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2年稿祥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修訂,明確規定對跨境宴拍電商交易的商品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2、2004年國務院公布加快發展外向型經濟的若干意見,提出將跨境電子商務列為加快發展的重點領域之一,並鼓勵企業積極開展跨境電商業務。
3、2005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跨境電商平台經營者的監管責任、進口商品檢驗檢疫標准等內容。
4、2013年國務院發布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跨境電商企業發展,推動跨境電商業務標准化和規范化,加強跨境電商稅費管理等多項具體措施。該文件被視為中國跨境電商政策的里程碑之一。
5、2016年,發改委,商務鍵賣部,海關總署等多個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綜合試驗區平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跨境電商試點區域范圍及試點任務,給予試點企業稅收,關檢,知識產權保護等多方面優惠政策支持。
2、做跨境電商平台需要的資質
條件一:合法的手續 對於做跨境電商的商家,首先需要在國內注冊公司,用於在國內開展銷售業務,並且需要在海關備案,目前每個跨境試點城市都有自己的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台,以供商家注冊、備案,跨境電商商家需要再平台注冊辦理跨境電商業務開展的合法的手續。 條件二、跨境電商商城 做跨境電商業務需要需要有跨境商城,目的是用於線上銷售跨境商品、海關備案用,比如微信商城、小程序商城、APP商城等,就支持幫助跨境商家企業建立跨境商城,幫助商家進行接單、收款、物流發貨、會員管理、營銷運營、數據運營,一切功能應有盡有。 對於做跨商城,如果採用的發貨模式是涉及保稅備貨業務,需要三單對碰,即支付單、訂單、運單,所以在了解跨境電商系統時候需要提前和服務商家溝通好業務流程,一般是支付企業推支付單、物流倉儲推運單、第三方服務平台推訂單。 條件三、商品備案 由於跨境電商銷售經營的涉及到國外商品、品牌,這些都需要在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具體備案方法,可以在當地國檢官網注冊賬號、填寫資料等,只有商品、品牌進行備案報備之後才能進行銷售。 條件四、海外采購能力 有實力的企業可以自建海外采購公司,或者給供應鏈企業做代發,跨境供應鏈整合能力,決定銷售源頭的成本控制、品類豐富度。 條件五、全渠道銷售能力 跨境電商在國內開展業務,一般都需要走全渠道零售O2O,包括入駐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開設線下旗艦店、招募合作加盟店等,構造各種場景,以便消費者購物。
3、跨境電商產品質量問題,對跨境電商發展有什麼影響
一、競爭優勢還沒有形成
雖目前我國跨境電商很火熱,但在全球來說排名還是很落後的,從連貫性和技術基礎設施、社會文化環境、商務環境、法律環境、政府政策、消費者和企業接受度,等等都需要得到更多的完善,使我國跨境電商更加具有優勢。
二、管理機制需完善
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目前是以中小額的交易為主,且B2C電商市場上的產品准入門檻挺低的,有很多無品牌、低附加值、假貨仿品充斥跨境電商市場。要解決這些問題涉及到海關、國檢(檢驗檢疫)、國稅(納稅退稅)、外管局(支付結匯)、商委或外經貿委(企業備案、數據統計)等政府職能部門。有企業反映,跨境電子商務監管由海關科技司監理,但跨境電商並非都是是技術問題,很大一部分是來自商業模式的問題,涉及到「關檢匯稅」,海關沒有能力協調檢疫、外匯和稅收等部門。而跨境電子商務行業因其碎片化訂單形式的特殊情況,若每筆訂單都需要重復跟職能部門對接就會成為極其繁重的工作。同時,政府職能部門互相之間也需要一個公共區域共享企業上傳的數據,並進行數據採集、交換對比、監管等工作。
三、跨境糾紛難解決
任何行業都會存在有糾紛問題,而跨境網購中的糾紛索賠率非常低,索賠也比價困難。
四、法律法規不健全
電子商務是對傳統商業模式的一種革命,我國跨境電商的快速發展,新型商業模式的不斷涌現是對我國傳統商業模式為基礎的法律制度提出挑釁。跨境電商行業需要完備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市場主體的權益和消費者的權益以及企業創新的利益等。
五、跨境零售有瓶頸
跨境零售的碎片化、零散化既是跨境電商的優勢,也帶來許多問題隱患。
六、市場秩序待規范
我國跨境電商(主要是B2C)在市場秩序方面比較混亂,雖然一部分比較大的跨境電商平台較為規范,但平台上的商品交易個人或企業都存在著問題隱患。
4、如何對跨境電子商務的檢驗檢疫進行監督管理
文號: 國質檢檢[2015]250號
頒布日期:2015-06-10
執行日期:2015-06-10
察升 時 效 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部門規章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根據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特點,為進一步提升我國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消費品(本意見中提及的消費品為輕工、紡織及電子電器類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
總體目標
明確跨境電商企業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構建以風險管理為核心,以事前備案、事中監測、事後追溯為主線的跨境電商進出口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模式,逐步建立跨境電商消費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機制和質量安全追溯機制,加強跨境電商進出口消費品領域的打擊假冒偽劣工作。
二、
落實措施
(一)建立跨境電商進出口消費品監管新模式。
1. 出口方面。
以跨境電商企業備案信息和全申報信息為基礎,以問題為導向,加強鋒沒鋒事後監管。日常工作中實施基於風險分析的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加大對第三方檢驗鑒定結果的採信力度。
2. 進口方面。
--對整批入境、集中存放、電商經營企業按訂單向國內個人消費者銷售的消費品,按產品特性實施分類管理。
第一類:禁止入境類。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劇毒化學品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名錄》《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和《危險貨物品名表》的物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產品;廢舊物品;法律法規禁止進境的其他產品和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禁止進境的產品。
禁止上述產品以跨境電子商務形式入境。
第二類:重點監管類。國家實施質量安全許可管理或列入法檢目錄的產品。
此類產品需進行現場核查,實施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的質量安全監管,依據相關規定實施質量安全監測,可採信第三方檢驗結果,必要時可對第三方檢驗結果實施驗證。
第三類:一般監管類。除第一、二類以外的其他產品。
對此類產品採取基於風險分析的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機制,實施事後監管。
--對以直郵模式入境的進口消費品,按照快件和郵寄物相關檢驗檢疫監管辦法管理。
(二)建立跨境電商消費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機制。
以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杭州跨境電商)國家風險監測中心為龍頭,建立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換機制,構建全國范圍內的風險監測網路。以監督抽查、消費者投訴、跨境電商企業報告、境外通報等多種途徑和形式,獲取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逐步完善跨境電商消費品線上線下監督抽查工作機制(線上即通過電商平台以消費者身份購買商品的方式抽樣,線下即從各地「跨境電商監管倉庫」等備貨區域抽樣),推進監督抽查工作常態化。
(三)建立跨境電商消費品質量安全追溯機制。
對跨境電商平台企業實施屬地管理,努力構建跨境電商追溯調查工作體系,切實將工作重心轉向質量安全追溯調查和責任追究。
檢驗檢疫機構之間要加強質量安全信息互聯互通,對於發現的跨境電商消費品質量安全風險,可及時通報跨境電商平台企業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跨境電商平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相關質量安全信息開展追溯調查。
對於發現的一般質量安全問題,可採取包括責任約談、銀晌責令企業整改等措施;對於多次出現安全質量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跨境電商企業,應實施嚴格的檢驗監管措施;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追究相關責任。根據風險監測和調查結果,檢驗檢疫機構對於問題產品可採取產品風險預警、下架、退運、銷毀以及強制召回等措施。
(四)明確跨境電商企業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對跨境電商經營主體(包括電商經營企業、電商平台企業和電商物流倉儲企業)及跨境電商進出口消費品實施備案管理,明確企業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推動其建立完整的質量安全追溯鏈條。
引導跨境電商經營主體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產品風險主動報告和召回制度。推動電商平台企業加強對電商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和責任追溯。大力推進電商平台企業和電商經營企業建立有關進口消費品質量安全的消費風險提示。
(五)建立跨境電商領域打擊假冒偽劣工作機制。
加大對跨境電商領域假冒偽劣消費品的打擊力度,多渠道獲取線索,做好證據材料收集,規范執法過程,確保執法結果的客觀性。對查實的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按照相關規定依法查處,以保障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消費品質量安全,維護正常貿易秩序和消費者權益。
三、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跨境電商發展迅速,各局應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在「放、管、治」的基本理念下,監管工作要努力做到程序規范,措施得當,提高工作透明度與公信力。
(二)開拓創新。各局應深入研究跨境電商新業態,結合轄區工作特點,創新監管模式,制訂具體的監管措施;聯合相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跨境電商平台企業,強化資源共享,提升聯合執法效能,推進質量共治。
(三)服務發展。各局應通過多種形式為企業提供服務,向企業、行業及時通報國內外最新法律法規要求,為企業提供技術咨詢、認證、檢測等服務,幫助企業提高風險意識和應對能力。
(四)強化基礎。各局要大力推進跨境電商監管信息化建設,加強對一線檢驗監管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培訓,做好跨境電商質量安全監測和監督抽查的經費保障。
(五)信息報送。各局要認真做好跨境電商進出口消費品監管工作的統計分析,自2015年下半年起,每半年向總局報送業務統計數據和工作情況。工作中發現的重大案例要及時報送質檢總局和地方政府。
各局要准確把握經濟新常態下檢驗監管工作的發展趨勢,大膽創新,主動作為,促進跨境電商健康有序發展,服務貿易便利化,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斷提升跨境電商進出口消費品檢驗監管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質檢總局
2015年6月10日
備注:
本條例生效時間為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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