:
(1)對貨物檢驗不及時,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合理時間,致使商檢報告不能被作為認定貨物品質的依據,提出的索賠也不能成立。
(2)未按合同約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所得檢驗結果和出具的檢驗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依其做出的索賠無效;
(3)未明確約定檢驗機構,導致當事雙方對檢驗證書的有效性產生分歧,致使索賠無效。
(4)由與買方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證書無效;
(二)檢驗權和復驗權的有效性。國際貿易中的許多合同在履行時經常忽視對合同發貨時和到達目的港後行使檢驗權,而是貨物使用後出現問題才去進行商檢,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買方是中間商,收到貨後直接發給他的用戶。例如有一個案例:中化公司與KEM公司簽訂銷售40噸化工品合同,就貨物品質和索賠問題規定如下:貨到目的港後,由當地中國商品檢驗局進行復驗,如果發現品質規格或數量不符合合同規定,買方有權在卸貨後90天內,根據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屬於保險公司或船運公司負責賠償的除外)。賣方對於與合同不符部分的貨物,應予以無償換貨或降低價格,並負擔由此而產生的換貨運費、買方檢驗費和利息等一切損失。
而KEM公司在船到漢堡收到貨物後,並未對貨物進行檢驗,在中化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已將貨物出售並發運給了瑞士第三方。第三方使用了部分貨物出現質量問題提出退貨,KEM公司這才請商檢機構做了檢驗,但此時已超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貨到目的港後的90天檢驗期。KEM公司的這種行為便屬於與中化公司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因此失去對貨物的復檢權。而且客戶已使用部分貨物,KEM公司的以上行為被視為已接受貨物,從而喪失了對貨物的拒收權。
(三)最終檢驗權的歸屬、檢驗標准、檢驗機構。在進出貿易合同中,對檢驗權的規定一般是裝貨港檢驗一次,裝貨前的檢驗是發現有質量問題的第一關,在此發現問題也是使損失減至最小有效措施之一。貨到目的港買方可以復驗,這就意味著,裝貨港的檢驗不是最終檢驗,那麼誰享有最後的檢驗權呢,為防止爭議,在合同中應規定最終的檢驗。如合同中規定的檢驗條款有這樣的規定:「貨物在目的港卸貨後60天內經中國商檢機構復檢,如發現品質或數量/重量與本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或船公司負責外,買方可拒絕收貨或憑商檢機構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在此情況下,可對貨物抽樣,如賣方要求,買方可將樣品寄交賣方。」這個合同檢驗條款明確約定有檢驗的標准、檢驗的地點、檢驗的機構和最終檢驗權的歸屬。從表面上看好像只在目的港經中國商檢局一次檢驗,實際貨物是經過了三次檢驗。即第一次在裝運港檢驗、由於合同規定復驗權為買方在目的港檢驗,則第二次檢驗系在目的港,使用中國標准,並由中國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因此,其檢驗證書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次檢驗系賣方抽取樣品經第三方再次檢驗,根據合同規定:「如賣方要求,買方可將樣品寄予賣方再交第三方檢驗」。實際上,最終檢驗權歸賣方。因此,買方在目的港使用中國標准,並由中國法定檢驗機構進行的檢驗不能認為是確定貨物品質的最終檢驗。買方的檢驗機構發現品質問題的情況下,賣方有權依照合同對貨物品質重新進行檢驗確認,由於此次檢驗屬於合同允許的范圍,因此後兩次檢驗結果均能表明貨物品質。
這樣的檢驗條款會存在爭議而不利於雙方問題的解決。曾經有一合同規定了上述條款,發生質量問題後交由仲裁解決,兩次檢驗的證書均有效力,均被引用而使雙方都承擔了一定的損失。因此,在規定檢驗條款上應明確規定檢驗的最終判定。做為出口合同賣方應爭取以裝貨港檢驗為准,做為買方應爭取在目的港檢驗為最終檢驗,如果雙方對此有分歧,可以這樣規定「 IF THERE IS ANY DISPUTE,BUYER AND SELLER MAY NOMINATE THE THIRD-PARTYINSPECTORS (SGS OR INTERTEK) TO INSPECT, THE THIRDPARTY RESULT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根據實踐經驗,這個第三方檢驗機構應在合同中明確寫出,如瑞士的SGS,這樣可以防止有爭議時選擇檢驗機構上又起爭議。
三、總結
以上是對外貿易中就商品檢驗條款是及其重要的,關乎收到的貨物是否與所支付的價款相等價,因此上章節研討了商檢和索賠易出現的問題以及防範措施,我們要重視合同的商檢條款和履行檢驗,這樣才能有效的執行索賠權,最大限度的規避對外貿易合同中商品質量風險。
差不多就是這樣的原因,如果還有疑問歡迎致電我們歐高國際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