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的監管非常難,主要是因為什麼認定困難
標准不同。電子沒羨商務稅收中管轄權確定的困難主要是由於世界各國所採取的確定稅收管轄權的標准不同引起的。電子商務對國際備蠢稅收的基本概念的沖擊及應對策略一、產生的沖擊第一,對傳仿察陪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2、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問題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互聯網派生的一種新的商業貿易形式,在知識爆炸式發展的今天迅猛成長。它作為一種新興貿易形式推動著經濟發展,並且在提高貿易效率、增強企業競爭力方面都起到了顯著的作用。但是,電子商務漏洞茄也給各國的稅收理論和實踐提出了新課題。1.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問題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在給經濟增長帶來巨大推動的同時,也給各國的稅收帶來了問題。因為無論是現行的國際貿易條約,還是各國法律的現行規定都是為適應傳統的有紙貿易的要求而制定的,當這些現行的條約應用於國際電子貿易時必然會引起法律上的不協調。
第一,確定納稅主體難。電子商務是在網上進行的,個人或企業的身份是可以虛擬的,網站只是中間媒介,買賣雙方完全可以在網上溝通好後再通過網下完成交易,稅務機關難以察覺交易的發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為發生,如果刻意隱瞞,稅務機關要找到買賣雙方也非常困難,大量的稅款在網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確定稅收征管對象難。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形態,藉助網路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傳輸與復制,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及服務之間的概念,難以確定一項收入到底是何種所得,失去了區別稅收性質和稅種的依據。傳統的憑證是以紙質銷售憑證為基礎的,而在電子市場這個獨特的環境下所有買賣雙方的合同,以及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使傳統的追蹤審計失去線索。
第三,實行稅收管轄權難。首先,電子商務弱化地域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是對來源於一國境內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的財產行使徵收權。地域管轄權以各國地理界線為基準,電子商務則消除了國家間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轄權的概念。其次,電子商務動搖了居民管轄權。居民管轄權是對一國居民在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所得和財產行使征稅權力,而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為常設機構等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准。然而,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往往使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場所等有形機構來完成,造成無法判定國際稅收中的這類概念。
2.電子商務稅收的國際形勢
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於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美國已對電子交易制定了明確的暫免徵稅的稅顫搭收政策,這極大地促進了網際網路及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從美國政府的主張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其極力維護自身利益的一面。因為完全免徵電子商務稅的物品,無非是軟體、音像製品及書籍等,返察而這些產品大都是美國的出口產品。這樣可能導致美國一直居於國際電子商務的主導地位。
3、電子商務與國際稅收的關系是什麼?
電子商務在三個方面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造成了沖擊:常設機構原則、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收入的定性分類方法,對收入來源國和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都造成了損害。為應對電子商務對現有國際稅收規則的挑戰,我國應該採取以下措施:拓寬常設機構的定義,使之適用於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應用功能等同的原則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收入性質進行分類。
進入21世紀後,電子商務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景象。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國際社會至今仍未能找到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進行征稅的有效解決辦法,至今大量電子商務交易仍處於事實上的免稅狀態之下,這也促使越來越多的各種類型的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4、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哪些基本概念產生沖擊 如何解決
一、電子商務衍生的稅收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原則的沖擊
稅收原則是制定相關稅收政策的基本依據和衡量其是否合理的基本准則。從稅負公平原則的要求來看,電子商務是有悖於公平原則的。因為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數字化又與稅務機關獲取信息能力和稅收征管水平不相適應,使之成為「優良」的國際避稅地,導致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
稅收制度設計的第二個原則是征稅過程必須是有效率的。徵收的行政管理費用不應鋪張浪費,納稅人的從屬費用不能毫無必要的增加。此外,還應使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但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效率原則將產生一定的沖擊。比如,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而中間人消失的結果,將會使稅收征管復雜化,原來可以從少數代理人取得巨額的稅收,現在卻將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變成了向廣大的消費者各自徵收小額的稅收,這將加大稅務機關工作量,提高稅收成本。
(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稅收的一些基本概念與規范受到了挑戰與沖擊
1.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
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傳統的稅收是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但電子商務卻使得非居民能夠通過設在來源國伺服器上的網址來實現銷售活動,此時該非居民擁有常設機構嗎?如果該網址不用來推銷、宣傳產品或勞務,它是否就能被認定為非常設機構而得以免稅待遇呢?
電子商務引起的關於常設機構的爭論,除上述問題外,還涉及有關代理商的特殊爭議。關於常設機構的判定,《經合組織範本》認為對非居民在一國內利用代理人從事活動,而該代理人(不論是否具有獨立地位)有代表該非居民經常簽訂合同、接受訂單的權利,就可以由此認定該非居民在該國擁有常設機構。面對電子商務,大多數國家都希望網路服務供應商符合獨立代理商的定義,從而可以將其視為常設機構行使稅收管轄權。但事實上,即使所有合同都是通過網路服務供應商的基礎設施商議和簽訂的,據此將網路服務供應商視為代理商,其理由也不夠充分。在現行概念體系下,由於大多數國際稅收協議都將非獨立人特指為人,因而將網路服務供應商視為代理商就不符合現行概念。
2.容易陷入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中
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的基本范疇。如何選擇和確立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中最重要的問題,也是各涉外稅收建設中的核心問題。就目前的情況而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於本國的收入課稅,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然而,在網路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首先,網路貿易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准軟體的智能伺服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伺服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由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於所得來源地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准。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像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於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於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徵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3.有些商品、勞務和特許權的區別變得很模糊,導致稅務處理混亂
區分是商品收入、勞務收入還是特許權收入,對正確處理國際稅收問題尤為重要。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轉化的,而數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復制或下載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之間的界限,使得有關稅務當局很難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這將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很可能會因為不知其適用何種稅種而無從下手。例如,一家書店1個月賣出1000本書,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1000本書的銷售額對該書店的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現在假如將書店搬到網上,讀者通過上網下載有關書籍內容,那麼我們可以將其視為有形的商品銷售徵收增值稅,也可以將其視為無形的特許權使用轉讓徵收所得稅,但是這個網上書店1個月銷售了多少本書或者銷售了多少個位元組電子信息,稅務機關無法確定。
4.由轉讓定價等引起的國際避稅問題更加突出 在傳統交易方式下,利用轉讓定價規避稅負的情形的已屢見不鮮,稅務機關可使用可比利潤法、成本加價法、利潤分割法和再出售價格法調整非常規交易價格和利潤。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先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於軟體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跨國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轉移「服務品」就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另外,一些跨國企業集團為了降低成本,還越來越多地應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從而引發更多的轉讓定價方面的稅收問題,由此引起的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更加激烈。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信息很難獲取真實信息,給稅務征管帶來了困難
按照博奕論的觀點,稅務部門與納稅人始終是一種博奕的關系。信息的不對稱,使稅務部門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及納稅地點難以確定。因此,稅務部門充分掌握納稅人的信息是稅收征管的核心。由於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稅務征管中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信息不對稱問題尤顯突出。
1.納稅主體身份信息難獲取性
確定納稅義務人是征稅的前提條件。在互聯網上確認客戶的身份有兩種最基本的方式,一是「跟蹤供貨途徑」,一是追蹤「貨款來源」。在跟蹤供貨途徑方面,通過電腦可以查出供貨目的地的電腦地址,但由於企業對於電腦地址名稱的使用不規范,所以光憑一個電腦地址並不足以確認供貨的目的地國。此外買方還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匿名提供電子信箱的服務,從而故意掩飾自己的身份。人們甚至發明了「障眼法」,用這種方式,通過中間插入多個電腦的方式使得連發貨人都不知道客戶的真實的電腦地址。可見,由於電腦地址的原因,通過追蹤「供貨路徑」確認客戶身份是很難做到的。在追蹤貸款來源方面,互聯網上的記帳將來都會以信用卡和電子貨幣為基礎,目前的結帳工作有一部分還是通過信用卡號碼進行的,由於信用卡的國際識別,可以查清持卡人的國籍。但大型信用卡組織將來都實行SETP(-col)標准,這種記帳方式將不對賣方公開買方的身份和信用卡信息。電子現金的使用同樣應引起充分的重視。目前運用的電子現金沒有統一的標准,而且在可審計性方面也不一致,在很多情況下,支付人是匿名的,從而大大增加了信息獲取度難,使利用電子現金逃稅成為可能。因此,從技術上來講,無論是追蹤供貨過程還是付款過程,都難以查清買方身份或供貨目的國的信息。
2.課稅對象信息難獲取性
即使確定了納稅主體,要確定對納稅主體人進行的什麼交易征稅,即如何獲取交易信息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難。比如,會計記錄是公司交易的基本憑證,也是獲取稅收征管的有效途徑,為了確認納稅人申報的收入和費用,納稅人被要求保留准確的會計記錄以備稅務當局檢查。傳統上,這些記錄要求用書面形式保存。但在電子商務中以電子貨物銷售和服務的納稅人可能不會造出這樣一份書面記錄,交易被電子化地履行了。這些交易記錄只可能是一種電子形式,並且這種電子記錄可以被輕易的更改。
3.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獲取的難度
國際互聯網潛力最大的領域之一是跨國交易,而任意一個跨國交易人都會期望將其成本降低至與國內交易相當的程度,而金融服務是滿足其願望的必要條件。為了刺激網上交易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已經開始提供某些在避稅地區地開設的聯機銀行以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而國內銀行是目前稅務當局最重要的信息來源,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即使稅務機關不對納稅人的銀行帳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偷稅、漏稅的風險。這樣就在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同時對於潛在的逃稅者有一種威懾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變為設在他國的聯機銀行,這種監督制約機制就會大打折扣,逃避稅收也就很可能成為現實。
(四)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利益在不同國家之間的分配也不容忽視
由於電子商務對各國稅收帶來的影響不盡相同,各國之間稅收利益也必須作新的調整。某些國家是信息技術大國,勢必利用其技術上的優勢地位損害其他國家利益。例如,美國總統柯林頓在《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中宣布:網際網路應為免稅區,產品及勞務如經由網際網路傳送者,均應一律免稅。由於美國是信息輸出大國,其主張當然對自身有利而遭到其他國家反對。如此種種,必將帶來新的國際稅收沖突以及為解決沖突而進行的新的國際稅務合作。
不同的國際組織對上述兩個原則也有不同的偏向。例如,經合組織(OECD)制訂的條約傾向於居住地原則,而聯合國(UN)的條約則傾向於稅源地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混合採用這兩種原則,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征稅體制,為國際稅收合作奠定基礎。這也是使同一家廠商在全球電子商務活動中避免雙重納稅的需要。如何建立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更公平的電子商務稅收分配製度,尚需在國際談判與合作中去努力爭取。
二、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明確我國對電子商務環境中的稅收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於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於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於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行為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於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路經濟(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麼新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仍處於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於幼稚產業,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成熟後再考慮征稅,並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就世界范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布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開征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對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電子稅務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於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可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路經濟的發展並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路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台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4.堅持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於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後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於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後面,步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路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對於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代理的賬戶,並以此為依據徵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加強對征稅的監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伺服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征稽。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
首先我們應當承認,電子商務的出現給傳統商務模式帶來一場革命性的變革,在傳統商務模式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稅收協定的概念也受到相應的沖擊。OECD協議範本的常設機構是判斷跨國營業利潤征稅的標准,協定第5條對常設機構作的定義是:「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這個定義包含三個基本要素:(1)場所;(2)固定;(3)進行營業。將這三個要素抽象化,就是在空間上具有有形性、在時間上具有相對長期性、在經濟活動內容方面要有實質性。傳統商務是在傳統的物理空間中進行的,電子商務則不然,它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正是因為傳統商務所依賴的傳統空間所具有的物理特點,使常設機構成為一個易於確定、操作性很強的判斷標准。在電子商務中看得見摸得著的商店、辦公室不見了,代之以虛擬商店、虛擬辦公室。那麼,在這種條件下,常設機構的概念或判斷標准在電子商務中還適用嗎?眾所周知,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首先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web-site),網站是由軟體和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體和信息是無形的,所以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託是伺服器,伺服器是硬體,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伺服器上如果不存放網站,它僅是一個空殼,沒有智能,不能執行任何商務活動,因此也不能構成常設機構。傳統商務從事營業活動通常需要人的參與。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自動化機器可以在無人干預或遙控的情況下進行作業,OECD範本第五條注釋的第十款已經承認自動化機器可以構成常設機構,因此人的參與已不成為構成常設機構的必備條件。這樣,存放網站的伺服器就是一個營業場所,如果它不被經常地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場所」。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伺服器,並通過該網站/伺服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而非准備性、輔助性的活動,那麼該網站/伺服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徵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三)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由於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稅務征管中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尤顯突出,使得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征管出現了許多「盲點」和漏洞,它對稅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現有徵管和效率,避免稅源流失,關鍵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一是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路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這樣即使納稅人在網上交易時是匿名的,對於稅務也不構成任何威脅,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麼人通過國際互聯網交易了什麼。三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雖然獲取有關電子商務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由於供貨商和消費者在防止詐騙的某些利益機制增加,而且由於某方面需要涉及銀行,參與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另外這樣的支付體系提供了確定流轉額的線索。因此,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是很有希望的。
5、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那些基本概念沖擊
電子商務在三個方面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造成了沖擊:常設機構原則、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收入的定性分類方法,對收入來源國和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都造成了損害。為應對電子商務對現有國際稅收規則的挑戰,我國應該採取以下措施:拓寬常設機構的定義,使之適用於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應用功能等同的原則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收入性質進行分類。
進入21世紀後,電子商務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景象。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國際社會至今仍未能找到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進行征稅的有效解決辦法,至今大量電子商務交易仍處於事實上的免稅狀態之下,這也促使越來越多的各種類型的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的沖擊
(一)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當前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對跨國交易的征稅規則是:跨國企業的居民身份所在國對其收入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徵收所得稅;而跨國交易發生地所在國對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現有國際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定義不再適用。常設機構難以確定的現狀,不僅損害了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還引起了居民國和收入來源國在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常設機構」是現行的國際稅收規則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設機構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稅收管轄權的通用規則。國家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通過對非居民企業在本國的常設機構的經營利潤征稅得以實現。
當前國際稅收協定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通常都來源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頒布的《關於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以下簡稱經合範本)和聯合國1979年頒布的《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以下簡稱聯合國範本)。經合範本第五條規定,「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具體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以及持續時間達到一定長度的建築工地,但不包括專為企業進行「准備性質和輔助性質活動」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另外,若一個不具有獨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締約國中代表另一方的企業活動,擁有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並經常行使之,則此代理人也可構成該企業在該國中的常設機構。聯合國範本的規定與經合範本相似,但更多地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適當擴大了對「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例如,在對由代理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的認定中,聯合國範本增加了一條認定標准,認為即使沒有簽訂合同的授權,但只要代理人「經常以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保有貨物或商品庫存,並代表該企業從庫存中經常交付貨物或商品」,也構成常設機構。總的來說,兩個範本對常設機構的定義具有相同的特徵,即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固定的、在時空上具有一定持續性的場所;二是該場所用於開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截至2003年年底,中國已經與包括世界上所有發達國家在內的81個國家簽署了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偷漏稅的協定。這些協議都是參照以上兩個範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也都滿足上述特徵。
按照該定義,在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在收入來源國將不存在常設機構,因而也就無需向收入來源國納稅。其原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跨過電子商務交易通常是通過供應商設在收入來源國的某個伺服器上的網站來進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存放供應商網頁的伺服器只是用於發布交易信息,而不是用於在線簽署合同,符合經合範本中「准備性質」和「輔助性質」的例外性要求,不構成常設機構。
第二,即便該網站的功能齊全,能夠自動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設機構定義中「從事營業活動」的要求,但是網站是由電子數據構成的,可以輕易的修改和轉移,並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物理存在。雖然伺服器本身屬於物理存在,可是擁有網站的供應商只是單純地租借收入來源國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伺服器的硬碟空間來存放自己的網站,而並未形成對伺服器的實際支配關系,因此並不形成在收入來源國的物理存在,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第三,電信公司與ISP不受擁有網站的供應商支配,無權代表供應商簽訂合同,也無權代表供應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滿足代理人的定義,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這種現狀危害了稅收中性原則,使得具有相同本質的跨國經營活動因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擔了不同的稅收成本,形成了對電子商務的隱性稅收優惠。這種變相激勵促使跨國企業紛紛將業務轉移到互聯網上,以逃避對收入來源國本應承擔的稅收義務。這也是近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原因之一。
(二)對企業的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不僅會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也可能對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因為,電子商務使得跨國公司的居民身份認定變得困難。跨國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改變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國際避稅港或者通過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
在各國現行稅法中,對於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主要有以下幾種:法人注冊地標准、總機構所在地標准、管理和控制地標准、控股權標准、主要營業地標准等。中國稅法對居民的認定採用了注冊地和總機構所在地雙重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但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均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遠程辦公和在線交易成為可能,物理空間上的集中不再成為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必需要求。無論是出於實際經營的需要,還是處於避稅的需要,跨國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趨於分散。集團內部的各個子公司間的業務分工趨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現得越來越像一個單獨的業務部門,而不是一個完整的公司。即便分處各國,各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遠程的實時溝通。在這種背景下,傳統的總機構所在地標准、管理和控制地標准和主要營業地標准等依賴地理上的特徵對法人居民身份進行判斷的標准就逐漸失去了其本來存在的意義。電子商務的高效性、匿名性和無紙化的特點使得公司可以輕易地選擇交易中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地和勞務活動的提供地,將交易轉移到稅率較低的收入來源國進行。或者通過調整公司結構的分布,使自己獲得本來不應擁有的居民身份,從而享受到某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
(三)對傳統的收入定性分類方法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傳統所得稅法中對企業收入的定性分類變得困難。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無形財產的使用和勞務的提供都進行了區分,並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在中國,對銷售利潤的征稅地是商品所有權發生轉移或銷售合同簽訂的地點,適用稅率為17%的商品增值稅;對勞務報酬的征稅地是勞務的實際提供地,適用稅率為5%的營業稅;而特許權使用費的徵收同樣適用稅率為5%的營業稅,並適用預提33%所得稅的規定。
由於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製品等各種有形商品,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被數據化處理並直接通過互聯網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的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收規則,對在互聯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例如,原先通過購買國外報紙而獲得信息的顧客,現在可以通過上網訂購報紙的電子版獲得相同的信息。跨國媒體公司在這項在線交易中獲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視作商品銷售所得,也可以被視作閱覽報紙電子版的特許權使用費,在某種意義上,這項收入還可以被視作對編輯和記者編排報紙所付出勞動的報酬。
由於對電子商務產生的所得難以分類,在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下,對於此類收入應適用何種稅率和課稅方式就成為各國稅務機關面臨的問題。有關所得的支付人是否應依照稅法的規定在進行電子支付時履行源泉扣繳所得稅的法律義務,也變得難以確定。而在稅收協定的執行方面,對有關所得的定性識別差異還會引起跨國納稅人與締約國稅務機關之間在適用協定條款上的爭議。
二、對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原則
各國政府一直在積極地探討對電子商務活動征稅的可能,希望找到一個能夠滿足以下原則要求的解決方案,在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使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得到較圓滿的解決。(1)稅收中性原則。對於在相似的條件下進行的相似的跨國商業活動,無論是通過傳統的貿易方式進行,還是通過電子商務的方式進行,所承擔的稅負水平應當相同。企業的決策應當是基於經營方面的考慮,而不是稅收方面的考慮做出的。即使政府希望通過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鼓勵其發展,也應當通過稅率的調整和差異化來實現。(2)平衡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應當在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取得平衡。既要保護電子商務出口國對本國企業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又要保護電子商務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只有滿足這個要求的解決方案,才能同時被各方接受,成為國際通行的准則。(3)彈性原則。新的課稅機制應當不僅能夠解決現階段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還應當具有適當的抽象性和彈性,以應對未來商業手段的發展和技術進步對稅收體制可能造成的新沖擊。(4)簡易原則。解決方案應當能夠使稅務機關的行政成本和納稅人的依從成本都盡可能低,盡量減少因為征稅而造成的社會運行成本。
三、我國應對沖擊的現實對策
我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還不發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還將處於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由於常設機構無法確定而造成的收入來源國稅收損失對我國的影響最大。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在盡可能滿足上述四項原則的前提下,努力維護對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應當成為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及參與有關國際稅收協定談判時考慮的重點。
(一)拓寬「常設機構」概念,使之適用於電子商務交易
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中常設機構概念造成的沖擊,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學者們先後提出了多種應對方案。大致歸納起來,可以分為激進和保守兩類。部分學者建議對電子商務直接開征新稅種,以徹底解決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問題。這些新稅種包括對電子信息的流量徵收「比特稅」,對網上支付的交易金額徵收「交易稅」,對互聯網基礎設施徵收「電訊稅」等。這種激進式的解決方案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確實可以有效防止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逃稅行為。但是這種方案卻造成了更大的問題。只要採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不論是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或者是轉讓許可使用權,不同性質的經營活動都適用相同的稅率。而對於相同性質的經營活動,例如,電子商務船舶租用服務和實際的船舶租用實務,僅僅因為採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與採用傳統交易模式不同的稅收負擔。這實際上違背了稅收中性的原則,會給網路通訊增添不應有的負擔,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設置障礙。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正積極地提倡在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中放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轉而由居民國行使全部的稅收管轄權。美國財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報告,在強調稅收中性原則的同時,該報告提出「在傳統的所得來源概念已難以有效適用的情況下,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為確認創造所得的經濟活動的發生地國及該國對該所得有權優先征稅的方法……因此,美國的稅收政策已經認識到,由於傳統的來源規則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稅收管轄可跟進並取代它們的地位,這一建議已經被經合組織(OECD)下屬的稅務委員會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定義的適用說明——關於範本第五條注釋的修改》中,居民國的稅收管轄權得到了進一步確認,而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卻被忽視(廖益新,2008)。按照該說明,只有當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受其直接專門支配的存放電子商務網頁的伺服器,這種存在才構成常設機構。但這種情況的出現機率微乎其微,按照這個說法,收入來源國基本上不可能從電子商務交易中徵到稅款。
這種保守的解決方法確實可以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跨國交易的征稅問題,但這是以犧牲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為代價的。作為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出口國,美國提倡居民身份稅收管轄原則有其自身的利益考慮。但作為電子商務凈進口大國的中國,顯然不能接受這樣的方案。
常設機構規則的產生源於經濟忠誠(Economic Allegiance)原則。即任何從一個經濟體受益的人均應向該經濟體納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常設機構的新定義也應當體現這一原則。電子商務對現有常設機構定義的沖擊實際上源於網路空間對物理空間征稅規則的根本性挑戰。傳統的征稅規則是建立在物理空間的基礎之上的,它要求並注重一定數量的物理存在,並要求這些物理存在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持續性,以構成征稅連結點。但是網路空間的虛擬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間中的時空特徵,使得征稅連結點無法構成。因此,試圖從傳統的物理存在的角度來尋找電子商務存在的標記無疑是徒勞的,應當突破傳統的「物理存在」的定義方法,從電子商務自身特徵來尋找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常設機構的新的定義方法。
基於以上分析,我國在簽署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國際協定時,應當放棄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中對「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方法,轉而根據非居民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是否與本國構成了實質上的、持續性的、非「准備性質」和「輔助性質」的經濟聯系來判斷是否應當對其在本國取得的利潤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可以採用「功能等同」的原則,按照電子商務供應商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網站是否和傳統意義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設機構」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來判斷該網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具體而言,如果供應商的電子商務網站具有訂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並且該供應商經常使用這種功能已實現交易,而不僅僅是向公眾簡單地進行產品宣傳和市場信息的傳遞,則可認為該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構成了實質性的存在。如果這種實質性的存在滿足一定的數量上的要求和持續時間上的要求,即可認為這種存在構成了「常設機構」。雖然這種「常設機構」不存在於物理空間之中,但仍可以將其與傳統定義中的常設機構等同看待,對其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二)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標准
我國現有的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採用注冊地標准和機構所在地標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會影響我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為解決跨國公司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分散機構以逃避居民納稅身份的問題,我國應當適當調整稅法中對於法人的居民納稅人身份認定標准。在原有的兩種標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體現電子商務供應商的居民身份的標准。例如,可以考慮對電子商務企業適用主要營業地標准,不論跨國公司名義上的總部是否位於中國境內或是否有機構在中國境內,只要其大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就可以認為該公司具有中國的居民身份。或者對電子商務供應商使用控股權標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權達到一定標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均為中國居民,即可認定該公司具有中國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收入進行分類
按照「功能等同」原則,不論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務的提供採取什麼方式,只要對於消費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樣的效果,那麼這種交易在本質上就是相同的,供應商從這種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質。仍以前述購買國外出版的電子報刊為例,如果消費者得到的是通過網站下載電子報刊文檔的權利,下載後可以在自己的計算機上不限時間地反復閱讀,並且可以在將來的任何時間對其進行查閱。那麼這種購買的行為和購買一張真正的紙質報紙沒有任何本質上的區別。供應商因此獲得收入應該歸為銷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費者得到的只是在線閱覽的權利,而無權下載電子文檔,那麼供應商的收入應該被歸入特許使用費的行列。當然,具體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比這復雜得多,如何將功能等同原則,細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稅收規則,還需要不斷的嘗試與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