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動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履行的相關指責有哪些?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商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知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道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詳情hotniu.cn。
除了本例中的制售假以為,知識產權類的侵權問題,其也承擔連帶責任。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電商培訓
(1)電商平台罰則擴展資料內:
電子商務平台的法律約束:
2018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其中明確規定:電商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容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主要就是電子商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二、電子商務法的法律責任
1、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就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來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如果平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沒有採取必要措施,要和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電子商務平台不能夠提供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那麼還要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2、如果電商平台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如何承擔責任。
電子商務法規定,如果平台未盡到上述義務,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除了上述民事責任,電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台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電子商務糾紛應該怎樣維權
1、保留消費證據。在網購中,網購的消費者在進行網購時一定要將電子數據信息妥善保存,這些電子數據信息亦是發生糾紛進行維權的重要證據。
2、異地照樣能夠投訴。網路交易不是法外之地,無論本地外地網站,都可投訴。
3、七日退貨。絕大部分商品都能七日內退貨。
4、電商平台要知名。
5、網銀結算需謹慎。
6、證據保留很重要。如果不慎買到過期食物,千萬不要自認倒霉,而應當保存好購物小票等相關證據,向銷售方進行索賠,同時也可向食葯監部門進行舉報。
7、產品不能瞎忽悠。遭遇虛假宣傳,也要維權。虛假宣傳也是違法的,消費者如果上當,不要覺得是自己的問題,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8、電商平台與產品商家連坐法。網購後找不到商家怎麼辦?網購出現問題後,網購平台不能提供經營者真實情況的,必須向消費者「先行賠付」,再向提供商品的經營者追償。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我國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主要就是電子商務法,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的主要法律。
3、電商平台未盡到資格審核義務最高罰多少?
定了!電商平台未盡到資格審核義務最高罰二百萬。
8月31日消息,十三屆全 國 人 大常 委 會第 五 次會議今天下午審議通過了《中 華 人 民共 和國 電 子商務法》,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
自電商立法啟動以來,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條款備受關注,電商平台「打假」責任進一步加強,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明確了兩個「連帶責任」。
第一個連帶責任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個連帶責任為:「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個條款被形象地稱為「打假條款」。8月27日下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的草案四審稿保留了上述「打假條款」的第一個連帶責任,但是將第二個「連帶責任」改為了「補充責任」。8月28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電商法草案,一些委員對於上述修改產生質疑。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認為,這一修改使原來的電商與消費者權利相平衡的狀態被打破了。減輕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減弱了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電商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本身就有過錯,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在法理上,等於電商與平台內經營者共同形成侵權,其責任就應是共同責任,目前的改動是個倒退。
「呼應一下徐顯明委員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蔡昉表示,在電子商務的三方當事人中,消費者應該說是最弱勢的,第二弱勢的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台經營者。這種改動能夠看到平台經營者的意願得到了反映,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護消費者應該是第一位的。
一些常委會委員建議進一步強化電商平台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責任。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人員提出,實踐中,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履行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和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比較復雜,可根據實際情形依法認定其應承擔的責任。
今天通過的電子商務法將四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修改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根據部分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增加了一條行政處罰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網易新聞
4、17家電商平台被點名,它們都違反了哪些相關規定?
17家電商平台被點名,它們違反的規定是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這些不合理的條款就為平台或商家單方面取消訂單留有了借口 。
這17家電商平台,存在的這些不合理款項,確實會給大家帶來了很多不便之處。這些不合理款項,也會很容易使得電商環境的不健康。這種不健康的電商環境,不利於整個市場的健康運行。
這17家電商平台,已經違反了《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法》是保障整個電商平台的健康運行的。這17家電商平台涉及到真快樂、雲集、七鮮、亞馬遜、美團優選、橙心優選多點、京東、1號會員店、小米有品等平台。這些電商平台存在的問題有很多。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原本為大家帶來諸多便利的電商平台,被有關部門約談。相關部門有權對這些平台實施監管,用相應的條款來約束電商平台的行為。
在互聯網科技高速發展的今天,互聯網確實會給大家帶來不一樣的體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是為大家的生活不斷提升便利的。但是,這必須要在合法合規的條件下進行。這是一種極其好的手段。這種手段,就會使得大家不斷邁向新的台階。電商平台,屬於虛擬購物。這是一種摸不著實物的體驗。這種體驗就會給大家帶來諸多不便之處。這種不便之處,也有可能能促使一些不良購物環境的滋生。這種體驗確實會產生各種不良體驗。但是這種體驗,應該會伴隨著整個技術的發展,不斷更新自身的功能,從而達到不斷豐富客戶的各種體驗。只要相關法律合規,就一定會使得這項技術發展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