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哪些
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具體如下:
1、電子交易的基本規則。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包括企業、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網路服務商等主體之間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這些規則包括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生效的時間、地點、電子商務文件的證據效力,電子商務的書面形式要求和電子簽名的認證,爭端的解決方式及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內容;
2、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賣家希望知識產權不被剽竊,買家也不希望買到假冒偽劣產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依據;
3、電子商務稅收。電子商務的虛擬特徵、多國性、流動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與傳統商務方式的區別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地方等稅收概念、理論受到巨大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必須修改;
4、保護隱私權。電子商務既要保證信息公開,自由流動,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2、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所謂電子商務就是用電子工具從事商務貿易活動的行為,對於這些行為是受到我國電子商務法定調整的,除此之外還有相應的法規。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於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二、電子商務的關聯對象
電子商務的形成與交易離不開以下四方面的關系:
1、交易平台
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以下簡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路系統總和。
2、平台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經營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第三方交易平台運營並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站內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站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上從事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4、支付系統
支付系統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實現支付指令傳送及資金清算的專業技術手段共同組成,用以實現債權債務清償及資金轉移的一種金融安排,有時也稱為清算系統。
電子商務,有門戶網站經營比較完善信息流、資金流、物流等。
三、電子商務的特點
1、電子商務高圓以現代信息技術服務作為支撐體系
現代社會對信息技術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現代信息技術服務業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的技術支撐體系。
(1)電子商務的進行需要依靠技術服務。即電子商務的實施要依靠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路等計算機網路技術來完成信息的交流和傳輸,這就需要計算機硬體與軟體技術的支持。
(2)電子商務的完善也要依靠技術服務。企業只有對電子商務所對應的軟體和信息處理程序不斷優化,才能更加適應市場的需要。在這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中,信息技術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發展完善的強有力支撐。
2、以電子虛擬市場為運作空間
電子虛擬市場是指商務活動中的生產者、中間商和消費者在某種程度上以數字方式進行互動式商業活動的市場。電子虛擬市場從廣義上來講就是電子商務的運作空間。近年來,西方學者給電子商戚洞塌務運作空間賦予了一個新的名詞"Marketspace"(市場空間,或虛擬市場),在這種空間中,生產者、中間商與消費者用數字方式進行互動式的商業活動,創造數字化經濟(TheDigitalEconomy)。電子虛擬市場將市場經營主體、市場經營客體和市場經營活動的實現形式,全部或一部分地進行電子化、數字化或虛擬化。
3、以全球市場為市場范圍
電子商務的市場范圍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市場范圍,不再具有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之間的明顯標志。其重要的技術基礎--國際互聯網,就是遍布全球的,因此世界正在形成虛擬的電子社區和電子社會,需求將在這樣的虛擬的電子社會中形成。同時,個人將可以跨越國界進行交易,使得國際貿易進一步多樣化。從企業的經營管理角度看,國際互聯網為企業提供了全球范圍的商務空間。跨越時空,組織世界各地不同的人員參與同一顫沖項目的運作,或者向全世界消費者展示並銷售剛剛誕生的產品已經成為企業現實的選擇。
4、以全球消費者為服務范圍
電子商務的滲透范圍包括全社會的參與,其參與者已不僅僅限於提供高科技產品的公司,如軟體公司、娛樂和信息產業的工商企業等。當今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數字化的革命將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並改變著人們的消費習慣與工作方式。它提出的"高新與傳統相結合"的運作方式,生產消費管理結構的虛擬化的深入,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創新中心、營運中心、加工中心、配送中心、結算中心"的分工,隨之而來的發展是人們的數字化生存,因此電子商務實際是一種新的生產與生活方式。今天網路消費者已經實現了跨越時空界限在更大的范圍內購物,不用離開家或辦公室,人們就可以通過進入網路電子雜志、報紙獲取新聞與信息,了解天下大事,並且可以購買到從日常用品到書籍、保險等一切商品或勞務。
5、以迅速、互動的信息反饋方式為高效運營的保證。
通過電子信箱、FTP、網站等媒介,電子商務中的信息傳遞告別了以往遲緩、單向的特點,邁向了通向信息時代、網路時代的重要步伐。在這樣的情形下,原有的商業銷售與消費模式正在發生變化。由於任何國家的機構或個人都可以瀏覽到上網企業的網址,並隨時可以進行信息反饋與溝通,因此國際互聯網為工商企業從事電子商務的高效運營提供了國際舞台。
6、以新的商務規則為安全保證
由於結算中的信用瓶頸始終是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的障礙性問題,參與交易的雙方、金融機構都應當維護電子商務的安全、通暢與便利,制訂合適的"游戲規則"就成了十分重要的考慮。這涉及到各方之間的協議與基礎設施的配合,才能保證資金與商品的轉移。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電子商務法、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的相關知識。
3、電子商務及法律專業介紹
一、電子商務及法律專業介紹 1、電子商務及法律專業簡介
電子商務及法律(代碼:120802T),屬於管理學大類,工商管理類。電子商務及法律專業要求學生系統學習和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和運用法律管理事務與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具有較強的網站的建設管理及在商務中應用的能力,以及特許經營體系設計、構建和運營管理實際操作能力。
2、電子商務及法律專業主要課程
數理基礎課程、英語、電路系列課程、計算機系列課程、電子商務法、企業管理理論、金融運營管理、物流與供應鏈管理、西方法律概論、隱私與數據保護法、信息安全的技術與法律等。
3、電子商務及法律毀兄旅專業培養目標
培養目標
本專業旨在培養既具有現代信息科學技術的方法與手段,又具有扎實的法律與管理理論基礎,能在較寬的領域從事電子商務運作與管理、開展商務活動的復合型人才。
培養技能
1.掌握信息科學與技術的基本知識;
2.掌握管理學的基塵物本理論和工商管理的基本知識;
3.掌握電子商務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4.掌握電子商務的實際技術與技能;
5.了解電子商務的運作過程;
6.了解電子商務和企業運營管理的最新進展與發展動態;
7.熟練掌握英語語言應用能力;
8.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
4、電子商務及法律專業纖凳就業方向與就業前景
畢業生能在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特許經營企事業單位、特許經營國際組織、學術機構、相關媒體、相關專業中介機構從事電子商務技術、運作與管理、開展商務活動,承擔電子商務及其周邊活動的法務工作。
二、電子商務及法律專業大學排名
1. 北京郵電大學 A+
4、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
法律客觀:電子商務內涵十分廣泛,凡是以電子形式在網路上進行的商品交易活動和碧老服務都屬於電子商務的范疇。網店、網銀、網校等都是電子商務的具體形式,網路經濟已然滲透到你我的生活。這種快捷方便的商務模式,不僅沖擊著大眾傳統的消費習慣,變革國際貿易活動,其中也面臨著眾多新的法律問題。首當其沖的便是貿易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任何的商務貿易行為都是雙方或各方合意的達成後的結果,無論合意的形成是書面或口頭。但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情況發生了改變,原本交易中的合同出現了新的法律議題,比如電子商務中的合同何時成立生效,合同的簽名等問題,由於技術的開發總是領先於該領域法律的問世,因此容易造成網路貿易下合同的混亂。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特點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悔悄升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反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常見的合同的形式有書面與口頭兩種,但《合同法》第十條對此留有空間,電子商務合同是隨互聯網技術發展和運用產生的全新合同形式,應屬於「其他形式」。雖然不同於傳統合同形式,但電子合同意義以及作用本身並未超出民法合同的范疇。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現今,亞馬孫、京東、天貓等電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平台,集成了商品與店鋪的展示、搜索、廣告等功能,極大的為民眾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普通大眾的消費觀。不同於實體銷售,作為虛擬經濟的第三方銷售平台,消費者在「看不見、摸不著」的消費環境下,引發了眾多的法律糾紛值得關注。如鄭某與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認為,原告通過被告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電子商務平台的公開信息、按照交易平台設定的程序下單向被告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調並成功支付了4680元價款,確認原告與被告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成立並生效,被告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應按約向原告交付上述空調,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電子交易具有迅速、競價、非面對面、群體不特定、信息不對稱等特點,網路銷售中也不缺乏超低價、1元秒殺等促銷手段,這也是網購有別於傳統的交易模式、更吸引消費者的原因之一,不能僅以價格差距來判斷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參考案例:【浙0781民初3109號】)從法律角度看,合同簽訂一方因標價過低、惡意競拍等原因主張合同不成立的,沒有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電商的銷售行為可以視為賣方在網路上的要約而非要約邀請。網店銷售中一個重要特點為當消費者同意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時,只需單方提交訂單即代表雙方達成交易合意,並不需要商家對此訂單再次進行確認或認可。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應內容具體明確,且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雖該草案還未正式通過,但也反映出網上經營者行為實為一種要約,而消費者提交訂單行為即對商家要約所做出的承諾。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當消費者在網上提交訂單時視為買賣雙方電子合同成立生效。之後消費者支付、商家物流等環節僅是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三、電子商務合同中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領域的核心機構,40多年來專門從事世界商法改革,其中第四工作組專門關注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2001年貿法委制定《電子簽名示範法》,第二條對電子簽名做出定義「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於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系,該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系並且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電子簽名的法律規范旨在減少因使用電子手段而可能產生的法律效力上的不確定性,為其和手寫簽名之間的等同性規定技術可靠性標准。電子簽名需要藉助於某種技術手段,比如公共密鑰技術的電子簽名,在簽名前,需將密鑰提交可信賴適格的第三方並由其簽發電子簽證。簽名方用密鑰簽名後與電子簽證一同交給交易相對方,以便驗證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電子簽名的認證與合同的效力密切相關,由於電子簽名依託某種技術,承認電子運前簽名的效力就必須建立相應的認證機制,雖然貿法委規定《電子簽名示範法》以「功能等同」為原則,但並非可以簡單通過法律規定「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效力」便可解決。2015年我國以《電子簽名示範法》為藍本出台《電子簽名法》。其中第三條明確民事合同中不能僅以採用電子簽名而否認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雖然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效力予以認可,但對其中技術標准未有明確,也未提及評估人簽名、依靠方等角色的法律意義。電子商務作為一種與現代科技迅猛發展緊密相連的新型貿易方式,對現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對於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需要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修正,對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進而對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促進意義。
5、查找一則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案例,並分析你的觀點
電子商務公司於2000年3月20日設立,注冊資金為620萬元,共有三方股東;出資情況分別為:被告信息港發展公司出資220萬元,占出資比例35.48%、被告銀翔中心出資200萬元,占出資比例32.26%、原告聶梅英出資200萬元,占出資比例32.26%。該公司系從事電子商務、CA認證等服務的特殊行業。根據《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申辦電子認證服務許可,注冊資金應不得低於3000萬元。電子商務公司為申辦電子認證服務許可,需新增注冊資金2380萬元。為此電子商務公司於2005年8月7日召開了第二屆第三次股東會臨時會議並形成了決議:「1、為了申辦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符合國家規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注冊資金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的條件,同意公司增資擴股2380萬元,增資擴股後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2、同意各股東按原出資比例負責增資,其中信息港發展公司按35.5%的比例,負責增資845萬元、銀翔中心按32.25%的比例,負責增資767.5萬元、聶梅英按32.25%的比例,負責增資767.5萬元;3、各股東自己出資或引入新股東出資,完成所負責的增資數額。引入的新股東本屆股東會予以確認;4、出資形式嚴格按照《公司法》的關規定執行,天津市銀翔經濟發展中心和聶梅英表示以現金形式出資;5、以8月25日為最後期限,各股東負責的增資交天津信息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6、股東如不能按時完成承諾的籌資數額,未能實現部分自動放棄認繳權,由其他股東優先認繳。其他股東不再認繳的部分,由董事長負責引資完成。」聶梅英對該決議第三條,引入新股東出資表示反對。2005年8月15日聶梅英以律師函的形式向信息港發展公司、銀翔中心提出第二屆第三次股東會決議第三條內容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撤銷決議第三條。根據聶梅英的提議電子商務公司於2005年8月20日召開了第二屆第四次股東會臨時會議。此次股東會只形成了會議紀要,未形成股東會決議。2005年9月20日電子商務公司召開第二屆第五次股東會會議,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形成決議,同意以吸收合並的方式將電子商務公司與朗德公司合並,合並後朗德公司解散,聶梅英表示反對。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兩次股東會決議內容的效力問題。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合法應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從這兩次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上看,是各股東就增資事項進行的商討,其中各股東對於按原持股比例增資並無異議,但對於是否引入新股東增資,兩方意見相左。我國2004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綜合分析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增資時,股東享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其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最根本的區別。法律規定有限公司增資時,原股東對增資有優先認繳的權利,也是基於有限公司的人合屬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是否合作,同誰合作,以及共同出資組建公司是以股東之間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公司得以成立。也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公司的經營能夠正常開展。因此,法律規定了在公司新增資本時,各股東有優先於其他人認繳增資份額的權利。對於其他股東不能按持股比例認繳的部份,股東是否可以較股東之外的人優先認繳的問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並不明確。但是,對此可以從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去分析和判斷。《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轉讓股權,但向股東之外的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維護有限公司的人合屬性。使公司股份維持在原股東之間,不輕易向外擴散。公司股份是一個整體,由各股東按比例分享。他人想取得公司的股份,只能來自於公司原有股東的讓與。如果允許股東以外的他人向公司增資,無疑是公司的原股東向增資人轉讓股權。在公司增資的情形下,如果由股東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資,公司原有股東的股份比例必定下降,也就是這部份下降的比例由公司的原有股東讓與了新股東。在此情形下,如果公司的原有股東願意自己出資購買這部分股份,其應比他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只有公司原股東均不能認繳增資,才可以由股東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資。因此,認定公司原股東對其他股東不能認繳的增資享有優先於他人認繳的權利,是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基本精神的。當原有股東能夠滿足公司的增資需要時,就不能由股東之外的人認繳這部分增資。否則,就違反了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對轉讓的股權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上訴人聶梅英明確表示其對公司的增資有權優先認繳,且不同意新股東加入公司,在其有能力增繳公司需要增資的注冊資本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向公司進行增資。
基於上述分析,電子商務公司第二屆股東會第三次會議決議的第三條規定:「各股東自己出資或引入新股東出資,完成所負責的增資數額。引入的新股東本屆股東會予以確認」,由於聶梅英曾明確表示反對該條內容,並以律師函的形式向信息港發展公司、銀翔中心提出第二屆第三次股東會決議第三條內容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撤銷決議第三條。因此,在聶梅英可以向公司增資的情形下,公司不得引入新的股東進行增資,該條款的規定侵害了聶梅英對公司增資的優先認繳權,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各股東應按原出資比例在約定的期限內向公司增資。在第二屆股東會第四次會議上,各股東對按原出資比例增資仍無異議,但對於以什麼形式出資,是否可以引入新股東出資,以及在什麼期限內出資意見不一,未達成一致意見。在第三次股東會決議的出資期限到期後,各股東雖未按期履行增資義務,但並不能因此而認定股東自動放棄優先認繳權。因為在第三次會議後的第四次會議上,各股東對於第三次會議所約定的出資期限的變更持不同意見,並未形成最後定論,仍處於繼續協商的狀態。原審判決以此認定上訴人放棄優先認繳權不妥。此外,第四次會議雖然只形成會議紀要,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議只要製作了會議記錄且有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即可。因此,本案第四次會議紀要的內容足以證明在出資期限問題上,變更了第三次會議所作決議的規定。
二屆五次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主要是電子商務公司與朗德公司合並。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的合並應經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本次會議就此決議事項,已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但此次會議所議之合並事項,實質上仍是要解決公司的增資問題。從朗德公司成立的目的及其注冊資本數額來看,其成立就是為了向電子商務公司增資。與其他公司合並是解決增資問題的途徑之一,但如果原公司股東可以投入公司需要的注冊資本,公司的合並就失去了必要。另外,公司的合並是否能夠真正達到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目的,還要待實際評估資產狀況後,才能得出結論。本案朗德公司的注冊資本雖然為2,380萬元,但其與電子商務公司合並是否能夠滿足3,000萬元注冊資本的需求,還要對朗德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評估後才能確定。只有在該公司凈資產達到2,380萬元的前提下,才能確定朗德公司的各股東向電子商務公司投入了2,380萬元。公司合並與否應由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並以不損害各股東合法利益為前提。本案合並的實際目的是增資,現聶梅英明確表示其可以向公司增資2,380萬元,在此前提下,公司的合並無實際意義。為了確保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地位的合並行為實際上直接侵害了聶梅英優先向公司增資的權利。
綜上,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之間如果就公司事務產生分歧,應通過表決的方式解決,按資本多數決原則形成決議,股東應按決議執行。但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前提是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並不得侵犯股東的合法權益。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兩次股東會決議的有關內容明顯違反了公司法關於公司增資的相關規定,侵犯了聶梅英作為公司股東對公司增資享有的優先認繳權。因此,這兩次股東會決議的有關內容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原審判決認定這兩次股東會決議內容有效應屬於適用法律不當,應予依法糾正。
關於聶梅英提出確認電子商務公司與朗德公司合並無效的訴訟請求,因為目前電子商務公司並未實際與朗德公司合並,還只是公司股東會通過了一個將要與朗德公司合並的決議,該決議事實上並未得以實施,且在確認了本案聶梅英對本次增資有優先認繳權的前提下,如果聶梅英將資金注入公司,也就不存在與朗德公司合並的問題。故在確認第二屆五次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前提下,此請求已無實際意義。
6、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電子商務正在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經濟主題,圍繞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來,所有準備或者正在開展電子商務的工商企業都應當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環境,採取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的維護自己的財產利益。
一、電子商務是經濟和信息技術發展並相互作用的必然產物,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電子商務(是經濟和信息技術發展並相互作用的必然產物,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電子商務是指基於數據(文本、聲音、圖象)的處理和傳輸,通過開放的網路(主要是Internet )進行的商業交易。
包括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交易活動;廣義電子商務涉及到內部網(Intranet)和Internet等領域,它是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網路方式將顧客、銷售商、供應商和企業員工聯系在一起,將有價值的信息傳遞給需要的人們。
電子商務在全球的發展只是從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最初只表現為相對少數的大公司通過EDI開展電子商務活動,並沒有形成規模經濟的局面。從1997年開始,電子商務卻發生了質的飛躍,隨著Internet的飛速發展和計算機技術的日益成熟,電子商務應用的成本大大降低,使它能夠超越大公司的應用范圍而成為一個全球性新的經濟現象
二、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我國電子商務實踐和研究起步較晚,其立法相對較為滯後,雖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國現行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尚無相關的內容和規定。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我國現已進入電子商務的推廣和運作階段。
研究相應的法律對策,加強電子商務立法,以建立復合電子商務特點的法律制度,將有助於電子商務正常發揮其效益,有助於保障電子商務用戶的合法權益從世界范圍來看,電子商務的成功應用大多是在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歐洲。
對於我國來說發展電子商務充滿了困難和阻力,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正步入攻堅階段,傳統的計劃經濟手段正在消減,市場機制尚未健全。各類企業在進入市場的同時,也必須進入電子商務市場,這對中國所有的企業來說都是嚴峻的考驗。再有開展電子商務所需的網路設施、安全保障手段比起其他國家有相當大的差距。
三、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具有跨度大、安全性低、速度快、技術含量高、發展模式多等特點,本次調查的電子商務企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交易安全問題。
這是電子商務企業反映最集中、最強烈的問題。在調查中了解到,交易安全問題只要體現在竊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惡意破壞、信息保密性、交易者身份的確定性以及網路故障等,單純依靠技術不能真正保障網路交易的安全。如何能確保交易安全,相應的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由於電子商務網站的內容是數字化信息,且屬於開放網路,文字、聲像等信息容易被竊取和復制,商標容易被誤用,這些對知識產權形成了新的挑戰。
(三)電子合同問題。
這是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與客戶間發生法律糾紛的一大原因,行業B2B電子商務企業對此問題反映的標記集中。
(四)電子證據的獲取和認定。
當電子商務過程中出現法律糾結,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電子證據的獲取和認定。由於虛擬網路中信息具有易變性,鎖定或獲取侵權證據難度極大,給解訣糾紛,懲治不法行為帶來了巨大困難。保證網路環境下信息的穩定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是科技和法律的雙重課題。
(五)個人隱私的保護。
網路信息呈開放或無序狀態,傳播范圍廣,各種木馬、惡意程序等網路病毒能夠直接涉及並威脅每個消費者的信息,著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是法律問題。在網購C2C電子商務企業中,個人隱私泄露是消費者投訴較為集中的領域之一。
(六)網路高科技犯罪問題。
我們常常聽到某某網站被黑,游戲賬號、網銀賬號被盜等是網路高科技犯罪的具體體現。由於網路信息流動常呈現處於無序狀態,難以管理和控制,容易對信息安全造成損害,加之軟體技術的發展,帶動計算機自動化能力的提高,使高技術犯罪日趨嚴重。
計算機病毒、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金融犯罪、盜用商業機密、對加密的內容進行解密等新型犯罪活動時有發生。為規范電子商務發展,我國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996.2.1頒布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
通過上網搜索和看書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情況進行分析,我得出以下結論:
1、我國電子商務正處於一種亞健康的快速發展狀態,有兩個鮮明特徵,一是發展快,十一五期間,電子商務交易額年均增長達到30%以上,是由電子商務引發的法律問題日益突出,各種負面新聞充斥各種媒體,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
不僅抹黑了電子商務的整體形象,阻礙了行業健康發展,而且也嚴重影響消費者參與電子商務的熱情和信心,這種法律困境引發的亞健康狀態成為侵蝕電子商務機體的一大毒瘤。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嚴重滯後,一方面沒有指定專門的電子商務法,以及調整和規范電子商務活動,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出台的涉及電子商務的規范性文件覆蓋面狹窄,只能解決某一或某一領域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而且法律層次低尚未真正形成切實有效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電子商務法律環境不容客觀。
3、加強電子商務立法,完善法律體系是電子商務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堅強保障。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業仍處於快速發展期,2010年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4.8億元,預計2014年將突破20億元,如此龐大的經濟模式以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
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為發展保駕護航,勢必將嚴重擾亂正常的政治、經濟、生活秩序。因此,加強電子商務立法,完善法律體系迫在眉睫。電子商務要立足於我國國情,並要借鑒國外立法經驗,要注意和國際接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立足本國,並與國際慣例接軌;跟蹤電子商務的最新發展,邊制定邊完善;與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相協調;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強執法力度;防止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際脫軌,流於形式;防止過於條條框框、條紋不清,法律調整不具可行性。
防止權衡不均,過分保護一方面利益而忽視另一方面利益;注重法律保障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保障體系。
7、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讓如電子商務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缺宴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伏滑銀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8、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電子商務企業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在國家大力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的背景下,很多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如電子商務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路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退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台上的網路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督檢查,並提供技術保障。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在國家大力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的背景下,很多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如電子商務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