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商務相關的最新法律
法律客觀:電子商務內涵十分廣泛,凡是以電子形式在網路上進行的商品交易活動和碧老服務都屬於電子商務的范疇。網店、網銀、網校等都是電子商務的具體形式,網路經濟已然滲透到你我的生活。這種快捷方便的商務模式,不僅沖擊著大眾傳統的消費習慣,變革國際貿易活動,其中也面臨著眾多新的法律問題。首當其沖的便是貿易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任何的商務貿易行為都是雙方或各方合意的達成後的結果,無論合意的形成是書面或口頭。但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情況發生了改變,原本交易中的合同出現了新的法律議題,比如電子商務中的合同何時成立生效,合同的簽名等問題,由於技術的開發總是領先於該領域法律的問世,因此容易造成網路貿易下合同的混亂。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特點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悔悄升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反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常見的合同的形式有書面與口頭兩種,但《合同法》第十條對此留有空間,電子商務合同是隨互聯網技術發展和運用產生的全新合同形式,應屬於「其他形式」。雖然不同於傳統合同形式,但電子合同意義以及作用本身並未超出民法合同的范疇。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現今,亞馬孫、京東、天貓等電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平台,集成了商品與店鋪的展示、搜索、廣告等功能,極大的為民眾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普通大眾的消費觀。不同於實體銷售,作為虛擬經濟的第三方銷售平台,消費者在「看不見、摸不著」的消費環境下,引發了眾多的法律糾紛值得關注。如鄭某與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認為,原告通過被告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電子商務平台的公開信息、按照交易平台設定的程序下單向被告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調並成功支付了4680元價款,確認原告與被告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成立並生效,被告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應按約向原告交付上述空調,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電子交易具有迅速、競價、非面對面、群體不特定、信息不對稱等特點,網路銷售中也不缺乏超低價、1元秒殺等促銷手段,這也是網購有別於傳統的交易模式、更吸引消費者的原因之一,不能僅以價格差距來判斷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參考案例:【浙0781民初3109號】)從法律角度看,合同簽訂一方因標價過低、惡意競拍等原因主張合同不成立的,沒有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電商的銷售行為可以視為賣方在網路上的要約而非要約邀請。網店銷售中一個重要特點為當消費者同意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時,只需單方提交訂單即代表雙方達成交易合意,並不需要商家對此訂單再次進行確認或認可。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應內容具體明確,且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雖該草案還未正式通過,但也反映出網上經營者行為實為一種要約,而消費者提交訂單行為即對商家要約所做出的承諾。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當消費者在網上提交訂單時視為買賣雙方電子合同成立生效。之後消費者支付、商家物流等環節僅是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三、電子商務合同中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領域的核心機構,40多年來專門從事世界商法改革,其中第四工作組專門關注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2001年貿法委制定《電子簽名示範法》,第二條對電子簽名做出定義「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於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系,該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系並且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電子簽名的法律規范旨在減少因使用電子手段而可能產生的法律效力上的不確定性,為其和手寫簽名之間的等同性規定技術可靠性標准。電子簽名需要藉助於某種技術手段,比如公共密鑰技術的電子簽名,在簽名前,需將密鑰提交可信賴適格的第三方並由其簽發電子簽證。簽名方用密鑰簽名後與電子簽證一同交給交易相對方,以便驗證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電子簽名的認證與合同的效力密切相關,由於電子簽名依託某種技術,承認電子運前簽名的效力就必須建立相應的認證機制,雖然貿法委規定《電子簽名示範法》以「功能等同」為原則,但並非可以簡單通過法律規定「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效力」便可解決。2015年我國以《電子簽名示範法》為藍本出台《電子簽名法》。其中第三條明確民事合同中不能僅以採用電子簽名而否認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雖然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效力予以認可,但對其中技術標准未有明確,也未提及評估人簽名、依靠方等角色的法律意義。電子商務作為一種與現代科技迅猛發展緊密相連的新型貿易方式,對現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對於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需要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修正,對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進而對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促進意義。
2、如何從侵權責任法意義上和合同法意義上理解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在合同法上的適用 對於安全保障義務在合同法中的適用,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是一些有 助於受害人維權的原則,因為合同法的法律基礎就是一些較為嚴謹的責任原則。
不管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過錯,只 要合同中的一方能夠拿出另一方的違約證據或者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 就可以證明另一方違反了合同法,同廳迅時能夠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 任,並不要求必須證明違約方具有主觀層面的錯誤。
《電子商務法》第38條第2款中平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指向上有明確的限定,僅為「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再結合該法第37條關於平台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自營業務時承擔責任的規定,第38條第2款中所指向的「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模吵商品或者服務」並不包括平台經營者作為交易主扮碼此體開展自營業務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而僅指平台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之外的「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
3、電子商務合同效力認定的相關法律問題
法律客觀:電子商務作為全新的經濟經營方式,它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信息傳遞和交換方式,使現行的法律機制產生了在交易安全、電子合同等諸多領域的調整空缺,引發出新的法律適用問題。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內容,電子商務合同的「無紙化」使其具有同傳統合同所不同的新形式、新特點。關於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歸結起來主要表現在:合同形式、合同效力、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時間的確定、合同責任等幾個方面。為此,美國、歐盟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文件都把規范網路上的合同關系作為重點。我國《合同法》中有關「電子合同」的內容只有寥寥數條是直接關於「電子合同」的,盡管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重要意義,但是對日益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而言,其中的法律適用漏洞與缺陷卻是顯然的。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既涉及到合同主體的合格與否,也涉及到合同的形式與實體內容的合法性。這里筆者試圖從電子商務運行當中最有代表性的知識產權的角度談談電子合同的有關效力問題。知識產權貿易在電子商務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因為知識產權貿易的一大部分可以通過網路直接進行交易。從交易方式來看,知識產權貿易也非常適合網路環境。就網上版權貿易而言,越來越多的網上作品附帶了權利管理信息,在向公眾傳播時這些信息就會褲卜顯示出來。網路上的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有一個突出特點,即知手純咐識產權人基本上採用面向廣大用戶的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但是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格式合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只能起到指導作用,具體的法律規范尚付闕如。在網路環境下,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代理人」簽訂合同。網路上最常見的知識產權許可格式合同就是所謂「點擊許可證」,即用戶按照權利人的網上提示,點擊相應按鈕所達成的許可合同。像所有格式合同一樣,點擊許可證的最大特點就在於非協商性,權利人提供了格式條款之後,用戶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拒絕,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由於提供格畢純式合同的權利人處於有利地位,有可能擬定某些對用戶明顯不利的條款,因此法律需要為了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作出特殊規定,使違法的或不公平的點擊許可證或其中條款喪失效力。判斷知識產權格式合同有效性的標準是在實踐中逐漸摸索形成的,軟體界「啟封許可證」從拒絕到逐步接受的效力演變就說明了這一點。知識產權本身就是受法律限制的權利,有限性是知識產權的特點之一。因此,判斷知識產權格式合同有效性的重要原則就在於格式合同是否「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利限制,是否擅自擴大了法定的權利范圍,是否剝奪了被許可人依照法律本來享有的在一定條件下使用知識產權的自由。我國《合同法》從三個方面給予接受格式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特殊保障:一是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加以說明;二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三是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雖然上述三方面關於格式合同的規定,從立法本意上看主要針對的不是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但確實對判斷知識產權格式合同的有效性具有指導意義。尤其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把這一規定適用於包括網上點擊許可證在內的格式合同,那麼那些限制被許可人使用公有領域信息或者取消被許可人合理使用的自由的格式合同條款就屬於「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之列,因此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總之,全面肯定或否定網上點擊許可證的效力都是不可取的。一份點擊許可證是否具有一個有效合同的約束力應當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格式合同的規定進行判斷,並充分考慮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限性的特點,既保護交易的安全,又避免知識產權人利用格式合同不正當地擴大自己權利的范圍,在知識產權人的私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求得雙方當事人契約利益的共同滿足。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仍然只是一種權宜之計,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的確認還有待於電子商務合同立法的進一步解決。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合同越來越普遍。然而我國現有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已經難以滿足在網路環境下充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需要。消費者感到從網上獲得的商品或服務缺乏法律保障。因此,我國法律在規范電子合同的同時,也應當體現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這既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項法律制度,同時也需要必要的行政干預。
4、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電商平台合同成立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即當事人採取要約承諾或其他方式訂立了合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戚頃七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轎仔咐百八十一條 閉純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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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簽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通過電子簽名技術來實現電子合同的簽訂。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沖逗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
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
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
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芹判讓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5)合同法電子商務擴展資料: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
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對於什麼是「進入」,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於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
如果信息先後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伺服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麼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伺服器的時間。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
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嫌局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後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採取的是「到達主義」。
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
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於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6、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賠償標准
法律主觀:違約金的賠償標准可以是雙方協商,但是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冊御按照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大姿岩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滾御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7、關於電子合同,法律有哪些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非常明確得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需具備以下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樣簽訂的合同為合法有效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
以非常明確的形式確定了電子數據和紙面合同一樣,是書面形式的一種,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
以非常明確的形式確定了什麼是電子簽名,以及電子簽名和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