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加強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設
首先,通過立法加強電子商務稅源監管。對現行《稅收征管法》、《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調整和補充,根據電子商務「款到發貨」的特性,對於未納入屬地管理的境內在線交易電商企業,以消費者所在地為其納稅地點。將有關電子商務稅收與增值稅「擴圍」改革相結合,把電子交易納入稅收徵收范圍,並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電子交易征稅規定,便於基層政府、稅務部門有法可依。
其次,全面實行電子發票制度。電子商務主要依靠認證中心、支付平台、交易系統、域名管理中心等「支付體系」,為此,建議現行發票制度中增加電子發票種類,通過網路執行製作、使用、保管、繳銷,規定凡網上交易均應開具電子發票,並將電子發票作為銀行結算的重要憑證,保證電子商務在合法渠道內運營。
第三,完善網上稅務登記和稅款徵收。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個人,建立實名稅務登記制度,獲取且公開唯一的電子稅務登記號碼及相應證件。對於電商稅款徵收實行分類處理,通過交易平台的,營運商為應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單純性網上交易的,由稅務機關委託電商平台運營商在支付環節代扣代繳,稅款由稅務總局統一征繳,分成入庫;既有傳統業務又有電商業務的,按屬地原則直接徵收稅款,由所在地稅務部門徵收入庫。
第四,建立稅務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建立統一的稅務電子商務服務平台,作為電商與稅務機關征納雙方相互交流的載體,並通過平台強化對電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稅款繳納、稅款劃繳分配、異常情況調查處理等事項的管理,起到「網上稅務局」的作用,提高辦稅效率,降低征納成本。
最後,完善稅收分配製度。目前電子商務主要為總部經濟,多集中在大城市,但其消費對象遍及全國各地,在一定程度上變相將欠發達地區稅收轉移到發達地區。建議對總局徵收入庫的電子商務相關稅款,由中央財政根據網上社會商品零售消費數額比例直接劃轉至相應地區。
2、電子商務稅收的相關措施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路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並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路,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二)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於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並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從戶籍管理的出發點確保稅收監管初步到位,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並由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並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後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如果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建網路交易平台的,則應通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進行代扣代繳,凡是按稅法規定達到按次徵收或月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一律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四)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路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路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鑒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通過立法,建立稅務機關與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運營商之間的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通過在運營商交易平台安裝稅控器,用信息技術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等等,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面。
3、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其改進建議
電子商務可能存在很多財稅問題,如:
1、統一收銀模式下,平台企業收入虛高,需要承擔較重的稅務壓力。
2、與商戶分賬等無票支出大,真實費用未能入賬。
3、刷單等違法的傭金支出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且其開支未入賬。
4、存在公私混淆不分,個人銀行卡流水大,走私賬的情況。
5、購買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偷稅漏稅的後果是很嚴重的,情節輕的可能只需補繳稅款+0.5至5倍的罰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則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至7年的有期徒刑。並且私人賬戶收到的經營收入,被查到統一要按個人所得稅最高45%補稅。而近期,安徽省安慶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福建省泉州市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分子剛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也為電商企業敲響警鍾,千萬不可抱有僥幸心理,一定要重視稅務問題。
基於電商平台的業務模式,可通過MallBook制定並落實有效的稅務計劃,讓不該有的稅從一開始就不發生,優化平台型企業的稅務核算方式,無需冒著偷稅漏稅的風險,也能有效降低稅費,以此徹底解決平台、商家等稅務問題,讓稅務的輕松化、合規化、陽光化。
4、中國應實施怎樣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國家現行的電商稅收政策是: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貨物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率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稅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二、根據相關的報道,我的建議是:
1.加強對C2C平台的稅收征管,努力做到應征盡征。按照這一思路,應當對C2C平台的個體網商進行強制性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將其全部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管理的范圍。同時,盡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進行代扣代繳以實現應征盡征。如果從理想的依法治稅和稅務機關履行征管職能的角度來看,這一思路並無不妥。但是,從中國的征管實際和實質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按照這一思路解決所謂電商征稅問題,將會導致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力度和實際稅收負擔遠高於線下交易,從而造成實質上的稅負不公。
2.根據中國征管現狀,按照實際公平的要求,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這一思路並不意味著放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而是要求稅務機關在現行稅收征管框架下將征管重點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網店上,其實質是不出台針對電子商務,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稅收征管框架下,通過完善稅收征管技術手段,在減少漏征漏管戶的同時,重點加強已進行稅務登記企業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努力實現線上線下交易的稅負公平。
對於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規模較小,無實體經營場所且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網店,應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將其納入稅收征管范圍。為此,有必要修改現行的稅收登記管理辦法,將交易額較小的個體網店比照農村流動商販,適用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規定。下一步也可以通過修訂《稅收征管法》,對自然人納稅登記進行明確規定,通過建立覆蓋自然人的普遍登記制度解決個體網店稅務登記的問題。
為鼓勵小微企業的發展,可以考慮進一步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不區分線上線下交易普遍適用,鼓勵超過起征點的個體網店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研究對小微企業適用所有稅費按綜合計征率簡易徵收的征管辦法。
3.將電子商務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稅收優惠。盡管中國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速,但網路零售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仍不足8%,電子商務對其他領域的滲透和影響才剛剛顯現。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可以在一段時間內放棄所謂稅收中性原則,對線上交易給予明確且有期限的稅收優惠。但針對線上交易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且成本較低的區分線上線下交易的征管措施,這一點在實施中有一定的困難。而且針對線上交易的稅收優惠會帶來傳統行業較大的抵觸。
比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訂與電子商務發展密切相關行業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寬頻接入服務收入免稅;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和高速移動網路的設備投資加速折舊或允許進行投資抵免;對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快遞網點收入減免增值稅,等等。
綜上所述,解決目前社會各界爭論的電商征稅問題,應客觀理性地分析電子商務領域稅收問題的實際狀況;在制定稅收政策時,避免就稅收論稅收和片面強調表面稅收公平的錯誤傾向。要從中國現階段稅收征管實際出發,遵循實質公平原則,避免政府不適當的管制和干預。因此,解決電商征稅問題不能採取第一種思路,第二種思路比較穩妥可行,如果條件具備,應積極研究實施第三種思路。
5、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有哪些對策
(一)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而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它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對於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於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二)改革現行稅制。
(1)擴大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對於在線交易,即數字化產品(如無形資產、軟體、圖書、音像製品、圖像)的提供應區別對待,對於非版權轉讓的數字化產品銷售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而對銷售軟體版權則不按貨物的提供處理,而視同特許權轉讓徵收營業稅。對於提供遠程勞務,則按提供勞務徵收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視提供軟體的納稅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屬於居民納稅人,征稅對象為營業利得;若提供者屬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將收入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徵收預提所得稅。對於離線交易仍然依照現行稅制徵收增值稅。
(2)對現行稅收要素進行適當的補充和調整。擴大納稅義務人的適用范圍,明確對電子商務課稅對象性質的認定,區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對電子商務納稅環節的確定,應與支付體系聯系起來。
(3)逐步從現在的雙主體稅制結構轉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進行調節;其次應該開征資本所得稅,對資本利得進行調節。其作用:一是由於電子商務下的網上交易極易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而這兩項措施可彌補稅款流失;二是通過開征資本利得稅可以對網上避稅而成為暴發戶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調節。
6、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哪些基本概念產生沖擊 如何解決
一、電子商務衍生的稅收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原則的沖擊
稅收原則是制定相關稅收政策的基本依據和衡量其是否合理的基本准則。從稅負公平原則的要求來看,電子商務是有悖於公平原則的。因為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數字化又與稅務機關獲取信息能力和稅收征管水平不相適應,使之成為「優良」的國際避稅地,導致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
稅收制度設計的第二個原則是征稅過程必須是有效率的。徵收的行政管理費用不應鋪張浪費,納稅人的從屬費用不能毫無必要的增加。此外,還應使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但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效率原則將產生一定的沖擊。比如,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而中間人消失的結果,將會使稅收征管復雜化,原來可以從少數代理人取得巨額的稅收,現在卻將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變成了向廣大的消費者各自徵收小額的稅收,這將加大稅務機關工作量,提高稅收成本。
(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稅收的一些基本概念與規范受到了挑戰與沖擊
1.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
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傳統的稅收是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但電子商務卻使得非居民能夠通過設在來源國伺服器上的網址來實現銷售活動,此時該非居民擁有常設機構嗎?如果該網址不用來推銷、宣傳產品或勞務,它是否就能被認定為非常設機構而得以免稅待遇呢?
電子商務引起的關於常設機構的爭論,除上述問題外,還涉及有關代理商的特殊爭議。關於常設機構的判定,《經合組織範本》認為對非居民在一國內利用代理人從事活動,而該代理人(不論是否具有獨立地位)有代表該非居民經常簽訂合同、接受訂單的權利,就可以由此認定該非居民在該國擁有常設機構。面對電子商務,大多數國家都希望網路服務供應商符合獨立代理商的定義,從而可以將其視為常設機構行使稅收管轄權。但事實上,即使所有合同都是通過網路服務供應商的基礎設施商議和簽訂的,據此將網路服務供應商視為代理商,其理由也不夠充分。在現行概念體系下,由於大多數國際稅收協議都將非獨立人特指為人,因而將網路服務供應商視為代理商就不符合現行概念。
2.容易陷入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中
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的基本范疇。如何選擇和確立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中最重要的問題,也是各涉外稅收建設中的核心問題。就目前的情況而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於本國的收入課稅,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然而,在網路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首先,網路貿易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准軟體的智能伺服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伺服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由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於所得來源地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准。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像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於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於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徵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3.有些商品、勞務和特許權的區別變得很模糊,導致稅務處理混亂
區分是商品收入、勞務收入還是特許權收入,對正確處理國際稅收問題尤為重要。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轉化的,而數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復制或下載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之間的界限,使得有關稅務當局很難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這將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很可能會因為不知其適用何種稅種而無從下手。例如,一家書店1個月賣出1000本書,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1000本書的銷售額對該書店的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現在假如將書店搬到網上,讀者通過上網下載有關書籍內容,那麼我們可以將其視為有形的商品銷售徵收增值稅,也可以將其視為無形的特許權使用轉讓徵收所得稅,但是這個網上書店1個月銷售了多少本書或者銷售了多少個位元組電子信息,稅務機關無法確定。
4.由轉讓定價等引起的國際避稅問題更加突出 在傳統交易方式下,利用轉讓定價規避稅負的情形的已屢見不鮮,稅務機關可使用可比利潤法、成本加價法、利潤分割法和再出售價格法調整非常規交易價格和利潤。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先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於軟體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跨國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轉移「服務品」就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另外,一些跨國企業集團為了降低成本,還越來越多地應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從而引發更多的轉讓定價方面的稅收問題,由此引起的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更加激烈。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信息很難獲取真實信息,給稅務征管帶來了困難
按照博奕論的觀點,稅務部門與納稅人始終是一種博奕的關系。信息的不對稱,使稅務部門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及納稅地點難以確定。因此,稅務部門充分掌握納稅人的信息是稅收征管的核心。由於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稅務征管中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信息不對稱問題尤顯突出。
1.納稅主體身份信息難獲取性
確定納稅義務人是征稅的前提條件。在互聯網上確認客戶的身份有兩種最基本的方式,一是「跟蹤供貨途徑」,一是追蹤「貨款來源」。在跟蹤供貨途徑方面,通過電腦可以查出供貨目的地的電腦地址,但由於企業對於電腦地址名稱的使用不規范,所以光憑一個電腦地址並不足以確認供貨的目的地國。此外買方還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匿名提供電子信箱的服務,從而故意掩飾自己的身份。人們甚至發明了「障眼法」,用這種方式,通過中間插入多個電腦的方式使得連發貨人都不知道客戶的真實的電腦地址。可見,由於電腦地址的原因,通過追蹤「供貨路徑」確認客戶身份是很難做到的。在追蹤貸款來源方面,互聯網上的記帳將來都會以信用卡和電子貨幣為基礎,目前的結帳工作有一部分還是通過信用卡號碼進行的,由於信用卡的國際識別,可以查清持卡人的國籍。但大型信用卡組織將來都實行SETP(-col)標准,這種記帳方式將不對賣方公開買方的身份和信用卡信息。電子現金的使用同樣應引起充分的重視。目前運用的電子現金沒有統一的標准,而且在可審計性方面也不一致,在很多情況下,支付人是匿名的,從而大大增加了信息獲取度難,使利用電子現金逃稅成為可能。因此,從技術上來講,無論是追蹤供貨過程還是付款過程,都難以查清買方身份或供貨目的國的信息。
2.課稅對象信息難獲取性
即使確定了納稅主體,要確定對納稅主體人進行的什麼交易征稅,即如何獲取交易信息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難。比如,會計記錄是公司交易的基本憑證,也是獲取稅收征管的有效途徑,為了確認納稅人申報的收入和費用,納稅人被要求保留准確的會計記錄以備稅務當局檢查。傳統上,這些記錄要求用書面形式保存。但在電子商務中以電子貨物銷售和服務的納稅人可能不會造出這樣一份書面記錄,交易被電子化地履行了。這些交易記錄只可能是一種電子形式,並且這種電子記錄可以被輕易的更改。
3.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獲取的難度
國際互聯網潛力最大的領域之一是跨國交易,而任意一個跨國交易人都會期望將其成本降低至與國內交易相當的程度,而金融服務是滿足其願望的必要條件。為了刺激網上交易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已經開始提供某些在避稅地區地開設的聯機銀行以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而國內銀行是目前稅務當局最重要的信息來源,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即使稅務機關不對納稅人的銀行帳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偷稅、漏稅的風險。這樣就在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同時對於潛在的逃稅者有一種威懾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變為設在他國的聯機銀行,這種監督制約機制就會大打折扣,逃避稅收也就很可能成為現實。
(四)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利益在不同國家之間的分配也不容忽視
由於電子商務對各國稅收帶來的影響不盡相同,各國之間稅收利益也必須作新的調整。某些國家是信息技術大國,勢必利用其技術上的優勢地位損害其他國家利益。例如,美國總統柯林頓在《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中宣布:網際網路應為免稅區,產品及勞務如經由網際網路傳送者,均應一律免稅。由於美國是信息輸出大國,其主張當然對自身有利而遭到其他國家反對。如此種種,必將帶來新的國際稅收沖突以及為解決沖突而進行的新的國際稅務合作。
不同的國際組織對上述兩個原則也有不同的偏向。例如,經合組織(OECD)制訂的條約傾向於居住地原則,而聯合國(UN)的條約則傾向於稅源地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混合採用這兩種原則,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征稅體制,為國際稅收合作奠定基礎。這也是使同一家廠商在全球電子商務活動中避免雙重納稅的需要。如何建立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更公平的電子商務稅收分配製度,尚需在國際談判與合作中去努力爭取。
二、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明確我國對電子商務環境中的稅收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於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於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於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行為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於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路經濟(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麼新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仍處於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於幼稚產業,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成熟後再考慮征稅,並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就世界范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布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開征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對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電子稅務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於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可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路經濟的發展並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路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台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4.堅持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於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後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於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後面,步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路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對於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代理的賬戶,並以此為依據徵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加強對征稅的監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伺服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征稽。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
首先我們應當承認,電子商務的出現給傳統商務模式帶來一場革命性的變革,在傳統商務模式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稅收協定的概念也受到相應的沖擊。OECD協議範本的常設機構是判斷跨國營業利潤征稅的標准,協定第5條對常設機構作的定義是:「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這個定義包含三個基本要素:(1)場所;(2)固定;(3)進行營業。將這三個要素抽象化,就是在空間上具有有形性、在時間上具有相對長期性、在經濟活動內容方面要有實質性。傳統商務是在傳統的物理空間中進行的,電子商務則不然,它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正是因為傳統商務所依賴的傳統空間所具有的物理特點,使常設機構成為一個易於確定、操作性很強的判斷標准。在電子商務中看得見摸得著的商店、辦公室不見了,代之以虛擬商店、虛擬辦公室。那麼,在這種條件下,常設機構的概念或判斷標准在電子商務中還適用嗎?眾所周知,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首先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web-site),網站是由軟體和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體和信息是無形的,所以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託是伺服器,伺服器是硬體,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伺服器上如果不存放網站,它僅是一個空殼,沒有智能,不能執行任何商務活動,因此也不能構成常設機構。傳統商務從事營業活動通常需要人的參與。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自動化機器可以在無人干預或遙控的情況下進行作業,OECD範本第五條注釋的第十款已經承認自動化機器可以構成常設機構,因此人的參與已不成為構成常設機構的必備條件。這樣,存放網站的伺服器就是一個營業場所,如果它不被經常地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場所」。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伺服器,並通過該網站/伺服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而非准備性、輔助性的活動,那麼該網站/伺服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徵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三)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由於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稅務征管中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尤顯突出,使得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征管出現了許多「盲點」和漏洞,它對稅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現有徵管和效率,避免稅源流失,關鍵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一是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路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這樣即使納稅人在網上交易時是匿名的,對於稅務也不構成任何威脅,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麼人通過國際互聯網交易了什麼。三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雖然獲取有關電子商務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由於供貨商和消費者在防止詐騙的某些利益機制增加,而且由於某方面需要涉及銀行,參與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另外這樣的支付體系提供了確定流轉額的線索。因此,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是很有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