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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匯率怎麼算

發布時間: 2023-05-30 19:29:21

1、請問摸個產品從國外進口到最終進口的價格怎麼計算

國外產品進口到國內影響價格的因素:1. 國外采購價格(國外也有類似中國退稅的政策)
2. 物流成本:包括物流,報關等
3. 關稅
其中的關稅,中國這邊包括增稅稅和關稅。
LZ所說 到岸RMB價格:=1000USD*6.1(海關計算匯率)=6100RMB
關稅305RMB 增值稅率一般是17% 增值稅=(6100+305)*0.17=1088.85
最終你貨的價格是 6100+305 =6405 再加上增值稅,是先征後退,你在國內商品銷售的時候可以用來抵扣。國內銷售你要繳的稅原則上是你利潤部分的17%。

2、進口海關匯率是怎麼查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2005年第124號令)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摺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採用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採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採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後採用四捨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可以在中國銀行的網站上查詢到)。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定計征匯率,並對外公布。

3、海關征稅的時候匯率是按照上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的匯率為標准。所以增值稅上面的匯率是與運費等無關的嗎?

上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的匯率,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
所以不是變動的
如果你的運費是外幣,那還是有關的

4、進口貨物入賬匯率按什麼確定

進口貨物入賬匯率按即期匯率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確定:

依據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外幣折算》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

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於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

(4)海關匯率怎麼算擴展資料: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也可以是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匯率一經選用,在登記入賬時不得隨意變更。具體應用時,對於取得以外幣結算的資產、負債及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可以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當日的匯率或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

對於以外幣投入的資本:

1、合同或章程有約定匯率的,就按約定的匯率入賬。

2、合同或章程未約定匯率的,如果注冊貨幣與記賬本幣一致的,可採用當日匯率記賬;如果注冊

貨幣與記賬本幣不一致,應當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匯率記賬。對於投入的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按投入當日或當月1日的匯率入賬。

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人員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習慣,往往各行其是,並沒有完全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內部如果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在購貨或銷貨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同的購貨成本、不同的銷售收入等。

5、進口貨物報關繳納關稅以什麼時候的匯率為依據?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的第三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如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順延採用第四個星期三。

6、在CIF 情況下海關怎麼算增值稅

海關是按CIF價格計算增值稅的,即進口報關的CIF價格 x 人民幣匯率=計算進口關稅的基數,加上關稅後數據,是計算增值稅的基數,如果沒有關稅,則CIF的人民幣這算價就是增值稅的計算基數。

CIF即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是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有必需的費用和運費,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發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移至買方。

(6)海關匯率怎麼算擴展資料:

海關增值稅注意事項: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應憑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即海關完稅憑證)依票面列明的增值稅額申報抵扣。並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愈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海關完稅憑證不需要認證,應使用通用稅務採集軟體進行採集,採集完畢後,從軟體內列印出《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並導出電子數據至軟盤。

3、不報送清單及電子數據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cif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進口增值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海關征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海關完稅憑證

7、海關征稅關稅的匯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海關應當根據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完稅價格、原產地、適用的稅率和匯率計征稅款。

第十二條

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有關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稅率、關稅配額稅率或者暫定稅率,以及實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徵收報復性關稅等適用稅率的規定,確定進出口貨物適用的稅率。

第十三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貨物運抵指運地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經海關批准,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進口貨物,其稅款計征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7)海關匯率怎麼算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已申報進境並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租賃貨物或者已申報進出境並放行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的;

(二)保稅倉儲貨物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三)減免稅貨物經批准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暫不繳納稅款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或者進境的;

(五)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五條

補征或者退還進出口貨物稅款,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第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摺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採用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1個月第3個星期三(第3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採用第4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

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採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後採用四捨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定計征匯率,並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