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電子商務 » 電子商務對現行稅制的影響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電子商務對現行稅制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3-05-18 08:57:54

1、電子商務的稅務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已獲得了充足的發展,而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卻顯得較為滯後。由於經營主體和方式的不同,電商中B2B和部分B2C均嚴格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申報納稅,較少出現漏征漏管戶。目前,我們討論的電商征稅問題主要存在於C2C形式或者以C2C的形式從事B2C交易的電商企業中。

1.未明確界定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的確定通過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來判定。例如,通過住所來確認居民,對居民行使稅收管轄權,通過營業地確定企業,對企業行使稅收管轄權。在傳統的貿易模式下,納稅義務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在電子商務模式下,部分既有實體店又在網上從事交易的商家其納稅義務人也很明確即為實體店鋪。然而對於由境外向境內提供服務、境內向境外提供出口的這類電子商務企業,由於交易雙方隱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為,在互聯網上只有伺服器、網站和網上賬號,整個交易過程完全是在網上完成,買賣雙方難以明確,甚至無法確認這項貿易究竟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另外,對在國外設立、租用的伺服器是否視同國際稅法中的常設機構仍存異議,有關廠商是否因此而成為該國納稅人也難以確定。

2. 未明確界定征稅對象。征稅對象指對什麼征稅,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根據交易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將其分為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三類,分別採用不同的課稅標准。電子商務由於其數字化、信息化的特徵,將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為數字形式提供,如書籍、報紙、CD及計算機軟體和無形資產等由於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分,模糊的邊界直接導致對征稅對象的難以准確把握和判定。

3. 未明確規定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是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的具體地點。納稅地點涉及到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等問題,現行稅制對納稅地點以領土原則和有形原則為依據,但是由於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往往沒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場所,使得納稅地點也變得十分靈活和隱匿,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和隨意性。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伺服器、賣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處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稅務機關往往無法像對傳統交易活動那樣准確地確認納稅人的經營地或納稅行為發生地,也就無法正確行使稅收管轄權。

2、跨境電商稅收改革新政將落地 對行業有何影響

跨境進口新政的消息在跨境電商媒體中激起了千層浪,之所以有這么大勢能,最主要是新稅制影響了整個跨境電商行業。對於新稅制,這里有幾個要點來解讀,深圳雲郵跨境電商重點分析這幾點對未來跨境電商的影響?

1、交易額

跨境電子商務進口零售單筆交易限值為2000人民幣,個人年度交易額限值為20000元。

影響分析:和原來適用的行郵稅限額相比,單筆交易額從1000元提升到2000元,單筆交易額放寬了一倍,但卻實行了封頂模式,年度交易額限值為20000萬。從一般消費者角度來分析,這樣的額度已經足夠,再資深的剁手族用上全家的身份證消費額度已經滿足了,這要看後續出台的細則如何了?

個人年度交易額審核許可權應該不會下放到電商平台,而是由海關來進行數據統計,這就涉及到以何種方式來進行累加統計,目前跨境電商或者清關公司以三單模式(訂單、運單和清單)來進行申報,如果加上個人年度交易額度限值,海關清關系統將會調整,可能會以清單(內有身份證信息)為依據進行管理,不會以賬戶或者其他方式,會以身份證及關聯賬戶的消費額度累加。

從電商平台來分析:單筆交易額從1000元提升到2000元,和行郵稅的免費做法一樣,通過拆單的方式規避,影響不大。如果是同一包裹的商品,合並起來,只要總金額不超高2000元的,可一票走單;對於低價高頻的商品來說,不啻以是一則福音,省去了個人物品50元以下免稅的分拆的繁瑣,即節省了時間和資源,也減少了包裝的不必要的浪費,非常的綠色環保,雖然收取了一定的稅金,但可以從其他方面得以彌補。

無論是個人消費者或者電商平台,問題在於單件商品超過2000元以及超過年度限額20000元的該如何應對呢?

按照規定,如果單件商品超過2000元,自動轉為一般貿易清關;那麼如何監管某個購買者年購買總額是否超過了2萬元,減少電商平台和海關不必要的麻煩呢?

這需要三道關進行攔截:

第一關就是個人要注意自己在一整年所累加消費的額度情況如何,如果已經達到,不要再海淘了,或者換其他人的身份證進行購物;

第二關就是電商平台也要以技術的手段自動監管消費者的消費額度記錄情況,給予個體消費者提醒;

第三道關就是海關了。因為個人無法作為一般貿易的報關主體,這就需要雲郵跨境電商或者清關公司、海關的上下配合完成。

但無論怎樣,年度交易額限值為高客單價的優質消費者帶來不少的麻煩,為了維護這類優質客戶,我想不少電商平台肯定想不少應對之策。

據深圳雲郵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分析,新版跨境電商稅收政策的調整,主要針對的是保稅進口模式,也就是商家從海外采購商品後,存放在保稅區,然後再按國內訂單從保稅區直接發貨的模式。對海外直郵模式,仍將按照原有的行郵稅模式操作。這一消息主要基於保稅進口模式在物流方面的巨大便利性,並且是跨境電商進口主力,而直郵模式的成交量佔比較小,是真是假,等到後續出台細則後可見分曉。

2、稅率

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超過限制的部分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征稅。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價值超過2000元限額的,按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全額征稅。取消了50元免徵額度,按增值稅和消費稅70%徵收,實際上限值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稅率為11.9%。

影響分析:在新的稅率玩法下,無論是個體消費者還是電商平台都要認真算算成本和售價了。跨境電商在2014年大規模興起後,在國家海關稅率政策不明朗的情況下,利用灰色地帶,攫取了不少利潤。相對於一般對外貿易,跨境電商這一新事物,國家一直按照行郵稅進行清關,50元以下免稅的政策,讓不少電商平台鑽了空子。隨著跨境電商進口的快速發展,較低的行郵稅稅率,不僅會造成試點城市與非試點城市間的不公平,還會造成跨境電商和一般貿易之間的稅負不公平。行郵稅模式導致國家稅收流失的說法也一直存在,這都讓跨境電商稅改勢在必行。

目前,13個試點城市對跨境電商進口,實行的按行郵稅征稅的政策。按商品種類分,行郵稅有四檔稅率——分別是10%、20%、30%、50%。一般來說,由於行郵稅打包了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關稅,整體稅率水平,較一般貿易要低。更為關鍵的是,行郵稅還有一項免徵優惠:繳稅額50元以下的商品,還可以免徵行郵稅。此次跨境進口稅改,不論是保稅模式還是直郵模式,取消了50元免徵額,即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的七折徵收,絕大部分商品都是按照11.9%(增值稅17%的七折)的稅率徵收(只有部分產品繳納消費稅,如奢侈品,兩千元內的消費稅也按70%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新政之下,對於原行郵稅率較高的品類,其實成本反而有所下降。我們可以拿中高檔個護化妝品為例來對比一下稅率的差異:中高檔個護化妝品行郵稅稅率為50%;新稅率在增值稅17%和消費稅30%基礎上按7折徵收,即32.9%(17%*70%+30%*70%);一般貿易關稅2%-10%,增值稅17%,消費稅30%,綜合起來50%-60%。所以跨境電商新稅率之下,中高檔化妝品和高檔手錶等類似產品走跨境電商模式優勢更為凸顯。

當前,我國有三種不同的報關方式:個人物品、跨境電商和一般貿易。不同的報關方式,稅率、流程、費用均有很大的差異,不能一概而論哪種清關方式最好。所以跨境電商就要根據自身平台在商品、時效、成本等方面綜合考慮,或者選擇單一報關方式,或者兼而有之。這對強調標准化的電商平台來說,僅僅在報關方面將是一個巨大的挑戰,更不要說物流、支付方式等變動。

新稅制下不同價格及品類選擇的不同清關方式的優劣比較

跨境電商平台需要綜合考慮,充分利用不同的清關模式來整體解決產品的進口渠道。在新稅制下,以保稅倉模式的跨境電商平台需要在新稅制實施前進行清貨,如果不清貨,至少要其11.9%的利潤,所以現在存貨在保稅區的電商應該趕快行動起來。

政策調整後,在保稅模式下,大量小微平台將無法持續,擁有更多資源大中型電商平台更為主動,成本上升利潤攤薄後,一部分小微平台會倒閉。另外一般貿易的商家會更積極轉換身份參與到競爭,所以2016年的跨境電商市場將會發生新一輪的洗牌。

新稅制實施後,跨境電商、物流供應商等需要一段較長時間的適應過程。

3、明確消費者作為納稅人

實際交易價格(包裹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

影響分析:這次新稅制下,規定實際交易價格中包含了運費和銷售價格,並把這一價格作為完稅價格,而以前的運費和銷售價格拆分來申報,在新稅制下實行不通了。用外貿術語來講,以前的離岸價(FOB)納稅改成到岸價(CIF)納稅,而運費和保險費納入完稅中,電商平台會把這一成本轉移到物流服務商,未來這一納稅成本將最終轉移到消費者頭上。

4、適用的商品品類

適用此政策的商要求是與海關三單連接對比的平台和商品,以及沒有和海關聯網但是快遞企業和郵政企業能提供三單、並承諾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商品。其他類型按照現有政策執行。新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將由財政部另行公布。

影響分析:這次稅改,將會在全國各地海關口岸統一標准推行,新的跨境電商管理辦法出台後,各個口岸統一執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必將明確公布可以採用跨境電商模式報關的商品品類。這樣就可以明確、規范的知道哪些商品可以采購上線,也避免了目前同一種商品在某些口岸不可以入境,在另一個口岸又可以入境的混亂局面。

另外,此次稅改再次明確各大電商需要和海關平台對接,提供三單信息。

而海關、國檢的通關新政也還需要一段時間的磨合穩定期。因此,電商平台或物流供應商就必須在這一時間窗口期具備應變轉換能力。新的管理辦法將以廣州作為試行模板,因此廣州口岸對新政的解讀與執行細節就變得尤為重要。跨境電商從業者要持續關注廣州海關的執行,最好在廣州口岸嘗試業務通關,以此適應和順應新政的執行。

新稅制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留給跨境電商行業的時間並不充裕,所以跨境電商行業上下游的企業應該在這一段時間內做好相應地准備。

3、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哪些基本概念產生沖擊 如何解決

一、電子商務衍生的稅收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原則的沖擊

稅收原則是制定相關稅收政策的基本依據和衡量其是否合理的基本准則。從稅負公平原則的要求來看,電子商務是有悖於公平原則的。因為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數字化又與稅務機關獲取信息能力和稅收征管水平不相適應,使之成為「優良」的國際避稅地,導致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

稅收制度設計的第二個原則是征稅過程必須是有效率的。徵收的行政管理費用不應鋪張浪費,納稅人的從屬費用不能毫無必要的增加。此外,還應使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但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效率原則將產生一定的沖擊。比如,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而中間人消失的結果,將會使稅收征管復雜化,原來可以從少數代理人取得巨額的稅收,現在卻將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變成了向廣大的消費者各自徵收小額的稅收,這將加大稅務機關工作量,提高稅收成本。

(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稅收的一些基本概念與規范受到了挑戰與沖擊

1.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

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傳統的稅收是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但電子商務卻使得非居民能夠通過設在來源國伺服器上的網址來實現銷售活動,此時該非居民擁有常設機構嗎?如果該網址不用來推銷、宣傳產品或勞務,它是否就能被認定為非常設機構而得以免稅待遇呢?

電子商務引起的關於常設機構的爭論,除上述問題外,還涉及有關代理商的特殊爭議。關於常設機構的判定,《經合組織範本》認為對非居民在一國內利用代理人從事活動,而該代理人(不論是否具有獨立地位)有代表該非居民經常簽訂合同、接受訂單的權利,就可以由此認定該非居民在該國擁有常設機構。面對電子商務,大多數國家都希望網路服務供應商符合獨立代理商的定義,從而可以將其視為常設機構行使稅收管轄權。但事實上,即使所有合同都是通過網路服務供應商的基礎設施商議和簽訂的,據此將網路服務供應商視為代理商,其理由也不夠充分。在現行概念體系下,由於大多數國際稅收協議都將非獨立人特指為人,因而將網路服務供應商視為代理商就不符合現行概念。

2.容易陷入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中

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的基本范疇。如何選擇和確立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中最重要的問題,也是各涉外稅收建設中的核心問題。就目前的情況而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於本國的收入課稅,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然而,在網路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首先,網路貿易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准軟體的智能伺服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伺服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由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於所得來源地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准。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像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於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於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徵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3.有些商品、勞務和特許權的區別變得很模糊,導致稅務處理混亂

區分是商品收入、勞務收入還是特許權收入,對正確處理國際稅收問題尤為重要。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轉化的,而數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復制或下載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之間的界限,使得有關稅務當局很難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這將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很可能會因為不知其適用何種稅種而無從下手。例如,一家書店1個月賣出1000本書,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1000本書的銷售額對該書店的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現在假如將書店搬到網上,讀者通過上網下載有關書籍內容,那麼我們可以將其視為有形的商品銷售徵收增值稅,也可以將其視為無形的特許權使用轉讓徵收所得稅,但是這個網上書店1個月銷售了多少本書或者銷售了多少個位元組電子信息,稅務機關無法確定。

4.由轉讓定價等引起的國際避稅問題更加突出 在傳統交易方式下,利用轉讓定價規避稅負的情形的已屢見不鮮,稅務機關可使用可比利潤法、成本加價法、利潤分割法和再出售價格法調整非常規交易價格和利潤。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先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於軟體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跨國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轉移「服務品」就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另外,一些跨國企業集團為了降低成本,還越來越多地應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從而引發更多的轉讓定價方面的稅收問題,由此引起的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更加激烈。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信息很難獲取真實信息,給稅務征管帶來了困難

按照博奕論的觀點,稅務部門與納稅人始終是一種博奕的關系。信息的不對稱,使稅務部門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及納稅地點難以確定。因此,稅務部門充分掌握納稅人的信息是稅收征管的核心。由於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稅務征管中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信息不對稱問題尤顯突出。

1.納稅主體身份信息難獲取性

確定納稅義務人是征稅的前提條件。在互聯網上確認客戶的身份有兩種最基本的方式,一是「跟蹤供貨途徑」,一是追蹤「貨款來源」。在跟蹤供貨途徑方面,通過電腦可以查出供貨目的地的電腦地址,但由於企業對於電腦地址名稱的使用不規范,所以光憑一個電腦地址並不足以確認供貨的目的地國。此外買方還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匿名提供電子信箱的服務,從而故意掩飾自己的身份。人們甚至發明了「障眼法」,用這種方式,通過中間插入多個電腦的方式使得連發貨人都不知道客戶的真實的電腦地址。可見,由於電腦地址的原因,通過追蹤「供貨路徑」確認客戶身份是很難做到的。在追蹤貸款來源方面,互聯網上的記帳將來都會以信用卡和電子貨幣為基礎,目前的結帳工作有一部分還是通過信用卡號碼進行的,由於信用卡的國際識別,可以查清持卡人的國籍。但大型信用卡組織將來都實行SETP(-col)標准,這種記帳方式將不對賣方公開買方的身份和信用卡信息。電子現金的使用同樣應引起充分的重視。目前運用的電子現金沒有統一的標准,而且在可審計性方面也不一致,在很多情況下,支付人是匿名的,從而大大增加了信息獲取度難,使利用電子現金逃稅成為可能。因此,從技術上來講,無論是追蹤供貨過程還是付款過程,都難以查清買方身份或供貨目的國的信息。

2.課稅對象信息難獲取性

即使確定了納稅主體,要確定對納稅主體人進行的什麼交易征稅,即如何獲取交易信息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難。比如,會計記錄是公司交易的基本憑證,也是獲取稅收征管的有效途徑,為了確認納稅人申報的收入和費用,納稅人被要求保留准確的會計記錄以備稅務當局檢查。傳統上,這些記錄要求用書面形式保存。但在電子商務中以電子貨物銷售和服務的納稅人可能不會造出這樣一份書面記錄,交易被電子化地履行了。這些交易記錄只可能是一種電子形式,並且這種電子記錄可以被輕易的更改。

3.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獲取的難度

國際互聯網潛力最大的領域之一是跨國交易,而任意一個跨國交易人都會期望將其成本降低至與國內交易相當的程度,而金融服務是滿足其願望的必要條件。為了刺激網上交易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已經開始提供某些在避稅地區地開設的聯機銀行以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而國內銀行是目前稅務當局最重要的信息來源,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即使稅務機關不對納稅人的銀行帳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偷稅、漏稅的風險。這樣就在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同時對於潛在的逃稅者有一種威懾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變為設在他國的聯機銀行,這種監督制約機制就會大打折扣,逃避稅收也就很可能成為現實。

(四)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利益在不同國家之間的分配也不容忽視

由於電子商務對各國稅收帶來的影響不盡相同,各國之間稅收利益也必須作新的調整。某些國家是信息技術大國,勢必利用其技術上的優勢地位損害其他國家利益。例如,美國總統柯林頓在《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中宣布:網際網路應為免稅區,產品及勞務如經由網際網路傳送者,均應一律免稅。由於美國是信息輸出大國,其主張當然對自身有利而遭到其他國家反對。如此種種,必將帶來新的國際稅收沖突以及為解決沖突而進行的新的國際稅務合作。

不同的國際組織對上述兩個原則也有不同的偏向。例如,經合組織(OECD)制訂的條約傾向於居住地原則,而聯合國(UN)的條約則傾向於稅源地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混合採用這兩種原則,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征稅體制,為國際稅收合作奠定基礎。這也是使同一家廠商在全球電子商務活動中避免雙重納稅的需要。如何建立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更公平的電子商務稅收分配製度,尚需在國際談判與合作中去努力爭取。

二、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明確我國對電子商務環境中的稅收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於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於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於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行為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於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路經濟(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麼新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仍處於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於幼稚產業,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成熟後再考慮征稅,並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就世界范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布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開征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對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電子稅務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於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可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路經濟的發展並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路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台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4.堅持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於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後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於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後面,步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路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對於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代理的賬戶,並以此為依據徵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加強對征稅的監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伺服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征稽。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

首先我們應當承認,電子商務的出現給傳統商務模式帶來一場革命性的變革,在傳統商務模式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稅收協定的概念也受到相應的沖擊。OECD協議範本的常設機構是判斷跨國營業利潤征稅的標准,協定第5條對常設機構作的定義是:「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這個定義包含三個基本要素:(1)場所;(2)固定;(3)進行營業。將這三個要素抽象化,就是在空間上具有有形性、在時間上具有相對長期性、在經濟活動內容方面要有實質性。傳統商務是在傳統的物理空間中進行的,電子商務則不然,它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正是因為傳統商務所依賴的傳統空間所具有的物理特點,使常設機構成為一個易於確定、操作性很強的判斷標准。在電子商務中看得見摸得著的商店、辦公室不見了,代之以虛擬商店、虛擬辦公室。那麼,在這種條件下,常設機構的概念或判斷標准在電子商務中還適用嗎?眾所周知,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首先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web-site),網站是由軟體和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體和信息是無形的,所以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託是伺服器,伺服器是硬體,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伺服器上如果不存放網站,它僅是一個空殼,沒有智能,不能執行任何商務活動,因此也不能構成常設機構。傳統商務從事營業活動通常需要人的參與。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自動化機器可以在無人干預或遙控的情況下進行作業,OECD範本第五條注釋的第十款已經承認自動化機器可以構成常設機構,因此人的參與已不成為構成常設機構的必備條件。這樣,存放網站的伺服器就是一個營業場所,如果它不被經常地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場所」。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伺服器,並通過該網站/伺服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而非准備性、輔助性的活動,那麼該網站/伺服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徵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三)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由於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稅務征管中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尤顯突出,使得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征管出現了許多「盲點」和漏洞,它對稅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現有徵管和效率,避免稅源流失,關鍵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一是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路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這樣即使納稅人在網上交易時是匿名的,對於稅務也不構成任何威脅,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麼人通過國際互聯網交易了什麼。三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雖然獲取有關電子商務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由於供貨商和消費者在防止詐騙的某些利益機制增加,而且由於某方面需要涉及銀行,參與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另外這樣的支付體系提供了確定流轉額的線索。因此,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是很有希望的。

4、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問題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互聯網派生的一種新的商業貿易形式,在知識爆炸式發展的今天迅猛成長。它作為一種新興貿易形式推動著經濟發展,並且在提高貿易效率、增強企業競爭力方面都起到了顯著的作用。但是,電子商務漏洞茄也給各國的稅收理論和實踐提出了新課題。
      1.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問題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在給經濟增長帶來巨大推動的同時,也給各國的稅收帶來了問題。因為無論是現行的國際貿易條約,還是各國法律的現行規定都是為適應傳統的有紙貿易的要求而制定的,當這些現行的條約應用於國際電子貿易時必然會引起法律上的不協調。
      第一,確定納稅主體難。電子商務是在網上進行的,個人或企業的身份是可以虛擬的,網站只是中間媒介,買賣雙方完全可以在網上溝通好後再通過網下完成交易,稅務機關難以察覺交易的發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為發生,如果刻意隱瞞,稅務機關要找到買賣雙方也非常困難,大量的稅款在網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確定稅收征管對象難。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形態,藉助網路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傳輸與復制,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及服務之間的概念,難以確定一項收入到底是何種所得,失去了區別稅收性質和稅種的依據。傳統的憑證是以紙質銷售憑證為基礎的,而在電子市場這個獨特的環境下所有買賣雙方的合同,以及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使傳統的追蹤審計失去線索。
      第三,實行稅收管轄權難。首先,電子商務弱化地域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是對來源於一國境內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的財產行使徵收權。地域管轄權以各國地理界線為基準,電子商務則消除了國家間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轄權的概念。其次,電子商務動搖了居民管轄權。居民管轄權是對一國居民在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所得和財產行使征稅權力,而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為常設機構等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准。然而,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往往使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場所等有形機構來完成,造成無法判定國際稅收中的這類概念。
      2.電子商務稅收的國際形勢
      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於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美國已對電子交易制定了明確的暫免徵稅的稅顫搭收政策,這極大地促進了網際網路及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從美國政府的主張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其極力維護自身利益的一面。因為完全免徵電子商務稅的物品,無非是軟體、音像製品及書籍等,返察而這些產品大都是美國的出口產品。這樣可能導致美國一直居於國際電子商務的主導地位。

5、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的財政稅收問題有哪些?

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財政稅收問題:
1、稅收的歸屬問題,是否按照其登記的所在地進行徵收?
2、稅收是自己網路報稅?還是需要上門核實對賬?
3、很多個體戶沒有營業執照沒有公司,如何征稅?
4、代購免稅產品如何征稅?
5、電子貨幣影響傳統的征稅方法。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而是直接通過網路進行轉帳結算。以往稅務機關通常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這樣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電子貨幣的使用使這種監督機制幾乎失去了作用。
6、無紙化操作對稅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戰。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使得交易記錄以電子形式出現,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跡、線索,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使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這樣稅務部門就得不到真實、可靠的信息。另外,無紙化操作產生的電子合同、交易票據實際上就是數據記錄,電子帳本本身就是資料庫,如果對它們繼續徵收印花稅在法律上將不再適用,而且很難區分這些數據及資料庫,哪些是用來交易的,哪些是用於單純的企業內部管理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