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商務包括哪兩個方面?
電子商務顧名思義,其內容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電子方式,二是商貿活動。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電子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於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互不謀面,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並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感興趣的話點擊此處,免費學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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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麼是電子商務,包括那些?
電子商務,簡稱電商,是指在互聯網(Internet)、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活動,使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電子商務包括電子貨幣交換、供應鏈管理、電子交易市場、網路營銷、在線事務處理、電子數據交換(EDI)、存貨管理和自動數據收集系統。在此過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術包括:互聯網、外聯網、電子郵件、資料庫、電子目錄和行動電話。
電商涵蓋的范圍很廣,一般可分為企業對企業(B2B / Business-to-Business)、企業對消費者(B2C / Business-to-Consumer)、消費者對消費者(C2C/ Consumer-to-Consumer)三大類模式。
此外還有C2B(Consumer-to-Business,消費者對企業)、B2M(Business-to-Marketing,企業對市場營銷)、M2C(Manufacturers-to-Consumer,生產廠家對消費者)、B2A或B2G(Business-to-Administration,企業對行政機構)、C2A或C2G(Consumer-to-Administration, 消費者對行政機構)、O2O(Online To Offline,線上到線下)等多種電商模式。
隨著國內互聯網使用人數的增加,利用互聯網進行網路購物並以銀行卡付款的消費方式已漸趨流行,市場份額也在迅速增長,各種類型的電商網站也將層出不窮。
3、電子商務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電子商務的基本組成要素:internet、intranet、extranet、用戶、物流配送、認證中心、銀行、商家等。
(1)網路:internet、intranet、extranet,internet是電子商務的基礎,是商務、業務信息傳送的載體,intranet是企業內部商務活動的場所,extranet是企業與企業以及企業與個人進行商務活動的紐帶。
(2)用戶:個人用戶和企業用戶。
(3)認證中心(CA):受法律承認的權威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數字證書。
(4)物流配送。
(5)網上銀行:提供24小時實時服務。
4、電子商務主要學的是什麼內容
電子商務學習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電子商務一門綜合類學科,主要學習內容有:計算機網路技術、網頁設計與網站製作、網路資料庫、電子商務技術基礎、編程語言、網站推廣、網站優化、網站運營、PS、DW、管理學、經濟學、電子商務概論、網路營銷等。
2、電子商務最近十幾年一直高速發展,電商的興起給了實體店非常大的沖擊。電商非常大的好處就是不用擔心活物囤積和資金問題。
3、電子商務專業 培養具有扎實的經濟與管理理論基礎,掌握信息科學技術與手段,具備使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商務活動的能力,從事現代電子商務運作與管理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要求學生系統掌握現代信息技術、經濟管理理論與方法。
4、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包括硬體(研發、生產、銷售、集成)、軟體(研發、銷售、實施)、咨詢等。隨著電子商務應用的普及,相關的硬體、軟體開發和銷售對專業人員的需求是確定的,不過這種需求可能是顯性的,也可能是隱性的
5、電子商務涵蓋哪些方面?
一、電子商務: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客戶端、服務端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
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各國政府、學者、企業界人士根據自己所處的地位和對電子商務參與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給出了許多不同的定義。
二、電子商務涵蓋的方面: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增值網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以互聯網為媒介的商業行為均屬於電子商務的范疇。
電子商務分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等。
(5)電子商務包括的內容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