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商務中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國務院針對著作權法制定了新的法律條例——信息網路傳播權。信息網路傳播許可權定了網路環境下作品的傳播與交易,保護了著作權人和著作鄰接權人的利益,不受到外在隱患的影響。電子商務需要切實的網路技術服務經營人,這是一個十分謹慎的位置,信息泄露,第一個突破口便是這里。所以網路服務提供者受到侵權責任法的限制,預防知識產權的泄露。此外,規則內容一致的侵權責任法與信息網路傳播權,在適用范圍上有很大差異,侵權責任法對電子商務中發生的全部侵權糾紛適用,而信息網路傳播僅適用於關於著作權的糾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2、電子商務中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中,作者、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消費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商,由於都涉及到利益問題,都受到著作權保護。當發現存在可能侵犯著作權的發表權、署名權等任何權能,或發表權、復制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傳播權等任何可以帶來利益的權利,擁有著作權的原作者可以依法將涉嫌的作品告上法庭。國務院針對著作權法制定了新的法律條例——信息網路傳播權。信息網路傳播許可權定了網路環境下作品的傳播與交易,保護了著作權人和著作鄰接權人的利益,不受到外在隱患的影響。電子商務需要切實的網路技術服務經營人,這是一個十分謹慎的位置,信息泄露,第一個突破口便是這里。所以網路服務提供者受到侵權責任法的限制,預防知識產權的泄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五十條 下列情形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
(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監察、司法程序執行公務;
(四)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路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
(五)進行加密研究或者計算機軟體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3、1. 電子商務法律如何確保知識產權和公民權利?
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內容及二者的關系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內容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主要應包括商標、域名、版權以及專利權等項內容。(1)商標是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以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為發揮有效識別商品的功能。其必須具有顯著性,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更需要動態的商標以及有聲商標的出現。(2)域名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是一種資源標志符,域名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地址名稱,其對於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法律已開始把某些知識產權權利的內容賦予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專有域名的商業價值。(3)專利權是指對公開的發明與創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是一種法律上認定的權利。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技術包括界面的設計等,都已申請專利,成為專利的新客體。(4)版權也被稱為作者權或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其是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其是基於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權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並享受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目前,國際上已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二)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在信息化時代,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
1.知識產權貿易已成為電子商務的活動之一
知識產權貿易就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如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還包括知識產權的產品貿易等。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除了技術貿易之外,以版權許可,商標的許可、商號的許可以及商業秘密的許可等形式內容的知識產權貿易也飛速發展。
2.知識產權的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一種主要的交易對象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知識產業,已成為一種貿易產業形勢而存在。在有形商品的貿易中,這些附有了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占相當大比重的,知識產權的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一種主要的交易對象。
3.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1996年頒發的《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中,已明確允許以商業的方法來申請專利。那些已在現實社會被廣泛應用的經營方式,如首次移用到網際網路上,便可以獲得專利的保護,或將已有的經營模式「系統化」就可獲得專利的保護。當前,對於網路上的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給予專利的保護,盡管面臨很大爭議,但它確實可以刺激及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事實不容忽視。
4.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獲得的提供一種新途徑
在電子商務影響下,產生了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即電子申請,就是指以電子文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的主管機關提交知識產權的確權申請。以電子申請形式獲得專利權、商標權也可看作是一種特殊的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主要侵權行為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現有的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及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呈現復雜性以及難以根除性。
(一)商標的域名搶注
所謂的域名搶注,就是是指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等搶先注冊成自己的域名行為。雖然在《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出台後,一些大規模的域名搶注行為逐漸得到了遏制,但域名的搶注行為還是時有發生。
(二)網頁鏈接中的商標侵權
在網路上,處於不同伺服器上文件可通過超文本標記語言鏈接起來。網頁製作者選擇一些精美的圖片或文字作為錨,以吸引更多的點擊,只要上網者在網頁上點擊超鏈接的一些錨,就可直接在自己的網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並把其連接到自己的網頁內容上,這種鏈接行為必然會直接或者間接的引發商標的侵權行為。
(三)網上侵犯版權的行為
所謂侵犯版權是指未經作者許可就將傳統的版權作品進行數字化,並製作成資料庫在網路上傳輸的行為。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下載及轉載網路上傳輸的作品,非法從網路上下載並復制別人的作品,越權或者超期非法使用共享軟體等。這些行為對版權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四)BBS上的商標侵權
所謂BBS指的是電子布告板系統,它是網路上一種重要的信息交流及通訊方式。一旦有人設立了BBS,人們就可向上面上傳信息或者下載信息。但BBS的經營者往往不經過商標持有人的許可,將已經注冊的商標作為吸引用戶的標志來放到公告系統中,由此引發了侵權行為與糾紛。
除此之外,在電子商務中還存在一些其它的侵權行為,如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假冒或盜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來推銷自己的商品,或通過網路廣告、遠程登錄資料庫查索或在網路上隨意的詆毀他人商標的信譽等侵權行為。
三、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當前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保護知識產權,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發生。
(一)建立及完善網路法律體系,提高民眾的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當前,一項有效而快捷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根據我國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建立及完善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障體系,將電子商務活動納入法律管轄的范疇,強調電子商務活動中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減少新種類知識產權的權利不穩定以及法律法規的「真空」狀態。另外,也要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規則的制訂與修改,只有這樣才能在國際貿易及國際交往中更好的維護我國的根本利益。
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看,電子商務雖涉及的領域較多,但企業的管理水平高低不同,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宣傳和普及電子商務的基本常識,提高國民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引導民眾有效的進行知識產權的積累與保護。
(二)加強信息的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子商務網路平台
以網際網路技術為網路連接平台的電子商務是一種信息服務系統,其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使電子商務安全顯得尤其重要,而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是電子商務安全保護必然要涉及到的問題。所以,為了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就要使電子商務平台規范化。這就必須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開發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以及具備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體的技術產品,以此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與完整性。
(三)提高網路技術,運用技術手段保護知識產權
從目前狀況來看,我國目前的基礎電信建設與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相比,還相差甚遠。因此,我們必須加快建設,提高網路技術,藉助一定的技術手段達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的目的。企業要對域名作為知識產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並及早進行域名的注冊工作。加強對網路商業機密管理,建立企業的Intranet,安裝防火牆技術手段,分層次的建立專利信息檢索及服務體系,對進出企業網路資料進行監視與備份等。另外,為有效配置科技資源,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及水平,為重大知識產權事件及時的做出反應,應採取多種形式建立政府和企業間的溝通渠道及預警機制。
一、正面回答
1、調查供貨商及其競爭對手,避免從不能提供相關文件的批發商手裡進貨,相關文件一般包括真正品牌商的授權委託書等。
2、充分了解供貨方資質,並向供貨方了解是否有權生產、銷售該產品,保證貨源合法正規。此外,在交易時要符合規范的手續,並妥善保管交易憑證。
3、溝通清楚貨源細節,產品是自主研發,還是在他人產品的基礎進行了改良、刻意模仿。
二、遭遇侵權如何應對?
分析是否確認侵權;下架侵權產品,據理力爭非侵權產品;風險可控,張弛有度;對知識產權保有敬畏之心。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未盡這種合作義務的,根據該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平台經營者則可能與平台內經營者即涉案電子商戶承擔連帶責任。跨境電商平台亟需加強自治規則和機制構建,建立跨境電商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加強在線識別系統、源頭追溯系統、侵權投訴系統等建設,組織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培訓,幫助跨境電商企業提升知識產權保護能力,避免在海外訴訟中處於被動局面。
三、版權風險是版權專利有被別人侵權或者被侵權的風險。版權專利的意思:其一、版權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其二、專利是一項發明創造的首創者所擁有的受保護的獨享權益。
5、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
有以下幾種知識產權保護:
一、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在聯系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保護信息的一種法律工具。電子商務的核心是「數據信息「,在構成電子商務的四種「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隨著知識經濟的臨近,已經出現了知識產業,即隱局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產業,就是通常所講的高科技產業和版權產業,也可通稱為知識產權產業。
3.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的獲得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電子申請也已問世。
二、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檔案機構利用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對電子商務檔案進行處理和傳遞時,可能使原本在知識產權法規之下比較平衡的知識權益關系受到沖擊。因此,在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1.數字化。所謂數字化是指把各類信息,包括數字、文字、聲音、圖形、圖像等輸入計算機系統轉換成二進制數字編碼的技術。1995年9月,美國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中明確規定:「作品的數字化屬於復制行為。」我國的《關於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第二條明確界定:將已有作品製成數字化製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
2.資料庫。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伯爾尼公約都把資料庫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亦未明確賦予資料庫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將其作為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行保護。歐盟《資料庫指令》對資料庫給予了明確的界定:「資料庫是指以系統或有序的方法編排的、並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單獨訪問的獨立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網路化。現如今,網路寬頻建設風起雲涌,分發存儲發展迅猛,網路技術不斷進步,網路瓶頸節節打通,使得網上信息飛速增長,人們可以通過網路實時地傳遞、交換和共享各種信息。檔案部門當然也不能落後,有了數字化和資料庫的強有力基礎,數字化後的檔案信息完全可以通過網路來進行傳播,從而達到檔案信息資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檔案服務升級的措施構想
在電子商務氛圍下,傳統的檔案信息服務模式,已不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檔案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
1.健全法規體系。從檔案利用方面來看,目前的利用服務工作主要是根據《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來指導具體工作,但對檔案利用服務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與知識產權法律的關系處理,缺乏具有可悔乎操作的規定。
從知識產權方面看,首先,我國的立法和國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會造成混淆,遇到問題不知道到底用哪個標准,因此要同國際接軌,實現標准一致。其次,知識產權法中有關檔案利用方面的規定有待細化,對一些諸如檔案復制權等問題的忽略,會導致檔案工作的知灶前讓識產權保護無法可依。
2.完善技術支持。在如今的技術時代,即使是侵權行為也具有很高的技術含量,技術的落後和網路的不安全性,會使著作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須對保護對象進行技術武裝,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持,有效地防止盜版和非法復制。可採用的方法主要有:許可權設置、加密與數字簽名技術、CA認證技術、數字水印技術、限定使用次數技術、防復制技術等。
3.加快隊伍建設。知識產權法律環境下,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的運作對人才隊伍提出了要求。首先,必須掌握知識產權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意識和較高的知識產權素養,唯有如此,才能敏銳地感知分析和處理檔案信息服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有效地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其次,要提高政策認識水平及業務素質能力,對政策的准確把握和業務能力的強化,都有利於服務質量的提高。最後,作為對信息法律政策等約束手段的補充,還要加強服務人員的自我約束能力,讓他們做到自覺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