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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亮點

發布時間: 2023-06-04 10:57:59

1、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台《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有何亮點?

現在通過網路購物,已經進入我們日常的生活當中。科技的進步使我們的生活,變的越來有便利。我們這一代正在享受以前幾代中國人,努力奮斗的果實。如果在剛建國的時候,有人告訴你在不久的將來我們的中國也會過上現代化的生活,恐怕你都不會相信。但這卻實實在在發生在了我們身上。當然,這個過程中也是出現了一些問題。


網路交易由於發展的速度太快,存在問題我們也是可以理解的。不管是刷單行為,還是產品質量問題,但是快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事。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隨著產生。在我看來《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主要亮點,就是明確的給出了“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准,以及禁止“二選一”進行惡意競爭的規定。


一、“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准

網路交易肯定也是需要進行監控的。但是,《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國家並沒有給出具體的“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准。這樣,不利於對網路交易主體的監控。由於標准不是很清晰,在不同的地方,可能也會實施各自不同的標准。這樣也是給網路交易的監管帶來了難度。

而在《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當中,也是明確的規定了以“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作為市場登記的最低標准。這樣就方便了,管理部門對網路交易的監管。


二、禁止“二選一”

現在隨著網路交易平台的競爭加劇,平台為了自己的利益,也會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進行惡性競爭。現在很多平台出現的“二選一”就是屬於這樣的情況。在《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當中,對這樣的行為也是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各位,對於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台《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這件事,你有什麼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

2、從服貿會看電子商務行業新亮點!服貿會中有哪些看點和亮點?

從服貿會看電子商務行業新亮點,在服貿會當中會有一些亮點,值得大家注意,就是綠色低碳的理念,也凸顯了社會的一種責任感。

在9月3號的時候,2022年的服貿會交易已經開始可以發一些新亮點在這場交易會當中。在商務部發布的一些消息當中可以看到電商產業的動力是蓬勃向上發展的,這也是素質經濟中的一種積極作用,具有創新能力也有活力,在這些領域之內是值得大家關注的,特別是綠色低碳,這樣的環保理念顯示了社會責任感。

因為數字化的技術已經在推進當中,無論是消費全周期還是全體系深度融入的綠色理念,讓很多電商企業都有了新目標,一直圍繞著雙探目標,能夠提升社會的責任感,在供應鏈物流還有運輸等方面都提倡綠色發展,也能夠提供持續的動力。在這次的交易會中,供應鏈的核心能力是,京東經驗提出了不一樣的新概念,就是有責任的供應鏈,能夠體現商業價值,也能夠體現產業價值,通過進一步的方法能夠直接延伸到社會價值。

在2021年的物流包裝試點項目當中,有一些新亮點也是指導大家關注,通過循環快遞袋,這樣的方式能夠減少對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還有就是京東物流在50多個城市當中已經有了2萬多輛的新能源物流車,這樣就能夠實現低碳環保,每年就能夠減輕二氧化碳的減排,大約能夠達到40萬噸。在生活服務類的行業當中也有綠色低碳的工作,並且持續進行著,因為本地的生活行業,在這些方面會加大力度也會促進消費,能夠讓城市發展速度變快,也能夠讓美好生活,變得更美好。

3、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有哪些

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形式規范,技術規范,開放規范,多重手段規范等。

4、2014年新增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知道的朋友告訴我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於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
亮點一 網購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案例: 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繫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路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台最多隻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並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路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賠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新《消保法》還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二 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

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後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

亮點三 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藉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四 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

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五 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

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後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於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現行消保法中並沒有關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

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亮點六 禁止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案例:消費者在某酒店預訂了婚宴留了電話號碼,可不久之後,婚慶、旅遊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擾。消費者找酒店理論,但商家卻告知,打電話的婚慶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為方便新人而免費提供的增值服務。買房子、辦會員卡後,都會存在這些問題,即使消費者非常氣憤,也不知道該怎麼維護自己的隱私。

變化:新《消保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消費者個人信息被商家"出賣",卻沒人管也沒地方投訴的情況將改變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亮點七 消協幫你"公益訴訟"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為鑒定費等維權成本高的原因,盡管受害者眾多,但許多消費者卻維權無力。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消保法》賦予消協公益訴訟權,由原來只能支持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是一個很大突破。

5、對電子商務的認識

電子商務是近幾年來發展起來的一門進行貿易的商務活動,相信這是未來貿易的一個趨勢,電子商務的迅速崛起,也標志著貿易形式的更新換代。

6、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前景如何?

合作社發展電子商務營銷是一種新的營銷形式,目前在全國各地都只是起步階段,但也不乏成功案例。國外經驗表明,合作社藉助電子信息平台開展農產品營銷是大有作為的,很值得合作社結合各自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探索。目前,合作社電子商務營銷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
一是合作社自辦網站。通過網路與客商進行產銷對接,將產品銷到國內外。例如,北京市已有200多家合作社建立了自己的網站或網頁。北京大興區建立電子商務交易體系營銷模式,初步建立「網上交易,網下配送」架構,2009年,農副產品電子商務成交額達到1000餘萬元,做出了創新性探索。
二是網上開店。合作社可以進駐阿里巴巴、淘寶等網上交易平台,實現合作社農副產品的網上營銷。相比合作社自辦運營網站,入駐成熟電子商務平台的成本相對較低。
三是網上聯合社營銷模式。例如,2008年,北京房山區依託「房山農合網」構建了「網上聯合社」,網上聯合社開通運營兩年來,為120家合作社建立網店,推介會員產品562種,涉及成員及帶動農戶20059戶,累計實現經營收入1700萬元。網站設立合作社簡介、產品展廳、管理建設、技術服務等欄目,為合作社進行產品宣傳,為成員提供技術服務,樹立合作社文化形象,加強合作社對外交流。「網上聯合社」信息服務平台的開通,為合作社成員拓寬了收入渠道,提高了成員的收入。
合作社在發展電子商務時,需要解決如下問題:一是人才短缺,特別是專業的電子商務人才,而吸引優秀的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對單個合作社來說成本很高,對銷售人員進行電子商務專業培訓可能更適合目前合作社的發展實際;二是資金困難,要運營好網站需要有持續的資金投入,很多合作社在發展電子商務初期會有投入,而在後期往往荒廢,導致前功盡棄;三是合作社品牌推廣存在一定難度,尤其是規模不大的合作社,其生產的農副產品不具備規模效應或品牌效應,進行電子商務時的投入產出比很低。
案例:海寧市長安鎮城東村三聯果蔬專業合作社
浙江省海寧市長安鎮城東村三聯果蔬專業合作社是一家專業從事葡萄生產及銷售的合作社,基地面積3000畝,年產葡萄6600噸。2011年3月合作社花費約2萬元開設網站,致力於宣傳和推廣「聖優」葡萄,由城東村的大學生村官提供照片、新聞等資料,提高市場知名度,同時構建一個完整的信息平台,便於供需雙方溝通,擴大銷售。網站建立之後,不斷受到批發商和消費者的關注,近來日均點擊量有四五百人次,來自山東、江西和廣州、杭州、金華等地的批發商都前來采購葡萄,加上零售,有些品種的葡萄供不應求。
合作社與「某網站」合作,參與搜索排名。按點擊付費,每一點擊8角錢,每天需要三四百元。雖然費用不低,但是考慮到「某網站」覆蓋了九成以上的中國網民,能給合作社的葡萄品牌帶來巨大的客戶流量,轉為商機和收益,當時合作社斷定這還是物有所值的。而到網站運營之後,合作社很快就意識到這不是「物有所值」,而是「物超所值」。合作社負責人介紹,採取網路營銷之後,品牌知名度上去了,銷售量和銷售價格同比去年增加了20%以上。如今整個銷售收入中,經由網路平台獲得信息渠道並帶來的收入佔了30%,據初步估算,這筆收入有100萬元左右,比起建設網站所需的2萬元和後期維護費用,無疑是大巫見小巫。

7、電商法10大亮點是哪些?

31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在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今後,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有了一部專門法,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

《電子商務法(草案)》的通過將為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帶來哪些改變?大河報·大河客戶端現場第一時間幫您總結10大亮點。

【亮點1】微商、直播銷售等也被列入電子商務經營者范疇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國民的購物方式早已發生的天翻地覆的變化,各種銷售不僅僅存在、、等電子商務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銷售層出不窮。《電子商務法(草案)》明確:微商等列入電子商務經營者范疇,受該法約束。

草案: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亮點2】淘寶個體需進行市場主體登記,賣自家土雞蛋等情況除外

目前,個人開網店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很多「微商」的進駐幾乎是零門檻。今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草案: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亮點3】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刷好評」被嚴禁

「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哦!」網購中,部分賣家在評論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給好評,一方面購買「水軍」刷好評,這樣的舉動將被禁止。

草案: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亮點4】「殺熟」被禁止,網路搭售商品不得設置為默認

大數據是個「雙刃劍」,提供方便的時候可以很方便,想要給你誘導消費也很容易。此外,買機票搭個「專車」接送,訂酒店搭個SPA放鬆,看似貼心的服務,有些卻是暗戳戳地搭售,讓消費者不知情的時候就購買了。這些平台行為將被禁止。

草案: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亮點5】「雙十一」快遞無限延期?不行!

每到「雙十一」,大量快遞擁堵在路上,遲遲無法收到快遞的用戶也是心焦到無心上班。其實,各種理由都不能是理由,賣家應約定交付時間,並承諾運輸中的風險與責任。

草案: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亮點6】押金難退?草案說,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

網上訂酒店、騎共享單車等,往往需要消費者先交納部分押金,但隨著電子商務發展,押金退還問題逐漸凸顯出來。尤其以某品牌共享單車押金難退的問題,受到了全國各地多家的關注。押金退還,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草案: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亮點7】「京東自營」「自營」等應標明,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天貓、京東等平台上,消費者經常會看到「自營」的標示。不過,你了解標注「自營」背後的意義嗎?

草案: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亮點8】乘坐遇害,平台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某寶上買了假貨,僅僅是賣家責任,平台就沒有監管義務嗎?

不久前,鄭州空姐、溫州女孩乘坐網約車遇害,引發全民大討論,發生惡性事件,提供網約車的平台有責任嗎?

草案: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亮點9】擅自刪差評,最高將處以50萬罰款

光想讓說好話,但有些產品的確不好,消費者記錄下真實的感受,卻被賣家或者平台刪掉。電商平台經營者擅自刪差評,最高將被處以50萬罰款。

草案: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亮點10】關於電子支付的那些事,做了這些規定

電子支付,已經滲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一旦電子支付出現錯誤,該咋辦?

草案: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戶在發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發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採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用戶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用戶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未經授權的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

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支付是用戶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