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詳細論述電子商務立法主要包括哪些
1、技術中立原則技術中立原則是指政府或立法機構對於各種有關電子商務的技術、軟體、媒體等採取中立的態度,由實際從事電子商務者和信息服務中介商自己根據技術發展選擇採取新的或與國際社會接軌的技術,政府應當不偏不倚,鼓勵新技術的採用和推廣。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開放的、全球性的電子商務運行的法制環境。電子商務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則,以利於在各種不同情況下使用現代技術記錄和傳遞信息。但是,在電子商務法的起草過程中不應偏重任何技術手段。例如,電子商務法不應當確定一種相當於任何一種書面文件的計算機技術等同物;相反,電子商務法只需要提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作為標准。任何數據電文,不管採用什麼技術,一旦達到這些標准,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技術中立原則還意味著,電子商務立法必須考慮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趨勢,為新技術的採納留有餘地,或者不應排斥對新技術的採納,以適應電子技術和電子商務模式的新發展。2、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場導向原則所謂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場導向原則,是指電子商務法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市場導向原則,消費者應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況下,在網路上自由買賣商品或服務。該原則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1)從政策的角度,國家應當採取適當的鼓勵措施,促進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普及和運用,電子商務需要法律規制,電子商務也需要政府管制,但是,所有這些強制性規制只是為了給電子商務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制度保障。尤其是電子商務還是一種新生事物,許多規范尚需要探索和實踐,國家應當鼓勵和尊重市場導向。在市場准入方面,應當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在稅收方面應鼓勵企業採取電子商務,同時積極尋找課稅的新途徑和新方法。(2)從法律規范的角度,電子商務法應盡可能地為當事人自治和行業自治原則留有餘地,在交易某些領域的法律規范仍然強調引導性、任意性,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在法律實施領域堅持私法自治原則,只要現行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或者不視為違法,只要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那麼當事人之間安排就是合法的。這種態度有利於商家不斷地探索電子商務運行的經驗和習慣,有利於形成成熟的行為規范。3、體系化和必要性原則體系化原則是指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要得到較好的實施,一個很關鍵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間應當無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同樣,電子商務法要得到實施,必須要和其他法律互相兼容、互相協調。反過來,如果當現行法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障礙的時候,就應當對現行法律作出修正。因此,電子商務立法不僅意味著制訂新的法律,還意味著改或者廢。比如,德國的《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就對《通訊服務使用法》、《通訊服務中個人信息的保護法》、《電子簽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違法修正案》、《禁止對未成年人傳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權法修正案》、《價格標示法修正案》等多部法律進行了修正。必要性原則意味著,對於經由網路發生的商業活動,政府應避免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規則,只有在現行法律僅在影響電子商務發展而屬必要時,始作修正;而僅有在原先的法律不能規范電子商務活動時,始有必要另行制定新的法規。此一原則之目的乃在於消除電子商務交易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鴻溝。4、功能等同原則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原則是1996年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提出的,是指根據針對紙質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數據通信與相應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紙質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現行的法律都是以紙質文件為基礎而訂立的,而電子商務中的各種信息都是存儲在磁介質上,一旦電子商務出現法律問題,在適用現行的法律時,因為磁介質信息不同於紙質文件,難以產生與紙質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會為司法實踐帶來困難和困惑,故在電子商務法中應實行作用等同原則。這一原則的出現為電子商務適用現行法律掃清了障礙,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支持。如各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證據與傳統書面證據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5、國際協調原則所謂國際協調原則,是指各國在立法過程中盡量採納一套國際上可接受的規則,以便排除傳統法律中的障礙,為電子商務創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環境。電子商務是無地域界線或超國界的商業方式,因此,它比傳統商業活動更需要採取統一規則。在這方面,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率先確立了一些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立法基本原則統一奠定了基礎。事實上,之後許多國家立法均採納了示範法的基本原則。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也應當盡量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保持一致,這樣有利於我國電子商務規范與世界接軌。與此同時,吸收其他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成熟的立法經驗,既可以避免走彎路,同時也可以減少磨擦和規則沖突,使我國立法一開始就融入到全球電子商務大環境中。6、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所謂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是指指導思想就是網路上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不能小手其他環境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國家應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預測的法律架構,以促進對網路交易當事人的保護。從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來看,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側重於具體技術的解決,而忽略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實際上,由於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而歐洲國家在電子商務立法時則側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由於歐洲國家大部分是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以規定是必要的。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不僅要解決電子商務技術問題,也應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以規定。7、安全原則所謂安全原則,是指確立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規范,使電子商務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環境下運行。商法的基本目標是保障商事交易安全,而電子商務法更是如此。電子商務法是在虛擬的環境中運行,在線交易給人們帶來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不安全因素。因為在線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對面的交易、是以電子信息或數據電文為手段的,這里不僅有傳統法律環境下的不安全,如對方喪失履約能力,而且存在特有的風險,比如交易當事人是否真實存在、資信如何等。因此,電子商務法具有特有保障其交易安全的規范如數字簽字、身份認證制度等。安全原則是電子商務立法中強制性規范立法的基礎。在民商事交易領域,法律之所以對主體資格、契約形式、契約效力等存在強制性規范,其自的就是為保障交易安全。例如對認證程序和認證機構的強制性規定,對網上交易格式條款的監督、對網上廣告的監督、對締結過程的提示義務的規定等強制性規定均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2、商業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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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電商法的新規定主要有:1、就稅收做了框架的規定,通過電商渠道進行交易的各種方式都需要繳納稅收,從前偷稅漏稅的情形將獲得一定程度上的緩解;2、對於跨境電商要求也會更加嚴格和規范化,代購要求辦理主體登記;3、對「虛假評論」行為進行了否定性的認定,「刷好評」行為將被禁止;4、出台了二選一(經營者壟斷)相關遏制條款;5、限制「搭售行為」,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6、有效遏制電商「砍單」問題,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7、就支付產生的問題作出了比較創新的規定,如確定了對賬服務以及三年交易記錄的規定;8、解決了押金退還難的問題,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9、避免快遞交付難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10、利用大數據給熟客更好的個性化服務,包括價格上更多的優惠。電子商務專業可以分為兩個基本方向:電子商務經濟管理類方向和電子商務工程技術類方向。經管類方向要求側重掌握互聯網經濟和商務管理相關的知識與技能,工程類方向要求側重掌握互聯網技術和商務信息相關知識與技能中國電子商務可從20世紀90年代初EDI的應用開始1993-1997年開展的「三金工程」為電子商務發展打下了基礎,1998年則開始進入了基於互聯網的發展階段。隨著中國經濟活動電子商務化的不斷加深,越來越多的行業也加入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同時,電力行業也進行了電子商務化方面的一些嘗試與實踐。繼2002年中國電力行業啟動市場化改革之後,作為電力行業主導者的國家電力公司在「十五」規劃中提出:「依靠科技進步,搞好電力信息化,推進電力企業現代化進程」,從而拉開了電力信息化的帷幕,電力行業的電子商務應用漸顯端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4、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有哪些
一、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有哪些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巧橋拍)
網路購物類法規
孝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二、電子商務法制定的目的
依據電商法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消坦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三、電子商務法的作用
1、政府的宏觀規劃和指導,政府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應發揮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通過宏觀規劃、協調組織,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優惠政策,引導電子商務的發展,推動電子商務的應用。要加強政府有關部門間的相互協調,保持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和標準的一致性、連續性。
2、建立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用戶必須對數字化市場具有信心,才能積極地參與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
3、形成良好的競爭環境,電子商務的成長有賴於對信息基礎結構普遍的和價格合理的使用。電信市場的公平、有效競爭可以確保一個長期的、可持續的、低成本高質量服務的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從而不僅促進了貿易的發展,也擴展了對信息基礎結構及其服務的使用。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有哪些的相關內容,電子商務在使用的過程中也還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例如說假貨或者是退款困難之類的。
5、電商法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1 、電子商務法是一個非常龐雜的法律體系,涉及許多領域,即包括傳統的民法領域如合同法、著作權法等,又有新的領域,如電子簽名法等,這些法律規范從總體上屬於商法范疇。商法是公法干預下的私法,它是以任意性規范為基礎,同時有許多強制性規范,甚至在有些規范中更多的是強制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規范。2 、包括了電子商務法導論、電子商務主體法律制度、電子合同法律制度、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市場規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6、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有那些?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路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7、關於我國電子商務法,電子簽名法和電子合同法的補充和完善問題
一、電子商務的法律淵源。
體積法律淵源,通常是指法律的表現形式。在《合同與》頒布之前,有關合同形式的法律規定都是在局限在紙本書面上,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是我國法律首次規定了數據電文可以作為書面形式用與合同的簽訂。當然,對於電報、傳真等形式的合同在實踐中已有應用,前提是雙方對這一合同形式承認,法律也承認它的效力。但這些還要靠紙本予以顯現才能被人們所認識里窮,多少還具有紙辦公的特點,實踐中往往雙方已經進行過多次的交易,有了相當高的信任程度,為了快捷簡便才使用的。而發生在網際網路上的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則不受紙張的限制,屬於典型的電子商務。但對於如何運用數據電文簽定合同,《合同法》並沒有進一步規定,可以《合同法》立法時只是考慮到了電子商務的未來發展,沒有看如何實際操作詳細規定。如果說《合同法》僅將數據電文作了合同形式的法律承認,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討論的《電子簽名法》無論從合同形式上還是內容上,無論是實際操作方面還是法律責任方面都作了全面規定。如該法第二條規定,商務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穩健、單證等,不得僅因為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這為電子商務自我國的全面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以上便是我國有關法律對涉及電子商務內容的一些規定。
二、電子商務糾紛的案件管轄
發生在英特網上的電子商務管轄是各國所面臨的一個主要難題,因為網路的無過節性、使得電子商務的活動瞬間即可完成,但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是國家司法主權的一部分,各國自然要力爭。當然,即便國內企業與企業電子商務糾紛同樣存在地域管轄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五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購銷合同中,河東的履行地通常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的,以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河東履行地,或以已經實際交貨五變更了約束的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這些指國內企業間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對於電子商務而言,作為事務的標的物,應當容易確定交貨地點,而以文學、文藝等作品作為標的物的,其交貨可以直接在網上進行,很難確定其交貨地點,如果無法確定,則只能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地,如何最終確定將是面臨的一個難題。
而對於涉外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本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代表機構,可由合同簽訂地、河東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上述所有可能確定電子商務糾紛案件所管轄的因素,《草案》幾乎均沒有規定,該法第14條規定,發件五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受檢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地或接收地。該條似乎可以理解為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地,當事人的主營業將成為電子商務的糾紛管轄的主要依據。由於每個國家都想爭取更多的司法主權,因此,對於與自己國家有任何聯系的電子商務糾紛都想規劃自己的管轄范圍內,這也就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具有最低聯系點」的觀點。我國對電子商務糾紛的管轄,也應當以上述諸因素包括穩健的發出地和接收地為聯系點,作為行使管轄權的確定因素。
三、敢於證據的應用
由於數據電文作為書面合同形式幾年前才被我國《合同法》所認可,因此較之在先我國民事訴訟關於證據形式規定中,並沒有數據電文作為書證的規定。大家知道,沒有證據是無法確定案件事實的,因此證據的真實有效性就成為審理案件的關鍵。根據《草案》規定,數據電文的特點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受或者儲存,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能夠,並可以調取查用。數據電文作為書面合同形式,將是日後處理糾紛的基本證據,因此,保存證據的院士性對製作、利用數據電文提出了技術要求。
作為證據使用的數據電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查用,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一旦更改即能夠被發現,也就是說保存數據電文的院士性。如果糾紛是產生於不同的電子文本,則需要從技術的角度判定哪份數據電文是院士聲稱並有效的。
這如同我們現在審理的紙本書面合同糾紛時,如果合同文本有改動或者屬於不同的簽名,將對其進行技術方面的司法鑒定,以確定哪份屬於真實。在這里《草案》也決定了考察數據電文真實性的方法,即:聲稱、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好性;保持其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其他相關的因素。
這三種方法的可靠性則完全依賴於電子技術,也就是依靠在座的各位技術專家。除了保持數據電文的真實性外,電子簽名的真實性也是處理電子商務糾紛不可缺少的重要證據。因為簽名後,數據電文才能在簽約雙方之間產生約束里,亦即產生法律效力。對於電子簽名的有效性,《草案》作了如下規定:電子求名聲稱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該數據由電子簽名人實際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改動能夠被發現。
對於現時簽署紙本書面合同所用的簽名或者蓋章,總有被仿冒和私刻的事情發生,又因為私自刻章的技術性越來越高,使得辨別真偽更加困難。對於電子簽名而言,除非自己失密或者被別人破解,別人很難仿冒,應當更安全。這就要求使用者有嚴格的保密義務,一旦出現被冒用的電子簽名,被仿冒者恐怕不能逃避舉證的責任。由此涉及電子商務糾紛的舉證責任,法律尚無具體規定,根據法律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但由於不同的糾紛證據保存的特點不同,法律也規定了某些案件的舉證責任是可以倒置的。對於電子商務糾紛,我認為應當遵循舉證便利的原則,具體而言,誰保存案件所需證據,誰就應當舉證,不論其是否是提出主張的一方。
四、電子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
對於從事電子認證服務者而言,《草案》除了規定其應當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和必備的要件外,專門強調了應當具備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能力。這就要求認證機構應用的技術應當是最安全的,其中立的職業道德應當是高尚的,否則,不能逃避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為此,《草案》特別規定了認證機構對於電子簽名證書的申請者除了進行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外,還應當進行實質審查,以確定申請者身份的真實性。
如果出現不真實的電子簽名者使用了電子簽名,造成的合同對方的損失,認證機構應當承擔責任。因為保證電子簽名者身份的真實性是認證機構的義務,也是從事電子商務的各方相互信賴的基礎。嚴格講,電子認證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石,對此,《草案》的規定法律責任一章中主要規定的是電子認證機構的責任。但對於承擔的是連帶責任還是賠償責任沒有具體規定。我認為,應當承擔普通的賠償責任即可,這如同企業不依政黨程序或者欠缺有關材料在銀行獲得開戶,從而導致另一方損失,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樣。畢竟交易對方屬於主違約方,應當是首先承擔責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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