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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立法模式

發布時間: 2023-05-04 14:41:04

1、電子商務立法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立法的意義:
1、填補了電子商務行業的法律空白,最大的意義在於從監管層面認同了這一商業模式的合法地位,並為行業競爭提供了可參考的法律依據
2、明確了電商平台的義務,電商是網路上的商業行為,電商平台有義務對平台上經營的商品進行審查的義務。電子商務的從業者要為消費者購買的商品負責,要嚴格把控產品質量安全;
3、規范了電子商業行為,將對電商的苛刻條件、格式條款、霸王條款,甚至是技術綁架這些行為進行規范。杜絕商家憑借技術、服務和地位優勢,侵害用戶的合法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2、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電子商務正在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經濟主題,圍繞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來,所有準備或者正在開展電子商務的工商企業都應當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環境,採取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的維護自己的財產利益。

一、電子商務是經濟和信息技術發展並相互作用的必然產物,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電子商務(是經濟和信息技術發展並相互作用的必然產物,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電子商務是指基於數據(文本、聲音、圖象)的處理和傳輸,通過開放的網路(主要是Internet )進行的商業交易。

包括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交易活動;廣義電子商務涉及到內部網(Intranet)和Internet等領域,它是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網路方式將顧客、銷售商、供應商和企業員工聯系在一起,將有價值的信息傳遞給需要的人們。

電子商務在全球的發展只是從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最初只表現為相對少數的大公司通過EDI開展電子商務活動,並沒有形成規模經濟的局面。從1997年開始,電子商務卻發生了質的飛躍,隨著Internet的飛速發展和計算機技術的日益成熟,電子商務應用的成本大大降低,使它能夠超越大公司的應用范圍而成為一個全球性新的經濟現象

二、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我國電子商務實踐和研究起步較晚,其立法相對較為滯後,雖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國現行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尚無相關的內容和規定。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我國現已進入電子商務的推廣和運作階段。

研究相應的法律對策,加強電子商務立法,以建立復合電子商務特點的法律制度,將有助於電子商務正常發揮其效益,有助於保障電子商務用戶的合法權益從世界范圍來看,電子商務的成功應用大多是在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歐洲。

對於我國來說發展電子商務充滿了困難和阻力,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正步入攻堅階段,傳統的計劃經濟手段正在消減,市場機制尚未健全。各類企業在進入市場的同時,也必須進入電子商務市場,這對中國所有的企業來說都是嚴峻的考驗。再有開展電子商務所需的網路設施、安全保障手段比起其他國家有相當大的差距。



三、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具有跨度大、安全性低、速度快、技術含量高、發展模式多等特點,本次調查的電子商務企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交易安全問題。

這是電子商務企業反映最集中、最強烈的問題。在調查中了解到,交易安全問題只要體現在竊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惡意破壞、信息保密性、交易者身份的確定性以及網路故障等,單純依靠技術不能真正保障網路交易的安全。如何能確保交易安全,相應的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由於電子商務網站的內容是數字化信息,且屬於開放網路,文字、聲像等信息容易被竊取和復制,商標容易被誤用,這些對知識產權形成了新的挑戰。

(三)電子合同問題。

這是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與客戶間發生法律糾紛的一大原因,行業B2B電子商務企業對此問題反映的標記集中。

(四)電子證據的獲取和認定。

當電子商務過程中出現法律糾結,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電子證據的獲取和認定。由於虛擬網路中信息具有易變性,鎖定或獲取侵權證據難度極大,給解訣糾紛,懲治不法行為帶來了巨大困難。保證網路環境下信息的穩定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是科技和法律的雙重課題。

(五)個人隱私的保護。

網路信息呈開放或無序狀態,傳播范圍廣,各種木馬、惡意程序等網路病毒能夠直接涉及並威脅每個消費者的信息,著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是法律問題。在網購C2C電子商務企業中,個人隱私泄露是消費者投訴較為集中的領域之一。

(六)網路高科技犯罪問題。

我們常常聽到某某網站被黑,游戲賬號、網銀賬號被盜等是網路高科技犯罪的具體體現。由於網路信息流動常呈現處於無序狀態,難以管理和控制,容易對信息安全造成損害,加之軟體技術的發展,帶動計算機自動化能力的提高,使高技術犯罪日趨嚴重。

計算機病毒、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金融犯罪、盜用商業機密、對加密的內容進行解密等新型犯罪活動時有發生。為規范電子商務發展,我國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996.2.1頒布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

通過上網搜索和看書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情況進行分析,我得出以下結論:

1、我國電子商務正處於一種亞健康的快速發展狀態,有兩個鮮明特徵,一是發展快,十一五期間,電子商務交易額年均增長達到30%以上,是由電子商務引發的法律問題日益突出,各種負面新聞充斥各種媒體,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

不僅抹黑了電子商務的整體形象,阻礙了行業健康發展,而且也嚴重影響消費者參與電子商務的熱情和信心,這種法律困境引發的亞健康狀態成為侵蝕電子商務機體的一大毒瘤。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嚴重滯後,一方面沒有指定專門的電子商務法,以及調整和規范電子商務活動,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出台的涉及電子商務的規范性文件覆蓋面狹窄,只能解決某一或某一領域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而且法律層次低尚未真正形成切實有效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電子商務法律環境不容客觀。

3、加強電子商務立法,完善法律體系是電子商務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堅強保障。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業仍處於快速發展期,2010年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4.8億元,預計2014年將突破20億元,如此龐大的經濟模式以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

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為發展保駕護航,勢必將嚴重擾亂正常的政治、經濟、生活秩序。因此,加強電子商務立法,完善法律體系迫在眉睫。電子商務要立足於我國國情,並要借鑒國外立法經驗,要注意和國際接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立足本國,並與國際慣例接軌;跟蹤電子商務的最新發展,邊制定邊完善;與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相協調;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強執法力度;防止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際脫軌,流於形式;防止過於條條框框、條紋不清,法律調整不具可行性。

防止權衡不均,過分保護一方面利益而忽視另一方面利益;注重法律保障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保障體系。

3、為什麼必須加強電子商務立法?

原因有三:

1、法律制度和商業規則有待完善,缺乏具有權威性、綜合性的電子商務法律。

2、市場秩序有待規范,交易環境需要健全完善。損害消費者權益現象時有發生,交易糾紛和商業沖突增多。

3、管理體制有待理順,原有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需要。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強。通過電子商務立法規范市場秩序已經迫在眉睫。

電商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種商業模式、商業形態,其對消費者特別是年輕人的影響,甚至已經大大超過了傳統商業模式和商業形態。要想讓電商行得更穩、走得更遠,必須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給予更多的行為約束與規范,防止出現各種違規違法行為。

(3)電商立法模式擴展資料:

正如許多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都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電商在快速受到歡迎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重視和警惕的問題,發生了一些不該發生的矛盾,如銷售假貨、價格行為不規范、大數據「殺熟」、搭售商品和服務等。應當說,這些問題並不是電商所特有的,在其他商業形態和經營模式中也或多或少存在,只是電商出現這樣的問題,可能比在實體店更難防備,更需要通過完善立法來規范解決。

嚴格相關立法程序,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有助於讓電子商務立法更加符合實際,符合電商發展要求。隨著電子商務法出台日益臨近,從事電商業務的平台和從業人員需要認識到,更嚴格的法律規范即將到來,需要更加自覺地按照規范要求從事電商經營活動,避免某些「習慣性」違規違法行為給自己造成傷害。

4、電子商務法具有哪些特點?

您好!

第一,是嚴格範圍。因為電子商務具有跨時空、跨領域的特點,所以電子商務法把調整范圍嚴格限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限定在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因此對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對利用信息網路提供的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方面的內容服務都不在這個法律的調整范圍內。
第二,促進發展。因為電子商務屬於新興產業,所以電子商務法就把支持和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擺在首位,拓展電子商務的空間,推進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所以法律對於促進發展、鼓勵創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規定。
第三,包容審慎。目前我們國家電子商務正處於蓬勃發展的時期,滲透廣、變化快,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在立法中既要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的突出問題,也要為未來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電子商務法不僅重視開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視前瞻性,以鼓勵創新和競爭為主,同時兼顧規范和管理的需要,這就為我們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奠定了體制框架。
第四,平等對待。電子商務技術中立、業態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過程中,各個方面逐漸對線上線下在無差別、無歧視原則下規范電子商務的市場秩序,達到了一定的共識。所以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平等地對待線上線下的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五,均衡保障。這些年的實踐證明,在電子商務有關三方主體中,最弱勢的是消費者,其次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台經營者,所以電子商務法在均衡地保障電子商務這三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適當加重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平台的責任義務,適當地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現在這種制度設計是基於我們國家的實踐,反映了中國特色,體現了中國智慧。
第六,協同監管。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電子商務法完善和創新了符合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的協同監管體制和具體制度。法律規定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各級政府要按照職責分工,我們沒有確定哪個部門是電子商務的主管部門,根據已有分工,各自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的工作。在這樣的情況下,監管的要義就在於依法、合理、有效、適度,既非任意地強化監管,又非無原則地放鬆監管,而是寬嚴適度、合理有效。
第七,社會共治。電子商務立法運用互聯網的思維,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支持電子商務各方共同參與電子商務市場治理,充分發揮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經營者、電子商務經營者所形成的一些內生機制,來推動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這樣的社會共治模式。
第八,是法律銜接。電子商務法是電子商務領域的一部基礎性的法律,但因為制定得比較晚,所以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間都有規定,所以電子商務法不能包羅萬象。電子商務立法中就針對電子領域特有的矛盾來解決其特殊性的問題,在整體上能夠處理好電子商務法與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間的關系,重點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涉及的問題,彌補現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比如在市場准入上與現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銜接,在數據文本上與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相銜接。在糾紛解決上,與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相銜接。在電商稅收上與現行稅收征管法和稅法相銜接。在跨境電子商務上,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電子合同公約等國際規范來相銜接。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望採納,謝謝

5、請詳細論述電子商務立法主要包括哪些

1、技術中立原則技術中立原則是指政府或立法機構對於各種有關電子商務的技術、軟體、媒體等採取中立的態度,由實際從事電子商務者和信息服務中介商自己根據技術發展選擇採取新的或與國際社會接軌的技術,政府應當不偏不倚,鼓勵新技術的採用和推廣。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開放的、全球性的電子商務運行的法制環境。電子商務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則,以利於在各種不同情況下使用現代技術記錄和傳遞信息。但是,在電子商務法的起草過程中不應偏重任何技術手段。例如,電子商務法不應當確定一種相當於任何一種書面文件的計算機技術等同物;相反,電子商務法只需要提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作為標准。任何數據電文,不管採用什麼技術,一旦達到這些標准,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技術中立原則還意味著,電子商務立法必須考慮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趨勢,為新技術的採納留有餘地,或者不應排斥對新技術的採納,以適應電子技術和電子商務模式的新發展。2、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場導向原則所謂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場導向原則,是指電子商務法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市場導向原則,消費者應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況下,在網路上自由買賣商品或服務。該原則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1)從政策的角度,國家應當採取適當的鼓勵措施,促進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普及和運用,電子商務需要法律規制,電子商務也需要政府管制,但是,所有這些強制性規制只是為了給電子商務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制度保障。尤其是電子商務還是一種新生事物,許多規范尚需要探索和實踐,國家應當鼓勵和尊重市場導向。在市場准入方面,應當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在稅收方面應鼓勵企業採取電子商務,同時積極尋找課稅的新途徑和新方法。(2)從法律規范的角度,電子商務法應盡可能地為當事人自治和行業自治原則留有餘地,在交易某些領域的法律規范仍然強調引導性、任意性,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在法律實施領域堅持私法自治原則,只要現行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或者不視為違法,只要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那麼當事人之間安排就是合法的。這種態度有利於商家不斷地探索電子商務運行的經驗和習慣,有利於形成成熟的行為規范。3、體系化和必要性原則體系化原則是指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要得到較好的實施,一個很關鍵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間應當無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同樣,電子商務法要得到實施,必須要和其他法律互相兼容、互相協調。反過來,如果當現行法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障礙的時候,就應當對現行法律作出修正。因此,電子商務立法不僅意味著制訂新的法律,還意味著改或者廢。比如,德國的《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就對《通訊服務使用法》、《通訊服務中個人信息的保護法》、《電子簽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違法修正案》、《禁止對未成年人傳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權法修正案》、《價格標示法修正案》等多部法律進行了修正。必要性原則意味著,對於經由網路發生的商業活動,政府應避免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規則,只有在現行法律僅在影響電子商務發展而屬必要時,始作修正;而僅有在原先的法律不能規范電子商務活動時,始有必要另行制定新的法規。此一原則之目的乃在於消除電子商務交易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鴻溝。4、功能等同原則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原則是1996年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提出的,是指根據針對紙質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數據通信與相應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紙質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現行的法律都是以紙質文件為基礎而訂立的,而電子商務中的各種信息都是存儲在磁介質上,一旦電子商務出現法律問題,在適用現行的法律時,因為磁介質信息不同於紙質文件,難以產生與紙質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會為司法實踐帶來困難和困惑,故在電子商務法中應實行作用等同原則。這一原則的出現為電子商務適用現行法律掃清了障礙,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支持。如各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證據與傳統書面證據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5、國際協調原則所謂國際協調原則,是指各國在立法過程中盡量採納一套國際上可接受的規則,以便排除傳統法律中的障礙,為電子商務創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環境。電子商務是無地域界線或超國界的商業方式,因此,它比傳統商業活動更需要採取統一規則。在這方面,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率先確立了一些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立法基本原則統一奠定了基礎。事實上,之後許多國家立法均採納了示範法的基本原則。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也應當盡量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保持一致,這樣有利於我國電子商務規范與世界接軌。與此同時,吸收其他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成熟的立法經驗,既可以避免走彎路,同時也可以減少磨擦和規則沖突,使我國立法一開始就融入到全球電子商務大環境中。6、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所謂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是指指導思想就是網路上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不能小手其他環境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國家應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預測的法律架構,以促進對網路交易當事人的保護。從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來看,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側重於具體技術的解決,而忽略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實際上,由於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而歐洲國家在電子商務立法時則側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由於歐洲國家大部分是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以規定是必要的。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不僅要解決電子商務技術問題,也應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以規定。7、安全原則所謂安全原則,是指確立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規范,使電子商務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環境下運行。商法的基本目標是保障商事交易安全,而電子商務法更是如此。電子商務法是在虛擬的環境中運行,在線交易給人們帶來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不安全因素。因為在線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對面的交易、是以電子信息或數據電文為手段的,這里不僅有傳統法律環境下的不安全,如對方喪失履約能力,而且存在特有的風險,比如交易當事人是否真實存在、資信如何等。因此,電子商務法具有特有保障其交易安全的規范如數字簽字、身份認證制度等。安全原則是電子商務立法中強制性規范立法的基礎。在民商事交易領域,法律之所以對主體資格、契約形式、契約效力等存在強制性規范,其自的就是為保障交易安全。例如對認證程序和認證機構的強制性規定,對網上交易格式條款的監督、對網上廣告的監督、對締結過程的提示義務的規定等強制性規定均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6、簡述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立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幾點:
1、協調性原則,電子商務立法應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與國際立法相互協調,使立法最人限度地與國際接軌,避免因過分強調國家立法權和國情而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2、超前性原則,電子商務的進行離不開有關技術的支持;
3、兼容性原則,兼容性原則指電子商務立法要與過去的、現在的和將來可能出現的技術手段、技術標准相兼容;
4、安全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應充分考慮電子商務對交易安全的需要;
5、鼓勵促進原則,2l世紀是網路與電子商務的時代,電子商務將在經濟發展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7、國際組織關於電子商務的立法有哪些

(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由於電子商務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於傳統貿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發展的勢頭,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規制理所當然成為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以及一些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國際商會、國際海事組織)的立法工作的當務之急。在國際組織的立法活動的成果中,最為重要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負責起草並於1996年通過的《電子商業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在這份極有借鑒價值的文件中,電子商務的形式、法律承認、書面形式要求、簽字、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留存、電子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數據電文的歸屬、確認收訖、發出與收到時間、當事人協議優先適用等最重要的問題均有明確規定。雖然該《示範法》在性質上既非國際公約,亦非各國公認的有拘束力的國際慣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國評價涉及使用計算機技術或其它現代通訊技術的商務關系中本國法律和慣例的某些方面並使之現代化時參照的範本,並可作為目前尚無法可依的制定有關法規的參照範本——因此,嚴格地說,它不能算是一個法律性文件;但是,《示範法》的頒布對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產生了重大的推動作用。此後,各國在其電子商務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鑒了《示範法》的內容。

(二)美國

在電子商務這場革命中,美國無疑走在世界各國的前面。1998年,美國網際網路上交易總額高達3000億美元。目前,美國在全球電子商務中佔有85%的份額。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國參議院即已通過了《高性能計算機法規網路案》,其宗旨是建設信息高速公路。而這條「公路」為美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關鍵基礎。1997年7月,柯林頓總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柯林頓稱,聯合國的《示範法》為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樹立了法則,美國支持這個法案。必須指出的是,在美國,通常情況下,商法的制定權屬於各州。

但由於電子商務經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國進行的,為了避免各州之間出現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沖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學教授、法官、律師等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員會(NCCUSL)」草擬了「計算機及信息交易統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薦給各州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在本州適用。

(三)歐洲聯盟

目前,歐洲電子商務發展僅次於美國;而從長遠來看,歐洲將有可能超過美國。

歐盟已充分意識到電子商務所帶來的極大影響。為改善電子商務的環境,歐盟已於1999年12月7日通過統一法令,明確規定了在某一成員國簽定的電子商務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應被承認等重要問題。此外,在2000年3月底於里斯本舉行的歐盟首腦特別會議上,歐盟通過了2000年電子貿易的法律框架,並決定於本年度通過正在制定中的電子商務法。在歐盟諸國中,英國的網際網路發展要快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據英國政府宣稱:1999年英國通過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總額高達30億英鎊;而且,預計這個數字還將增長10倍,2002年將達到占其GDP4%的規模。1998年12月,英國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國將形成世界上最適合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的目標;在2000年1月28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2000年年會上,布萊爾再次重申了這一目標。

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英國政府積極著手草擬相關法案。1999年7月,英國政府公布了《電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該草案包括加密服務提供商、便利化的電子商務和數據存儲、對被保護的電子數據的調查及附錄等四章。該草案規定了自願的許可登記制、電子簽名的有效性、電子簽名的證據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對以電子媒介替代紙張的限制等內容。

(四)新加坡

在亞太國家中,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是比較快的。1999年,該國電子商務的收入比1998年增長了34%.據稱, 新加坡95%的貿易已通過EDI實現,是世界上第一個在國際貿易中實現EDI全面管理的國家——廢除了所有書面貿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視政府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並認為沒有一套貿易規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是危險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著手制定一整套詳細的法律和技術框架。在其指定的電子商務策略的六個指導原則中,首當其沖的就是「政府將通過實施法律來保證電子商務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正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1998年,新加坡頒布了《1998電子交易法令》(以下稱「交易法令」)。據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長說,新加坡是第一個搞電子商務立法的東南亞國家,電子交易法將有助於使新加坡成為一個可信的電子商務地區。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內容比較全面和完善的專門立法。它採納了絕大部分聯合國貿法會《示範法》的絕大部分條文;但它遠較《示範法》為復雜和完備,因為它還規定了許多後者並未涉及的內容。這部法律的有關內容我們在下文中還將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電子商務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關的電子商務法律。日本法務省擬訂了《數字簽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電子商務促進委員會(ECOM)」。此後,在諸如電子授權認證、電子付款、ECOM等領域,該組織制訂了一些規則和協議。

(六)韓國

目前,韓國貿易業的40%採用EDI方式處理,韓國已經意識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紙張往來的方式已不再適應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積極適應這種變化的貿易夥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韓國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原則,它涉及到數字化貿易環境中的關稅、稅收、知識產權保護、隱私權保護等內容。該部擬於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以便與全球網際網路貿易標准接軌。此外,該部還擬頒布一使數字簽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據這項法案,經認證的數字簽名的所有數字式商務文檔均與日常使用的硬拷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
(1)鼓勵創新原則
即電子商務立法把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放在首位,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為創新發展留有空間。由於電子商務發展迅猛,變化極快,立法不宜對電子商務具體業態和模式作具體規定。
(2)公平誠信原則
即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建立完善電子商務信用體系。
(3)規范監管原則
即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完善和創新電子商務監管。規范監管的要義在於依法、合理、適度、有效。其度的把握尤其重要,既非任意的強化監管,又非無原則的放鬆監管,而是寬嚴適度、合理有效。
(4)社會共治原則
即運用互聯網思維,採取互聯網辦法,鼓勵支持電子商務各方主體共同參與電子商務市場治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市場治理體系。
(5)線上線下一致原則
即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從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看,電子商務法律所調整的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這種活動,既有線上的經營活動,也有線下的經營活動。因此,二者必須保持一致。
(6)數據信息開發利用和保護均衡原則
即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依法保護電子商務用戶數據信息,鼓勵電子商務數據信息交換共享,保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和合理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