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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發布時間: 2023-05-06 09:32:13

1、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規則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法》涉及的消費者權利主要包括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便利權、收貨驗貨權、評價權、信息保護權、求償權。這些權利借鑒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但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內容的簡單重復,而是針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特殊性作出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三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2、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必要性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遲遲沖權益保護的必要性是在遠程銷售合同中,消費碼殲者需要得到特別的保護。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旦櫻息顯示,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受到帶進攻性的市場技術的侵犯,也會受到供方給消費者的不足和不適當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對用信用卡支付時可能帶來的欺詐和錯誤風險。

3、2023網路電子消費權益保護關系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網路電子消費權益保護關系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依據我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網路電子消費權益保護關系雹羨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購消費者的利益受侵害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八條 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源握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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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種情況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部分商家為了提高銷量,獲取暴利,會宣傳自己的商品為全新、正品,最後提供的卻是未按約定條件的商品,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使得消費者遭受經濟損失。
      據此,消費者可以向商家要求賠償。
      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商家誠信經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商家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並且,按規定買家可以按以下爭取賠償金額:
      1、商家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3、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購買的手機金額來估算自己的損失,向賣家要求手機價值的三倍的賠償金額,手機價值不足五百元的,增加的賠償金額為五百元。
      要求商家賠償時,如有需要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商品銷售信息網頁;
      2、商家網店所登載的宣傳照片、文派彎字內容、銷售承諾;
      3、與商家之間的交易、協商過程記錄等。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網路電子消費權益保護關系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購消費者的利益受侵害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維權。

4、電子商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哪些

《電子商務法》涉及的消費者權利主要包括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便利權、收貨驗貨權、評價權、信息保護權、求償權。
作為一部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並未設專章明確消費者權利,而是通過規定電子商務經營敗薯者責任和義務的方式實現對電子商務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電子商務法》涉及的消費者權利主要包括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便利權、收貨驗貨權、評價權、信息保護權、求償權。這些權利借鑒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但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內容的簡單重復,而是針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特殊性作出的規定。
安全權。《電子商務法》把人身、財產權放在首位,第十三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三十八條明確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履行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人身、財產為核心內容的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採取必要措施的義務。不僅如此,第八十三條還規定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保障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
知情權。《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分別對經營者身份信息、資質信息公示、經營者自行終止電子商務經營的信息公示、商品和服務信息的披露、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公示、自營業務區絕枯拍分標記、信用評價規則公示、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等方面作了規定,保障了消費者享有知曉交易方及其所購買商品和服務具體情況的權利。
自主選擇權。《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通過定向搜索,侵害消費者的選擇權,第十九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禁止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以此保障了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所需商品或並羨服務的權利。
公平交易權。《電子商務法》第十七、第二十二、第三十五、第四十九條款,分別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得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收取不合理費用,明確了合同成立和格式條款的效力,以保障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利。
便利權。《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押金退還、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等方面提供交易便利的義務,保障了消費者享有便利權。
收貨驗貨權。《電子商務法》第二十條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交付義務及其風險責任的承擔,第五十二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收貨驗貨義務,以保障消費者享有收貨驗貨權。
評價權。
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5、跨境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文主要探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的跨境電商平台以及跨境電商企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義務。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以下稱「境外商品」)的生產是依照原產國的質量、安全、衛生、環保等標准或者技術規范要求,可能與我國的各項標准存在差異,並且具有生產者位於境外的特點,使得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境外商品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維權出現一定難度。
      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於2018年11月28日發布的薯枯《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486號文」)中對於跨境電商平台、跨境電商企業的消費者保障義務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保障。同時,《電子商務法》也從整個電子商務全局上對跨境電商平台、跨境電商企業提出了消費者保護的各項義務。

跨境電商平台的消費者權益保障義務
      跨境電商平台作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基礎設施」提供方,與跨境電商企業存在「入駐協議」關系,同時也是消費者購買境外商品的服務窗口,既承擔著監督跨境電商企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障的義務,也擔負著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義務,也是消費者進行維權時率先尋求幫助的對象。486號文第4條規定了「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台、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跨境電商平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平台義務:
      1.建立平台內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制度。
      2.對平台內經營者進行資格審核、公示主體信息,簽訂入駐協議明確商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
      3.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區分,避免誤導消費者。
      4.建立消費糾紛處理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5.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加強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敦促跨境電商企業做好商品召回、處理。
      此外,依據《電子商務法》為電商平台在消費者保護方面施加了更多的義務或責任:
      1. 保存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協助消費者維權(第31條);
      2. 區分自營業務和電商企業經營的業務,避免誤導消費者(第37條);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應承擔連帶責任(第38條);
      4. 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和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不得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第39條);
      5. 電商平台可以與電商企業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雙方應就保證金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作出約定(第58條)。

跨境電商企業的消費者權益保障義務
      依照《電子商務法》和「486號文」中關首答於跨境電商企業的消費者權利保障的規定歸納如下:
      1.跨境電商企業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對商品質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付責任等。
(1)保障人身、財產安全
      《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數芹洞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2)商品信息披露義務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的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跨境電商企業在486號文下除了需要將境外商品的基本信息真實、准確地披露給消費者的義務之外,還應當在平台網站上提供商品的中文電子標簽。
(3)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同樣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2020年10月23日施行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2020修訂)》第二條規定了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路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退貨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同時,各大跨境電商平台如「天貓國際」「京東國際」都有要求跨境電商企業在商品展示界面明示「7日無理由退款」,落實對消費者退貨權利的保障。
      為了解決跨境電商企業處理被消費者退回貨物的難題,化解退換貨流程繁瑣度高、成本高、制度不健全的缺點,海關總署2020年3月28日在官方網站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45號(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規定了跨境電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以下稱「退貨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具體規定為,「退貨企業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退貨,並且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45日內將退貨商品運抵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相應的稅款不予徵收,並調整消費者年度交易累計金額。」
(4)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了經營者在發現產品缺陷時主動召回的義務。由於境外商品生產所依據原產國的質量、技術標准與我國標准不同,如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不符合我國《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跨境電商平台應該敦促跨境電商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實踐中,早在2016年,阿里巴巴會同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實現了全國首例跨境電商缺陷消費品召回,全網召回一款蒸發殘渣超標的進口奶瓶。阿里巴巴具體的做法是全網下架、通知商家自查並辦理退貨退款。

      3.建立健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質量追溯體系,追溯信息應至少涵蓋國外啟運地至國內消費者的完整物流軌跡,鼓勵向海外發貨人、商品生產商等上游溯源。同樣以「天貓國際」為例,該網站為消費者提供了查詢產品質量認證的鏈接:

6、我國電子商務法中消費者權益保護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電子商務法》中全面系統的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保護用戶和消費者權益的義務以及平台應擔負的義務和責任,將用戶的維權落到實處,同時不斷規范管理電子商務經營者和平台。

第一,系統、全面地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保護用戶和消費者權益的義務。 

1、一般保護義務。應當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3、真實宣傳義務。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 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公平交易義務。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 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5、依法發送廣告義務。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廣告法》的有 關規定。

6、搭售提示義務。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7、依承諾或約定交付義務。應 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

8、合理退還押金義務。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方式、程序,不得設置不 合理條件。

9、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10、公平訂立合同義務。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 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

11、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義務。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第二,為規制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能濫用的平台資源「私權力」,有針對性地設定平台義務和平台責任。

1、平台義務:

(1)區分標記自營業務義務。在其平台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 費者。

(2)保留消費者評價義務。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3)合理宣傳義務。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 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4)消費者維權協助義務。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 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商平台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2、平台責任:

(1)先行賠償責任。消費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要求電商平台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2)連帶責任。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 者承擔連帶責任。

(3)相應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 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明確規定國家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電子商務用戶信息。

在法律責任專章中也就違反用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7、電子商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5、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猜轎。 6、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7、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 消費者權益保護 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悉帶的權利。 9、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 保護消費者權益 工作進行監督的權穗陸肆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