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不違法。但是需要營業執照,還必須是采購國和中國雙方的營業執照;還需要繳納稅務,偷稅漏稅需承擔刑事責任。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法律客觀:《個體數做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名稱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經營范圍銷備不涉及前置許可,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准,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並申請辦理。 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准,不薯斗衡得收取費用。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委託的代理人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跨境電商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合法,跨境電商企業一旦違反稅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非刑事責任兩個方面。非刑事責任第一要補稅,第二要罰款,第三要交滯納金,滯納金是年化百分之十八點二五,罰款是零點五倍-五倍。另外是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最高可以判無期徒刑。按境內的稅法去繳納,其實合規很簡單。但是我們的進項發票沒有,尤其是中小賣家,稅收就很難合規,大陸這邊以票定稅,有收入就要納稅。如果說你有資金支出,但是沒有發票就不能抵稅,針對這一類稅收就會非常高。合規最主要的一個就是稅,國內電商法針對我們做純出口貿易電商,因為收入都是在境外,而不是在境內。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七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務,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提供義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或者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3、跨境電商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違法。但是必須做好稅收申報工作。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環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碼拍首平台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賀輪算,遲數並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跨境電子商務是基於網路發展起來的,網路空間相對於物理空間來說是一個新空間,是一個由網址和密碼組成的虛擬但客觀存在的世界。網路空間獨特的價值標准和行為模式深刻地影響著跨境電子商務,使其不同於傳統的交易方式而呈現出自己的特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4、跨境電商國家扶持政策
法律分析:跨境電商可申請12類扶持補貼。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2、企業研究開發資助。
3、中央外經貿跨境電商類發展專項資金資助。
4、兩化融合貫標試.
5、電子商務示範獎勵點企業。
6、電子商務交易平台規模獎勵。
7、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引進獎勵。
8、商貿流通創新發展扶持計劃(冷鏈配送系統建設項目資助)。
9、電子商務集成創新項目。
10、商貿流通創新發展扶持計劃(物流中心建設項目資助)。
11、技術改造投資補貼。
12、人才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5、跨境電商進口商品可以沒有中文標簽嗎 | 跨境電商運營合規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作為一種新興貿易模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存在規定不明確,甚至與原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相沖突之處,進口商品的中文標簽問題就是其中之一。
一、現行法規關於中文標簽的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要求,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而食品等特殊商品,因直接關繫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對於中文標簽則有更嚴格規定。
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根據相關法院判例,銷售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的,會被認定屬派源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的經營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10倍價款的賠償金。也就是俗稱的「退一賠十」。因為賠償金額高,挑進口食品的中文標簽問題,成為了不少職業打假人的生財之道。
除食品外,跨境電商進口的另一重要品類——化妝品(相關管理規定中的化妝品包括了日常所稱的護膚品、化妝品、個人清潔用品等),對於中文標簽同樣有著明確而嚴格要求。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准,內容真實、完整、准確。
進口化妝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一致。二、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是否應加貼中文標簽?通過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商品,無疑應遵守上述規定,那通過跨境電商進口的商品,是否同樣必須在商品包裝上加貼中文標簽?
對此,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語焉不詳,與此有關的僅出現在商務部等六部委發布的《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以下簡稱「486號通知」)之中。486號通知規定跨境電商企業應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告知書應包含「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的內容。這一規定從側面體現了國家部委對於跨境電商中文標簽問題的一個態度,即認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可能無中文標簽。
這一規定與前述《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的矛盾如何處理?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電子商務法》第第二十六條特別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此條規定,一方面強調了跨境電商的經營者必須遵守進出口監管的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另一方面,也體現了跨境電商在法律適用上與國內電子商務可能存在差異。
其實,直到2018年6月發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中,都沒有這一條內容。有說法這一條是負責跨境電商有關部委要求加上,而且特別寫上了「和國家有關規定」。這樣的寫法,就是考慮到跨境電商與傳統的電子商務相比有其特殊性,而且跨境電商目前還處於探索期,政策在不斷變化發展,相關規范性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這樣的規定可以解決跨境電商規定與上位法的沖突問題,使執法機關結合規范性文件精神對相關法律規定做出與時俱進的合理解釋。
因此,從2019年之後的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及法院判決情況看,行政及司法機關主流觀點認為,通過跨境電商零售方式進口的商品,未加貼紙質中文標簽,並不會被認定為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較為典型的是2020年9月17日杭州互聯網法院跨境貿易法庭審理的這起案件,此案為2020年7月成立的全國首家跨境貿裂世易法庭作出的首例判決。
【簡要案情及處理結果】
2020年8月12日,原告余某通過國內某知名跨境電商平台,向平台內入駐的一家香港跨境電商公司購買了某品牌可可粉。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稅倉遞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後,發現商品外包裝無中文標簽。原告認為,被告交付的商品為進口食品,卻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商品實物的外包裝塵旁上加貼書面中文標簽,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仍然銷售,應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被告認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頁面信息上展現了商品的中文電子標簽,同時在消費者下單前進行了告知,告知其商品無中文標簽,請其到商品頁面查看,該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亦不構成食品標簽瑕疵。
法院經審理首先確定雙方均同意選擇適用中國大陸法律,法院認為,本案商品實物雖無紙質中文標簽,但商品經檢測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准。平台已通過下單頁面的紅色醒目字體方式履行了消費者提醒告知義務,原告在應知案涉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需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標簽的情況下,仍下單購買案涉商品,表明其已充分考慮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因此案涉商品的中文電子標簽對其具有與中文紙質標簽相同的法律效力,故被告以中文電子標簽形式展示案涉商品信息,符合《食品安全法》對進口食品中文標簽的要求,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這起案件明確,跨境零售電商經營者在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後,以中文電子標簽形式完整展示商品信息可視為具有中文標簽。
三、跨境電商經營者應注意的問題跨境電商經營企業在中文標簽問題上並不能高枕無憂,除了因為規定語焉不詳造成各地執法標准和尺度存在差異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跨境電商商品仍需中文電子標簽,且應符合相關標簽規定
根據商務部等國家部委商財發〔2018〕486 號通知精神,通過跨境電商進口可能無中文標簽,但一般認為,此處只是免除了在商品上加貼紙質中文標簽的義務,仍然需要有中文電子標簽供消費者查閱。
《電子商務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有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的義務,消費者則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無論從市場監管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如果完全沒有可供查看的中文標簽,存在引起行政處罰或訴訟的可能。
特別是對於平台經營的主要產品化妝品、保健品而言,法規對其標簽內容有著嚴格規定。
跨境電商經營者雖然可以在商品在不加貼紙質中文標簽,但仍然需要在網站顯著位置展示中文電子標簽,標簽的內容也應盡量滿足我國相關法規的要求。
(二)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缺乏紙質中文標簽,可以視為消費者在了解跨境電商商品特殊性,並同意之後,自願承擔的風險。
跨境電商經營者應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在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提醒消費者跨境商品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確認同意後方可下單購買。
(三)僅適用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單一場景
上述關於商品中文標簽的討論,僅適用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9610),其他方式進口的商品仍需遵守各自的規定。
而且此處的場景單一,只能是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一種情況。
如果是通過跨境電商方式購買了食品,再在電商平台或者線下店鋪銷售,這樣的行為不僅在海關層面屬於二次銷售違法行為,而且不適用跨境電商商品在加貼中文標簽方面的豁免政策,應當按照一般進口食品的相關規定標注中文,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責任。
6、跨境電商產品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的通知》。以上《通知》明確,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范圍擴大至所有自貿試驗區、跨境電商綜試區、綜合保稅區、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區域)。根據上述通知,相關城市(區域)經所在地海關確認符合監管要求後,即可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要求,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業務。從法律角度來說,跨境電商的交易主體及參與主體有義務確保這一模式下交易的商品是零售商品,而非傳統貿易下的貨物。由於比較傳統貿易而言,跨境電商貿易涉及的主體多了跨境電子商務平台等主體,交易鏈條更為復雜,涉及到的相關法律規范更為龐雜,在食品方面也是如此。
7、做跨境電商有什麼要求?
做跨境電商需要以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7)跨境電商法規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培廳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配物隱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為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螞拍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並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8、做跨境電商需要注意那些事呢?
跨境電商是一種全新的銷售方式,相較於傳統的電商銷售,會面臨一些獨特的挑戰和風險。以下是一些跨境電商需要注意的事項:
1.關注當地法律法規: 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規,跨境電商在營銷和銷售時需要及時關注當地的法律法規,在遵守當地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合理利用各種政策優惠,降低風險。
2.品牌保護: 跨境電商的市場競爭激烈,涉及復雜多變的知識產權問題,需要保護自己的品牌,要盡可能地防止「灰色進口」和侵權行為。
3.語言和文化: 在跨境電商中,我們需要了解和尊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語言和文化,因為這會對我們的營銷和銷售產生積極的幫助。
4.支付和物流: 在跨境電商中,需要考慮好支付和物流的問題,並選擇可靠的支付和物流服務提供商,以確保順利的交易流程。
5.市場分析: 在跨境電商中,需要進行市場分析,了解當地市場需求、競爭情況等,以便更好地把握市場機會,提高銷售效率。
6.關注匯率變化:跨境電商銷售過程中,需要及時關注匯率變化,盡可能減少貨幣風險。
7.海關清關:由於跨境電商銷售頃姿涉及多方面的手續,海關清關是其中最為復雜的一雀局絕環。需要提前咨詢清關公司,准備好必要的手續並及時更新當地相關法律法規政臘胡策,以避免出現因手續不全而無法清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