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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跨境電商

發布時間: 2023-05-15 20:23:50

1、一文讀懂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制度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又稱海淘「正面清單」或者「白名單」,自實施以來有利地促進了跨境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對保持我國外貿穩增長具有深遠意義。
什麼是「正面清單」
      「正面清單」是指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實施正面清單管理,非清單內商品不得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方式入境銷售。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26000元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正面清單」的由來
      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及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於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商品。
「正面清單」的歷次調整變化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自2016年出台以來,經過4次調整:
      _ 2016年4月,財政部等13個部門共同公布的兩批清單共包括1240項商品,涵蓋了食品飲料、服裝鞋帽、家用電器以及部分化妝品、兒童玩具、生鮮、保健品等國內熱銷商品。
      _ 2018年11月,增加了健身器材等商品,清單商品數達到1321個。
      _ 2019年12月增加了冷凍水產品、酒類、電腔並談器等商品,清單商品數達到1413個。
      _ 2022年1月,新增了滑雪用具、家用洗碟機、番茄汁等29項商品,刪除了刀劍1個商品,清單商品數達到1476個。同時,根據近年我國稅則稅目變化情況,調整了部分商品的稅則號列,根據監管要求調整優化了部分清單商品備注。
最新版「正面清單」
      從今年3月1日起,財政部、商務部等八部門聯合優化調整後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調整表(2022版)》正式實施。此次調整擴大了進口蔽橡類別,優化了部分現有商品,豐富了國內市場供給,更好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主要如下:
      _ 新增了近年來消費需求旺盛的「滑雪用具」「游戲機」貓砂「足貼」「番茄汁」「家用洗碗機」等29項商品,不僅「全球購」選擇更加多元化,也有利於滿足百姓消費升級的需求。
      _ 將刀、刺刀等相關稅號商品進行刪除,強化對進境管制刀具的監管。
      _ 新增伍碰2022年稅則號列115個,刪除已作廢稅則號列80個,進一步提升商品歸類便利度。
      _ 明確204項稅號「僅限網購保稅商品」,即常見的「保稅倉發貨」模式:電商企業先將海外商品以批量報關的方式存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的「保稅倉」,境內消費者下單購買後,商品從境內的「保稅倉」發出,通常1-3天即可運抵消費者。上述204項商品不得以直購進口模式購買。
      _ 涉瀕危物種商品由100項擴大至138項,並新增涉瀕危物種商品豁免條款:對可能涉及瀕危物種的商品,如果能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即可正常進口。該政策實施後,含人工繁育蘭花、人參、鹿茸等成分的化妝品、食品,只要能提供上述《物種證明》,即可入境銷售。
「正面清單」的參與主體
      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經營者自境外購買正面清單內商品,並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在這消費行為發生過程中,參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並需接受海關監管的交易主體主要有:
      _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
      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_ 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經營者
      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和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路系統的經營者。
      _ 境內服務商
      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接受跨境電商企業委託為其提供申報、支付、物流和倉儲信息,接受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後續監管,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
      _ 消費者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內購買人。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海關通關流程
      對於消費者而言,在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購買「正面清單」所列進口商品一般會經過以下幾個環節:
購買。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完成商品選購。購買前應當認真、詳細閱讀電商網站上的風險告知書內容,結合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做出判斷,同意告知書內容後方可下單購買。
申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申報前,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直購進口模式下,郵政企業、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可以接受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的委託,在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進口時,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申報清單》),採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監管。海關依託信息化系統實現「三單」信息與《申報清單》的自動比對。一般情況下,《申報清單》經海關快速審核後放行,實現「秒級通關」。對於部分通過風險模型判定存在風險的,經海關單證審核及商品查驗無誤後方可放行。
配送。經海關監管放行的進口商品,企業在通關口岸可以進行打包裝車配送,消費者收到包裹完成簽收。對於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在此過程中,海關將對參與製造或傳輸虛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單」信息、為二次銷售提供便利、未盡責審核消費者(訂購人)身份信息真實性等,導致出現個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購買額度被盜用、進行二次銷售及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情況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

2、2020年跨境電商產品清單中保健品是否需要備案才能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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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境電商進口商品可以沒有中文標簽嗎 | 跨境電商運營合規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作為一種新興貿易模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存在規定不明確,甚至與原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相沖突之處,進口商品的中文標簽問題就是其中之一。
一、現行法規關於中文標簽的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要求,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而食品等特殊商品,因直接關繫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對於中文標簽則有更嚴格規定。
      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根據相關法院判例,銷售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的,會被認定屬派源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的經營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10倍價款的賠償金。也就是俗稱的「退一賠十」。因為賠償金額高,挑進口食品的中文標簽問題,成為了不少職業打假人的生財之道。
      除食品外,跨境電商進口的另一重要品類——化妝品(相關管理規定中的化妝品包括了日常所稱的護膚品、化妝品、個人清潔用品等),對於中文標簽同樣有著明確而嚴格要求。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准,內容真實、完整、准確。
      進口化妝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一致。二、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是否應加貼中文標簽?通過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商品,無疑應遵守上述規定,那通過跨境電商進口的商品,是否同樣必須在商品包裝上加貼中文標簽?
      對此,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語焉不詳,與此有關的僅出現在商務部等六部委發布的《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以下簡稱「486號通知」)之中。486號通知規定跨境電商企業應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告知書應包含「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的內容。這一規定從側面體現了國家部委對於跨境電商中文標簽問題的一個態度,即認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可能無中文標簽。
      這一規定與前述《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的矛盾如何處理?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電子商務法》第第二十六條特別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此條規定,一方面強調了跨境電商的經營者必須遵守進出口監管的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另一方面,也體現了跨境電商在法律適用上與國內電子商務可能存在差異。
      其實,直到2018年6月發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中,都沒有這一條內容。有說法這一條是負責跨境電商有關部委要求加上,而且特別寫上了「和國家有關規定」。這樣的寫法,就是考慮到跨境電商與傳統的電子商務相比有其特殊性,而且跨境電商目前還處於探索期,政策在不斷變化發展,相關規范性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這樣的規定可以解決跨境電商規定與上位法的沖突問題,使執法機關結合規范性文件精神對相關法律規定做出與時俱進的合理解釋。
      因此,從2019年之後的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及法院判決情況看,行政及司法機關主流觀點認為,通過跨境電商零售方式進口的商品,未加貼紙質中文標簽,並不會被認定為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較為典型的是2020年9月17日杭州互聯網法院跨境貿易法庭審理的這起案件,此案為2020年7月成立的全國首家跨境貿裂世易法庭作出的首例判決。
【簡要案情及處理結果】
      2020年8月12日,原告余某通過國內某知名跨境電商平台,向平台內入駐的一家香港跨境電商公司購買了某品牌可可粉。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稅倉遞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後,發現商品外包裝無中文標簽。原告認為,被告交付的商品為進口食品,卻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商品實物的外包裝塵旁上加貼書面中文標簽,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仍然銷售,應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被告認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頁面信息上展現了商品的中文電子標簽,同時在消費者下單前進行了告知,告知其商品無中文標簽,請其到商品頁面查看,該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亦不構成食品標簽瑕疵。
      法院經審理首先確定雙方均同意選擇適用中國大陸法律,法院認為,本案商品實物雖無紙質中文標簽,但商品經檢測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准。平台已通過下單頁面的紅色醒目字體方式履行了消費者提醒告知義務,原告在應知案涉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需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標簽的情況下,仍下單購買案涉商品,表明其已充分考慮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因此案涉商品的中文電子標簽對其具有與中文紙質標簽相同的法律效力,故被告以中文電子標簽形式展示案涉商品信息,符合《食品安全法》對進口食品中文標簽的要求,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這起案件明確,跨境零售電商經營者在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後,以中文電子標簽形式完整展示商品信息可視為具有中文標簽。
三、跨境電商經營者應注意的問題跨境電商經營企業在中文標簽問題上並不能高枕無憂,除了因為規定語焉不詳造成各地執法標准和尺度存在差異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跨境電商商品仍需中文電子標簽,且應符合相關標簽規定
      根據商務部等國家部委商財發〔2018〕486 號通知精神,通過跨境電商進口可能無中文標簽,但一般認為,此處只是免除了在商品上加貼紙質中文標簽的義務,仍然需要有中文電子標簽供消費者查閱。
      《電子商務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有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的義務,消費者則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無論從市場監管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如果完全沒有可供查看的中文標簽,存在引起行政處罰或訴訟的可能。
      特別是對於平台經營的主要產品化妝品、保健品而言,法規對其標簽內容有著嚴格規定。
      跨境電商經營者雖然可以在商品在不加貼紙質中文標簽,但仍然需要在網站顯著位置展示中文電子標簽,標簽的內容也應盡量滿足我國相關法規的要求。
(二)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缺乏紙質中文標簽,可以視為消費者在了解跨境電商商品特殊性,並同意之後,自願承擔的風險。
      跨境電商經營者應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在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提醒消費者跨境商品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確認同意後方可下單購買。
(三)僅適用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單一場景
      上述關於商品中文標簽的討論,僅適用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9610),其他方式進口的商品仍需遵守各自的規定。
      而且此處的場景單一,只能是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一種情況。
      如果是通過跨境電商方式購買了食品,再在電商平台或者線下店鋪銷售,這樣的行為不僅在海關層面屬於二次銷售違法行為,而且不適用跨境電商商品在加貼中文標簽方面的豁免政策,應當按照一般進口食品的相關規定標注中文,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