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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未知目的地

發布時間: 2022-10-21 02:18:04

1、關於INCO國際貿易條例的內容

最新貿易術語Incoterms 2000簡介

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宗旨和范圍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稱Incoterms)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 ,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名為Incoterms 1936,以後又於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現在則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則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涵蓋的范圍只限於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體)交貨有關的事項。
關於Incoterms,看來有兩個非常普遍的特別誤解。一個是常常認為Incoterms適用於運輸合同而不是銷售合同。第二個是人們有時錯誤地以為它規定了當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銷售合同中的所有責任。
首先,正如ICC一貫強調的那樣,Incoterms只涉及銷售合同中買賣雙方的關系,而且,只限於一些非常明確的方面。
進口商和出口商來講,考慮那些為完成國際銷售所需要的各種合同之間的實際關系當然時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筆國際貿易不僅需要銷售合同,而且需要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和融資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項合同,即銷售合同。
雖然如此,當雙方當事人同意使用某一個具體的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其他合同產生影響。舉例說明,賣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術語時,他就只能以海運方式履行合同,因為在這兩個術語下他必須向買方提供提單或其他海運單據,而如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這些要求是無法滿足的。而且,跟單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也必然將取決於准備使用的運輸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為當事方設定的若干特定義務,如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或將貨物交運或在目的地交貨的義務,以及當事雙方之間的風險劃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貨物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包裝的義務,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證明各項義務得到完整履行的義務。盡管Incoterms對於銷售合同的執行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但銷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許多問題卻並未涉及,如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後果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免責等。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無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銷售合同所需訂入的標准條款或商定條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違約的後果或由於各種法律阻礙導致的免責事項,這些問題必須通過銷售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於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然而,有時Incoterms也被用於純粹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中。在此情況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的條款當然就變成多餘了。
二.為什麼需要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修訂?
連續修訂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適應當代商業的實踐。1980年修訂本引入了貨交承運人(現在為FCA)術語,其目的是為了適應在海上運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即交貨點不再是傳統的FOB點(貨物越過船舷),而是在將貨物裝船之前運到陸地上的某一點,在那裡將貨物裝入集裝箱,以便經由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即所謂的聯合或多式運輸)繼續運輸。
在1990年的修訂本中,涉及賣方提供交貨憑證義務的條款在當事方同意使用電子方式通訊時,允許用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替代紙面單據。毫無疑問,為了使Incoterms更利於實物操作,其草擬和表述一直都在改進。
三.Incoterms 2000
在為期兩年的修訂過程中,ICC盡其最大努力通過ICC各國家委員會吸取了各行業國際貿易從業者的意見和建議,完成了修訂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興的是,在Incoterms的這次修訂期間,ICC從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饋意見超過了以往任何一次。ICC與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間交流的結果產生了Incoterms 2000這個版本,與Inco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變化很小。原因很明顯,即Incoterms當前已得到世界承認,所以ICC決定鞏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圍內得到的承認,並避免為了變化而變化。另一方面,在修訂過程中,ICC盡量保證Incoterms 2000中的語言清楚准確地反映出國際貿易實務。新的版本在下面兩個方面作出了實質性改變:
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
在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
無論是實質變化還是形式變化都是在對Incoterms的使用者廣泛調查的基礎上作出的,而且對1990年以來Incoterms專家小組(專門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額外服務的機構)受到的咨詢意見給予了充分考慮。
四.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coterms
鑒於Incoterms不時修訂,所以,如果合同當事方意圖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coterms時,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們很容易忽略這一點,例如當在標准合同或訂貨單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時,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會對當事方的意圖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還是早期版本引起糾紛。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約束。
五.Incoterms的結構
1990年,為了便於理解,將所有的術語分為4個基本不同的類型。第一組為"E"組(EX WORKS),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第二組"F"組(FCA、FAS和FOB),指賣方需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組(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後發生意外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第四組"D"組(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下表反映了這種分類方法: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E組(發貨)

--------------------------------------------------------------------------------
EXW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
FCA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FAS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組(主要運費已付)

--------------------------------------------------------------------------
CFR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D組(到達)

--------------------------------------------------------------------------
DAF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與Incoterms 1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術語下當事人各自的義務均用10個項目列出,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地位"對應"了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地位。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相關釋義

作者:未知 更新:2005-3-7 【字體:小 大】【加入收藏】【列印此文】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國際商會為統一各種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於1936年制訂的,命名為《1936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36》)。隨後,為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先後於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進行過多次修訂和補充,其中,1990年國際商會為使貿易術語能適應日益廣泛使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和不斷革新的運輸技術變化的需要對該通則作了全面的修訂。

為使貿易術語更進一步適應世界上無關稅區的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訊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對《通則》進行修訂,並於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INCOTERMS 2000》(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2000年通則》於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則》的適用范圍:

《2000年通則》明確了適用范圍,該《通則》只限於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其貨物是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體等。《通則》只涉及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如,貨物的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的包裝,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履行各項義務的憑證等,不涉及貨物所有權和其它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後果以及某些情況的免責等。有關違約的後果或負責事項,可通過銷售合同中其它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2000年通則》指出,該《通則》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適用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也可用於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在此情況下,通則中有關術語的A2,B2條款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條款的規定則無作用。該《通則》還明確,如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表示按《通則》規定辦理,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應在合同中明確使用的版本,即應在合同中規定:按《2000年通則》的規定辦理。

《200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2000年通則》與《1990年通則》相比變化不大。《2000年通則》仍採用《1990年通則》的結構,共有13種貿易術語,分為4個基本不同類型。第一組為"E組"(EXW);第二組為"F組"(DAF、FAS、FOB);第三組為"C組"(CFR、CIF、CPT和CIP);第四組為"D組"(DAF、DES、DEQ、DDU和DDP)。與《1990年通則》相同,在《2000年通則》中,13種術語項下買賣雙方的義務均採用10個項目列出,但不採用原來賣方和買方的義務分別列出的規定,而是採用買賣雙方義務合在同一標題下,即在賣方義務的每一個項目中"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的義務,這種規定使術語查閱更加方便,一目瞭然。

《2000年通則》在以下兩個方面做了實質性的變更:

1.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

《2000年通則》指出,清關手續由所在國的一方或其他代表辦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應辦理出口清關手續,進口商應辦理進口清關手續。而《1990年通則》中的FAS術語要求買方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DEQ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這種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的規定與上述原則不一致。因此,《2000年通則》中的FAS和DEQ術語將辦理出口和進口清關手續的義務分別改變為由賣方或買方辦理。這種改變更為合理、辦理更加方便。而表示賣方承擔最小和最大義務的EXW和DDP兩種術語未做改動,EXW術語仍規定由買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的義務,DDP術語的字面含義為完稅交貨(Delivered Duty Paid),採用該術語即表示由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並交納全部相關費用。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了"清關"的概念,"清關"是指無論何時,當賣方或買方承擔將貨物通過出口國或進口國海關時,不僅包括交納關稅或其它費用,而且還包括履行一切與貨物通過海關辦理有關的行政事務的手續以及向當局提供必要的信息並交納相關費用。該《通則》還指出,現在有些地區,如歐盟內部或其它自由貿易區規定,對進出口貨物不必辦理報關手續,並全部或部分免徵關稅。為此,《通則》在相關的A2和B2(許可證、其它許可和手續)以及A6和B6(費用劃分)條款都加入"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where applicable)"的用語,據此,明確了對這些無關稅區的進出口貨物,在無需辦理海關手續的情況下,即可免除買賣雙方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交納有關的關稅、捐款和其它費用的義務。

2.在FCA術語下,裝貨與卸貨的義務

《2000年通則》中的FCA術語刪去了有關運輸方式的區別以及集裝箱貨和非集裝箱貨的區別,規定FCA術語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通則》並指出,FCA術語賣方對交貨地點的選擇,會影響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如賣方在其貨物所在地交貨,賣方應負責裝貨,如賣方在任何其它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即當貨物在賣方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或賣方選定的承運人或其它人支配,交貨即算完成。

此外,《2000年通則》還對"承運人"的含義作了解釋,"承運人"是指在運輸合同中,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承擔履行運輸或承擔辦理運輸業務的任何人。可見,FCA術語適用的范圍很廣,在國際貿易中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2000年通則》中的貿易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根據賣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E組(啟運):

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

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點(如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採用F組術語。

按F組術語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屬於裝運合同。 在F組術語中,FOB術語的風險劃分為C組中的CFR和CIF術語是相同的,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船舷為界"是一種歷史遺留的規則,由於其界限分明,易於理解與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隨著運輸技術的變化,在使用集裝箱運輸、多式聯運和滾裝運輸方式時,再使用以"船舷為界"已沒有實際意義。對此問題過去曾引起國際貿易的有關人士多次爭議,建議取消這種不切實際的規定。但也有人認為,這種規定已為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們所深知,堅持要保留這種傳統的規定。對此,《2000年通則》採取了折衷的規定,即對以"船舷為界"的規定未做改動。對FOB、CFR和CIF術語仍規定買賣雙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以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超過船舷為界。但同時又規定,如合同當事人無意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可相應的採用FCA、CPT和CIP術語。

C組(主要運費已付):

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

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採用C組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並支付運費,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C組術語包括兩個"分界點",即風險劃分點與費用劃分點是分離的。按C組術語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屬於裝運合同。 從上述可以看出,C組術語和F組術語具有相同的性質,即賣方都是在裝運國或發貨國完成交貨義務。因此,按C組術語和F組術語訂立的銷售合同都是屬於裝運合同。《2000年通則》指出,裝運合同的特點是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後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則應由買方承擔。
D組(到達): 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DDP(完稅後交貨)五種貿易術語。採用D組術語,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Place)或點(point),並承擔貨物運至該地以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按D組術語訂立的銷售合同是屬於到貨合同。

在《200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採用上述分類排列方法,更為科學和合理,使人一目了解,便於理解和使用。

2、國際貿易中的13個術語是什麼?

E組:EXW(EX works)工廠交貨,賣方義務:交貨義務,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買方義務:必須承擔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辦理出口結關手續。交貨地點:賣方工廠。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F組,賣方共同義務:1,履行交貨義務;2,辦理出口結關手續;3,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買方共同義務:1,辦理貨物的運輸和保險;2,辦理貨物進口手續。
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FAS(Free Along Side)船邊交貨,交貨地點:裝運港船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交貨時。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交貨地點:裝運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組,賣方的共同義務:1,辦理運輸的手續和承擔運費,在CIF和CIP術語中,賣方還須辦理投保手續和承擔保險費;2,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單證;3,辦理出口手續。買方的共同義務:1,在CFR何CPT術語下辦理投保並支付保險費;2,辦理進口手續。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交貨地點:裝運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加運費,交貨地點:裝運港船舷。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D組,賣方的共同義務:1,負責把貨物運至約定的地點或目的地交貨;2,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3,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再DDP的情況下,還要辦理進口手續。買方的共同義務:1,承擔貨物在目的地交付後的風險和費用。2,除DDP術語外,買方應辦理進口手續。本組的風險轉移全部是在:交貨時。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交貨地點:邊境指定地點交貨。運輸方式:路上運輸。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交貨地點:目的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交貨地點:目的港碼頭。運輸方式:海運內河。
DDU(Delivered Duty Upaid)未完稅交貨,交貨地點:制定目的地。運輸方式:各種運輸。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交貨,交貨地點:指定目的地。運輸方式:各種運輸。

E組:採用這組屬於的合同是發貨合同,即賣方在自己工廠所在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買方不負擔主要運輸費用。EXW(Ex Works)工廠交貨
F組:採用這組屬於的合同是裝運合同,包括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邊交貨和FOB(free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按此組術語,賣方應在出口地或裝運工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船上,但不負擔主要運輸費用
C組:採用這組術語的合同也是裝運合同,包括CFR(cost and freight)貨值加運費、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貨值、保險費加運費、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和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按此類術語,賣方應在裝運工或裝運地將貨物裝在船上或交給承運人,還需簽訂運輸合同,支付正常的運輸費用,但不承擔貨物裝船或交承運人後的風險和額外費用。
D組:採用這組術語的合同時到貨合同,包括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DDU(delivered ty unpaid)未完稅交貨、DDP(delivered ty paid)完稅後交貨。按此類術語,賣方需將貨物運到進口國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貨,並承擔貨物運抵目的港和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其中關於保險問題,除了在CIF何CIP中明確規定了賣方辦理保險外,其他各術語均未規定辦理保險的義務,有關的保險應由「買方」為了自身的利益去辦理。

3、國際貿易中DAF、DES、DEQ、DDU、DDP、的解釋是什麼?並寫出風險劃分和費用劃分

DAF、DES、DEQ、DDU、DDP是《INDOTERMS1990》版本中的術語,其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簡述如下:
DAF叫做邊境交貨,賣方承擔交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買方承擔借貨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ES叫做目的港船上交貨,風險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貨時移交給買方,賣方承擔交貨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承擔自船上接貨之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EQ叫做目的港碼頭交貨,賣方承擔在目的港交貨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買方承擔自目的港接貨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DDU叫做未完稅目的地交貨,賣方承擔除進口關稅和進口手續之外的、貨到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買方承擔進口關稅和井口手續,並承擔在目的地接貨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DDP叫做完稅後目的地交貨,賣方承擔或到目的地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包括進口關稅和手續,買方承擔自目的地接受貨物之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4、國際貿易中的EXW,DDP,QAF,DDU是什麼意思?

國際貿易術語分E、F、C、D四組。
1、EXW(EX works):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從工廠(或倉庫)交付給買方,除非另有規定,賣方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車或船上,也不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買方負擔自賣方工廠交付後至最終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2、DDP(Delivered Duty Paid):進口國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地點,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給買方,賣方負責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交付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繳納的任何進口「稅費」。賣方負擔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的取得進口許可證時不宜採用該術語。DDP是賣方責任最大的貿易術語。
3、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邊境地點,將仍處於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買方,並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承擔將貨物運抵邊境上的指定地點所需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此地點為毗鄰邊境的海關前,包括出口國在內的任何國家邊境(含過境國)。進口清關手續則由買方辦理。
4、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買方,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該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進口應繳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5、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如果採用F組術語要規定裝運地和目的地,為什麼要規定目的地啊?

你確定F組有規定目的港嗎?F組只規定裝運港吧

6、誰能幫我總結一下國際貿易中的各種貿易術語及其用法的注意點?

從對外 貿易糾紛 來看,由於貿易 術語 選用不當,常常造成 進出口 合同履行中的種種隱患,甚至使企業由此承擔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貿易 術語 的合理選用和正確使用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交易磋商及合同履行的首要問題。

巧用術語多方考慮

進出口 企業在談判過程中,選用 貿易術語 時一般要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國際市場行情在國際市場競爭中, 貿易術語 可以隨著行情的變化成為出口企業爭取客戶的重要手段。出口企業往往為了調動對方的購貨積極性,採用對進口商較為有利的 DES 、 DEQ 或 DDP 等目的地交貨術語。

有時出口企業也可選用 CFR 、 CIF 、 CPT 或 CIP 等術語,以示願意承擔安排貨物的 租船 訂倉等運輸事宜和支付運費等責任,甚至願意承擔貨物的保險責任,以最大限度地減輕出口商的責任和義務。

運輸因素選用貿易術語時,首先要考慮適合的運輸方式。如果採用海運的方式,進出口企業最好選用 FOB 、 CFR 、 CIF 或 FAS 等適宜水運的貿易術語。而採用陸運時,可選用適合多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如 CPT 、 CIP 、 FCA 等。

此外,如果進出口雙方中的一方有足夠的能力安排運輸事宜,且經濟上又比較劃算,在能爭取最低運費的情況下,可爭取採用自行安排運輸的貿易術語。例如,出口企業可爭取使用CFR、CIF或CPT、CIP等術語,而進口企業則可盡力爭取 FOB 、 FCA 或 FAS 等術語。如果其中一方無意承擔運輸或保險責任,盡力選用由對方負責此項責任的術語。

選擇貿易術語時,還需要考慮貨物的特性、成交量的大小並選擇相應的運輸工具。如果貨物需要特定的運輸工具,而出口企業無法完成時,可選用F組術語,交由進口商負責安排運輸。如果成交量太小而又無 班輪 直達運輸時,其中一方企業如果負責安排運輸則費用太高且風險也加大,最好選用由對方負責安排運輸的術語。例如,出口企業可用F組術語,進口企業則可用C組或D組術語。當然,進出口企業還需要考慮本國 租船 市場的行情。

運費和附加費也是貨價的構成因素之一,在選用貿易術語時還要考慮到租船市場運價的變化,把運費上漲或看跌的風險考慮到貨價中。一般來說,如果運費和附加費(例如燃油費)等看漲時,為避免承擔有關成本,可選擇由對方安排運輸的術語。如進口時可選用C組或D組術語,出口時選用F組術語。當有關運費和附加費看跌時,則相反。

運輸路線的選擇不僅關繫到運費的高低,更重要的是關繫到風險的大小和有關保險事宜的辦理。如果出口企業不願意承擔過多風險,可選擇E組、F組、C組術語,盡量不要選擇D組;相反,如果進口商不願意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則爭取用D組術語。

地理因素進出口企業雙方在考慮貿易術語的選擇時還不能忽略自身的地理條件。例如日本、英國等海島國家,由於地理位置的限制,就不宜採用 DAF 術語;但是像中國與蒙古這樣陸陸接壤的國家之間的貿易就比較適宜該術語。

值得注意的是,貿易術語的使用有其自身 規范 。適用於水上運輸的貿易術語後往往跟的是 港口 名稱,不能為內陸城市,如FOB加德滿都或CIF滿洲里就不 規范 了。

貿易術語之後的地點還不應使用統稱,如歐洲主要 港口 (EMP),以免交貨地點過多引起糾紛。

進出口雙方也不能隨意更改裝運地點和目的地。通常來說,改變了裝運地(港)和目的地(港)相當於改變了運輸路線,運輸途中的風險也隨之改變,如果負責辦理保險的一方由此承受了不合理的損失,則由對方負責賠償。

通關手續在國際貿易中,辦理貨物的通關手續是進出口雙方的重要責任。通常由進口商負責進口通關,出口商負責出口通關。但是按照《2000通則》的 規定 , EXW 術語進出口通關工作都由進口商負責,而 DDP 術語項下進出口通關工作都由出口商負責。所以,當選用這兩個術語時,負責通關工作的一方必須對對方國家通關工作的 政策 規定 、手續和費用負擔等事宜詳細了解,如果沒有能力完成此項工作,應盡量選用其他的術語,例如,進口商可將 EXW 改為FCA。

習慣做法某些國家和地區有使用某種貿易術語的習慣做法,例如美國習慣採用FOB術語,中東地區的國家則習慣採用CFR術語。為了保證順利成交,在適當的情況下要尊重對方的貿易習慣。

外匯管制在使用EXW、 DES 、 DEQ 或DDP等術語出口時,如果國內存在外匯管制問題,賣方將遇到很多困難和風險。因此,對於存在外匯管制的國家,盡量少用上述術語成交。一般在外匯管制的國家或地區可要求進口商使用FAS、FOB等術語進口,出口時可要求出口商使用CIF或CFR術語成交。

政府幹預有的國家政府常直接或間接地規定本國廠商須以CFR或CIF術語出口貨物,或以FOB、FAS或FCA等術語進口貨物,以扶持本國保險或運輸行業的發展。因此,交易雙方也須了解本國及對方國家是否有類似的規定,並作為貿易術語選擇的重要因素之一。

履行合同注意風險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正確使用貿易術語時還要注意以下幾個主要風險。

貨物損失的界定以船舷為界作為劃分買賣雙方風險的界限,是FOB、CIF、CFR3個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的鮮明特點。然而,實際業務中採用這3種貿易術語成交時,常常發生當事人對於越過船舷轉移風險的誤解。例如,出口商在交貨之前檢驗貨物,質量和數量均符合合同的規定,但貨到目的港進口商收貨後,檢驗貨物卻發現貨物的質量或者數量不符合要求。此時,就不能簡單地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判定責任的歸屬。

對於這類問題,掌握的基本原則就是看這種損失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所謂必然損失,通常是指在裝船前或生產過程中已存在質量隱患,對此出口商要承擔責任。如果是運輸途中由於外在因素導致的貨損,出口商無法控制,則不承擔相關責任。

貨代 的銜接按照FOB條件達成交易,進口商負責租船訂艙,安排船隻到裝運港接運貨物,出口商則要將合同規定的貨物備妥,並在裝運期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所派的船隻。這時,船貨銜接的工作非常重要。

為了避免實際操作中的脫節,導致貨等船或者船等貨,需要進出口雙方對有關派船和裝運的細節問題進行認真協商,並且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例如,合同只規定最遲裝運日期,或者規定跨月裝運的做法時,應同時規定進口商在確定的裝運日期前若干天發出派船 通知 。

這樣,出口商可根據 通知 , 決定 將貨物集中送往港口的適當時間。另外,當事人間應加強聯系,並熟悉國際慣例的相關規定。

象徵性交貨的風險目前,在國際貿易中存在著象徵性交貨的方式,出口商憑單交貨,進口商憑單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口商發運了合格的貨物,出具了規定的單據,但是提交單據的時間超過了約定的時間,進口商仍然有權拒絕接受。

在採用 信用證 支付方式時,合同和 信用證 中即使不規定交單時間,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除非信用證中有相反規定,賣方應在提單日後21天內交單,否則銀行可拒收單據。

在近洋運輸中,由於裝運港到目的港的距離相對較近,為了防止貨物先於單據到達,使得進口商無法提取貨物,並導致巨額的 碼頭 費用,往往在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賣方)交單的具體時間,這個時間要少於21天,通常只有幾天時間。

7、在國際貿易中的DDP是怎麼一回事, 說的詳一點

DDP 貿易 術語 指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 術語 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貿易術語 DDP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 海關 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 海關 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 關稅 、稅款和其他費用)。

EXW 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小責任,而 DDP 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若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則不應使用此術語。

但是,如當事方希望將任何進口時所要支付的一切費用(如 增值稅 )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

若當事方希望買方承擔進口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 DDU 術語。

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但當貨物在目的港船上或 碼頭 交貨時,應使用 DES 或 DEQ 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 規定 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 規定 的貨物和商業 發票 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 出口許可證 和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文件,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以及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應賣方要求,並由其負擔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須給予賣方一切協助,幫助賣方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取得貨物進口所需的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A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 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 保險合同 :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 運輸合同 : 無義務。

b) 保險合同 :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交貨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地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處置。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 A4 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 B5 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 A4 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 A4 規定交貨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沒有履行 B2 規定的義務,則必須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額外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 B7 規定 通知 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 B6 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按照 A3a) 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 A4 規定交貨之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和進口所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和進口時應交納的一切 關稅 、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按照 A4 交貨前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 A4 規定交貨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如買方未履行 B2 規定的義務,或未按照 B7 規定作出 通知 ,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貨物發運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 決定 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按照 A4/B4 規定受領貨物可能需要的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 空運 單、鐵路運單、公路單或 多式聯運 單據),以使買方按照 A4/B4 規定受領貨物。

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 EDI )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 A8 規定提供的提貨單或運輸單據。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 A4 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交貨所需要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無需包裝即可交貨)。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賣方必須支付為獲取 B10 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A8 所列的除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買方因給予協助發生的費用。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應賣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須給予賣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賣方取得為按照本規則將貨物交付買方需要的、由進口國簽發或傳遞的任何單證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8、求國際貿易基本知識和術語

一、國外費用主要有:

1.國外運費(自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海上運輸費用);2.國外保險費(海上貨物運輸保險);3.如果有中間商,還包括支付給中間商的傭金。

計算公式如下:

FOB價=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凈利潤

CFR價=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凈利潤

CIF價=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凈利潤

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適用范圍廣。在價格構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內容:進貨成本、費用和凈利潤。

二、國內費用有:

1.加工整理費用;

2.包裝費用;

3.保管費用(包括倉租、火險等);

4.國內運輸費用(倉至碼頭);

5.拼箱費(如果貨物構不成一整集裝箱);

6.證件費用(包括商檢費、公證費、領事簽證費、產地證費、許可證費、報關單費等);

7.銀行費用(貼現利息、手續費等);

8.預計損耗(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9.郵電費(電報、電傳、郵件等費用)。

三、國外費用主要有:

1.外運費(自出口國內陸啟運地至國外目的地的運輸費用);2.國外保險費;3.如果有中間商,還包括支付給中間商的傭金。

計算公式如下:

FCA價=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凈利潤

CPT價=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凈利潤

CIP價=進貨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凈利潤

1、FOB: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並及時通知買方。

本條中風險轉移規則已經《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改,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後,風險轉移給買方。(由於2000年解釋通則規定之越過船舷風險轉移,是否越過船舷不便於舉證,故而修改。)

2、C&F: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的條件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將貨物裝上船並及時通知買家。

3、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並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4、FCA:即「Free Carrier"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是「貨交承運人」。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處置,及時通知買方。

5、CPT:即 「Carriage Paid to」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後,在約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由承運人處理,並及時通知買方。

6、CIP: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負責辦理保險手續並支付保險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後,在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由承運人照管,以履行其交貨義務。

7、EXW:即 「EX Works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工廠交貨(指定的地點)」。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在其所在處所(工廠、工場、倉庫等)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置之下即履行了交貨義務。

8、FAS:即"Free Alongside Ship" 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放置碼頭或駁船上靠近船邊,即完成交貨。eliv

9、DAT:即「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其中文含義」運輸終端交貨「。使用該術語賣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運到合同規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並將貨物從抵達的載貨運輸工具上卸下,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10、DAP:即"Delivered At Place"(inser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插入指定目的港)。

使用該術語,賣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內的約定的點所發生的運費;在指定的目的地將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放在已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9、國際貿易術語DDU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國進口應交納的任何「稅費」。
這是國際貿易的一種交易方式,與CIF差不多,但平常DDU用得少, 一般只用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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